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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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8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307-3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政府对抗日军人征属采取优待措施,新中国成立后全面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1985年共支出优抚事业费503.1万元。国家抚恤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和职工等,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并提高烈士抚恤金标准。此外,还对革命伤残人员给予抚恤。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包括烈属、复员军人和伤残军人等,补助标准不断提高。群众优待包括代耕、优待劳动日等方式,保证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
关键词: 镇海县 民政 抚恤 优待

内容

1937~1945年民国政府对抗日军人征属曾采取优待措施,1945~1946年共征收优待谷14.2万斤,优待征属87名。1948年县政府向各界募款2.6亿余元筹建忠烈祠,调查抗日忠烈17人,制就烈士牌位5方,于9月入祀。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年12月庄市、龙山、城关三区调查有烈军属224户。1979年4月普查,全县优抚对象4558户、28070人。至1985年底,优抚对象10676户、20975人,占全县总人口4.2%;其中烈属72户、1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户、3人,病故军人家属35户、69人,现役军人家属1798户、4900人,在乡复员军人1012人,在乡退伍军人8480人,在职复退军人5867人,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军队、地方离退休人员302人。1954~1985年共支出优抚事业费503.1万元,占全县民政事业费总数47.28%。
  国家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抚恤条例,规定抚恤主要对象为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编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者。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1979年2月前作三次调整。1952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1980年6月又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提高烈士抚恤金标准。1985年规定:1980年4月1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受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增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增发四分之一,抚恤采取一次性发给办法。1963~1985年全县革命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130人,共支出一次性抚恤金41177元。
  现役军人、部队职工、民兵、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干部等因战、因公致残,给予伤残抚恤。按伤残情况分四等六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其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对二等以上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给予补助;行动困难者配置假肢、眼镜、手摇车等器械;对在乡一等伤残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者,月发护理费。此外,在分配工作、乘车坐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至1985年,全县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其中在乡47人,计一等2人,二等甲级14人、二等乙级38人,三等甲级75人、三等乙级99人,年支出抚恤金25734元。1963~1985年共抚恤伤残人员3706人次,支出伤残抚恤金19.45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解放初,优抚对象为无劳力、无依无靠者,除群众性代耕互济外,政府还采取临时救急、定期补助等措施。1953年前共补助烈军属4071户次,计大米6.44万公斤;1954年起改为补助现金。1957年起对孤老烈属除社队给予优待劳动日外,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定补的6户。1962年扩大补助对象至退伍老红军、生活困难的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的复退军人以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标准农村一般每人月5~9元,城镇每人月8~13元。1963年享受定补45户,1964年52户,1974年166户。1978年以后提高补助标准,改变办法,放宽条件。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252人,年补2.89万元;1981年定补305人,年补3.19万元;1982年定补347人,年补3.87万元,月人均9.3元。
  1985年1月起将烈属定补改为定抚,再次确定抚恤标准。是年享受定恤家属71人,月人均27.28元。在乡复退军人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14人,月人均16.07元。1962~1985年全县享受定补4332人次,支出金额40.41万元。
  群众优待 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对缺少劳力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等采取代耕、优待工分、发给现金等各种方式优待。1985年除现役军人家属继续享受群众优待外,其他对象改享国家定期抚恤。
  1951年2月实行代耕优待,方式有固定代耕、包产制、帮工队、轮工4种。是年享受代耕2223户,代耕9272亩。1953年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制,使享受代耕烈军属户秋后产量不低于一般农民。1951~1955年全县累计享受代耕达7018户,代耕土地33557亩。
  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无劳力或缺少劳力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由生产大队优待一部分劳动工分,保证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实际水平。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烈军属514户,占总户数28.7%。1957年优待329户、1452人,优待劳动工分15844工,户均41.8工。1958年优待标准为相当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以后优待户数和工分额逐步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少数队仍予优待。1979年享受优待烈军属共计2060户,优待工分127494工、现金52929元,户均优待工分61.8工、现金25.69元。1980年农村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49.8工,现金54.47元,相当于农村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四分之一左右。1981年9月县府决定提高优待标准为当地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二分之一。1982年全县435个大队全部实行优待,幅度增加较大,户均为200.6工。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分转为现金。1983年优待现金1485户、金额34.34万元,户均231元;优待工分70户,户均142工。当年冬季应征入伍战士262人,每人优待253元。1984年村优待改为乡(镇)统筹优待,边定兵边定优待,从对农业户单一优待改为普遍优待,实行“征、优、退”三位一体。是年享受优待1382户、现金34.61万元,户均250.4元。1985年起部分乡镇依据义务兵在部队服役表现,采取分等优待办法,凡立功、受嘉奖、超期服役均增加优待金额。是年享受优待1057户、金额30.63万元,户均289.8元。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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