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盐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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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292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盐业
分类号: TS32
页数: 20
页码: 419-437
摘要: 本编记述镇海县盐业情况包括盐场盐田、产量质量、制盐工艺、盐运销。
关键词: 镇海县 盐业 概况

内容

唐时沿海晒盐业已具规模。史载唐代宗时(762~779)鄮县为全国105个有盐县之一,即指鄮县东境之镇海地。宋宝庆《四明志》说当时县境内“鱼盐富衍”。明嘉靖《定海县志》认为“其盐之所煮,与象(指象山)相埒”。历代的兵祸战乱天灾及苛重盐税,屡屡摧残盐业生产。民国11年(1922)昆亭、㢀头、三山等乡民因不堪盐税重剥和盐警肆虐,聚众三千愤打柴桥盐局,焚毁警长住宅,仅为其中一例。
  解放前夕原盐产量77.45吨。解放后盐业生产发展较快,1985年原盐年产52655吨,每公顷单位产量50.8吨。
  第一章 盐场 盐田
  第一节 民国前盐场、盐田
  宋置清泉、龙头、穿山、长山4场。明代聚为56团。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前称旧团额,共44团;复界后称新团额,共39团,煎灶434座。乾隆间共办课海滩3487.7亩又14862.9弓(1弓合1.6米,240方弓为1亩),办税灶田地荡124664.7亩。
  清泉盐场 东至小港口10里,西至鄞县杨木碶35里,南至徐家洋10里,北至海10里。办课海滩3487.7亩;上中下各则办税灶田地荡41980.6亩。旧团额15团,新聚团额15团。
  龙头场 东至清泉场,西界鸣鹤场40里,南至雁门岭15里,北至海5里。办课滩荡计12956弓,中下各则办税灶田地荡40903.7亩。旧团额16团,新聚团额13团。
  穿山场 东至郭巨所30里,西接长山场界4里,南至海30里,北至海1里。各则办税灶田地荡16600.5亩。旧团额5团,新聚团额4团。
  长山场 东界穿山场30里,西至清泉场30里,南至育王岭20里,北至海。办课滩涂共计1906.9弓,办税灶田地荡25180.14亩。旧团额8团,新聚团额7团。
  清乾隆、道光间,全县灶田146981.83亩,其中甬江以北59887亩,崇岩乡43774亩,泰海乡27086.2亩,各乡尚有灶地16234.7亩。同治后陆续改煮盐为板晒。光绪六年(1880)清泉场官板8989块,后增至11200余块,穿长场11169块。
  民国初,并为清泉、穿长两场,盐田面积110342.4亩。清泉场辖境纵横60里,占地约4.4万亩,产盐田分13区。1927年清丈,有盐田97786.69亩。清泉场原有丁滩地793.43亩,上中下各则地27941.43亩;是时新升丁滩地21.79亩,各则地860.32亩,合计滩荡灶地29616.97亩。穿长场只分滩、荡两种,皆属下则地。原有荡地穿山场1820.09亩,长山场9322.88亩;滩地穿山场36336.22亩,长山场19312.69亩。1923年时新升滩地穿山场1157.32亩,长山场220.52亩,合计滩荡68169.72亩。同时,清泉场并为3区;穿长场原辖外峙、下洋、新碶3产区于1925年划入大榭区(大榭、穿鼻、外神马3岛)。
  1929年两场共有产地17处,盐田面积为31933.85亩。其中清泉场13处,盐田410.70亩,穿长场4处,盐田31523.15亩。
  1931年,穿长场、大嵩场均入清泉场,亦称镇海场。1945年9月,复析镇海(清泉)、穿长、大嵩场,统称宁属三场。
  第二节 解放后盐场、盐田
  解放初人民政府接收旧盐场,镇海(清泉)场盐田面积28.73公顷,盐板6508块,穿长场盐田75.85公顷,盐板10862块,合计盐田104.58公顷,盐板173701块。1950年8~12月,根据全国盐务会议精神,裁废盐板12697块,至1952年裁废完毕。
  1956年小港、新碶、大榭、外峙等老盐区恢复盐业生产。1958年“大跃进”时,国家对集体晒盐不加限制,至1959年,集体盐场面积达74.63公顷。1958年宁波市国营梅山盐场基建筑堤,围滩330公顷,当年投产2.34公顷,次年全部投产,盐田面积155.37公顷。1966年经地区工业局勘查,拨支小港盐场2万元,在黄瓦跟围塘建滩,1967年投产。外峙、养志、盘峙等场亦先后围塘建滩。
  1966年起按民办公助原则,在三山、昆亭及梅山等乡海涂大规模围塘建场。华峙、轮江、灯塔等生产大队也自力更生围塘建小型盐场。
  至1982年5月,全县共办集体盐场14个,盐田面积783.13公顷。1983年昆亭盐场又以原荒弃地建滩近千亩,1984年集体盐场面积达810.47公顷。同年因兴建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港盐场撤销,转废盐田19.33公顷,1985年集体盐场盐田面积尚有791.14公顷。
  第二章 产量 质量
  第一节 原盐产量
  宋宝庆《四明志》载岁额盐赋:清泉场4908袋,龙头场1877袋2石,穿山场3000袋,长山场3000袋,合计12785袋(每石折合50市斤,6石为1袋,重300斤),折1918吨。
  元延祐年间(1314~1320),各场周岁额煎盐数:清泉场7337引(每引400斤),折今为1467.4吨,穿山场7292引300斤(1458.6吨),长山场8483引(1696.6吨),龙头场6735引(1347吨),合计29847引,折今合计5969.6吨。
  明嘉靖(1522~1566)时记载:清泉场岁办额盐6432引40斤(1286.4吨),龙头场3114引123斤(622.86吨),长山场2881引304斤(576.352吨),穿山场3043引56斤(608.628吨),合计1547引124斤,折今3094.238吨。
  明隆庆三年(1569),始定每引正盐200斤。各场岁额则升为:清泉场19115引(1911.5吨),穿山场12135引(1213.5吨),龙头场9449引(944.9吨),长山场7146引(714.6吨),合计47849引,折4785吨。
  清咸丰、同治之间,由于战乱等原因产量锐减。宣统二年(1910)清泉场年产量20250石(506.25吨),次年减至18995石(474.88吨)。
  民国时期,年产原盐1000~1500吨。1919~1948年(欠缺1942~1945年沦陷期)26年间产量统计,年平均1252.5吨,最高为1940年,达3929.19吨,最低为1941年,仅464.32吨。
  1949~1952年为镇海盐业裁废期,4年总产盐1139.62吨。1956年后恢复盐业生产。1966年原盐年产量上万吨,1971年达3万吨,.1979年超4万吨,1985年超5万吨。1958~1985年总产原盐581749吨,其中国营梅山盐场总产282074吨,占49%。
  第二节 质量
  旧时盐的质量仅以色味等物理观感定咸、淡、苦、白、苍、粗、细、湿、燥等指标,要求不掺卤掺杂。对清泉场盐质评价为粒粗色苍,穿长场色白味咸。
  1930年6月公布全国《检查食盐章程》,始定质量标准。1931年盐务署化验两浙盐质,清泉场氯化钠含量85.23%,水分9.36%,夹杂物5.41%,外观苍粗;穿长场氯化钠含量92.33%,水分1.12%,夹杂物6.55%,外观白、大,味咸。其水分曾经人为烘晒脱水处理。以后县内盐场因无化验设施,故无盐质记载。
  1965年7月起浙江省规定集体盐场所产原盐实行分等计价收购,县工交局始建化验室,对各场原盐坚持四项指标分析。1974年规模较大集体盐场均建立简易化验室,培训化验员,坚持质量分析,县盐业公司被评为省级盐质检定先进单位。同时推广国营梅山盐场经验,制订《盐业生产操作规程》,指导推行“〓(〓卤、〓盐)、分(分段结晶)、清(卤水清、池格清、沟道清、池埝清、工具清、手脚清、仓坨清)、新(用新卤结晶,不使用混合卤)、饱(用饱和卤灌池)、深(适当加深卤水,不使盐露顶)、长(延长结晶期,改过去一天一收为旺季三天一收,淡季适当延长)”等操作要点。
  国营梅山盐场1982年来原盐优一级品率保持90%以上,1985年达99.51%,“梅港”牌食用盐曾于1979、1983年被评为省优级产品。
  第三节 盐化工生产
  解放前柴桥曾开淡竹盐厂一所,未几闭歇。
  1960年国营梅山盐场生产少量氯化钾、溴素和金属镁。1972年在上阳道头建国营镇海县盐化工厂,产氯化钾、溴素、氯化镁、芒硝等。三山、昆亭、梅东、梅西等集体盐场也以土法烧制氯化镁,后因卤汁原料不足,部分闭歇。1981年县化工厂改为啤酒厂。1980年国营梅山盐场化工厂开发味精用盐产品,1983年荣获国家优秀新产品金龙奖,1984年被评为省优级产品。氯化钾和溴素的优一级品率1982年、1983年、1985年均为100%。
  第三章 制盐工艺
  第一节 刮泥淋卤
  唐宋以来已采用刮泥采卤熬煎,此法沿用至20世纪50年代。
  刮泥淋卤在海涂盐滩上进行,按距海远近位置分上、中、下场。方法俟地起盐霜后,以铁铲薄刮盐土,堆成盐墩,俗称三月桃花土、六月伏土、九月菊花土。伏土最咸,桃土、菊土次之。1923年穿长场制法载:夏季三伏内潮汐时期,刮取海滩咸泥于晒场,在旁挖坑置缸,称溜缸。采卤时堆咸泥于卤缸上,缸底开孔,接以竹管,用海水冲淋,其卤流入溜缸,称接缸。俟卤流满再吸至贮缸。制盐时,即将贮缸之卤灌至晒板,晒制成盐。测卤浓度,唐宋以来即用广东石莲浮力比重。方法用两竹管分置10只石莲于管内,管口用竹丝隔定,探入卤井。莲全浮全取,半浮半取,三莲以下者别聚重溜。沿至民国时期,改为单个竹管。五莲俱浮,其浓度相当波美氏表22°。此法沿至50年代各场推行波美比重表后淘汰。
  盐滩日久渐淤,咸度降低,即另辟新滩。
  第二节 煮熬制盐
  灶煎用铁盘或篾盘。元、明旧制一场10灶,每灶昼夜煎盐6盘,每盘300斤。穿长场于清末民国初亦用锅煎,一灶5锅。铁锅、铁盘皆由官发统一规格。
  铁盘。元代盘分大、中、小,大盘10余片,中盘4片,小盘2片,拼合为整盘。明通用大盘,每盘10余片,中大片为主铁,旁中片为月铁,小片为群铁,片形为六七角或八九角。清代又铸新盘,每只主铁一,月铁二,以便支搭,厚约3~4寸,重3.000斤、5000斤。使用时以铁板拼合成盘,底平如盂,合缝处以卤和石灰嵌之,四周高1~2尺。民国时期,铁盘为厚约寸许之长方形,铁板以3块至9块拼合而成,接合处以石灰填塞。板之四周用竹〓,〓之内外及竹〓与铁盘之接合处,亦用石灰涂塞。各场使用铁板,火毁卤蚀,锈霉脆裂往往至20~30块。灶户无力重购仍拼合用之。一般一溜之卤可分3~5盘,每盘可成盐3~5石(50斤为一石)。每煎一盘约1小时至2小时半不等,昼夜不停,3~10天始行熄火,为一造。一造日数时间皆由场署规定,逾限即以私制论。
  铁锅。有圆形平底煎锅和半圆球式温锅。煎锅置于灶门火口处,温锅置于煎锅之后作预热卤水用。每副锅使用3~5口不等,排列惯用一字形、三角形或方形。穿长场使用五眼锅灶,每眼置锅一口,烧煮一昼夜约得盐320~330斤。每煎一锅盐约需3~6小时。开煎时满放卤水于锅,随水分蒸发,卤水浓缩,待成盐时提防锅底熬黄或粘结。
  篾盘。长约2.2~2.3丈,阔2丈多,竹篾编织,两面涂石灰。盘四周竖篾制盘带,高4.5寸,亦涂石灰。盘搁于灶上,下以大桁和小桁木支垫。然后注卤煎熬,法同铁盘,煎一盘化2~3.5小时不等。每造10昼夜,始两天盐量少,两三天后渐增,六七天后又减。
  第三节 晒盐
  清咸丰、同治年间因遭兵战,煎灶多毁,始行板晒,后遂以晒代煎。清泉场在清末尽为晒盐,穿长场于1918年始全部废煎。
  清泉场盐板原为纵1尺8寸,横3尺2寸,深1寸5分。1916年盐务署核定两浙制造盐板规格为长7尺4寸,宽3尺,深1寸。
  板晒法:天晴列板于场,日出后逐板注卤曝晒,日中结晶。盛夏炎日再加卤一半。至下午4~5时用盐耙集盐。普通盐户每板注卤1杓,杓容卤22斤,得成盐4~5斤。因卤有浓淡,时有冬夏,冬季需5~6天始得盐1斤或10两(16两制)。收晒后通常10块板为一〓(音“撞”,器物重叠相加),顶层晒板覆盖,防雨淋淡化。
  第四节 流枝滩
  1958~1961年在梅山、小港、新碶等盐场曾使用流田、枝条架、平滩三结合制盐工艺。
  流田亦谓流下式盐田,将极薄海水层沿盐田缓坡流动,以加速蒸发。通常2.5波美度海水经两步流田蒸发,可达4波美度。
  枝条架用杉木架身,毛竹双披桁架,两面挂披成排竹梢枝条。注卤水入高位水箱,经分配槽均匀洒布于双向枝条上,循环3次,卤水可达8~12波美度。
  滩即平滩,在枝条架后设5~6步池格,格底平正;上下格之间设5厘米左右落差坡。池格用于制高浓度卤水。国营梅山盐场尚设3~4排结晶池格;集体盐场卤水仍用板晒结晶。
  流枝滩工艺,易发生偏流,且常为海水中有机物杂质粘结阻塞,高枝架亦易遭风刮。1961年台风后全部淘汰。
  第五节 平滩
  国营梅山盐场于1962年采用平面工艺。结晶方法按蒸发池顺序逐步卡放,卤水逐级浓缩,至结晶池格晒盐。卤滩前3~4步大平面滩为初级蒸发区;中级蒸发区为小平面。各步之间一般作5厘米落差。地形条件允许,可逐格作出落差之单元滩一流到底。
  结晶滩各场起始用泥底板结晶池格,后逐步使用缸爿、青砖、沥青板等硬底。80年代初推行缸砖砌底。
  1962年各集体盐场仍采用刮泥制卤。1967年小港盐场改建滩晒场,其他各场至1968年全部改采平滩制盐工艺。
  第六节 薄膜铺盖结晶
  1970年起梅山盐场试行塑料薄膜覆盖结晶生产工艺。1980年将一工区61公顷盐田改革为分散制卤,集中结晶,机械收放,并运用塑料薄膜覆盖防雨,以免结晶池卤汁淡化,达到长期结晶。1979年三山、昆亭、梅西、白峰等盐场推行薄膜覆盖生产大粒工业盐,后因技术管理不善停止。
  1983年三山盐场以黑色塑料薄膜铺底,将结晶卤水预先加石灰乳处理,生产滩晒特制细盐,经干燥后基本达到二级精盐标准。1984年因成本高停产。
  1984年起各场推广活动式黑色薄膜铺池底,以结晶卤水灌于膜上结晶,遇雨时从上风方向将膜揭起,向下风方向渐次覆盖,将重叠边沿压紧,雨后复展,继续结晶。1986年黑膜面积已占结晶池面积50%左右,其余仍为缸砖滩晒。
  第四章 运销
  第一节 销制
  官卖 宋承五代旧制,产盐全部官卖,百姓计口授盐。崇宁三年(1104)罢官卖所,官不再给盐。元以商销为主,官卖仅限近场区域,称“食盐”。全县额办食盐2713引7斤5两(折今542.6吨)。明洪武间(1368~1398)计口月给1斤,永乐二年(1404)起儿童减半。此后配额迭有变换。万历年间(1573~1620)抑配食盐额959引212斤(折今144吨)。至清代,全县岁销票引额定400道(折今160吨),雍正元年增拨一倍,合800引。
  商销 宋雍熙间(984~988)以折中法开商销,后以商人操纵比价侵亏官府,遂在至道二年(996)禁止商销。1048年(庆历八年)复开商销,比例日增,政和三年(1113)又改行引法。元、明承袭,明仿宋折中法,施行开中法,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给以食盐运销权。成化年间(1465~1487)开中法被权贵官商勾结舞弊破坏,弘治五年(1492)改为纳银。正德二年(1507)行四角截引法。万历四十五年(1617)改单立纲,以纲法行盐。自此盐商遂为世袭专商,官府除每年开纲售引外不再收盐。清循用纲法,招商认窝,领引办课,限期出场,行于销地。民国初承清例,1914年财政部颁新规,改引单为运盐执照。同年取消宁属包课变为宁属引地。以原包课商李晋益等为引商,认领承销宁属引地之盐,实质仍属包商。专商引岸制度一直维系至1942年改行盐专卖制度为止。沦陷期间则由汪伪裕华公司包销。
  统销解放后国家对原盐统购公收,不准商收。不论商号、盐民,均需登记、纳税,按指定盐仓秤放。1950年浙盐全部由盐业公司运销。镇海用盐主要由庵东场调运。1952年改由县供销社向省社在庵东所设供销站签订合同,由该站负责报运。1958年4月改由食品公司组织。1970年11月后由县盐业公司承接全部产销工作,国营梅山盐场则由省直接分配。
  第二节 运线及配销
  南宋咸淳元年(1265)在杭、绍等地建校检批验所,元、明、清历代因之。镇海县引盐依制赴绍兴检校掣验。盐船需由钱清江达官河或经长山闸抵所候掣。掣毕停泊义桥新坝,候验开往浙盐各行销州县。
  清泉场引盐赴掣由三江口经余姚江过通明坝,从百官渡曹娥江抵所,水程350里。龙头场引盐过掣东从贵胜堰经慈溪县出场,西从宣家堰经鸣鹤场出场,俱由余姚至上虞过曹娥江抵所,水程320里。穿长场赴掣由穿山、三江二浦经蛟门海道进镇海关至宁郡内江,从余姚过梁湖坝,渡曹娥江换船,经会稽、山阴抵所,水程460里。凡商盐出场赴掣必须遵行规定线路,肩贩挑销也各有指定地点,以便沿途盐警查验。
  配盐方式分季、埠、肩、渔4项。清代镇海县季盐即引盐,需至检校所过掣。初分四季发行,后改一岁两掣,每掣两季。从绍所转运上江各路例配280斤。埠盐即注引,鄞奉等县开店住卖者领引随时到场买盐,每引例配400斤。销于肩贩与渔船之盐俱用“票引”,也称肩引。票引由窝商设局零销,每道票引配盐800斤。渔船向窝商买引后赴场对灶买盐,由场戳截再上船,经由汛地盘验相符,即收引移县注销,并于船照上印盖验盐戳记备各汛稽查。民国时期划属轻税销岸,无额引分配,主要配销本地肩贩。肩贩至秤放局纳税后赴场换取护票,即可向板户配盐。穿长场肩贩主要肩销场区范围。清泉场盐仅销及镇海城厢内外和崇邱、东管两乡。1934年穿长场肩贩亦准挑销如清泉场例。
  对浙江外海宁属渔船渔盐供应,规定渔船须具保结,分别种类,编号注册,请领浙江外海渔业总局旗帜以资识别,并规定配盐期限。
  1971年起镇海用盐由调入转为盈余,可供调出。第四、五、六3个“五年计划”期间调运量分别为1万吨、1.5万吨、2万吨。梅山盐场年调运量也在万吨以上。原盐经宁波中转至金华、杭州、余姚等地,少量直销上海,年销量为4000吨左右。销售方式有门市、批发和送货制。门市、批发专供在城关经营食盐之供销社、商店、个体店及批量用盐厂家;送货制则送达郭巨、白峰等40个基层供销社点。数量1500吨左右,约占本销数量40%,批发价格按当地零售价低12~14%。
  第三节 仓堆管理
  宋代,原盐收仓堆存,谓“官堆”。元置便仓,积于高阜。明正统元年(1436),各场设盐仓,4场总计192间。弘治间(1488~1505)废官仓。清代,宁属各场皆商建。民国时期规定场盐统归盐仓存贮。至1928年,清泉、穿长仓廒俱毁损无存,清泉后实行归堆。
  第五章 盐政管理
  第一节 机构
  宋崇宁三年(1104)始建清泉场盐课司,驻崇邱一图觉海院东(其地后称衙前),领管全县7乡盐田。南宋绍兴三年(1133)分设长山子场于芦山(今大碶集镇)。嘉定四年(1211)升为正场。乾道年间(1165~1173)析清泉场之泰邱、海晏两乡盐区设穿山子场,驻海晏二都,即穿山地。开禧二年(1206)擢为正场。1205年在灵绪乡三都创建龙头场,明天启年间(1621~1627)裁并入清泉场,因称清龙场。又裁长山场并入穿山场,更名穿长场。清乾隆五年(1740)复设龙头场,宣统三年(1911)再次裁并入清泉场。清泉场署以清咸、同间遭兵燹时已迁江北。1918年置南薰门外,后迁东门外石道头。宋时,盐课司设盐监、买纳官、发运官各1员,催煎官3员。元时,各场设司令、司丞、管勾各1员。至元二十一年(1284)十一月,设常平盐局,置大使、副使各1员,由官司从就近上户中选任。明时各场设盐课司大使、副使各1员。是时清泉场有官2员、吏2员、工脚20名;长山、穿山、龙头等场分置官员、攒典各1人,工脚各10名。清代各场设盐课司大使,雍正后增设协理。县内4场明时隶两浙都转盐运司宁绍分司,清改两浙运使为驿监道。
  1912年6月龙头场盐区并于慈溪县鸣鹤场,镇海仍为清泉、穿长两场。场设公署,属浙江盐运使署(1937年改盐务管理局)宁波办事处,改盐场大使为盐事长,1915年改称盐场知事,1930年又改称场长。1931年穿长、大嵩两场并入清泉场。1941年4月镇海沦陷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局曾在镇海设立盐场署。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改设为两浙区宁属盐务分局清泉场务所。1946年10月改为镇海办事处。
  解放初至1952年间,设穿山中心场务所,隶省盐务管理局第一分局。下辖镇海、穿长和大嵩3场场务所。1952年底全部裁撤。1955年建县委渔盐工作部,设专职干部2人负责盐业生产,后并入农工部。1956年后陆续兴建集体和国营盐场,生产大队所属小型盐场设盐业专业队;乡办或联办较大盐场,组建盐场管理委员会。梅山、白峰两乡,各设盐业办公室;三山、昆亭两乡由乡工业办公室兼管。国营梅山盐场组有场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并在宁波设办事处。1963年县内盐业改由县工交管理局管辖。1970年11月成立县盐业公司,设办公室,生产技术、调运、质量检查、财务等股,下设营业门市部,梅山、三山工作点。
  光绪二十四年(1898)设官盐分所于县城南门外,专销官酱坊用盐;在澥浦设分所,专销西管、灵绪乡食盐。1913年袁世凯称帝,以办理“善后”为名,向英、法、德、俄、日五国银行借款2500万英镑,以盐税、海关税抵押,故在盐务署内成立盐务稽核总所,由洋人控制;县设秤放局,属稽核总所,与场公署划分职权,掌握签发引票或准单、征收盐务课税、发给放盐凭单、秤放盐斤、视察仓坨、收支盐款等实权。至1932年,自运使至场长所有行政主管皆由稽核人员兼办操纵。镇海于1919年在穿山设穿山秤放局;1921年8月在县城南门设清泉秤放局。1941年4月后,汪伪浙东盐务管理曾在镇海设秤放局。
  第二节 法规
  罚则 历代王朝制定众多刑法,维护盐铁专卖利益。汉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古脚镣类刑具)左趾,没入其器物。”唐贞元(785~805)订有“盗煮盐一石者死”。元和(806~820)法定:“盗鬻一斗以上者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鬻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元中统二年(1261)明立条禁,“凡伪造盐引者皆斩,藉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徙二年,杖七十,藉其财产之半”。明代,“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清代,“凡犯无引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
  1914年公布《私盐治罪法》、《私盐罪罚金办法》等规定,根据私盐数量处以二、三、四、五等不同徒刑。携带枪械意图拒捕者加本刑一等。缉私营队遇有结伙持枪拒捕者,得格杀之。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组织缉私小组加强缉私,对贩卖私盐者采取教育和罚款相结合政策。1951年1月25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凡未经盐务机关允许,私制私运、私销或运销情况与所持盐票不符者为私盐。对贩运或售卖私盐者除照章补税并按规定处以罚金。1962年4月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轻工业厅《关于私盐查缉处理问题的联合通知》。1981年后浙江省、宁波市先后发出“关于保护盐业生产,打击走私偷税活动”布告。县税务、工商部门负责执行管理。
  留盐 宋代盐民自食盐称为“丁盐”,按丁额由官府散给每年每丁1斗(2.5公斤),盐户每丁输缴盐钱166文,被称为“丁盐钱”。以后历代盐民食盐皆由官散,所产盐悉数入官,不准私自留食。
  民国时期规定,直接煎晒盐者及其家属每月每口发给自食盐1斤,称之“盐户恩盐”,不得转赠或出售。
  1953年规定,按照盐民及其在场家属,每月每人发给1斤。如淹渍加工需要,经批准加发,连同月配在内,年每人不得超过15斤。1964年又规定,公社办盐场,只准参加晒盐人员自食,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生产大队办盐场,按本大队人口计算,年每人在18斤范围内免税自食;生产队办场,规定雷同。
  第三节 缉私
  食盐历定重税,官盐、私盐差价悬殊,贩私盐之风甚盛。历代政府为杜绝私制私贩,迭立重典,并实行聚团煎办,控制原盐走漏。地方官吏、兵丁参与缉私活动,并置专职缉私武装,设卡把守。元时县西一里处设有巡盐千户所。明代,县有巡盐应捕10名,每月限获私盐6400斤,船4只;卫所巡盐应捕20名,每月限获私盐1400斤,船1只,人犯1名;所属5处巡检司,每司巡盐弓兵5名,每年各限获私盐600斤。清代县设巡盐应捕10名。
  民国初期,缉私营队及场警统辖于运司。1914年在县城大道头设缉私卡。1916年缉私卡归属清泉场兼辖,并增添场警。1918年设两浙缉私总部,并将宁波濠河头缉私卡移驻镇海大道头,改称大道头查验所。缉私第六营驻镇海南门外,下辖4个分队,有正兵86名,副兵96名,加官佐、勤杂等共216人。1919年大道头查验所移驻沈家门。缉私营巡缉区域有新碶头、外峙、青峙岭、长山桥、衙前、下洋浦、虹桥等点。另水巡第七营领有巡船两队,每队5号,分驻宁波,负责查缉海上及内河私船。清泉、穿长两场尚有场属官警各6名,场署督查员逐日临时指定方向督场警出巡,并严戒不得与营兵接近。两场还有商办场警队,清泉场商办盐警队编制为16人。1919年各盐场知事兼缉私督查员。1927年改缉私总部为两浙缉私局,营队建制未变。1931年缉私营队由稽核分所接管,连同商巡统一改称“税警”,并改营队制为区队制,全省分为5个区队,1个副区队。副区队驻宁属,隶驻防余姚之第三区队,布防及巡缉地区依旧。
  沦陷期间,汪伪税警总团浙东指挥部领税警驻镇缉私。1945年抗战胜利,两浙恢复盐警区,其第四分区区部驻定海道头,有官警315名,分编7队,布防定海、岱山、镇海、宁波一带。
  解放后调离改编旧驻场盐警部队。1949年6月盐区缉私事务由军区第二分区警卫团办理,不久改编为盐警第六大队,1952年缩编为中队,划归公安总队与省财政厅共管。1954年盐警部队撤销,缉私工作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1958年后各盐场之缉私工作亦由税务机关负责。
  第六章 盐民
  第一节 盐户管理
  亭户
  唐乾元前,盐民为自由民。乾元元年(758)推行榷盐法,产区设监院,登记制盐者入籍为“亭户”,即为强制承办官盐之工役户、灶户。以墙、堑、壕、篱作规隔,严防盐户私制私贩。五代吴越显德二年(955)规定: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宋代置场署,签沿海居民为灶丁,专置户籍,免除科配徭役。以盐货折纳两税,计丁输课,课盐以官行买纳入官,课盐外余盐仍全部官买,严禁私卖。熙宁五年(1072)定“结甲”之法,编盐户3~10灶为1甲,设甲头,为监督场灶之首领。定20~60岁男子为灶丁,计丁输盐,缺额治罪。
  元代以沿海16~60岁为灶丁,改“结甲”法为聚灶团煎。集中3~10灶为1团,由墙堑规隔,灶舍悉建于团址规隔以内。
  灶户
  明洪武三年(1370)编制户籍帖,分匠户为军匠、民匠和灶户,灶户属户部管理。对军、匠、灶籍、役皆永充,世代相袭,不准出籍。
  明沿元团煎法及宋、元按丁额之例。洪武二十三年(1390)定两浙灶户岁办小引盐(每引重200市斤)丁6引,复盐工丁(服刑徒丁)半之,其余工丁4引。弘治二年(1489)改滨海卤丁额盐,除供存积盐仍纳本官,常股盐则改为折征,即改纳盐为纳银。每引折银3钱。1493年额盐全部折价,工本遂废。盐民产盐由商收购;盐商又藉贫者无盐本而放高利贷,迫使盐民破产,甚至鬻子女偿还。
  明时,沿海迭遭倭患,祸及盐场,灶户受双重迫害,逃亡甚盛。至嘉靖年间县内盐区十室九窜。人丁逃离,出空“荒额”仍按里、甲由现人丁摊纳,更加重现人丁负担。正德十五年(1521)令各府州县囚徒罪情深重者,俱发本省盐场缺人锅下,抵办逃亡灶丁课额。
  清顺治初年,规定户籍3年一编审。盐民仍编灶籍,按里甲编制,推行保甲制,实施连坐法。当时,有水乡及滨海卤丁之分,丁荡有额,锅盘有数,盐斤有限,并置有稽煎、稽卖簿册。是时,赋役负担虽轻于明末,但控制盐民更严。雍正元年(1723)推行“摊丁入地”,丁归地征,户口人丁不复编审,出现灶地买卖。光绪六年(1880)查定盐板,实行计丁授板,官给板照,板烙官印,余板由官封存,由此控制盐民生产。
  自由民
  1914年9月颁布《制盐特许条例实施细则》凡15条,正式取消“灶籍”。
  1946年5月两浙各场实施盐民联保连坐法,加强对盐民控制。盐民私贩私食路绝,再加税额大增,许多兼业人口遂废盐别务,盐民渐减。
  解放后,人民政府废除水乡、灶课等派收,实行公收制度。1950年将全县盐民编为153个小组,进行自我管理,盐民生活得以稳定,并在裁废盐场时,给贫困盐民按土改政策分配土地。
  1956年后兴办的集体盐场场员,由农业队轮流调派,其人仍为生产队一员。个人在盐场收入一部分交生产队抵工分,年终参加生产队分配。70年代后期,盐场规模较大的实行劳力固定,分配政策多用比例分配方法,以收益作“三七”或“四六”分成。以后,也有采取定额管理(定产量、定质量、定成本)、超额奖励制。1982年各场普遍实行滩组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盐民人数
  宋代已定灶户、灶丁。明嘉靖时,清泉场原额灶丁2756丁(实际4582丁),龙头场原额灶丁1085丁,长山场灶丁868丁,穿山场灶丁1209丁。全县总计7744丁,约占当时劳动力总数之半。
  清康熙年间(1662~1722),清泉场原额灶丁3881丁,又并入龙头场原额1711丁,合计5592丁;穿长场原额灶丁840丁。总计6432丁,约占全县总人口数21.4%。后因盐业衰退,盐民相应减少。民国元年时,穿长场晒丁403丁。1928年调查登记,穿长场板户576户,清泉场板户1039人,其中业主252人、雇工98人。1949年解放时,镇海清泉场有盐民171户、769人;穿长场423户,1623人。合计594户、2392人。
  1950年初大榭岛盐民193户、1025人划属浙江省盐务管理局定岱分局,当年,镇海场尚有盐民153户、771人,其中专业户6人,兼业765人,盐业劳力421个。穿长场209户、1168人,其中专业户137人、兼业1031人,盐业劳力574个。合计盐民362户、1939人,劳动力995人。以后因盐业转废,至1952年全部盐民转业务农。
  1956年开始,近海部分农业社建立盐业队。晒盐劳动力始由社员抽调,后逐渐固定,1983年全县14个集体盐场共有盐民1580人,其中三山场319人,昆亭场521人,白峰场169人,梅山七姓涂场130人,梅西场83人,梅东场78人,白峰乡梅西场64人,小港场50人,华峙场39人,轮江场39人,外峙场34人,灯塔场31人,养志场20人,盘峙场3人。国营梅山盐场招工录用全民所有制工人,1985年有职工428名。
  第三节 收益
  明洪武初,规定课盐1引(重400市斤),官给工本米1石,折钞2贯。洪武十七年(1384)定两浙煎盐工本钞每引2贯500文。正丁终岁所得约米3石,折钞7贯500文。
  制盐有淡旺季之分,盐价常被盐商操纵。据当时穿长场调查,淡季每担价1.2~1.3元,旺季仅0.80~1.00元,盐民所得每担盈利0.2~0.8元。许多受雇盐工年平均收入约50元左右;众多贫苦盐民又向业主租赁灶地、盐板。其时,每块盐板年产盐多则200斤左右,少则150斤,盐民收入甚微。
  1949年6月至1952年5月实行原盐公收制度后,定价每担原盐最低价为9000元,最高价13100元(旧币),折米最低4.55公斤,最高8.05公斤,基本稳定盐民收入。1982年起各场参加盐业保险,1982~1983年共获保险赔偿金19.8万余元。70年代起几次调整原盐收购价格,盐民收入成倍增加。
  1984年10月省人民政府规定,对食盐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每吨原盐补贴10~20元,由产地市县根据财力可能和产盐质量规定补贴标准,镇海县按放销食盐数每吨补贴15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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