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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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金融
分类号: F832.755
页数: 12
页码: 618-629
摘要: 本章详细描述了民国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后,镇海县的金融业情况,包括典当俗呼当店、钱庄、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和信贷等方面的发展历史和变迁情况。
关键词: 金融业 发展情况 镇海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金融业
  典当 俗呼当店或当铺,分座当和代当。1933年全县有典当9家,资本额均在2~4万银圆之间,总资本额为27.4万圆,其中清光绪年间开设5家,资本额18万,最早为县城茅檐弄“祥丰”,创于光绪元年,资本额4万圆。
  典押质物主要为衣物首饰,古玩等。质物期限一般18个月,利率为月息2分。质物逾期没当。抗日战争后相继闭歇。
  钱庄 光绪二十一年(1895),县城始设同豫钱庄。1933年增至11家,大多设于城区。资本总额10.75万元,营业总额102.80万元。
  1934年间增设镇祥钱庄。1935年12家钱庄资本总额H.1万元,营业总额61.1万元。抗战起仅存镇祥1家。1945年设正丰钱庄与正丰宁波分庄。1946年有勤丰、镇康、福康(后改复
  康)和镇祥4家,解放前夕先后歇业。
  镇海钱庄多为合资经营,以股份制形式设董事会,聘请经理,另设协理(副手),余为帐房、跑街、学徒等8〜10人。一般经营存、放、汇业务及买卖公债、证券等。存款分活期、定期、同业存款3种;放款分活放、定放(6个月)、同业拆入、往来透支4种。
  银行 民国时期镇海曾先后设置6家银行机构,其中国、省行分支机构2家,县级行库2家;沦陷期间汪伪开设银行分支机构2家。行址多设县城南大街。
  交通银行镇海办事处。1934年设员工12人。存款有定期、活期、同业存款与外埠同业存款。利率按存期确定档次,活期存款利率五厘二。放款分甲种活期透支与定期抵押放款两种。汇款主要为汇岀,同时代解外埠同业汇款。1940年存款额65.19万元,放款额66.61万元,储蓄额9.66万元。1941年办事处撤销,归属甬行。
  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1936年1月设,称浙江地方银行镇海办事处,职员7人。1941年1月增设大碶分理处。抗战时期撤至丽水,1945年迁回,11月1日复业。1947年3月改称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资金来源主要为存款,贷款以特产贷款为主。1946年存款余额法币5369万元,放款余额4745万元。汇出28508万元,汇入68129万元。解放后由县人民政府接管。•
  镇海县合作金库。1939年6月,镇海县政府设合作金库筹备所,7月正式成立。由中国农民银行宁波支行辅导,经营存放款业务,主要对象以棉花为主的农业品运销,1941年县城陷落停业。抗战胜利后,集资组建未果。
  中央储备银行镇海办事处。1943年11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镇海办事分处设址白家浦渔市场开业,主要任务为储备券兑换法币,其次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抗战胜利后结束。
  镇海企业银公司。成立于汪伪统治时期,兼营贸易,往来对象主要为贸易组合会员。总揽县内汇款,折收成本颇高,且兼营押放业务,抗战、胜利后结束。
  镇海县银行。1947年1月筹备,11月正式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设董事15人,监察3人。资本总额法币1亿元,其中商股8000万元,县政府官股2000万元。为扩展县银行业务,取缔非法钱庄,严禁普通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并增设柴桥、庄市两办事处。县银行经营存、放、汇业务。存款分定、活期2种,通过办理信用透支,合格存户均可获透支,利率活存月息6~9分,定期月息10分。放款有抵押、贴现、信用(定、活期)等。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
  信用合作社 1936年6月曾建立信用合作社3个,社员96人,股金307元,抗战始解体。1938~1941年,在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由县农会出面,在江南大碶六区组织信用生产合作社,有26个保农民参加,每股金额稻谷10斤,为社员采购稻麦种子,解决困难户春荒粮,1941年后停歇。同年,在高塘组建第五区信用生产合作社,1945年关闭。1947年9月成立城区信用合作社,社员233人,股金9533万元;10月,组建长骆镇信用合作社,社员293人,设2万股,投入股金2000万元。上述两社均在镇海解放前夕解体。
  解放后金融业 1949年7月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宁波支行镇海办事处。1985年起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体,农村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镇海县支行。1951年人民银行镇海办事处辖龙山(1954年划属慈溪县)、骆驼、柴桥3个分理处。1951年4月办事所改为镇海县支行。1957年县支行设龙山、骆驼、庄市、长山、大碶、柴桥、郭巨7个营业所。1958年11月县市合并,撤改为办事处,1963年初恢复。1964年增设湾塘营业所。1956~1957年、1964~1965年,县人行和农行曾两次分合。1970年12月与财税局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2年12月恢复县支行。1978年设北仑、炼油厂、仰岛3个分理处。1979年11月人、农两行第三次分设。1985年从人行分析工商银行,原人行管辖的3个分理处亦划归工商银行。1986年1月撤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于1990年10月迁址小港开发区。
  中国农业银行镇海县支行。1955年8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分设,1957年3月并入县人行。1964年1月复建,次年11月又并入人行。1979年11月重设,并将原人民银行在农村的6个营业所和庄市分理所划为农行分支机构。1985年12月随撤县划区析建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滨海区两办事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海县支行。前身为1974年2月建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波港区支行,受宁波地区财政局和建行省分行双重领导。1978年12月设立北仑、虹桥、俞范3个办事处,隶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领导,1980年1月1日起开始营业,同年正式成立建行镇海县支行。1985年10月撤县后分设为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镇海区和滨海区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镇海县支行。1985年3月从人民银行县支行析出,至年底又后分设为镇海、滨海两区办事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1年1月成立镇海保险特约代理处。1954年3月正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0月复建保险公司镇海特约代理处,1981年升格为镇海县支公司。1985年10月撤销,后分设为镇海、滨海两区办事处。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2年,梅山乡郑香珊、合岙乡李根夫、三山乡王阿善以及大榭、塔峙、棉海等地信用互助组先后成立民办的合作金融组织。1954年3月试办山江乡信用社,至年底已办信用社70余个,入社21679户,收集股金4.34万元,吸收存款36.2万元,放贷21.1万元,配专职干部102人,1958年底实现农村人民公社化,信用合作社并入人民公社信用部。1961年后恢复信用社为独立机构。至1973年,全县有信用社29个,配脱产干部103名,信用服务点18个和大队信用服务站192个。入社59649户,股金26万元。1985年全县有乡镇级信用社30个,入股户数占农户总数70%,股金增至36.8万元,公积金从1979年的84.5万元增至221.7万元,存款余额由3391万元增至11951万元,贷款由1749万元增至9114万元。
  第二节 货币
  县内曾流通银两、银币、铜币、镍币和纸币,民国时期流通以法币、金圆券为代表。抗日民主政府曾发行“兑换券”和“抗币”。解放后,人民币为唯一流通货币。
  银两 银两分元宝、银锭、碎银。清末叶和民国初期铸造银元后,银两逐渐消失,1933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废两改元”,禁止银两流通。
  银圆 俗称大洋、洋钱、番饼,由国外流入最多为墨西哥“鹰洋”。清末、民国初流通清铸龙洋与北京政府铸“孙洋”(开国纪念币)、“袁洋”(铸有袁世凯头像)。银铸辅币称银角子,面额有壹角、贰角2种。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定银元为国币;1914年北京政府又公布银元为国币。1933年南京政府确立“银本位”货币制度,并流通“船洋”(铸有孙中山像)。1935年宣布“法币政策”,废止银元。1948年国民党政府又铸制一批银圆流通市场。解放后,禁止银元投机贩卖。
  铜钱、铜元 铜钱又称铜钿,历代均有制造。清及民国初县内沿用清代制钱。铜元出现后,铜钱逐渐淘汰。铜元又称铜板,始于清光绪年间。县内流通铜元以当十为主。3枚为1分,10分折一银角。抗日战争开始后铜元多被销熔,1940年后,镇海铜元消失。
  铝币、镍币 民国初年曾流通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面值五分镍币。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后一度用镍币为辅币,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镍币正面为孙中山像,背面为古代布币图案。1939~1944年间尚流通有一分、五分、十分铝币。抗战始均逐渐停止使用。
  法币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后加中国农民)等国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面额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壹圆、伍圆、拾圆等。当时县内流通的还有四明、实业、浙江地方等银行发行的纸币。1938年8月,公布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纸币按票面以9折计算。1942年起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法币。法币发行始与银圆等值,面额最高为拾圆。1947年12月,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奉令宣布八种新币上市,法币面额迅速增大,币值猛跌,后法币发行最高面额达500万圆,贬值为600万法币相等于一个银圆。
  浙东抗币 临时兑换券 1945年4月,浙东行政公署成立浙东银行,7月在慈镇地区成立三北支行,开始发行浙东银行券(抗币)流行于镇北。票面有壹角、伍圆、拾圆和小型壹角、贰角和伍角6种。镇海县临时流通兑换券,系1945年3月后由镇海县抗日政府印钞厂制,票面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圆和伍圆5种,限县境内通行。2种券币值一致,壹圆券相等于1市斤大米价值。1945年9月底,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奉命北撤,由抗日民主政府用粮食或棉花兑回抗币和临时兑换券,集中烧毁。
  关金券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1942年国民政府在内地发行。抗战胜利后大量流入镇海,一元关金券折法币20元。
  金圆券1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改革币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停止法币流通,以1:300万元限期收兑;同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金元券标榜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最高面额为拾圆,2元等于1银圆。1949年4月,面额最高为100万圆,贬值至24万元等于1银圆。
  人民币1949年5月镇海解放后即流通人民币,并于6月2〜3日收兑金圆券。收兑比价为1:25.6万。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人民币,主币面额有壹圆、贰圆、叁圆、伍圆、拾圆5种;辅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新币壹圆折合旧币1万圆。4月
  1日起停止老版币流通。1957年12月1日,县人民银行奉令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铝合金碶币。1964年4月,人民银行限期收回由苏联代印的叁圆、伍圆、拾圆3种面额人民币,并于4月15日起停止流通。1980年4月•15日,人民银行发行壹圆、伍角、贰角、壹角4种铜镣合金碶币;1984年10月1日发行面额壹圆金属币。1950~1985年,全县共投放人民币297019万元,回笼243507万元,净投放53512万元。
  附:汪伪储备券
  1941年汪伪政府强制推行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简称储备券)。1942年储备券流入镇海境内,收兑法币比价为1:2。在镇海流通额达1500万元。初期最高面额为拾元,1945年上升至拾万元,物价飞涨,市场混乱。抗战胜利后,汪伪储备券由国民政府以法币1:200比价收兑。
  第三节 信贷
  储蓄、存款1949~1953年由县人民银行独家经营,1954年农村信用社参与储蓄业务。1956年设城关、柴桥和山江储蓄所,县行设储蓄股。1963年设大榭储蓄所。1978年后又设石化总厂、南街、胜利桥、西街、后大街、新碶等储蓄所。1979年后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参与经营。
  个人储蓄1949年在城关开办保本保值折实储蓄,1954年配合粮食统购统销,推行优待售粮储蓄,两者均按“听涨不听落”方法计算。1951年开办整取定期储蓄,1952年办零存整取贴花储蓄,1953年又办活期储蓄。1984年农行、信用社推出零整贴花储蓄、有奖有息实物优惠储蓄和有奖有息定期储蓄。1985年后工商银行有定期、活期、零存整取、有奖贴花和有奖有息5种储蓄。1979年后多次调高利率,至1985年末,全县储蓄余额17130.8万元,比1979年末的5068.6万元增长2.8倍,其中银行城乡储蓄5179.4万元,信用社11951.4万元。县内农村储蓄业务开展在全省始终保持第一、第二位。
  企业存款 1950年县人民银行开展对企业现金管理,会计推行转帐结算方法。1952年末,企业存款额25万元。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信贷资金管理由统收统支改为存贷挂钩。1982年8月开办单位定期存款,提高存款利率。1985年实行实贷实存。是年末,银行企业存款余额12024.5万元,比1952年增长480倍。、
  信贷
  农业信贷 1950一1956年,支持恢复生产和促进互助合作发展发放农贷525.18万元,其中1952年前发放肥料等实物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81.7万元。1956年台风后发放救灾贷款279万元,水利建设贷款34.28万元,互助合作贷款130.2万元。1957〜1967年,农贷重点支持巩固农业集体化和促进生产发展。头3年发放贷款1165万元,其中农业贷款815万元,渔业贷款55万元,多种经营贷款45万元,社员贷款250万元。1958年后,由于“五风”影响造成信用失控,至196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064万元,为前8年贷款总和的1.1倍。其后为支持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发放农贷。1962年发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57.64万元,其中委托银行发放省
  财政拨款47.27万元,县财政拨款10.3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发放许多不讲究经济效益的“运动性"贷款。“文化大革命”后期,农贷投向兴修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取得较好效果。1977〜1985年农贷政策向专业大户、乡村企业、多种经营倾斜,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如1981年多种经营贷款85.1万元,比上年增长52.6%;1982年上半年又贷96.4万元,又比上年同期增加99~
  73%。1984年共发放农贷2348万元,比上年增长115%,其中乡镇企业农贷2148万元,占91.5%,比上年增长200%。
  工商信贷 1949~1952年对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重点支持国家贸易部门岙吨物资,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平抑市场物价。1953年3月取消贸易金库,实行经济换算制,下半年釆取财务轧差办法供应资金,支持国营商业对工业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帮助私营工商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保证市场日用商品供应。1952年末贷款余额44万元。1953年放宽对加工包销企业贷款条件,从严掌握临时加工订货贷款;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后,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以私养私”贷款方针,以存款总量决定贷款总量。1955年,工商信贷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贯彻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由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筹集、分配和管理资金。工商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季节性、临时性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解决。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对原建立的信贷规章制度乱砍乱破,实行“存款合一",任意透支。1955年至1961年上半年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统包企业资金,造成信用膨胀,货币发行过多,部分物价上涨。1961年7月取消此办法。1962年恢复贷款“三性”(贷款计划性、物资保证性、按期归还性)原则和“三査"(贷前、贷时、贷后)制度,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信贷重新转入正常。“文化大革命”中,视信贷管理和监督为修正主义“管、卡、压",重视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为“利润挂帅1972年重新强调信贷管理原则,恢复信贷工作正常秩序。1975年开办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企业发展新技术;继又开办科技开发、商业网点建设、商品房、“三资”企业股本金、外汇等多种贷款,同时开办信托和金融租赁业务。1983年7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实行以销定贷,即按销售资金率和资金周转率发放贷款,并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浮动利率,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和积压物资贷款实行加罚息办法。1985年工、商两项贷款余额950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945.7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1974年2月前,贷款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监督使用。1979年前,基建投资均为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1985年起实行拨改贷款,至年底,全县基建拨款共30859万元,拨改贷款3285万元。
  第四节 债券 侨汇
  胜利折津公债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每分由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岙4市尺、煤炭16市斤4种实物批发价折算而成,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旬公岙牌价,年息5厘,分5年抽签归还本息。
  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全县人民共认购370737万元(旧人民币),完成分配任务150%。1955年全县公债分配额23.25万元,实际完成23.54万元。1956年任务额26.33万元,其中职工认购5.90万元,占22.4%,农民12.83万元,占48.7%,工商界7.30万元,占27.7%,居民0.30万元,占1.2%。1957年县成立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是年推销23.39万元,比上年分配减少11.2%。
  1958年全县完成28.6万元,比上年增加18%。同年,改变公债付息办法,未中签债券按年付息改为债券中签时本息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分8年偿还。
  国库券 1981年发行,对象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富裕社队为主,1982年起适当安排个人认购,期限10年,从第六年起每年还本20%「1983、1984年国库券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
  併汇1985年,镇海有侨眷5431人,港澳眷13568人,两者占总人口3.8%。
  第五节 保险
  解放前,县内未设立过保险公司或开展过由其他金融部门代理的保险业务。
  1951年1月成立镇海保险代理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1954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8年底并入县财政局,停止保险业务,仅对原投保的各类险种承担未到期的责任满期。1980年10月复建保险公司镇海特约代理处,由县人民银行信贷股兼管,基层各区则由农业银行营业所代理。198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独立经营保险业务。1985年组建各乡镇保险委员会,全县保险业务人员37名。
  承保 代理处设立始期,保险业务仅结合银行抵押放款附属开展,办理财产强制保险、普通火险、货物运输险及耕牛保险4种。1952年在久丰纱厂等单位开展企业财产保险,险种扩大至9种;后又扩大对中粮公司、县供销社物资运输险和城乡普通火险。1954年后纠正“重大轻小”偏向,业务扩向城乡工商业户。1956年扩大保险面,险种增至15种。1980年后着重于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及机动车险3种。1982年,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发展保险业务,并得到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各营业所配合,将工作重点逐渐移向农村,同时逐年扩大险种。至1985年,年收入保险费173.61万元,比1951年1.45万元增长近11倍。
  赔付 理赔工作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坚持“以条款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气1951一1958年先后赔偿投保耕牛死亡500头。J958年3月9日大碶发生大火,毁房40余间,受灾20余户,得到赔偿19户,计0.75万元。1956年8月1日受12号台风侵袭,赔付渔船、渔工险0.18万元。1981年遭14号台风袭击,赔偿268件,赔款21.61万元,占当年保险费收入93%。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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