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缉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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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1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缉私
分类号: F768.2
页数: 1
页码: 434-4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历代政府制定的盐法和私盐缉查的方式,包括设立专职缉私武装、巡盐卫所和设卡把守等措施,以及在清泉、穿长两场设置官警等情况。
关键词: 私盐 缉私 防盐

内容

食盐历定重税,官盐、私盐差价悬殊,贩私盐之风甚盛。历代政府为杜绝私制私贩,迭立重典,并实行聚团煎办,控制原盐走漏。地方官吏、兵丁参与缉私活动,并置专职缉私武装,设卡把守。元时县西一里处设有巡盐千户所。明代,县有巡盐应捕10名,每月限获私盐6400斤,船4只;卫所巡盐应捕20名,每月限获私盐1400斤,船1只,人犯1名;所属5处巡检司,每司巡盐弓兵5名,每年各限获私盐600斤。清代县设巡盐应捕10名。
  民国初期,缉私营队及场警统辖于运司。1914年在县城大道头设缉私卡。1916年缉私卡归属清泉场兼辖,并增添场警。1918年设两浙缉私总部,并将宁波濠河头缉私卡移驻镇海大道头,改称大道头查验所。缉私第六营驻镇海南门外,下辖4个分队,有正兵86名,副兵96名,加官佐、勤杂等共216人。1919年大道头查验所移驻沈家门。缉私营巡缉区域有新碶头、外峙、青峙岭、长山桥、衙前、下洋浦、虹桥等点。另水巡第七营领有巡船两队,每队5号,分驻宁波,负责查缉海上及内河私船。清泉、穿长两场尚有场属官警各6名,场署督查员逐日临时指定方向督场警出巡,并严戒不得与营兵接近。两场还有商办场警队,清泉场商办盐警队编制为16人。1919年各盐场知事兼缉私督查员。1927年改缉私总部为两浙缉私局,营队建制未变。1931年缉私营队由稽核分所接管,连同商巡统一改称“税警”,并改营队制为区队制,全省分为5个区队,1个副区队。副区队驻宁属,隶驻防余姚之第三区队,布防及巡缉地区依旧。
  沦陷期间,汪伪税警总团浙东指挥部领税警驻镇缉私。1945年抗战胜利,两浙恢复盐警区,其第四分区区部驻定海道头,有官警315名,分编7队,布防定海、岱山、镇海、宁波一带。
  解放后调离改编旧驻场盐警部队。1949年6月盐区缉私事务由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不久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2年缩编为中队,划归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管。1954年盐警部队撤销,缉私工作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1958年后各盐场之缉私工作亦由税务机关负责。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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