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渔业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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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26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渔业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07.4
页数: 6
页码: 389-3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渔业生产关系的情况。其中包括解放前渔业体制、解放后生产关系变革、渔业生产责任制、受益分配等。
关键词: 镇海县 渔业生产 关系

内容

第一节 解放前渔业体制
  历史上用船、网工具生产后,渔民开始合伙捕鱼,平分渔产。久之演变为人、船、网折股(脚)按脚分配。明末出现大型渔船,拥有生产工具者雇佣渔工,成为渔东老板,俗称“长元”。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多种体制形式并存,而以长元制为主要形式。
  长元制 长元又称掌元,拥有一定数量船网工具和资本,雇工捕鱼,渔民按汛领取固定工资。40年代起,长元还采用“抽拔头”、带“小脚网”等措施刺激渔工生产。“小脚网”同长元“大脚网”连接一起,获鱼后归持者所有。长元招收学徒,称“长年”,为期三年六个月,订立“关书”,写明学徒期间“不得另谋职业,遇落水伤亡、病死等事故,除棺殓埋葬外不予赔偿”等条文,画押具保,渔民称“卖身文书”。澥浦、贵驷、殿跟等地多用此形式。
  硬脚制 渔民租入渔船,自备网具,合伙经营。资金多属借贷,一汛结算盈亏,按脚分摊。三碶、大榭、郭巨等地多采此种体制。
  拔份制 将生产资料船网具和劳力折股(俗称脚),一般船、网和劳力各算50脚,渔民在50脚内按船上职务定脚,每汛按脚分摊盈亏。
  个体经营 即单户经营,自筹船网工具和资金,作业以近海岸张网居多,自产自销,自己劳动,不雇佣别人。
  第二节 解放后生产关系变革
  解放初渔区实行民主改革,摧毁封建势力,引导渔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但因渔业生产具有整体规模特点,为适应生产力发展,又作多次变革。
  1950年冬,澥浦流网作业改雇佣制为劳资分成制,资方得68%,劳方得32%。劳方再按船上职务分配。1953年按自愿互利原则,澥浦、城关、三碶渔民率先组织互助组、大碶、柴桥、郭巨以及滩浒岛等地渔民继之。老大兼组长,船、网具属个人私有,租给集体使用。年底全县有渔业互助组43个,渔船67艘,渔民288户,占渔民总数35%。1954年11月,澥浦镇成立第一个渔业生产初级社,入社渔船7艘,渔民54户,劳力58个。1955年城关、胜利(永丰乡)、新丰(三碶镇)、郭巨等海洋渔业合作社和胜利(骆驼镇)、龙丰(下邵乡)、大碶、芦江(柴桥镇)等淡水渔业合作社相继成立。全县入社渔船260艘,渔民495户,占总渔户57%。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时,低级社升为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个体渔民纷纷入社,并吸收从事劳动的渔业资本家入社。年底,全县高级渔业合作社12个,入社渔船238艘,渔民796户,占总渔户86%。
  1958年秋冬人民公社化后,15个渔业合作社改为渔业大队或渔业生产队,隶管理区,并将“记工评分,按劳取酬”分配原则改为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供给制度。1961年贯彻《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全县有渔业大队11个,生产队15个,实行大队与生产队两级核算。1963年一度实行小队核算,全县分成36个小队。
  1984年贯彻“改革开放”政策,海洋捕捞业多数实行“对船核算”制。“对船核算”有两种形式:一是把大队所有船、网具作价,连同债务、债权一并下放,属对(单)船所有,实行对船经营、核算、分配,澥浦、城关、新碶、梅山等渔业大队采用此法;一是船、网具所有权属大队,折价给对船保值使用,保持大队和对船双层经营体制,大榭、白峰等渔业大队采此形式。淡水捕捞和海涂养殖多实行联产承包到户,承包后经营收入除上交承包费外,均为承包者所有。
  第三节 渔业生产责任制
  自高级互助组开始,集体经济由两个以上作业单位组成,分配中涉及集体与个人、大集体和小集体关系,因此重视内部分配。方法为核算单位同作业单位之间,因地制宜建立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如“三包两奖”、“三定两奖”、“三定两奖四固定”、“按产记工”、“按值记工”、“除成本比例分成”等,双方签订合同,年终结算兑现。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在不同时期各有侧重。50年代以“三包两奖”为主,“三包”指产量、工分、成本指标和奖赔比例,产量、成本作为应尽的职责,工分则是分配权利。“两奖”是超产奖和节支提成奖。完不成“三包”指标,相应赔偿。奖赔比例一般为奖60%,赔40%。
  60年代,以“除成本比例分成”为主,即以除去成本后净收入按比例分成。一般核算单位得30%,生产单位70%;亏损时赔偿比例则倒三七。生产单位所得部分按渔民工分分配,核算单位部分除分配后勤人员外,其余作集体发展再生产基金。
  70年代,以“三定两奖”为主,该项责任制曾在50年代中期盛行,公社化时被取消,“文化大革命”中作为“三自一包”修正主义路线遭批判,以后改“包”字为“定”字继续施行,其实质和方法与原“三包两奖”基本相同。
  80年代推行“定额包干”,简称“大包干”,即船、网等生产工具属大队所有,固定给作业单位使用。作业单位有生产经营、产品处理、收益分配等自主权,规定每年向大队包干上交折旧费、大修费、公共积累(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生产资金及盈亏均由作业单位自负。双方签订合同,各自履行。
  第四节 收益分配
  据民国初期澥浦流网作业调查资料:1只流网船,夏汛一般捕鳓鱼300担,按当时1斤鳓鱼兑换大米4斤,计12万斤(800石)。成本支出:流网400爿,一汛滩销40%,计米206石;船租135石;生产费用盐、栲、冰等145石;渔工8人,工资86石;船上伙食费用40石,共计成本612石。长元可净得利润188石,超过渔工全部工资近一倍多。渔工工资由长元决定,一个渔汛,一般老大15石,副老大12石,伙计10石,伙长8石。汛前由长元预付定金10%,以后逐月支付,汛终结清。由于收入低微,不少渔工常处于饥寒交迫之境,生产积极性受到压制,产量提不高,也影响长元收入。抗战初期,一度海运业兴旺,渔民弃渔船作船工甚多。长元从自身利益出发,允许老大抽本船收入6%作奖金,俗称“抽拔头”。副老大以下人员各带流网5爿,俗称“小脚网”,渔网自备,免收船、盐、栲、冰等费用,产品归渔民所有。每个渔民所带“小脚网”,一汛约产鳓鱼4担,可兑换大米16担,除去流网成本摊销40%,计米6.4担外,净得米9.6担。渔民收入明显增加,积极性调动,鱼产量相应提高,长元盈利亦随之大增,促使长元筹资增船,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发展生产起到推动作用。淡水渔民以船为家,涂民单个作业,多属自捕、自卖、自得的个体经济。
  解放后,互助合作期间,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从总收入中除去生产费用、国家税收、集体积累外,其余按实际工分分配到人,渔民收入趋向合理。据调查,1955年澥浦镇第一渔业生产合作社社员67户,劳力84个,春汛投入钓鲨船2艘,流鲨船5艘,产鲨鱼55694斤;夏风流网船7艘,产鳓鱼168630斤;秋风挑捕船6艘,流蟹船3艘,产虾、蟹96660斤。全年总产量320984斤,产值85505元。其中成本支出41380元,占总收入48.4%,公共积累2100元,占总收入2.46%,社员分配42034元,占49.16%。渔民每户平均收入627.4元,劳均收入488.5元,比当地互助组增收16%。但有些社因缺乏管理经验,工具物资浪费,非生产开支过大,基本建设盲目发展,造成增产不增收。1956年通过整顿,健全民主、生产、计划、财务等管理制度,经营有所改善。公社化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路线影响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渔民生产积极性,同时出现作业单位瞒产私分现象。1970年起,渔业队推行按汛、按年编制生产、收支、工分、积累、分配等计划,称“一年早知道”,生产成本核算也建立相应制度。新网具分3年摊销,固定财产采取定期折旧计算:柴油机10年,渔船20年,房屋40~50年。
  1976年,全县共有海、淡水渔业队16个、1106户、4713人。年产量3475.65吨,总收入2013491元,其中捕捞1015758元、养殖241990元、副业755743元。全年费用支出为1173790元,占总收入58.26%,其中捕捞费用940574元、养殖100699元、副业132517元。税金52275元,占2.6%,集体积累212297元,占10.54%,社员分配575129元,占28.6%。渔民户均收入520元,人均122元。
  1979年,贯彻“统筹兼顾”方针,合理安排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1980年,全县海洋、淡水渔业队17个、1295户、1814劳力、5164人,年产量470.69吨,占全县水产品66.62%,总收入3311266元,其中捕捞2177801元、养殖492470元、其他640995元。全年费用支出1629423元,占总收入49.21%,其中捕捞1269756元、养殖155758元、其他203909元。税金104469元,占3.15%;公共积累共计416471元,占12.58%;社员分配1160900元,占35%。每户平均收入869元,每人225元。
  1985年,全县有澥浦、城关、新碶、大榭、白峰、郭巨、梅山等7个海洋渔业大队拥有机帆船57艘;骆驼、下邵、枫林、小港、大碶、柴桥6个淡水渔业大队和梅一、团桥2个渔业队,共1377户、4598人、1988个劳动力,占全县渔业劳动力47.29%。年产量4318.15吨,占全县水产品产量52.85%。总收入1272.81万元,其中捕捞收入603.9万元,占47.45%,养殖收入176.31万元,占13.85%,工副企业收入492.60万元,占38.70%。全年费用支出632.92万元,占总收入49.73%,其中捕捞支出265.17万元,养殖支出27.25万元,工副企业支出340.5万元;税金57.99万元,占4.56%;公共积累54.56万元,占4.28%;渔民分配527.09万元,占41.43%。户均收入3828元,人均收入1146元,每一劳动力平均收入2651元,比1984年分别增长84.3%、94.24%和91.55%;比合作化初期的1954年分别增加6.56倍、8.88倍和6.62倍。下邵、枫林2个渔业大队社员每户收入超万元,其中下邵每户收入16171元,枫林每户21631元,居全省渔业队最高收入第二位。至1985年,全县渔业队集体公共积累余额74.34万元,折旧基金126.05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22.2万元,银行贷款344.53万元。
  收益分配形式,50年代多系按汛分配,社员生产费用采取不定期、不定量预支,汛终结算兑现。60~70年代,有按汛、半年或全年分配3种。渔民日常开支,推行定期、定量预支,分配时结算,但常出现倒挂现象。且额度逐年上升,影响集体资金周转。1976年,全县渔民倒挂有1014户,累计58.58万元。1980年达1086户,累计87.35万元。80年代全部实行年度分配制度,1981年始,采取按社员分配额,定比例扣还倒挂款,至1985年,减少到411户、65.21万元,多系退离队渔民。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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