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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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6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商各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5
页码: 609-614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解放前和解放后镇海县的工商税种类、征收情况和税制改革的历史演变,包括盐税、厘金(统捐)、货物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营业税、地方捐税等多个税种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 税收工作 工商税 镇海县

内容

解放前工商税收
  盐税1913年12月公布《盐税条例》,盐税不列入地丁征收。次年春改为按担征收。1941年盐税改以量征收为以价征收。
  厘金和统捐清同治元年(1862)浙江开办厘金,分牙帖捐、百货捐、丝捐、茧捐、茶厘捐、洋土药厘捐、茶糖烟酒加成厘捐7项。百货捐税率正捐9%,附捐1%,茶糖烟酒加2~5成不等,其余各项厘金均实行以量定额征收,另有善举等附加捐11种。民国初期称统捐,1931年1月裁撤,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统税和货物税1928年试办卷烟统税。1931年2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统税。次年7月增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税4种,1940年7月增饮料品、糖类税2种,1942年3月增茶叶税1种,次年3月又增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税4种。由于物价上涨,1941年9月由原从量定额税率改为2,5-80%不等的从价比例税率。1946年8月增化妆品税、国产烟酒税和矿产税,合称货物税。棉纱和黄酒税为镇海主要税源。是年征集货物税320776万元,次年为3269220万元。
  所得税和利得税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37年征收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3类所得税。1943年2月公布《所得税法》,1946年4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等5类。个人所得除课征以上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额(可减除已交分类所得税)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1948年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所得税作分级归并,税率有所降低。1948年下半年全县征所得税(金圆券)16.13万元。
  1943年1月分财产租赁所得税为4级,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为10级,税率14〜50%。
  印花税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但未认真实行。1913年3月起执行《印花税法》,由邮电、银行、商会代售。1927年11月规定印花税税目分4类78种,按件、按比例、按金额分级贴花。后几经修订,税目税率多次调整,1938-1940年共征集印花税款4.18万元。
  遗产税1938年国民政府首次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次年公布施行细则。规定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下者免税,5000-50000元者征1%,50000元以上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46年4月改为未满100万元者免税,100〜200万元征1%,200万元以上者分17级征税。1948年8月又修改为未满2万元(金圆券)者免税,2~4万元者税1%,4万元以上者分10级征税。此税收入甚微。
  营业税1931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原有牙帖捐税、当帖捐税、屠宰税改征营业税,税率提高至0.2〜10%,此后略有调整。1947年度征集营业税52308万元,次年征47,3421万元(金圆券)。1931年1月开办箔类营业税,税率15%。1938年3月调整为25%。次年又调整为35%。1938-1940年征税款计1502万元。194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特种营业税法》,银行、信托、保险等7个行业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5%,营业收益额征4%,制造业征0.75%。
  地方捐税民国时期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县征收7种:1915年1月开征屠宰税,猪每头收大洋3角、羊2角、牛1元,1943年9月至1947年征税款19695万元,1948年征4.9607万元(金圆券)。191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每年分1月、7月征收,1928年3月改按季征收。1938年7月至1940年6月征税额4-8833万元。同年7月按营业额计算改征普通营业牌照税。次年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1944年2月按资本额分等级按年课征定额税,从10元至4万元不等,牌照按年换发。:1943〜1947年征税款4327万元,1948年征2179元(金圆券)。1941年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驮兽均须请领牌照并交纳使用牌照税,按人力、兽力、机器品名数量课征定额税。1945〜1947年征税款1413万元,1948年征税款1561元(金圆券)。
  解放后工商税收
  解放初,中央对新解放区税收原则为“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当时,县征收有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11种,同时废除解放前苛捐杂税。1950年1月政务院确定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7月又作调整。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缩小交易税征税范围,改为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9种。1958年9月,商品流
  通、货物、营业、印花等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单独设立工商所得税。下半年接办盐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1966年11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此时,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1种,集体企业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2种。盐税仍照原办法征收。1974年7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进一步简化。1982年起为适应“搞活、开放”方针,对工商税收制度作重大改革,开征部分新税种。1984年划设产品税、增值税。
  1985年末,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盐税、契税、渔业税、农业税等17种。从1949年6月至1985年除农业税外共征收各种税款70936万
  盐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规定盐税征收原则、税额和缉私管理等事项。当时盐税由盐务部门管理。1958年下半年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集体盐场生产盐由公收单位在出仓(坨)或销售时纳税。食盐全额征税,农牧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56年5月起实行减税;渔业用盐一直实行减税;工业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71年7月起只限酸碱等8类工业用盐免税,1984年5月对酸碱、制革、肥皂工业采取减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工业一概全额征税。盐民自食盐限每人每年18市斤,免税照顾。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
  《盐税条例(草案)》,10月1日起恢复盐税单立税种。
  烧油特别税1982年7月开征,供油单位代收代缴。
  增值税1983年1月起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农机具及其零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健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5类产品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改进征614-第十九编财税金融
  收方法。
  牲畜交易税1953年12月开始征收,1959年9月停征。1983年3月恢复征收,税率5%,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按投资总额10%征收建筑税。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税率为30%。
  渔业税1956年4月实施省颁发的《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征税范围为鱼、虾、蟹、海蓄,按渔(农)业生产单位销售收入8%征收,个体渔(农)民征收9%。同年11月内河养殖淡水鱼停征渔业税,改征农业税。12月对淡水产品一律免税。1966年8月起凡投售给国营水产公司及其领导的水产交易所的征收5%,1972年减为3%。1979年4月起一律按3%征收。1985年5月起对投售者暂免征渔业税。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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