第四章 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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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597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药政管理
分类号: R951
页数: 2
页码: 799-8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药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等。
关键词: 镇海县 药政管理

内容

民国期间由县警察局、卫生院协同执行药政管理,解放后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959年11月宁波市药品检验所成立,承担镇海县药品检验。1985年县筹建药品检验所,因撤县设区停顿。解放后,药品经营企业由商业部门领导,1959年与1971年曾二次划归卫生部门,实行“医药合一”。其药品质量、开业申请、流动药贩等医药管理均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1949年全县有西药店8家,中药店81家。其中柴桥养正斋创建于清道光七年(1827)、镇海大生堂创建于清光绪元年(1875),为全县创办最早2家中药店。1926年镇海城内普济药房为县第一家西药店。1971年县卫生局在大碶镇创办镇海药厂,为县第一家药品生产单位,1988年改为宁波市第三制药厂。
  第一节 药品(检)管理
  1951年,人民政府卫生院通过医务工作者协会成立药业检查委员会,检查全县中药店,查出大量霉变药品。1952~1957年,规定中药铺不售西药,允许销售27种中成药,卫生、商业、供销部门多次会同进行质量检查。1963年贯彻省卫生厅《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文化大革命”期间,药政管理混乱。1978年7月实行中医处方用公制克、毫克计量,同年贯彻国务院颁发《药品管理条例(试行)》以及《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试行)》、《毒限剧药管理规定》。1982年9月执行中央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通知》。198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4月,县设立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验收发证临时办公室,历时7月,进行药品管理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复习考试、验收发证、查处伪劣药品。对县医药公司中药批发部两次购入“晋江假药”冲剂14个品种119760盒,总金额达184250元的中成药事件,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分别处违法者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刑律处理。其间也处理销售假人参、假虎骨、假阿胶案件数起。1985年7月,在城关镇大校场当众焚毁“晋江假药”桑菊饮、复方五味子、感冒灵、舒肝宁、枇杷膏等。1985年,全县验收合格经营企业19家。此后规定药品企业登记除由主管部门同意外,均需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解放后医疗机构药房建立查对制度,加强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县人民医院于1967年建立制剂室,配制中草药制剂和预备制剂。1982年经省验收合格发给灭菌制剂许可证,生产大输液及普通制剂50余种。1983~1985年整顿卫生院制剂,柴桥、骆驼、湾塘区中心卫生院制剂室验收合格,生产普通制剂。60年代大力推广和使用中草药,许多医疗单位及合作医疗站自制中草药制剂。一度大搞卤碱疗法、鸡血疗法,对此类疗法的疗效宣传,言过其实。解放以来在山区、海岛医疗机构设中药房(柜),1982年以后普遍设中药房,开展中药配方,以利病家撮药。
  第二节 麻醉药品管理
  民国政府曾重视肃清烟毒,1931年镇海北乡割除烟苗(罂粟花)100余亩。194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发《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禁止贩卖、吸食毒品,但长期禁而不止。1946年县卫生院附设戒烟所。1948年5月29日,县政府为纪念林则徐虎门禁烟109年,开展禁烟宣传周活动。
  1956年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的通知》和卫生部发布《关于管理麻醉药品条例》,在全县公私医药单位和民间登记麻醉药品,逾期不报者从严惩处。麻醉药品由宁波医药站独家供应,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准种、制、卖。医疗单位使用麻醉药品做到专用处方,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册登记,专用帐册。以后曾在柴桥、城关、梅山盐场查获私自种作观赏的罂粟花300余株,当即毁除。1980年调整麻醉药品经营和使用范围,县医药公司被批准为麻醉药品三级经营单位,大厂矿医务室、边远山村、海岛医疗站可备杜冷丁5支,换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全县未发现毒品贩卖或毒品吸食等情况。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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