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图书馆
镇海区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镇海区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古籍善本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五章 盐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0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盐政管理
分类号:
F768.2
页数:
3
页码:
433-4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镇海县盐政管理机构、法规、缉私等情况。
关键词:
镇海县
盐政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宋崇宁三年(1104)始建清泉场盐课司,驻崇邱一图觉海院东(其地后称衙前),领管全县7乡盐田。南宋绍兴三年(1133)分设长山子场于芦山(今大碶集镇)。嘉定四年(1211)升为正场。乾道年间(1165~1173)析清泉场之泰邱、海晏两乡盐区设穿山子场,驻海晏二都,即穿山地。开禧二年(1206)擢为正场。1205年在灵绪乡三都创建龙头场,明天启年间(1621~1627)裁并入清泉场,因称清龙场。又裁长山场并入穿山场,更名穿长场。清乾隆五年(1740)复设龙头场,宣统三年(1911)再次裁并入清泉场。清泉场署以清咸、同间遭兵燹时已迁江北。1918年置南薰门外,后迁东门外石道头。宋时,盐课司设盐监、买纳官、发运官各1员,催煎官3员。元时,各场设司令、司丞、管勾各1员。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设常平盐局,置大使、副使各1员,由官司从就近上户中选任。明时各场设盐课司大使、副使各1员。是时清泉场有官2员、吏2员、工脚20名;长山、穿山、龙头等场分置官员、攒典各1人,工脚各10名。清代各场设盐课司大使,雍正后增设协理。县内4场明时隶两浙都转盐运司宁绍分司,清改两浙运使为驿监道。
1912年6月龙头场盐区并于慈溪县鸣鹤场,镇海仍为清泉、穿长两场。场设公署,属浙江盐运使署(1937年改盐务管理局)宁波办事处,改盐场大使为盐事长,1915年改称盐场知事,1930年又改称场长。1931年穿长、大嵩两场并入清泉场。1941年4月镇海沦陷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局曾在镇海设立盐场署。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改设为两浙区宁属盐务分局清泉场务所。1946年10月改为镇海办事处。
解放初至1952年间,设穿山中心场务所,隶省盐务管理局第一分局。下辖镇海、穿长和大嵩3场场务所。1952年底全部裁撤。1955年建县委渔盐工作部,设专职干部2人负责盐业生产,后并入农工部。1956年后陆续兴建集体和国营盐场,生产大队所属小型盐场设盐业专业队;乡办或联办较大盐场,组建盐场管理委员会。梅山、白峰两乡,各设盐业办公室;三山、昆亭两乡由乡工业办公室兼管。国营梅山盐场组有场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并在宁波设办事处。1963年县内盐业改由县工交管理局管辖。1970年11月成立县盐业公司,设办公室,生产技术、调运、质量检查、财务等股,下设营业门市部,梅山、三山工作点。
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官盐分所于县城南门外,专销官酱坊用盐;在澥浦设分所,专销西管、灵绪乡食盐。1913年袁世凯称帝,以办理“善后”为名,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借款2500万英镑,以盐税、海关税抵押,故在盐务署内成立盐务稽核总所,由洋人控制;县设秤放局,属稽核总所,与场公署划分职权,掌握签发引票或准单、征收盐务课税、发给放盐凭单、秤放盐斤、视察仓坨、收支盐款等实权。至1932年,自运使至场长所有行政主管皆由稽核人员兼办操纵。镇海于1919年在穿山设穿山秤放局;1921年8月在县城南门设清泉秤放局。1941年4月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曾在镇海设秤放局。
第二节 法规
罚则 历代王朝制定众多刑法,维护盐铁专卖利益。汉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古脚镣类刑具)左趾,没入其器物。”唐贞元(785~805)订有“盗煮盐一石者死”。元和(806~820)法定:“盗鬻一斗以上者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鬻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元中统二年(1261)明立条禁,“凡伪造盐引者皆斩,藉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徙二年,杖七十,藉其财产之半”。明代,“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清代,“凡犯无引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
1914年公布《私盐治罪法》、《私盐罪罚金办法》等规定,根据私盐数量处以二、三、四、五等不同徒刑。携带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缉私营队遇有结伙持枪拒捕者,得格杀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缉私小组加强缉私,对贩卖私盐者采取教育和罚款相结合政策。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对贩运或售卖私盐者除照章补税并按规定处以罚金。1962年4月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后浙江省、宁波市先后发出“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走私偷税活动”布告。县税务、工商部门负责执行管理。
留盐 宋代盐民自食盐称为“丁盐”,按丁额由官府散给每年每丁1斗(2.5公斤),盐户每丁输缴盐钱166文,被称为“丁盐钱”。以后历代盐民食盐皆由官散,所产盐悉数入官,不准私自留食。
民国时期规定,直接煎晒盐者及其家属每月每口发给自食盐1斤,称之“盐户恩盐”,不得转赠或出售。
1953年规定,按照盐民及其在场家属,每月每人发给1斤。如淹渍加工需要,经批准加发,连同月配在内,年每人不得超过15斤。1964年又规定,公社办盐场,只准参加晒盐人员自食,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生产大队办盐场,按本大队人口计算,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自食;生产队办场,规定雷同。
第三节 缉私
食盐历定重税,官盐、私盐差价悬殊,贩私盐之风甚盛。历代政府为杜绝私制私贩,迭立重典,并实行聚团煎办,控制原盐走漏。地方官吏、兵丁参与缉私活动,并置专职缉私武装,设卡把守。元时县西一里处设有巡盐千户所。明代,县有巡盐应捕10名,每月限获私盐6400斤,船4只;卫所巡盐应捕20名,每月限获私盐1400斤,船1只,人犯1名;所属5处巡检司,每司巡盐弓兵5名,每年各限获私盐600斤。清代县设巡盐应捕10名。
民国初期,缉私营队及场警统辖于运司。1914年在县城大道头设缉私卡。1916年缉私卡归属清泉场兼辖,并增添场警。1918年设两浙缉私总部,并将宁波濠河头缉私卡移驻镇海大道头,改称大道头查验所。缉私第六营驻镇海南门外,下辖4个分队,有正兵86名,副兵96名,加官佐、勤杂等共216人。1919年大道头查验所移驻沈家门。缉私营巡缉区域有新碶头、外峙、青峙岭、长山桥、衙前、下洋浦、虹桥等点。另水巡第七营领有巡船两队,每队5号,分驻宁波,负责查缉海上及内河私船。清泉、穿长两场尚有场属官警各6名,场署督查员逐日临时指定方向督场警出巡,并严戒不得与营兵接近。两场还有商办场警队,清泉场商办盐警队编制为16人。1919年各盐场知事兼缉私督查员。1927年改缉私总部为两浙缉私局,营队建制未变。1931年缉私营队由稽核分所接管,连同商巡统一改称“税警”,并改营队制为区队制,全省分为5个区队,1个副区队。副区队驻宁属,隶驻防余姚之第三区队,布防及巡缉地区依旧。
沦陷期间,汪伪税警总团浙东指挥部领税警驻镇缉私。1945年抗战胜利,两浙恢复盐警区,其第四分区区部驻定海道头,有官警315名,分编7队,布防定海、岱山、镇海、宁波一带。
解放后调离改编旧驻场盐警部队。1949年6月盐区缉私事务由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不久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2年缩编为中队,划归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管。1954年盐警部队撤销,缉私工作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1958年后各盐场之缉私工作亦由税务机关负责。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镇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