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工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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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9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用工制度
分类号: D630.3
页数: 1
页码: 319
摘要: 本文介绍了劳动就业形式包括职工雇聘制、学徒(艺徒)制、养成工制和季节性雇工制。新中国成立后实行固定工制,统筹安排社会就业,建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职工审批录用和调配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
关键词: 劳动就业形式 固定工制 劳动合同制

内容

民国时期,劳动就业须挽亲托友自找门路,且随时受解雇失业威胁。企业主雇用职工主要形式有:
  职工雇聘制 工厂、作坊、商店、钱庄等聘用职工,须有人举荐、具保。职工受雇、解雇、薪金、红利均由企业主决定。纱厂女工雇佣条件更苛。
  学徒(艺徒)制 各企业招收学徒(艺徒),一般规定学艺期3年,年龄14~18岁。钱庄和大商号招收学徒,须有举荐人,还需中人担保。某些工场、作坊,企业主只与技师订契约,“雇师带徒”,徒随师行。学艺期间不支工资,只发“鞋袜钱”,供给膳食,不得中途退离企业,否则企业主可索赔“损失”。学艺期满后,留原企业工作,多数仅享受最低工资待遇,一年后再逐年加薪。
  养成工制 纱厂均招少女,每天工时长达12小时。进厂3个月内只供伙食,3个月后,最低日工资仅大米0.1升,6个月后再加薪。养成工学艺期间,厂方在工资中每月扣除“缴纳押金”,直至扣足大米1.5石。女徒学成期满如离厂他就,则没收押金。
  季节性雇工制 酒厂(酿造作坊),茶、茧加工,蜡烛工场以及弹棉花行业,其专业技工只在旺季雇聘,工时也较长。企业供给膳食,工资报酬略高。
  新中国成立后,职工权益得到保障,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社会就业,逐步做到统一招收,统一分配,建立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职工审批录用和调配制度以及工资管理制度,基本上实行固定工制,辅以各种形式临时工。1972~1975年曾两次将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4年起从知识青年中招工,方式由“贫下中农推荐”,“生产队——公社提名”,改为公开报名,文化考试,择优录招。1984年下半年起,除高校、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和复退军人安置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1994版新编《镇海县志》对镇海建县千年历史的总结。记事上限不一,下限1985年。全志设29编,以引言、大事记总摄卷首,另增《镇海区新志备稿1986~1991》《北仑区新志备稿1986~1991》,记录1985年撤县后两区经济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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