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盐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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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盐户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2
页码: 435-4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盐民的历史发展,包括唐代实行榷盐法、宋代、元代、明代、清代以及民国时期对盐民的管理方式和政策,涵盖了从盐民自由到灶户、岔分制、团煎、摊丁入地等不同阶段的变迁。
关键词: 镇海县 盐户 管理

内容

亭户
  唐乾元前,盐民为自由民。乾元元年(758)推行榷盐法,产区设监院,登记制盐者入籍为“亭户”,即为强制承办官盐之工役户、灶户。以墙、堑、壕、篱作规隔,严防盐户私制私贩。五代吴越显德二年(955)规定: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宋代置场署,签沿海居民为灶丁,专置户籍,免除科配徭役。以盐货折纳两税,计丁输课,课盐以官行买纳入官,课盐外余盐仍全部官买,严禁私卖。熙宁五年(1072)定“结甲”之法,编盐户3~10灶为1甲,设甲头,为监督场灶之首领。定20~60岁男子为灶丁,计丁输盐,缺额治罪。
  元代以沿海16~60岁为灶丁,改“结甲”法为聚灶团煎。集中3~10灶为1团,由墙堑规隔,灶舍悉建于团址规隔以内。
  灶户
  明洪武三年(1370)编制户籍帖,分匠户为军匠、民匠和灶户,灶户属户部管理。对军、匠、灶籍、役皆永充,世代相袭,不准出籍。
  明沿元团煎法及宋、元按丁额之例。洪武二十三年(1390)定两浙灶户岁办小引盐(每引重200市斤)丁6引,复盐工丁(服刑徒丁)半之,其余工丁4引。弘治二年(1489)改滨海卤丁额盐,除供存积盐仍纳本官,常股盐则改为折征,即改纳盐为纳银。每引折银3钱。1493年额盐全部折价,工本遂废。盐民产盐由商收购;盐商又藉贫者无盐本而放高利贷,迫使盐民破产,甚至鬻子女偿还。
  明时,沿海迭遭倭患,祸及盐场,灶户受双重迫害,逃亡甚盛。至嘉靖年间县内盐区十室九窜。人丁逃离,出空“荒额”仍按里、甲由现人丁摊纳,更加重现人丁负担。正德十五年(1521)令各府州县囚徒罪情深重者,俱发本省盐场缺人锅下,抵办逃亡灶丁课额。
  清顺治初年,规定户籍3年一编审。盐民仍编灶籍,按里甲编制,推行保甲制,实施连坐法。当时,有水乡及滨海卤丁之分,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并置有稽煎、稽卖簿册。是时,赋役负担虽轻于明末,但控制盐民更严。雍正元年(1723)推行“摊丁入地”,丁归地征,户口人丁不复编审,出现灶地买卖。光绪六年(1880)查定盐板,实行计丁授板,官给板照,板烙官印,余板由官封存,由此控制盐民生产。
  自由民
  1914年9月颁布《制盐特许条例实施细则》凡15条,正式取消“灶籍”。
  1946年5月两浙各场实施盐民联保连坐法,加强对盐民控制。盐民私贩私食路绝,再加税额大增,许多兼业人口遂废盐别务,盐民渐减。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水乡、灶课等派收,实行公收制度。1950年将全县盐民编为153个小组,进行自我管理,盐民生活得以稳定,并在裁废盐场时,给贫困盐民按土改政策分配土地。
  1956年后兴办的集体盐场场员,由农业队轮流调派,其人仍为生产队一员。个人在盐场收入一部分交生产队抵工分,年终参加生产队分配。70年代后期,盐场规模较大的实行劳力固定,分配政策多用比例分配方法,以收益作“三七”或“四六”分成。以后,也有采取定额管理(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超额奖励制。1982年各场普遍实行滩组承包责任制。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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