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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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86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房地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
页数: 3
页码: 650-6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民国至1985年间的房屋管理情况,包括公房管理机构的成立和变迁、房屋建设情况、房产管理制度以及私房改造等内容。
关键词: 镇海县 房地产管理

内容

1953年成立县人民政府公房管理委员会。1959~1962年曾建有宁波市镇海房屋管理所。1963年2月改为县财政局房屋管理所。骆驼、大碶、柴桥各镇公房由各区财税所兼管。同年7月成立镇海县城关镇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委员会。1978年2月建立县房地产管理处,隶县建设局,下设城关房地产管理所和骆驼、大碶、柴桥房屋管理所,同时建立县房屋拆建公司和房屋修建工程队。1982年5月又分设县住宅开发经营公司。至1985年,城关房管所直管公房296500平方米(含长山区),其中住宅183402平方米,居住4400户、14329人;骆驼房管所管辖江北地区9个乡镇,直管公房61247平方米,居住910户;大碶房管所管辖大碶地区,直管公房19200平方米,居住370户,柴桥房管所管辖柴桥、郭巨两区、直管公房30293平方米,居住648户。
  第一节 城镇房屋
  1985年普查城镇(城关、骆驼、大碶、柴桥4个建制集镇和镇海石化总厂、镇海发电厂、宁波港务局等大工程单位)房屋,共3211763平方米,比1949年699114平方米增加3.6倍,其中80年代建房1356393平方米,占解放后新建房54%。有直管房屋397253平方米,占总数12.37%;全民和集体单位自管房2227143平方米,占69.34%;私有房585964平方米,占18.24%,其他房1403平方米,占0.05%。在总房数中,住宅1546703平方米,占48.15%;工业用房1131183平方米,占35.22%;商业用房244902平方米,占7.63%;文卫和其他用房288975平方米,占9.00%。
  房屋结构,有钢砼和混合结构共2313359平方米,占房屋总数的72%,砖木和其他结构898404平方米,占总数28%。房屋层次,70年代前均为1或2层;70年代中后期起始建3~4层楼,80年代起建4~5层楼,少数6层楼。1985年普查有平房1146215平方米,占房屋总数35.69%;2~3层1278945平方米,占39.82%;4~6层786603平方米,占24.49%。城镇共有居民20189户,人口66898名,房屋使用面积952675平方米,人均14.24平方米。
  第二节 房产管理
  民国期间私有房屋由产权所有人申请登记。验核后由县政府发给宅地执照或土地所有权状。每年须缴纳田赋和房捐。其土地以亩、分、厘、毫计量,房屋按楼、平、偏、弄结构以间计数。房屋租金1948年(民国37年)曾由县房产评价委员会估定,由县长发布执行,以此课征房捐。民国时公房数量很少,县、区、乡镇所属机关、公立学校、医院及自治团体等使用房屋,均由部门自管自修。
  解放后,政府依法制订有关房管规定:农村按照土地改革法,没收地主房屋,分给无房和缺房贫下中农及地主本人,并发给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国家保留少量机动公房,归房管部门经管。城镇公房,1952年后由县公房管理机构经管。城关镇私有出租房屋,于1963年7月按国家政策改造,由国家统一经管。未纳入改造的私房仍归个人经管。
  公房管理,1955年县公房管理委员会与租用公房的居民、企业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对机关、学校拨用公房单位实行免租使用、自修自管。1964年起,凡城镇公有和通过私房改造出租的住宅及房管部门所建房屋,直接由房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自筹资金所建公房仍由建造单位自行管理。
  住房分配,60~70年代中期,由住户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安排分配。以后城镇人口增长,住房需求矛盾突出。1970年10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文件精神,县内采取多渠道集资,新建一批住宅,并由单一靠房管部门分配逐步改革为由单位、个人自己解决。1988年起,逐步停止按福利分配住房制度,推行住房有偿分配制度,由房管部门和房屋开发部门建造商品房,有计划售予住户。
  单位分房均建立分房小组,拟订规定,由个人申请,按工龄、工作表现及各方面条件,经民主评议,领导审定,房管部门批准,张榜公布。
  房屋租金历史习惯由租赁双方协议。政府虽有私房租金标准规定,只作征税依据。解放后,房屋租金长期来执行福利型的低租金制。
  1964年3月,制订公房住宅等级租金标准,分四等十二级。城关镇租金,每平方米甲等0.06~0.07元,乙等0.045~0.055元,丙等0.03~0.04元,丁等0.025元。1980年4月起对1971年后新建2层以上砖混结构住宅,执行新租金标准,按层次和设备,每平方米0.09~0.11元。
  第三节 私房改造
  城关镇1963年有私有房屋9032间,建筑面积248747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77%。其中私人出租房屋7896间、204373平方米,为全部房屋63.1%。1963年7月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年底基本结束,共被改造房主1271户,计改造房屋建筑面积20.5万平方米,其中出租房屋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9户。
  柴桥镇于1965年5月进行私房改造工作,被改房主458户,改造房屋建筑面积42193.4平方米。骆驼、大碶两镇于1971年9月进行改造,骆驼镇被改房主227户,被改房屋建筑面积36611.39平方米。大碶镇被改房主163户,被改房屋建筑面积25522.59平方米。至1972年12月,全县4个建制镇私房改造被改房主共2119户,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计309327平方米。
  房改政策,按出租住宅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为改造起点;对私有出租的厂房、铺面房、仓库等工商业用房和剥削阶级岀租的住宅实行无起点改造。当时对岀典、出借、空关、多余、政府接(代)管等房屋也列入改造范围。留房原则,房主在本地,“现住现留”;房主在外地,原则上不在出租房中拨留。租金按“依租定租”办法,即房管部门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租息一般占房屋租金20〜40%。1978年后,对私房改造中遗留问题按政策逐步纠正,1984年规定改造起点由原规定50平方米以上调整为100平方米以上,退还100平方米以下的改造房屋;改造房屋未发固定租金的补发5年,未发足5年的补足5年。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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