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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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0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盐政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3
页码: 433-4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镇海县盐政管理机构、法规、缉私等情况。
关键词: 镇海县 盐政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宋崇宁三年(1104)始建清泉场盐课司,驻崇邱一图觉海院东(其地后称衙前),领管全县7乡盐田。南宋绍兴三年(1133)分设长山子场于芦山(今大碶集镇)。嘉定四年(1211)升为正场。乾道年间(1165~1173)析清泉场之泰邱、海晏两乡盐区设穿山子场,驻海晏二都,即穿山地。开禧二年(1206)擢为正场。1205年在灵绪乡三都创建龙头场,明天启年间(1621~1627)裁并入清泉场,因称清龙场。又裁长山场并入穿山场,更名穿长场。清乾隆五年(1740)复设龙头场,宣统三年(1911)再次裁并入清泉场。清泉场署以清咸、同间遭兵燹时已迁江北。1918年置南薰门外,后迁东门外石道头。宋时,盐课司设盐监、买纳官、发运官各1员,催煎官3员。元时,各场设司令、司丞、管勾各1员。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设常平盐局,置大使、副使各1员,由官司从就近上户中选任。明时各场设盐课司大使、副使各1员。是时清泉场有官2员、吏2员、工脚20名;长山、穿山、龙头等场分置官员、攒典各1人,工脚各10名。清代各场设盐课司大使,雍正后增设协理。县内4场明时隶两浙都转盐运司宁绍分司,清改两浙运使为驿监道。
  1912年6月龙头场盐区并于慈溪县鸣鹤场,镇海仍为清泉、穿长两场。场设公署,属浙江盐运使署(1937年改盐务管理局)宁波办事处,改盐场大使为盐事长,1915年改称盐场知事,1930年又改称场长。1931年穿长、大嵩两场并入清泉场。1941年4月镇海沦陷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局曾在镇海设立盐场署。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改设为两浙区宁属盐务分局清泉场务所。1946年10月改为镇海办事处。
  解放初至1952年间,设穿山中心场务所,隶省盐务管理局第一分局。下辖镇海、穿长和大嵩3场场务所。1952年底全部裁撤。1955年建县委渔盐工作部,设专职干部2人负责盐业生产,后并入农工部。1956年后陆续兴建集体和国营盐场,生产大队所属小型盐场设盐业专业队;乡办或联办较大盐场,组建盐场管理委员会。梅山、白峰两乡,各设盐业办公室;三山、昆亭两乡由乡工业办公室兼管。国营梅山盐场组有场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并在宁波设办事处。1963年县内盐业改由县工交管理局管辖。1970年11月成立县盐业公司,设办公室,生产技术、调运、质量检查、财务等股,下设营业门市部,梅山、三山工作点。
  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官盐分所于县城南门外,专销官酱坊用盐;在澥浦设分所,专销西管、灵绪乡食盐。1913年袁世凯称帝,以办理“善后”为名,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借款2500万英镑,以盐税、海关税抵押,故在盐务署内成立盐务稽核总所,由洋人控制;县设秤放局,属稽核总所,与场公署划分职权,掌握签发引票或准单、征收盐务课税、发给放盐凭单、秤放盐斤、视察仓坨、收支盐款等实权。至1932年,自运使至场长所有行政主管皆由稽核人员兼办操纵。镇海于1919年在穿山设穿山秤放局;1921年8月在县城南门设清泉秤放局。1941年4月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曾在镇海设秤放局。
  第二节 法规
  罚则 历代王朝制定众多刑法,维护盐铁专卖利益。汉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古脚镣类刑具)左趾,没入其器物。”唐贞元(785~805)订有“盗煮盐一石者死”。元和(806~820)法定:“盗鬻一斗以上者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鬻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元中统二年(1261)明立条禁,“凡伪造盐引者皆斩,藉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徙二年,杖七十,藉其财产之半”。明代,“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清代,“凡犯无引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
  1914年公布《私盐治罪法》、《私盐罪罚金办法》等规定,根据私盐数量处以二、三、四、五等不同徒刑。携带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缉私营队遇有结伙持枪拒捕者,得格杀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缉私小组加强缉私,对贩卖私盐者采取教育和罚款相结合政策。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对贩运或售卖私盐者除照章补税并按规定处以罚金。1962年4月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后浙江省、宁波市先后发出“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走私偷税活动”布告。县税务、工商部门负责执行管理。
  留盐 宋代盐民自食盐称为“丁盐”,按丁额由官府散给每年每丁1斗(2.5公斤),盐户每丁输缴盐钱166文,被称为“丁盐钱”。以后历代盐民食盐皆由官散,所产盐悉数入官,不准私自留食。
  民国时期规定,直接煎晒盐者及其家属每月每口发给自食盐1斤,称之“盐户恩盐”,不得转赠或出售。
  1953年规定,按照盐民及其在场家属,每月每人发给1斤。如淹渍加工需要,经批准加发,连同月配在内,年每人不得超过15斤。1964年又规定,公社办盐场,只准参加晒盐人员自食,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生产大队办盐场,按本大队人口计算,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自食;生产队办场,规定雷同。
  第三节 缉私
  食盐历定重税,官盐、私盐差价悬殊,贩私盐之风甚盛。历代政府为杜绝私制私贩,迭立重典,并实行聚团煎办,控制原盐走漏。地方官吏、兵丁参与缉私活动,并置专职缉私武装,设卡把守。元时县西一里处设有巡盐千户所。明代,县有巡盐应捕10名,每月限获私盐6400斤,船4只;卫所巡盐应捕20名,每月限获私盐1400斤,船1只,人犯1名;所属5处巡检司,每司巡盐弓兵5名,每年各限获私盐600斤。清代县设巡盐应捕10名。
  民国初期,缉私营队及场警统辖于运司。1914年在县城大道头设缉私卡。1916年缉私卡归属清泉场兼辖,并增添场警。1918年设两浙缉私总部,并将宁波濠河头缉私卡移驻镇海大道头,改称大道头查验所。缉私第六营驻镇海南门外,下辖4个分队,有正兵86名,副兵96名,加官佐、勤杂等共216人。1919年大道头查验所移驻沈家门。缉私营巡缉区域有新碶头、外峙、青峙岭、长山桥、衙前、下洋浦、虹桥等点。另水巡第七营领有巡船两队,每队5号,分驻宁波,负责查缉海上及内河私船。清泉、穿长两场尚有场属官警各6名,场署督查员逐日临时指定方向督场警出巡,并严戒不得与营兵接近。两场还有商办场警队,清泉场商办盐警队编制为16人。1919年各盐场知事兼缉私督查员。1927年改缉私总部为两浙缉私局,营队建制未变。1931年缉私营队由稽核分所接管,连同商巡统一改称“税警”,并改营队制为区队制,全省分为5个区队,1个副区队。副区队驻宁属,隶驻防余姚之第三区队,布防及巡缉地区依旧。
  沦陷期间,汪伪税警总团浙东指挥部领税警驻镇缉私。1945年抗战胜利,两浙恢复盐警区,其第四分区区部驻定海道头,有官警315名,分编7队,布防定海、岱山、镇海、宁波一带。
  解放后调离改编旧驻场盐警部队。1949年6月盐区缉私事务由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不久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2年缩编为中队,划归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管。1954年盐警部队撤销,缉私工作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1958年后各盐场之缉私工作亦由税务机关负责。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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