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盐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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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1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盐民
分类号: F327.55
页数: 4
页码: 435-43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镇海县盐户管理、盐民人数、盐民收益等情况。
关键词: 镇海县 盐民 收益

内容

第一节 盐户管理
  亭户
  唐乾元前,盐民为自由民。乾元元年(758)推行榷盐法,产区设监院,登记制盐者入籍为“亭户”,即为强制承办官盐之工役户、灶户。以墙、堑、壕、篱作规隔,严防盐户私制私贩。五代吴越显德二年(955)规定: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宋代置场署,签沿海居民为灶丁,专置户籍,免除科配徭役。以盐货折纳两税,计丁输课,课盐以官行买纳入官,课盐外余盐仍全部官买,严禁私卖。熙宁五年(1072)定“结甲”之法,编盐户3~10灶为1甲,设甲头,为监督场灶之首领。定20~60岁男子为灶丁,计丁输盐,缺额治罪。
  元代以沿海16~60岁为灶丁,改“结甲”法为聚灶团煎。集中3~10灶为1团,由墙堑规隔,灶舍悉建于团址规隔以内。
  灶户
  明洪武三年(1370)编制户籍帖,分匠户为军匠、民匠和灶户,灶户属户部管理。对军、匠、灶籍、役皆永充,世代相袭,不准出籍。
  明沿元团煎法及宋、元按丁额之例。洪武二十三年(1390)定两浙灶户岁办小引盐(每引重200市斤)丁6引,复盐工丁(服刑徒丁)半之,其余工丁4引。弘治二年(1489)改滨海卤丁额盐,除供存积盐仍纳本官,常股盐则改为折征,即改纳盐为纳银。每引折银3钱。1493年额盐全部折价,工本遂废。盐民产盐由商收购;盐商又藉贫者无盐本而放高利贷,迫使盐民破产,甚至鬻子女偿还。
  明时,沿海迭遭倭患,祸及盐场,灶户受双重迫害,逃亡甚盛。至嘉靖年间县内盐区十室九窜。人丁逃离,出空“荒额”仍按里、甲由现人丁摊纳,更加重现人丁负担。正德十五年(1521)令各府州县囚徒罪情深重者,俱发本省盐场缺人锅下,抵办逃亡灶丁课额。
  清顺治初年,规定户籍3年一编审。盐民仍编灶籍,按里甲编制,推行保甲制,实施连坐法。当时,有水乡及滨海卤丁之分,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并置有稽煎、稽卖簿册。是时,赋役负担虽轻于明末,但控制盐民更严。雍正元年(1723)推行“摊丁入地”,丁归地征,户口人丁不复编审,出现灶地买卖。光绪六年(1880)查定盐板,实行计丁授板,官给板照,板烙官印,余板由官封存,由此控制盐民生产。
  自由民
  1914年9月颁布《制盐特许条例实施细则》凡15条,正式取消“灶籍”。
  1946年5月两浙各场实施盐民联保连坐法,加强对盐民控制。盐民私贩私食路绝,再加税额大增,许多兼业人口遂废盐别务,盐民渐减。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水乡、灶课等派收,实行公收制度。1950年将全县盐民编为153个小组,进行自我管理,盐民生活得以稳定,并在裁废盐场时,给贫困盐民按土改政策分配土地。
  1956年后兴办的集体盐场场员,由农业队轮流调派,其人仍为生产队一员。个人在盐场收入一部分交生产队抵工分,年终参加生产队分配。70年代后期,盐场规模较大的实行劳力固定,分配政策多用比例分配方法,以收益作“三七”或“四六”分成。以后,也有采取定额管理(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超额奖励制。1982年各场普遍实行滩组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盐民人数
  宋代已定灶户、灶丁。明嘉靖时,清泉场原额灶丁2756丁(实际4582丁),龙头场原额灶丁1085丁,长山场灶丁868丁,穿山场灶丁1209丁。全县总计7744丁,约占当时劳动力总数之半。
  清康熙年间(1662~1722),清泉场原额灶丁3881丁,又并入龙头场原额1711丁,合计5592丁;穿长场原额灶丁840丁。总计6432丁,约占全县总人口数21.4%。后因盐业衰退,盐民相应减少。民国元年时,穿长场晒丁403丁。1928年调查登记,穿长场板户576户,清泉场板户1039人,其中业主252人、雇工98人。1949年解放时,镇海清泉场有盐民171户、769人;穿长场423户,1623人。合计594户、2392人。
  1950年初大榭岛盐民193户、1025人划属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定岱分局,当年,镇海场尚有盐民153户、771人,其中专业户6人,兼业765人,盐业劳力421个。穿长场209户、1168人,其中专业户137人、兼业1031人,盐业劳力574个。合计盐民362户、1939人,劳动力995人。以后因盐业转废,至1952年全部盐民转业务农。
  1956年开始,近海部分农业社建立盐业队。晒盐劳动力始由社员抽调,后逐渐固定,1983年全县14个集体盐场共有盐民1580人,其中三山场319人,昆亭场521人,白峰场169人,梅山七姓涂场130人,梅西场83人,梅东场78人,白峰乡梅西场64人,小港场50人,华峙场39人,轮江场39人,外峙场34人,灯塔场31人,养志场20人,盘峙场3人。国营梅山盐场招工录用全民所有制工人,1985年有职工428名。
  第三节 收益
  明洪武初,规定课盐1引(重400市斤),官给工本米1石,折钞2贯。洪武十七年(1384)定两浙煎盐工本钞每引2贯500文。正丁终岁所得约米3石,折钞7贯500文。
  制盐有淡旺季之分,盐价常被盐商操纵。据当时穿长场调查,淡季每担价1.2~1.3元,旺季仅0.80~1.00元,盐民所得每担盈利0.2~0.8元。许多受雇盐工年平均收入约50元左右;众多贫苦盐民又向业主租赁灶地、盐板。其时,每块盐板年产盐多则200斤左右,少则150斤,盐民收入甚微。
  1949年6月至1952年5月实行原盐公收制度后,定价每担原盐最低价为9000元,最高价13100元(旧币),折米最低4.55公斤,最高8.05公斤,基本稳定盐民收入。1982年起各场参加盐业保险,1982~1983年共获保险赔偿金19.8万余元。70年代起几次调整原盐收购价格,盐民收入成倍增加。
  198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食盐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每吨原盐补贴10~20元,由产地市县根据财力可能和产盐质量规定补贴标准,镇海县按放销食盐数每吨补贴15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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