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销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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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30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销制
分类号: TS343
页数: 1
页码: 4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盐业的历史演变,包括官卖盐制度至商销为主的转变,以及各个朝代对盐的管理方式和盐商的影响,直至解放后国家对盐的统一收购。在最后提及了1950年浙盐全部由盐业公司运销,以及1970年后由县盐业公司承接全部产销工作。
关键词: 商销 盐商 统销

内容

官卖 宋承五代旧制,产盐全部官卖,百姓计口授盐。崇宁三年(1104)罢官卖所,官不再给盐。元以商销为主,官卖仅限近场区域,称“食盐”。全县额办食盐2713引7斤5两(折今542.6吨)。明洪武间(1368~1398)计口月给1斤,永乐二年(1404)起儿童减半。此后配额迭有变换。万历年间(1573~1620)抑配食盐额959引212斤(折今144吨)。至清代,全县岁销票引额定400道(折今160吨),雍正元年增拨一倍,合800引。
  商销 宋雍熙间(984~988)以折中法开商销,后以商人操纵比价侵亏官府,遂在至道二年(996)禁止商销。1048年(庆历八年)复开商销,比例日增,政和三年(1113)又改行引法。元、明承袭,明仿宋折中法,施行开中法,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给以食盐运销权。成化年间(1465~1487)开中法被权贵官商勾结舞弊破坏,弘治五年(1492)改为纳银。正德二年(1507)行四角截引法。万历四十五年(1617)改单立纲,以纲法行盐。自此盐商遂为世袭专商,官府除每年开纲售引外不再收盐。清循用纲法,招商认窝,领引办课,限期出场,行于销地。民国初承清例,1914年财政部颁新规,改引单为运盐执照。同年取消宁属包课变为宁属引地。以原包课商李晋益等为引商,认领承销宁属引地之盐,实质仍属包商。专商引岸制度一直维系至1942年改行盐专卖制度为止。沦陷期间则由汪伪裕华公司包销。
  统销
  解放后国家对原盐统购公收,不准商收。不论商号、盐民,均需登记、纳税,按指定盐仓秤放。1950年浙盐全部由盐业公司运销。镇海用盐主要由庵东场调运。1952年改由县供销社向省社在庵东所设供销站签订合同,由该站负责报运。1958年4月改由食品公司组织。1970年11月后由县盐业公司承接全部产销工作,国营梅山盐场则由省直接分配。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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