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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编 财税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455
颗粒名称:
第十九编 财税金融
分类号:
F812.757;F810.42;F832.755
页数:
29
页码:
601-629
摘要:
本编主要介绍了镇海县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财政
税务
金融
镇海县
内容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体制民国前期,地方财政无正规体制。1928年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后,划分国家及地方(省)财政收支标准,县财政归辖于省。1935年建县地方预算编制。1937年省改专款制度为统收统支,县地方财政仍赖苛捐杂税和省款补助。1941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改订财政收支标准,定5项自治捐税为县直接征收税源,田赋、国税仍由中央分配。抗战胜利后,第四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1946年7月起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当时通货膨胀,物价飞腾,县财政仅起罗掘资金,勉强维持公教人员生活作用。
1949~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收入金额上缴,支出按批准预算列支,报专署财政科审核结算。1953年起编制县级预算,定收定支,不足由上级补助,五年不变。1958年改革管理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当年撤县并入宁波市。1963年复县至1973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不挂钩,超收分成,超支不补,短收不承担经济责任”制度。县总额分成比例30~62%,超收分成30~50%。1974~1975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不挂钩,总额分成,下年使用”制度。1976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制度。1977年执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和固定分成相结合制度。1978~1979年,取消固定分成,其他工商税作为县财政收入,不参与增收分成计算。1980年试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新体制,称“分灶吃饭”。分固定收入和调剂分成两大类,省和县分级包干。镇海属富裕县,无调剂分成收入。固定收入比包干基础增收部分,70%留县,30%缴省;其他工商税全额留县。1982年起,属超过上年实绩增收部分的工商税,县分成15%。1985年调整财政收支包干,以1983年为基础,国营企业奖金税48%缴省,52%留县,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排污费全额留县。
1958年曾建立乡镇财政,后停止。1985年全面复建乡镇级财政。
管理和监督 民国前期,财政部门未有明确管理监督权责。1935年后曾制订若干制度法令,但未认真执行。
解放初期,采取定员定额管理办法。一切支出项目标准按中央统一规定,县人民政府造具预算,经批准后按月上报核销。
1953年建立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统一开支标准,经费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按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实报实销。1959年又改为收支预算包干管理,当时县属市辖。1963年复县,实行包干报销。1979年实行部分预算包干,办公、水电及自行车修理费定额包干,节约留归单位。1980年始事业单位全额包干,行政单位定项包干;公务费节约部分40%转为单位福利费,60%结转下年使用。1985年起业务费结余部分提10~15%作集体福利费。
行政事业财务检查,采取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办法。局预算股不定期组织专业性检查。1963年始建立一级预算单位财务互审制度,按季进行,1980年推广至二级预算单位财务互审制度。
1960、1961、1967年三年曾采取冻结存款措施。1967年12月底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费和预算外资金银行帐面结余61.7万元,上缴财政专户存储。1969年12月按中央、省有关处理冻结资金规定,留单位使用16.6万元,上缴中央22.4万元,上缴省8.9万元,留县13.8万元。
1963年复县后,对工商企业逐步形成每年一次财务会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7年恢复。
1956年始国营企业利润由税务机关监交。1957年第三季度开始,公私合营企业有定息的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1958年1月始,县以上供销社纳入监交范围。1983年实行国营企业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社上缴利润均改为缴纳所得税。
1972年工商企业全面核资。核资全民工业9户,总产值1004.7万元,核定流动资金定额219.2万元(全年平均余额310.9万元),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资金30.94元,比1971年节约资金1.92%。1978年开展清理资金工作,工业企业核销财务遗留问题金额2.8万元。1979年全面开展清仓查库、清理资金,清查全民企业50户、大集体工交企业65户,清查出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减盘盈)107.1万元,流动资产报废损失(减盘盈)65.4万元。1981年1月1日起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1983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
1963、1978年先后两次开展企业扭亏增盈工作。1977年有亏损工业企业4户,亏损额81.7万元;1978年降为2户,亏损额30.7万元;1979年亏损工业企业又降至1户,亏损额8.1万元。
第二节 财政收支
1935年后,县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和地方捐税为主,不敷赖省拨补。1935~1941年地方岁入、岁出预算总计各为335.4568万元。田赋附加和地方捐税计181.3437万元,占岁入54.05%;省拨补37.6312万元,占岁入11.22%。1939年起会计年度由“七月制”(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改为“历年制”(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年9月,县级财政收入增加中央拨印花税30%、其他营业税20%和屠宰税全部。1941年下半年起田赋由征收法币改为征收实物,由于粮价飞涨,该年田赋附加收入猛增10倍。1942年县为自治财政,中央增拨遗产税25%、营业税20%(后提高为30%)。1941年4月至1945年镇海沦陷期间,县税和国税收入锐减。1942年度决算赤字计184418万元;1943、1944年度紧缩支出,决算略有结余;1945年度国民政府命令豁免当年田赋,缓催历年欠赋。县预决算增加公粮收入和公粮支出2项。当年收支决算平衡,并增加捐献及赠与收入。1946年财政系统再度改制,县级税收收入为田赋50%,营业税50%,契税全部,遗产税30%,加原有地方5项自治捐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捐、筵席娱乐税),改制后县级财源较前充裕。1946~1948年通货恶性膨胀,收支亦飞腾上升。1946年度地方岁入、岁出预算各为28478万元,岁出中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18893万元,占岁出总数66.34%。1947年度岁入决算数508277万元,比上年度预算数增16.85倍,岁出决算441320万元,比上年度预算数增14.5倍,其中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332622万元,占岁出总数75.37%。1948年度地方岁入、岁出预算数各4025733万元,比上年度决算数岁入增6.9倍,岁出增8.1倍;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1726253万元,占岁出总数42.88%,比上年度决算数增4.19倍。
解放后,县财政收支随国民经济发展逐年扩大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中央集权为主,前四年决算总收入324.1万元(新人民币,下同),上级拨补239.44万元。第五年
调整县农业税分成比例,从15%提高到40%。是年由受补县变为上缴县,当年上缴24.2万元。
23年来,财政预算内总收入决算数76003万元,上缴59285万元,占总收入78%;预算外收入演算数2958万元。预算内工商税收占财歧收入比例由1963年的52.75%±升到1985年的84.41%,农业税占财政收入比例下降,1963年为32.59%,1985年仅4.73%。"六五”计划期间,镇海石化总厂投产,税收猛增,
1983年财政收入上亿元;1984年12600万元;1985年稽征管理权划市,收入降为8279万元,但比1963年财政收入仍增11倍多。预算内外支出决算数总计22349万元(含上级专项补助款4911.5万元),绝大多数用于社会事业和经济建设,其中教育、科学、卫生方面7797万元,占总支数34.89%,支援农业资金3821万元,
注:1981年中央向地方错款157万,地方政府购国库券15.5万,一1982年借款138万;1983年借款126.5万,购国库券13万1984年借款万,购国库券14.5万。1985年购国库券14.5万。合计出借款565.5万,购国库券57.5万,均在结余中由除。
占总支数17.1%,企业“挖革改”(挖潜、革新、改造)资金2477万元,占总支数11.08%,城市维护费1772万元,占总支数7.93%。行政管理费支出3113万元,占总支数13.93%。
1958年始国家与企业实行利润分成。1980年后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商业系统试点后逐步扩大。国营工商企业和物资系统1980~1985年实现利润5783.5万元,企业留利1483.1万元。
第三节 审计
民国时期县级无审计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县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一切经济活动,由财政、税务、银行等职能部门进行监督。1984年2月成立县审计局,对国家机关、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至1985年10月共审计26个单位、14个项目,查出有问题资金188.72万元,没收多占住房406平方米;并配合市审计局、市外汇管理局审计核实一个单位利用外汇、倒卖进口废船,非法获利80.66万元的案件。
1984~1985年共审计调查110个全民、大集体单位,查出为职工滥制服装8770套,制止和纠正滥发制装费合计90.97万元。审计4个县级机关和9个公司,先后核实垫支公款12.83万元为干部、职工购买电冰箱、洗衣机,并限期收回垫付款。审计自筹基建中乱铺摊子和资金来源不当问题,缓建因资金不落实的1650平方米住宅。会同县财税部门审计调查440户行政、企事业单位征收赞助资金加重企业负担及县财政建房资金来源、公路养路费使用,审计农业银行信托业务与1984年财务决算,县运输公司和县水泥厂技改更新、技术措施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1985年开展审计信息工作,编印《审计简报》6期,其中第六期报道1个县级公司在1985年1~9月巧立名目滥发钱物2.5万余元消息,引起省市县有关部门重视。《镇海审计信息》编印“商店开假发票,进货人员中饱私囊”专辑,引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视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税收
近代税收大致分关税、盐税、田赋(农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税和杂捐杂税8类。清同治元年(1862),浙江开办厘金,民国初期又称统捐,择交通要道设卡征收。县境内设北门卡镇海分卡、宁镇船货卡小港分卡、闽捐卡镇海分卡、澥浦卡等。1931年裁厘后,省财政厅设鄞县统税总局,镇海常设招宝、澥浦2分局;临时设柴桥、穿山、郭巨3分局。另设宁镇船货总局,下设江东、后海、小港3分局。1932年8月设镇海和穿山2检查处。次年设浙江印花烟酒税局宁属烟酒税稽征分局镇海稽征所。1945年12月成立浙江区货物税局鄞县分局镇海办公处。次年3月成立浙江区直接税鄞县分局镇海查征所。1948年7月处、所合并为浙江区国税管理局鄞县国税稽征局镇海稽征所。同年9月划属宁海国税稽征局,当月移设镇海八里桥,改称镇海国税稽征局,管辖镇海、定海、宁海、象山、三门、天台6县,下设宁海、定海、象山、天台4个稽征所,直至解放。
1937年设直接税机构鄞县所得税分处(辖镇海),1940年7月开办遗产税,8月接办印花税,翌年1月开征利得税,改称浙江区直接税局鄞县分局(辖镇海)。1942年1月接办营业税(原属镇海县税务局征收)。1946年3月设浙江区直接税局鄞县分局镇海查征所,驻镇海练子道头(今小道头),同年4月撤销,设浙江区直接税局镇海分局,6月接管慈溪查征所,10月裁撤镇海分局,并入鄞县分局。11月恢复镇海查征所,同月慈溪查征所划归镇海查征所管辖,镇海查征所由城区移设骆驼桥,1948年7月并入镇海国税稽征所。
1931年裁厘地方税机构,当年3月宁波成立浙江省第五区营业税征收总局,镇海设办事处,1938年改设浙江省第六区税务处镇海分处。1940年成立镇海县税务局。1945年10月在团桥设江北稽征所,12月设浙江省税务局鄞县分局镇海办公处,征收营业税和契税,成立县税征收处,征收地方各税。次年元旦又设江南稽征所。9月成立镇海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地方税,接办营业税、契税业务,直至解放。
1949年5月军管会接管原镇海国税稽征局、镇海县税捐稽征处,直属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49年10月各区建立税务所。农业税和契税归财粮科直接管理。1950年4月局处合并成立税务局。1957年财粮科改称财政科,次年4月财政科、税务局、保险公司合并成立财政局。是年11月并入宁波市财政局。1963年1月市县分设,成立财政税务局。1971年1月至1972年12月,一度与银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1月又恢复县财政税务局,直至1985年10月撤县。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关税、盐税作为外债抵押,田赋、厘金(统捐)多被地方军阀截留,各地自定章程征收苛捐杂税,税政混乱。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税制,陆续开征新税。1931年裁厘后,逐步形成关税、盐税、货物税、直接税、田赋和地方税6个税系。盐税、关税、货物税、直接税由中央垂直管理,自设机构征收;田赋、营业税、契税由省管理,县征收;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施行细则,县负责征收地方性捐税,须报上级批准。
解放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地方只有对灾区生产自救、烈军属和贫民组织的生产、手工业社(组)以及地方税的减免权。以后,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发展变化,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作多次变革。
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后,省给县(市)相应扩大部分权限,如对个体工商业、房产税减免,1960年又增加对新办企业、新产品试制、利用下脚废料和残次物品等方面税收减免。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央适当收回部分管理权限,省给县权限只限于试制新产品和个别地方税减免。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明确县(市)对新办社队企业可审批减免税(烟、酒、棉纱除外)。1981年省府改进税收管理权限,由县审批减免税有:新办社队街道企业、校办工厂(除烟、酒、糖、棉纱、手表、焚化品外,1982年增加到20种产品)、社队、街道企业利用“三废”、灾区社队生产自救、社队和农场饲料粮酿酒和安置知识青年的合作商店、试制新产品、个体工商户、房地产税、欠税豁免等。1984年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城镇企业(除20种产品外)及知青合资经营饮食、服务、修理修配和不与大工业争原料和利用“三废”及废旧物品的乡镇企业等减免税放权给县。1985年继续扩大县(市)权限,可审批城镇新办从事理发和经营蔬菜等12种企业减免税。
1983年下半年国营企业利税第一步改革,企业盈利由上缴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除企业合理留成外,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1984年10月进行利改税第二次改革,对盈利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再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带征。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第二节 工商各税
解放前工商税收
盐税 1913年12月公布《盐税条例》,盐税不列入地丁征收。次年春改为按担征收。1941年盐税改以量征收为以价征收。
厘金和统捐 清同治元年(1862)浙江开办厘金,分牙帖捐、百货捐、丝捐、茧捐、茶厘捐、洋土药厘捐、茶糖烟酒加成厘捐7项。百货捐税率正捐9%,附捐1%,茶糖烟酒加2~5成不等,其余各项厘金均实行以量定额征收,另有善举等附加捐11种。民国初期称统捐,1931年1月裁撤,开征货物税和营业税。
统税和货物税 1928年试办卷烟统税。1931年2月开征棉纱、火柴、水泥、麦粉统税。次年7月增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税4种,1940年7月增饮料品、糖类税2种,1942年3月增茶叶税1种,次年3月又增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税4种。由于物价上涨,1941年9月由原从量定额税率改为2.5~80%不等的从价比例税率。1946年8月增化妆品税、国产烟酒税和矿产税,合称货物税。棉纱和黄酒税为镇海主要税源。是年征集货物税320776万元,次年为3269220万元。
所得税和利得税 1936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1937年征收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3类所得税。1943年2月公布《所得税法》,1946年4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税法》,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等5类。个人所得除课征以上分类所得税外,其所得总额(可减除已交分类所得税)超过60万元者加征综合所得税。1948年行政院颁布《整理财政补充办法》,对所得税作分级归并,税率有所降低。1948年下半年全县征所得税(金圆券)16.13万元。
1943年1月分财产租赁所得税为4级,税率10~80%,财产出卖所得税为10级,税率14~50%。
印花税 始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但未认真实行。1913年3月起执行《印花税法》,由邮电、银行、商会代售。1927年11月规定印花税税目分4类78种,按件、按比例、按金额分级贴花。后几经修订,税目税率多次调整,1938~1940年共征集印花税款4.18万元。
遗产税 1938年国民政府首次公布《遗产税暂行条例》,次年公布施行细则。规定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下者免税,5000~50000元者征1%,50000元以上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1946年4月改为未满100万元者免税,100~200万元征1%,200万元以上者分17级征税。1948年8月又修改为未满2万元(金圆券)者免税,2~4万元者税1%,4万元以上者分10级征税。此税收入甚微。
营业税 1931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营业税法》,原有牙帖捐税、当帖捐税、屠宰税改征营业税,税率提高至0.2~10%,此后略有调整。1947年度征集营业税52308万元,次年征47.3421万元(金圆券)。1931年1月开办箔类营业税,税率15%。1938年3月调整为25%。次年又调整为35%。1938~1940年征税款计1502万元。1947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特种营业税法》,银行、信托、保险等7个行业税率按营业收入额征1.5%,营业收益额征4%,制造业征0.75%。
地方捐税 民国时期始有国家税、地方税之分,县征收7种:1915年1月开征屠宰税,猪每头收大洋3角、羊2角、牛1元,1943年9月至1947年征税款19695万元,1948年征4.9607万元(金圆券)。191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每年分1月、7月征收,1928年3月改按季征收。1938年7月至1940年6月征税额4.8833万元。同年7月按营业额计算改征普通营业牌照税。次年征收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业。1944年2月按资本额分等级按年课征定额税,从10元至4万元不等,牌照按年换发。1943〜1947年征税款4327万元,1948年征2179元(金圆券)o1941年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驮兽均须请领牌照并交纳使用牌照税,按人力、兽力、机器品名数量课征定额税。1945〜1947年征税款1413万元,1948年征税款1561元(金圆券)。
解放后工商税收
解放初,中央对新解放区税收原则为“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当时,县征收有货物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11种,同时废除解放前苛捐杂税。1950年1月政务院确定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7月又作调整。县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合并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改征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文化娱乐税;缩小交易税征税范围,改为牲畜交易税。税制修正后县开征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9种。1958年9月,商品流
通、货物、营业、印花等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单独设立工商所得税。下半年接办盐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9月停征。1966年11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将原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盐税合并。此时,国营企业只缴工商税1种,集体企业缴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2种。盐税仍照原办法征收。1974年7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制进一步简化。1982年起为适应“搞活、开放”方针,对工商税收制度作重大改革,开征部分新税种。1984年划设产品税、增值税。
1985年末,县征收的工商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盐税、契税、渔业税、农业税等17种。从1949年6月至1985年除农业税外共征收各种税款70936万元。
盐税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规定盐税征收原则、税额和缉私管理等事项。当时盐税由盐务部门管理。1958年下半年起,盐税由税务机关接办。集体盐场生产盐由公收单位在岀仓(坨)或销售时纳税。食盐全额征税,农牧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56年5月起实行减税;渔业用盐一直实行减税;工业用盐解放初期免税,1971年7月起只限酸碱等8类工业用盐免税,1984年5月对酸碱、制革、肥皂工业釆取减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工业一概全额征税。盐民自食盐限每人每年18市斤,免税照顾。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1984年9月国务院发岙
《盐税条例(草案)》,10月1日起恢复盐税单立税种。
焼油特别税1982年7月开征,供油单位代收代缴。
增值税1983年1月起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农机具及其零件,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等5类产品全面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改进征收方法。
牲畜交易税 1953年12月开始征收,1959年9月停征。1983年3月恢复征收,税率5%,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岙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城镇集体企业,按投资总额10%征收建筑税。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税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税率为30%。
渔业税 1956年4月实施省颁发的《浙江省渔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征税范围为鱼、虾、蟹、海筆,按渔(农)业生产单位销售收入8%征收,个体渔(农)民征收9%。同年11月内河养殖淡水鱼停征渔业税,改征农业税。12月对淡水产品一律免税。1966年8月起凡投售给国营水产公司及其领导的水产交易所的征收5%,1972年减为3%。1979年4月起一律按3%征收。1985年5月起对投售者暂免征渔业税。
第三节 田赋农业税
民国时期田赋
清末田赋有地丁、南米、租课3项。民国后南米改称抵补金,1927年租课亦改称地丁。民国时期地丁、抵补金的赋额变化大致分为3个时期:
1912一1931年沿清旧制。按照田、地、山、荡征收科则,地丁折征银两,再按银两折合银元;抵补金以米石计征,按米石折算银元。地丁,1912年承粮面积541162亩,额征银31280两,实征27604两,占额征数80.8%;每两银折银元1.50元,粮捐0.30元,共1.80元,外加9%征收费用。1927年前,地丁为民国北京政府正税,粮捐为省税。次年南京政府成立,田赋划归省,地丁正税与粮捐合并仍称正税。地丁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建设附捐等。1930年开征整理土地事业费,地丁每两带征银元0.30元,
一年为限。其他地方附加範名目繁多,1931年县地丁项下每两银元附税有县税、征收费、自治附捐、建设特捐、建设附捐、教育附捐、治虫费、连正税合计银元4.512元,附加超过正税1.5倍多。抵补金,1912年额征米6187石,并入次年合征,2年共实征10035石,占额征数81%;每石米折银元3元,年最高每石5元,1914、1915、1916年减为4元,1921年减为3.80元,1923年减为3.60元,1924年起年递减0.10元,至1926年每石折征3.30元,其中正税3元,省附税0.30元。1928年正附税合称正税,归省地方。抵补金项下附征税有建设特捐,每石米带征1元;建设附捐,每石米带征一成计0.30元。1930年整理土地事业费每石米带征0.30元,一年为限。其他县地方附加之税名目繁多,连同正税3.30元:合计6.10元,附加占正税84.8%。
1932一1940年废除银米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1.80元,称上期田赋;抵补金米每石折征银元3.30元,称下期田赋;所有附税亦均分别依折率折征银元,遂废地丁、抵补金之名。:1932年县承粮面积541164亩,合计应征7.10万元,实征6.4万元,占应征数91.2%。
1941一1948年废除银元改征实物。县承粮面积541165亩。1941年4月,国民政府改订财政收支系统,省级财政划入国家财政,田赋归中央接管。下半年起全国田赋均改征实物。按省、县正附税总额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各种杂捐杂税、临时附加均并为正税,1942年每元折征3斗,另加公粮1斗,次年又加征1.5斗,人民负担骤增。1945年抗战胜利,田赋全数豁免。1946一1948年照1944年赋额5成计征。1947年起加征借0.5斗,另加按原赋额每元带征乡镇经费8斤、自卫特捐6斤;1948年每元赋额再加征借0.75斗、省“绥靖”经费0.75斗、教育经费10斤,乡镇经费改为7斤。
解放后农业税
税制 1949~1985年税制经4次修改。
解放初,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岙《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规定以每户占有土地数分16级,以土地好坏分甲、乙、丙、丁四等,分别制订每亩应纳税额。1950年9月,政务院颁岙《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正式废除民国时
期田赋制度。根据当时土地占有情况,釆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农业收入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5%。农业税征收以实物为主,实物以粮食为主。并制订减免和优待照顾等有关政策。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发生根本变化,1952年和1953年,政务院修改《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24级。:1958年6月,国家颁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同时制订《农业税条例施行细则》,废除累进税制,实行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当地耕作水平和正常年景产量情况,评定计税产量,依照规定税率计征。此条例执行至今。
征收方法 农业税以稻谷为统一计算标准,市斤为单位。水稻地区征收稻谷为主,棉花及缺粮地区征收代物或代金。现粮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原则接收稻谷,价款根据标准价格按期向财税部门缴款。棉花由供销社代征。代金由财税部门自行征收。对主产粮食、棉花或其他作物的土地实行评产计征,其税额占农业税总额95%以上。征收依据为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产量(常年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计税产量未作同步调整,故计税产量不能代表常年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情况。对农林特产,如原木、原竹、茶叶、桐柏籽、药材、花卉等,自1954年以后随售随征。零星自售或自用的产品,采取查帐征收或由纳税人向当地财税机关报缴税款,其税额约占农业税总额4.8%。淡水养殖鱼、菱的农业税,采取估产征收或查帐征收。
农业税征收年度1949~1958年为“四月制”,即自当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止;1959年改为“三月制”,1960年起改为“二月制”,1971年起改为与会计年度相一致的“历年制”。
地方附加 随同农业税征收,带征比例1950年为正税15%,1951年为20%,1953〜1954年停征,1955年为正税5%,1956年为7.5%,1957年为10%,1958~1962年撤县并市,1963年为正税10%,1964~1985年为15%。
征收价格 1955年以前农业税征收价格,现粮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稻谷中等价格为准;代物(棉花)、代金(缺粮代金)价格1953年前为7.50元(新人民币),1954年为7.90元,1955年为7.60元,1956、1957年现粮、代物7.60元,代金7.50元。1963年起随粮食和棉花收购价格调整。1966〜1978年,现粮早釉谷9.70元、晚粳谷11.30'元,山区杂粮(薯干)9~20元。代物按种植面积比例计价征收。种植面积50%以上的8.10元,20〜50%的8.80元,20%以下的9.25元。代金9.25元。1979〜1983
年,现粮调整为早稻谷1L70元、晚粳谷13.40元、薯干11.00元。代物1980~1983年不分种植面积比例调整为10.50元。1984一1985年不分现粮、代物、代金统一折征人民币,10月底前为11.70元,1985年11月1日起为13.40元,后改15.50元。全县在10月底前完成征收任务。
1984年起农业税改为“实物计算,货币征收”。农村生产结构变化后,纳税单位由3420户扩大为91591户。
优待与减免 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1950一1985年(不含1958~1962年)共减免农业税(稻谷)3111万斤,为计征任务数3.03%。其中社会减免(稻谷)1509万斤,占减免总数48.5%。
围垦征税和征用免税 60年代始,按照政策对所围涂地从种植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5年。1970〜1985年先后征税涂地1.6万余亩。计税产量“一次定产,三年加足”,第一年计产50%,第二年加25%,第三年加足。税率与纳税单位所在地区同。1975~1985年,镇海石化总厂、镇海发电厂、宁波港作业区及铁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在镇海定点,共征用土地9357亩,根据政策免征农业税。
降低农业税负担率 新中国建立后,全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逐年降低。1950年农业税正附税额占农业实际产量19.3%,1952年17.9%,1957年13.9%,1963年9%,1965年7.27%,1979年降为5.23%,1985年降为3.81%。第四节 其他税收
民国时期税收
契税 1941年国民政府修订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增加交换、赠与2个税目,税率定卖契10%,典契6%,交换契4%,赠与契10%,契纸费2元。1942年5月财政部颁布《契税条例》,又增分割、占有2个税目,税率提高为卖契15%,典契10%,交换契6%,赠与契15%,分割契6%。1913~1933年征起契税为22570万元,1948年征8245元(金圆券)。
筵席及娱乐税 1942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浙江省规定筵席在起点(1932年为3元)以上者征收筵席税10%。电影、戏剧、书场、球房、溜冰场等征收娱乐税20%。1945~1947年征起税款5916万元,1948年7437元(金圆券)。
房捐和警捐 房捐始于清,1928年6月公布《浙江省店屋捐、住房捐章程》,营业用房店屋捐按租价征收15%,房主房客各半负担,充警察经费。1941年5月行政院公布《房捐征收通则》,税率规定出租房按租价征收5%,自用房按房价征收0.5%,1943年3月税率调整为出租营业用房按租价征收20%,自有营业用房按房价征收2%,出租住房征收10%,自有住房征收1%。
警捐为浙江省单行税种,税率征收与房捐同。1943~1947年征警捐20522万元,次年征房捐35207元(金圆券)。
山地收益捐 1943年开征以山地产品为征税对象,税率5%,1945年征税款39.66万元。
杂税 民国时期杂税主要有牙帖和当帖捐税、战时消费税和消费特税、钱业捐、迷信捐、广告捐、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棉麻营业专税、货物附加税、蚕业专款捐等。
解放后税收
契税 1950年3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1952年公布《修正浙江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税率为卖契按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交换契按交换差价征收6%,由房屋买主、承典人、差价付款人完纳契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1953年取消,改征文化娱乐税,1966年11月停征。
奖金税 1985年,企事业单位发放各种奖金和实物等超过全年发放奖金免税限额的,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奖金税。国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以上税款1986年入库。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起征集范围为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各项预算外资金及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征集比例为当年收入10%,1983年7月起改为15%,按季或按月缴纳。1983~1985年共征集1172.74万元。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机构
解放前金融业
典当 俗呼当店或当铺,分座当和代当。1933年全县有典当9家,资本额均在2~4万银圆之间,总资本额为27.4万圆,其中清光绪年间开设5家,资本额18万,最早为县城茅檐弄“祥丰”,创于光绪元年,资本额4万圆。
典押质物主要为衣物首饰,古玩等。质物期限一般18个月,利率为月息2分。质物逾期没当。抗日战争后相继闭歇。
钱庄 光绪二十一年(1895),县城始设同豫钱庄。1933年增至11家,大多设于城区。资本总额10.75万元,营业总额102.80万元。
1934年间增设镇祥钱庄。1935年12家钱庄资本总额H.1万元,营业总额61.1万元。抗战起仅存镇祥1家。1945年设正丰钱庄与正丰宁波分庄。1946年有勤丰、镇康、福康(后改复
康)和镇祥4家,解放前夕先后歇业。
镇海钱庄多为合资经营,以股份制形式设董事会,聘请经理,另设协理(副手),余为帐房、跑街、学徒等8〜10人。一般经营存、放、汇业务及买卖公债、证券等。存款分活期、定期、同业存款3种;放款分活放、定放(6个月)、同业拆入、往来透支4种。
银行 民国时期镇海曾先后设置6家银行机构,其中国、省行分支机构2家,县级行库2家;沦陷期间汪伪开设银行分支机构2家。行址多设县城南大街。
交通银行镇海办事处。1934年设员工12人。存款有定期、活期、同业存款与外埠同业存款。利率按存期确定档次,活期存款利率五厘二。放款分甲种活期透支与定期抵押放款两种。汇款主要为汇岀,同时代解外埠同业汇款。1940年存款额65.19万元,放款额66.61万元,储蓄额9.66万元。1941年办事处撤销,归属甬行。
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1936年1月设,称浙江地方银行镇海办事处,职员7人。1941年1月增设大碶分理处。抗战时期撤至丽水,1945年迁回,11月1日复业。1947年3月改称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资金来源主要为存款,贷款以特产贷款为主。1946年存款余额法币5369万元,放款余额4745万元。汇出28508万元,汇入68129万元。解放后由县人民政府接管。•
镇海县合作金库。1939年6月,镇海县政府设合作金库筹备所,7月正式成立。由中国农民银行宁波支行辅导,经营存放款业务,主要对象以棉花为主的农业品运销,1941年县城陷落停业。抗战胜利后,集资组建未果。
中央储备银行镇海办事处。1943年11月,汪伪中央储备银行镇海办事分处设址白家浦渔市场开业,主要任务为储备券兑换法币,其次经营存放款和汇兑业务。抗战胜利后结束。
镇海企业银公司。成立于汪伪统治时期,兼营贸易,往来对象主要为贸易组合会员。总揽县内汇款,折收成本颇高,且兼营押放业务,抗战、胜利后结束。
镇海县银行。1947年1月筹备,11月正式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设董事15人,监察3人。资本总额法币1亿元,其中商股8000万元,县政府官股2000万元。为扩展县银行业务,取缔非法钱庄,严禁普通商号经营银行业务,并增设柴桥、庄市两办事处。县银行经营存、放、汇业务。存款分定、活期2种,通过办理信用透支,合格存户均可获透支,利率活存月息6~9分,定期月息10分。放款有抵押、贴现、信用(定、活期)等。解放后由人民政府接管。
信用合作社 1936年6月曾建立信用合作社3个,社员96人,股金307元,抗战始解体。1938~1941年,在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由县农会出面,在江南大碶六区组织信用生产合作社,有26个保农民参加,每股金额稻谷10斤,为社员采购稻麦种子,解决困难户春荒粮,1941年后停歇。同年,在高塘组建第五区信用生产合作社,1945年关闭。1947年9月成立城区信用合作社,社员233人,股金9533万元;10月,组建长骆镇信用合作社,社员293人,设2万股,投入股金2000万元。上述两社均在镇海解放前夕解体。
解放后金融业 1949年7月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宁波支行镇海办事处。1985年起形成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主体,农村信用社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镇海县支行。1951年人民银行镇海办事处辖龙山(1954年划属慈溪县)、骆驼、柴桥3个分理处。1951年4月办事所改为镇海县支行。1957年县支行设龙山、骆驼、庄市、长山、大碶、柴桥、郭巨7个营业所。1958年11月县市合并,撤改为办事处,1963年初恢复。1964年增设湾塘营业所。1956~1957年、1964~1965年,县人行和农行曾两次分合。1970年12月与财税局合并称财政金融局,1972年12月恢复县支行。1978年设北仑、炼油厂、仰岛3个分理处。1979年11月人、农两行第三次分设。1985年从人行分析工商银行,原人行管辖的3个分理处亦划归工商银行。1986年1月撤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并于1990年10月迁址小港开发区。
中国农业银行镇海县支行。1955年8月在人民银行县支行中分设,1957年3月并入县人行。1964年1月复建,次年11月又并入人行。1979年11月重设,并将原人民银行在农村的6个营业所和庄市分理所划为农行分支机构。1985年12月随撤县划区析建为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滨海区两办事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镇海县支行。前身为1974年2月建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宁波港区支行,受宁波地区财政局和建行省分行双重领导。1978年12月设立北仑、虹桥、俞范3个办事处,隶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领导,1980年1月1日起开始营业,同年正式成立建行镇海县支行。1985年10月撤县后分设为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镇海区和滨海区办事处。
中国工商银行镇海县支行。1985年3月从人民银行县支行析出,至年底又后分设为镇海、滨海两区办事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1年1月成立镇海保险特约代理处。1954年3月正式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8年4月撤销。1980年10月复建保险公司镇海特约代理处,1981年升格为镇海县支公司。1985年10月撤销,后分设为镇海、滨海两区办事处。
农村信用合作社。1952年,梅山乡郑香珊、合岙乡李根夫、三山乡王阿善以及大榭、塔峙、棉海等地信用互助组先后成立民办的合作金融组织。1954年3月试办山江乡信用社,至年底已办信用社70余个,入社21679户,收集股金4.34万元,吸收存款36.2万元,放贷21.1万元,配专职干部102人,1958年底实现农村人民公社化,信用合作社并入人民公社信用部。1961年后恢复信用社为独立机构。至1973年,全县有信用社29个,配脱产干部103名,信用服务点18个和大队信用服务站192个。入社59649户,股金26万元。1985年全县有乡镇级信用社30个,入股户数占农户总数70%,股金增至36.8万元,公积金从1979年的84.5万元增至221.7万元,存款余额由3391万元增至11951万元,贷款由1749万元增至9114万元。
第二节 货币
县内曾流通银两、银币、铜币、镍币和纸币,民国时期流通以法币、金圆券为代表。抗日民主政府曾发行“兑换券”和“抗币”。解放后,人民币为唯一流通货币。
银两 银两分元宝、银锭、碎银。清末叶和民国初期铸造银元后,银两逐渐消失,1933年4月国民政府明令“废两改元”,禁止银两流通。
银圆 俗称大洋、洋钱、番饼,由国外流入最多为墨西哥“鹰洋”。清末、民国初流通清铸龙洋与北京政府铸“孙洋”(开国纪念币)、“袁洋”(铸有袁世凯头像)。银铸辅币称银角子,面额有壹角、贰角2种。宣统二年(1910)清政府定银元为国币;1914年北京政府又公布银元为国币。1933年南京政府确立“银本位”货币制度,并流通“船洋”(铸有孙中山像)。1935年宣布“法币政策”,废止银元。1948年国民党政府又铸制一批银圆流通市场。解放后,禁止银元投机贩卖。
铜钱、铜元 铜钱又称铜钿,历代均有制造。清及民国初县内沿用清代制钱。铜元出现后,铜钱逐渐淘汰。铜元又称铜板,始于清光绪年间。县内流通铜元以当十为主。3枚为1分,10分折一银角。抗日战争开始后铜元多被销熔,1940年后,镇海铜元消失。
铝币、镍币 民国初年曾流通铸有袁世凯头像的面值五分镍币。1935年实行法币政策后一度用镍币为辅币,有五分、十分、二十分3种。镍币正面为孙中山像,背面为古代布币图案。1939~1944年间尚流通有一分、五分、十分铝币。抗战始均逐渐停止使用。
法币 1935年11月,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后加中国农民)等国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币。面额有壹分、伍分、壹角、贰角、壹圆、伍圆、拾圆等。当时县内流通的还有四明、实业、浙江地方等银行发行的纸币。1938年8月,公布中国交通银行发行纸币按票面以9折计算。1942年起由中央银行独家发行法币。法币发行始与银圆等值,面额最高为拾圆。1947年12月,浙江省银行镇海办事处奉令宣布八种新币上市,法币面额迅速增大,币值猛跌,后法币发行最高面额达500万圆,贬值为600万法币相等于一个银圆。
浙东抗币 临时兑换券 1945年4月,浙东行政公署成立浙东银行,7月在慈镇地区成立三北支行,开始发行浙东银行券(抗币)流行于镇北。票面有壹角、伍圆、拾圆和小型壹角、贰角和伍角6种。镇海县临时流通兑换券,系1945年3月后由镇海县抗日政府印钞厂制,票面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圆和伍圆5种,限县境内通行。2种券币值一致,壹圆券相等于1市斤大米价值。1945年9月底,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奉命北撤,由抗日民主政府用粮食或棉花兑回抗币和临时兑换券,集中烧毁。
关金券即海关金单位兑换券。1942年国民政府在内地发行。抗战胜利后大量流入镇海,一元关金券折法币20元。
金圆券1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改革币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停止法币流通,以1:300万元限期收兑;同时强制收兑民间金银、外币。金元券标榜为金本位货币,原定含金量0.22217公分。初期最高面额为拾圆,2元等于1银圆。1949年4月,面额最高为100万圆,贬值至24万元等于1银圆。
人民币1949年5月镇海解放后即流通人民币,并于6月2〜3日收兑金圆券。收兑比价为1:25.6万。1955年3月1日国家发行新人民币,主币面额有壹圆、贰圆、叁圆、伍圆、拾圆5种;辅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新币壹圆折合旧币1万圆。4月
1日起停止老版币流通。1957年12月1日,县人民银行奉令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铝合金碶币。1964年4月,人民银行限期收回由苏联代印的叁圆、伍圆、拾圆3种面额人民币,并于4月15日起停止流通。1980年4月•15日,人民银行发行壹圆、伍角、贰角、壹角4种铜镣合金碶币;1984年10月1日发行面额壹圆金属币。1950~1985年,全县共投放人民币297019万元,回笼243507万元,净投放53512万元。
附:汪伪储备券
1941年汪伪政府强制推行中央储备银行兑换券(简称储备券)。1942年储备券流入镇海境内,收兑法币比价为1:2。在镇海流通额达1500万元。初期最高面额为拾元,1945年上升至拾万元,物价飞涨,市场混乱。抗战胜利后,汪伪储备券由国民政府以法币1:200比价收兑。
第三节 信贷
储蓄、存款1949~1953年由县人民银行独家经营,1954年农村信用社参与储蓄业务。1956年设城关、柴桥和山江储蓄所,县行设储蓄股。1963年设大榭储蓄所。1978年后又设石化总厂、南街、胜利桥、西街、后大街、新碶等储蓄所。1979年后县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参与经营。
个人储蓄1949年在城关开办保本保值折实储蓄,1954年配合粮食统购统销,推行优待售粮储蓄,两者均按“听涨不听落”方法计算。1951年开办整取定期储蓄,1952年办零存整取贴花储蓄,1953年又办活期储蓄。1984年农行、信用社推出零整贴花储蓄、有奖有息实物优惠储蓄和有奖有息定期储蓄。1985年后工商银行有定期、活期、零存整取、有奖贴花和有奖有息5种储蓄。1979年后多次调高利率,至1985年末,全县储蓄余额17130.8万元,比1979年末的5068.6万元增长2.8倍,其中银行城乡储蓄5179.4万元,信用社11951.4万元。县内农村储蓄业务开展在全省始终保持第一、第二位。
企业存款 1950年县人民银行开展对企业现金管理,会计推行转帐结算方法。1952年末,企业存款额25万元。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信贷资金管理由统收统支改为存贷挂钩。1982年8月开办单位定期存款,提高存款利率。1985年实行实贷实存。是年末,银行企业存款余额12024.5万元,比1952年增长480倍。、
信贷
农业信贷 1950一1956年,支持恢复生产和促进互助合作发展发放农贷525.18万元,其中1952年前发放肥料等实物贷款和生产费用贷款81.7万元。1956年台风后发放救灾贷款279万元,水利建设贷款34.28万元,互助合作贷款130.2万元。1957〜1967年,农贷重点支持巩固农业集体化和促进生产发展。头3年发放贷款1165万元,其中农业贷款815万元,渔业贷款55万元,多种经营贷款45万元,社员贷款250万元。1958年后,由于“五风”影响造成信用失控,至1960年共发放农业贷款2064万元,为前8年贷款总和的1.1倍。其后为支持大办农业、大办粮食发放农贷。1962年发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57.64万元,其中委托银行发放省
财政拨款47.27万元,县财政拨款10.3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发放许多不讲究经济效益的“运动性"贷款。“文化大革命”后期,农贷投向兴修水利和农田基本建设项目,取得较好效果。1977〜1985年农贷政策向专业大户、乡村企业、多种经营倾斜,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如1981年多种经营贷款85.1万元,比上年增长52.6%;1982年上半年又贷96.4万元,又比上年同期增加99~
73%。1984年共发放农贷2348万元,比上年增长115%,其中乡镇企业农贷2148万元,占91.5%,比上年增长200%。
工商信贷 1949~1952年对国营商业实行“贸易金库制”,重点支持国家贸易部门岙吨物资,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平抑市场物价。1953年3月取消贸易金库,实行经济换算制,下半年釆取财务轧差办法供应资金,支持国营商业对工业的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帮助私营工商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保证市场日用商品供应。1952年末贷款余额44万元。1953年放宽对加工包销企业贷款条件,从严掌握临时加工订货贷款;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包销后,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以私养私”贷款方针,以存款总量决定贷款总量。1955年,工商信贷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商品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贯彻优先发展重工业方针,由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筹集、分配和管理资金。工商企业定额内流动资金由财政拨给,季节性、临时性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信贷解决。1958年受大跃进影响,对原建立的信贷规章制度乱砍乱破,实行“存款合一",任意透支。1955年至1961年上半年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统包企业资金,造成信用膨胀,货币发行过多,部分物价上涨。1961年7月取消此办法。1962年恢复贷款“三性”(贷款计划性、物资保证性、按期归还性)原则和“三査"(贷前、贷时、贷后)制度,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工商信贷重新转入正常。“文化大革命”中,视信贷管理和监督为修正主义“管、卡、压",重视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为“利润挂帅1972年重新强调信贷管理原则,恢复信贷工作正常秩序。1975年开办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支持企业发展新技术;继又开办科技开发、商业网点建设、商品房、“三资”企业股本金、外汇等多种贷款,同时开办信托和金融租赁业务。1983年7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实行以销定贷,即按销售资金率和资金周转率发放贷款,并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浮动利率,对逾期贷款、挤占挪用和积压物资贷款实行加罚息办法。1985年工、商两项贷款余额950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945.7万元。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1974年2月前,贷款实行计划管理、限额控制、监督使用。1979年前,基建投资均为财政拨款,建设单位无偿使用。1985年起实行拨改贷款,至年底,全县基建拨款共30859万元,拨改贷款3285万元。
第四节 债券 侨汇
胜利折津公债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每分由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岙4市尺、煤炭16市斤4种实物批发价折算而成,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旬公岙牌价,年息5厘,分5年抽签归还本息。
经济建设公债1954年国家发行经济建设公债,全县人民共认购370737万元(旧人民币),完成分配任务150%。1955年全县公债分配额23.25万元,实际完成23.54万元。1956年任务额26.33万元,其中职工认购5.90万元,占22.4%,农民12.83万元,占48.7%,工商界7.30万元,占27.7%,居民0.30万元,占1.2%。1957年县成立建设公债推销委员会,是年推销23.39万元,比上年分配减少11.2%。
1958年全县完成28.6万元,比上年增加18%。同年,改变公债付息办法,未中签债券按年付息改为债券中签时本息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分8年偿还。
国库券 1981年发行,对象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农村富裕社队为主,1982年起适当安排个人认购,期限10年,从第六年起每年还本20%「1983、1984年国库券面额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
併汇1985年,镇海有侨眷5431人,港澳眷13568人,两者占总人口3.8%。
第五节 保险
解放前,县内未设立过保险公司或开展过由其他金融部门代理的保险业务。
1951年1月成立镇海保险代理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1954年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1958年底并入县财政局,停止保险业务,仅对原投保的各类险种承担未到期的责任满期。1980年10月复建保险公司镇海特约代理处,由县人民银行信贷股兼管,基层各区则由农业银行营业所代理。1981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海县支公司独立经营保险业务。1985年组建各乡镇保险委员会,全县保险业务人员37名。
承保 代理处设立始期,保险业务仅结合银行抵押放款附属开展,办理财产强制保险、普通火险、货物运输险及耕牛保险4种。1952年在久丰纱厂等单位开展企业财产保险,险种扩大至9种;后又扩大对中粮公司、县供销社物资运输险和城乡普通火险。1954年后纠正“重大轻小”偏向,业务扩向城乡工商业户。1956年扩大保险面,险种增至15种。1980年后着重于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及机动车险3种。1982年,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险工作“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坚持自愿"原则,积极发展保险业务,并得到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各营业所配合,将工作重点逐渐移向农村,同时逐年扩大险种。至1985年,年收入保险费173.61万元,比1951年1.45万元增长近11倍。
赔付 理赔工作贯彻“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坚持“以条款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气1951一1958年先后赔偿投保耕牛死亡500头。J958年3月9日大碶发生大火,毁房40余间,受灾20余户,得到赔偿19户,计0.75万元。1956年8月1日受12号台风侵袭,赔付渔船、渔工险0.18万元。1981年遭14号台风袭击,赔偿268件,赔款21.61万元,占当年保险费收入93%。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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