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婚丧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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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9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婚丧改革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315-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婚丧改革的情况。其中包括婚姻法实施、丧葬改革等。
关键词: 镇海县 婚丧改革

内容

第一节 婚姻法实施
  1951年各乡村普遍学习宣传《婚姻法》。1953年3月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2327人,广泛开展宣传,受教育妇女60%。是年办理婚姻登记1792对,经调解离婚914对,童养媳回娘家134人,寡妇改嫁143人。自由恋爱、新式结婚形成风尚,出现新型和睦家庭和模范夫妻。
  195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公布《婚姻登记办法L1956年全县批准结婚登记1572对,复婚5对,准予离婚登记101对。
  70年代后期,结婚登记数逐年上升,1978年准予结婚登记4108对,1980年5154对。1981年元旦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鼓励晚婚晚育。1978~1985年准予结婚登记39286对,其中恢复结婚88对;准予离婚登记634对,调解不离763对,转法院处理290对。
  1977年开始办理外国侨民,华侨、港澳同胞与境内公民结婚登记手续。是年办理1对,以后每年有4~6对,1981年9对,绝大部分为港澳同胞。至1985年共办理涉外婚姻结婚登记42对、离婚登记1对。
  第二节 丧葬改革
  解放前习俗行土葬,重殓厚葬,充斥封建迷信,如做坟看“风水”,死后做道场,出殡披麻戴孝,殷富户石制坟圹,精雕墓碑等等。
  1935年(民国24年)董杏生等曾创建蓬莱公墓于庄市周林,占地30亩;1947年海角乡绅富创建万寿公墓于后施万寿巷,占地10余亩。现均废。
  解放后宣传改变旧殡葬习俗,50年代中期开始提倡火化,改革土葬。1953年起,部分乡村利用荒山瘠地建集体公墓,改变随意乱葬,占用耕地陋俗。60年代中期,干部病故后始行火葬,提倡简朴办丧事,以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送献花圈代替焚香摆供,佩戴黑纱代替披麻戴孝。
  1978年贯彻中央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丧葬习俗,节约办丧事。1983年中共镇海县委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要求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1987年5月按分步实施殡葬改革要求,提出目前实行火化对象为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城关地区学校教师、医务工作者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厂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率先倡导。
  1951年由河头乡十字路村将240亩机动山辟建为大同公墓。1952年10月辟第二、第三墓园,1954年11月划属镇海县管理,改为地方国营。1956年辟第四、第五墓园。1957年接管庄市蓬莱公墓。1958年接管小港王家溪口公墓。10月神钟山公墓从余姚县划属镇海,在河头设立大同公墓总管理处。1985年底总管理处下设神钟山、第二、第四、第五等4个墓园,有建墓山地1784亩,职工63人,已建墓穴77454座,其中骨灰墓9865穴。
  60年代以来,沿山各地大队筹办一批集体公墓,有澥浦息云山、河头回峰岭、小港红联竺山头、陈山、长山桥、邬隘灵峰山和霞浦杨木等处公墓。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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