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抚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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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8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5
页码: 305-3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优抚、安置的情况。其中包括拥军、支前、烈士褒扬、抚恤、优待、安置等。
关键词: 镇海县 民政

内容

第一节 拥军
  1950年春节,县党政机关举行慰问烈军属联欢晚会,各乡镇组织拜年团向烈军工属拜年,挂光荣匾和光荣灯,贴春联,写慰问信。1951年2月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月”活动,成立县拥军优属委员会,各区成立分会。当年参加拥军群众4万余人,拥军物资有畜禽90只,年糕1856公斤,黄酒150公斤,蛋、肉、鱼等副食品4191公斤,日用品361件;优属物资有大米14640公斤,鸡、肉、蛋、鱼等副食品946公斤,年糕432公斤,日用品79件,受慰问烈军属3338户、9227人。此后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均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驻军也展开爱民活动,支援地方兴修水利、夏种夏收、农机建设等。1957年驻军赠送抽水机2部、双轮双铧犁30架,支援劳力3万余工。1958年开始,县府组织各界人民春节慰问团,慰问驻军,赠送礼品;商业部门向烈军属、伤残军人优惠供应副食品;群众帮助烈军属搞清洁卫生。1971年安置随军家属工作20人。1978年后,拥军优属以小型活动为主,坚持勤俭务实,强调办实事,为驻军解决营房基地、子女入学、家属工作安排,帮助优抚对象解决房屋维修资金及物资和子女就业、疾病治疗等困难。1979年为军属平反冤假错案15起,协助部队平反冤假错案3起。1982年办理随军家属户粮迁移手续199人。1984年春节,县召开拥军慰问大会,并走访、慰问伤病员80人、烈军属2323户,赠送年画26000张,向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赠送补品。群众替缺少劳力烈军属挑水、砍柴、搞卫生,送慰问食品、副食品等2113公斤,现金1498元。1985年1月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联合向参加老山、者阴山作战69位镇籍指战员发信慰问,向家属赠送慰问品。
  1953年召开首次烈军属和优抚模范代表会议,评出白峰屺峙村、合岙乡虞炳章互助组以及21名个人为县优抚模范。1954年后又多次召开烈军属和荣誉复退转业军人代表会议,每次出席代表150~300人,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支前
  支援解放舟山战役 自1949年8月18日人民解放军发起大榭岛战役至1950年5月中旬舟山群岛解放,全县共动员支前民工49.7万工,征借粮食稻谷300万公斤、大米400万公斤、柴草350万公斤、筹集木头、门板等支前物资3.3万余件,毛竹、鹿柴、麻绳等4.7万余公斤,船只400余条;修复、养护璎(珞)穿(山)、大(碶)三(山)、镇(海)大(碶)三条长达35公里公路和20公里大道,保证军需物资运输,仅粮食即达1450万公斤、妇女制拥军鞋4457双。
  抗美援朝 1950年12月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全县提出捐献战斗机3架,其中工商界1架、农民2架,大炮1门;实际捐献人民币57.29亿元(旧币),高于购置飞机、大炮款数。1951年元旦,9万人参加抗美援朝游行,12万人在和平宣言上签名;三八妇女节有12万妇女参加反对美帝武装日本大游行;五一劳动节有14万群众参加示威游行,15万人为拥护“五大国”签订和平公约签名。1951年3月各界人民普遍订立爱国公约。全县8000余名青年报名参加人民志愿军,并在全县开展1000元(旧币)慰劳救济运动。至5月底,共捐献现金2.82亿元(旧币),实物折款225万元。
  支援国防建设 1951年5月动员民工累计1614人,支援舟山群岛国防建设两个月半,出工12万工,1166人立功受奖,占支前民工总数72.24%。其中10人立特等功,36人立一等功,127人立二等功,424人立三等功。是年11月,动员民工800人、石工50人,支援衢山修筑海防工事,为时4个月,共出10.2万工。1952年7月为修建庄桥机场,动迁庄市区梅堰乡二村群众移民;8月动员民工989人,支援机场修筑路基。1954年9月至1956年底,为铺设萧(山)穿(山)铁路宁穿段,成立慈穿线筑路指挥部镇海办事处,动员民工1600人,同时动员柴桥、大碶两区民船62艘,建立船运大队,共完成运输任务31280.7吨,运程184434公里,完成土方46.73万立方米,填土32.32万平方米,挖土27.4万立方米,远运土方116.63万立方米。1955年3月动员民工1700人,出工56100工,突击修建穿(山)白(峰)线国防公路。1956年抽调10万余工民力,完成山门、清水驻军基建工程和小港至大碶公路修建。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27~1991年有镇海籍革命烈士177名,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4名,抗日战争时期30名,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50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91名;在镇海牺牲的外籍烈士197名。
  建墓树碑 1949年5月至1950年底,有174名解放军指战员为解放镇海和舟山群岛牺牲在县境内(不包括无名烈士),由政府和人民就地予以安葬;1952年7月将二十二军六十五师一九三团二营15位烈士迁葬于江南乡东庙山麓,为县内首建烈士墓群。1953年清明节前后,柴桥、大榭、新碶等乡镇修建烈士公墓,并树烈士墓碑303穴。1952年3月河头乡十字路村人民在狮子山西侧建造烈士公墓,安葬新中国建国前牺牲21名烈士,树立高7米纪念碑一方。1966年县人委重建十字路烈士墓,移址于大同公墓第一墓园前山坪,并修置骨灰盒壁窗。墓园占地60平方米,碑高12.6米。1978年春,再次易地河头勤山村黄狼山麓建烈士陵园,占地44.7亩,投资20万元。革命烈士纪念碑高12米,灰白色花岗石贴面,镶原国防部长张爱萍1988年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1984年烈士陵园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室7间、160平方米,安置48位烈士骨灰盒,陈列170余位镇海籍烈士和194位在镇牺牲外籍烈士英名录及部分烈士遗像、遗物和事迹。至1985年,全县共建烈士陵园(墓园)14处,建造纪念碑(塔)11处,安葬烈士255名,各地散葬烈士墓29穴。
  发证列录 1952年起发给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并补办追认烈士手续31名。1983年3月向72名烈士直系亲属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1年5月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资料。1982年8月省民政厅编印《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入录镇海籍烈士125名。1984年9月县党史办公室和民政局编印《镇海英烈》第一辑,刊载胡焦琴、陈寿昌等9名烈士英勇业绩。后续编第二辑,刊载康友铨、朱宝庭等8位烈士业绩。
  瞻悼祭扫 每年清明节祭扫烈士墓,敬献花圈;有些单位和学校的党员、团员、队员在烈士墓前宣誓,接受革命传统教育。1979年后,每年前往祭扫者数千人。革命烈士纪念室建成两年来,接待瞻仰参观群众5万余人次。
  第四节 抚恤 优待
  1937~1945年民国政府对抗日军人征属曾采取优待措施,1945~1946年共征收优待谷14.2万斤,优待征属87名。1948年县政府向各界募款2.6亿余元筹建忠烈祠,调查抗日忠烈17人,制就烈士牌位5方,于9月入祀。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年12月庄市、龙山、城关三区调查有烈军属224户。1979年4月普查,全县优抚对象4558户、28070人。至1985年底,优抚对象10676户、20975人,占全县总人口4.2%;其中烈属72户、1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户、3人,病故军人家属35户、69人,现役军人家属1798户、4900人,在乡复员军人1012人,在乡退伍军人8480人,在职复退军人5867人,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军队、地方离退休人员302人。1954~1985年共支出优抚事业费503.1万元,占全县民政事业费总数47.28%。
  国家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抚恤条例,规定抚恤主要对象为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编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者。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1979年2月前作三次调整。1952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1980年6月又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提高烈士抚恤金标准。1985年规定:1980年4月1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受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增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增发四分之一,抚恤采取一次性发给办法。1963~1985年全县革命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130人,共支出一次性抚恤金41177元。
  现役军人、部队职工、民兵、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干部等因战、因公致残,给予伤残抚恤。按伤残情况分四等六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其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对二等以上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给予补助;行动困难者配置假肢、眼镜、手摇车等器械;对在乡一等伤残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者,月发护理费。此外,在分配工作、乘车坐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至1985年,全县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其中在乡47人,计一等2人,二等甲级14人、二等乙级38人,三等甲级75人、三等乙级99人,年支出抚恤金25734元。1963~1985年共抚恤伤残人员3706人次,支出伤残抚恤金19.45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解放初,优抚对象为无劳力、无依无靠者,除群众性代耕互济外,政府还采取临时救急、定期补助等措施。1953年前共补助烈军属4071户次,计大米6.44万公斤;1954年起改为补助现金。1957年起对孤老烈属除社队给予优待劳动日外,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定补的6户。1962年扩大补助对象至退伍老红军、生活困难的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的复退军人以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标准农村一般每人月5~9元,城镇每人月8~13元。1963年享受定补45户,1964年52户,1974年166户。1978年以后提高补助标准,改变办法,放宽条件。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252人,年补2.89万元;1981年定补305人,年补3.19万元;1982年定补347人,年补3.87万元,月人均9.3元。
  1985年1月起将烈属定补改为定抚,再次确定抚恤标准。是年享受定恤家属71人,月人均27.28元。在乡复退军人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14人,月人均16.07元。1962~1985年全县享受定补4332人次,支出金额40.41万元。
  群众优待 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对缺少劳力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等采取代耕、优待工分、发给现金等各种方式优待。1985年除现役军人家属继续享受群众优待外,其他对象改享国家定期抚恤。
  1951年2月实行代耕优待,方式有固定代耕、包产制、帮工队、轮工4种。是年享受代耕2223户,代耕9272亩。1953年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制,使享受代耕烈军属户秋后产量不低于一般农民。1951~1955年全县累计享受代耕达7018户,代耕土地33557亩。
  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无劳力或缺少劳力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由生产大队优待一部分劳动工分,保证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实际水平。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烈军属514户,占总户数28.7%。1957年优待329户、1452人,优待劳动工分15844工,户均41.8工。1958年优待标准为相当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以后优待户数和工分额逐步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少数队仍予优待。1979年享受优待烈军属共计2060户,优待工分127494工、现金52929元,户均优待工分61.8工、现金25.69元。1980年农村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49.8工,现金54.47元,相当于农村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四分之一左右。1981年9月县府决定提高优待标准为当地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二分之一。1982年全县435个大队全部实行优待,幅度增加较大,户均为200.6工。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分转为现金。1983年优待现金1485户、金额34.34万元,户均231元;优待工分70户,户均142工。当年冬季应征入伍战士262人,每人优待253元。1984年村优待改为乡(镇)统筹优待,边定兵边定优待,从对农业户单一优待改为普遍优待,实行“征、优、退”三位一体。是年享受优待1382户、现金34.61万元,户均250.4元。1985年起部分乡镇依据义务兵在部队服役表现,采取分等优待办法,凡立功、受嘉奖、超期服役均增加优待金额。是年享受优待1057户、金额30.63万元,户均289.8元。
  第五节 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0月至1957年,县内共接收复员军人2310名,安排工作500人,回农村生产1810人。回村后有410人担任农业社长、生产队长等职,其中24人当选为乡镇级领导。1958年尚接收72人,至此,志愿军复员工作基本结束。1958年起实行义务兵退役制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85年改革农村安置办法,在征兵入伍同时即安置为乡镇企业正式职工。是年85名农村入伍义务兵批准参军时均发给招工通知书。至1985年,共接收义务兵退伍战士11824人,其中复工复职和安置大集体以上单位4656人,回农村安置7168人。1963~1985年,下拨木材689立方米和部分钢材、水泥、砖头等建材,帮助无房及严重缺房退伍军人建房。1978年后,对原国家供应户下粮而未落实农业劳动的社供户退伍军人,照顾安置大集体单位,至1985年共安排221人。
  伤病残军人安置 回乡带病、带伤退伍军人,解放初期由村给予经济互济互助和代耕土地,政府予以临时救济。后由社队照顾轻便农活。1955年在大碶清水乡试办畜牧果林生产高级社,安置6人,政府拨给山地、房屋及款项。1957年安排14名伤、病残复员军人从事农村商业工作。1969~1973年安排67人至大集体单位,42人安置在社办企业。1978~1985年县安置评有伤残等级退伍军人55名,乡镇照顾安置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206名。
  复员干部安置1969~1976年共接收军队复员干部313人,其中安置城镇工作311人,回村参加农业2人。
  扶持复退军人勤劳致富 1980年后,对农村退伍军人安置从救济、补助转向扶持生产,给予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走勤劳致富之路。至1984年4月,全县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83户,成为专业户、重点户192户。
  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1982年以来,部队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1985年10月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是年接收军地两用人才退伍军人140人,推荐录用43人。
  志愿兵安置 1984~1985年接收退役志愿兵42人,均安置全民企事业单位。
  离退休安置 1957年开始办理退休安置。至1978年,属民政部门管理退休人员345人,年支退休金17.73万元。此后,按国务院规定,退休人员归本系统管理。至1985年,民政部门尚管理退休人员302人,年支出退休费24.7万元,1963~1985年共支退休费324.55万元,占同期优抚事业费总数66.58%。1981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1400平方米,安置26人,1983年安置9人,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三批44人,建、购住房2743.52平方米、附属用房.380平方米。1985年11月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工作人员6名。
  移民安置 1952年后,因国防建设征用土地1437.3亩,涉及居民1405户。根据政策规定,办理群众住房、坟墓等迁移赔偿手续,至1954年共移民257户,一般就近插队安置。1951年10月,宁波市部分码头工人和人力车工人因失业、半失业而分迁镇海安置计440户、1760人,落实农业生产。分给每人土地一亩半左右,并帮助解决住房家具。
  支宁 1959年动员批准两批共765名城乡男女青年支援宁复回族自治区,多被安置银川市区和郊区各企事业单位。后多数陆续返回原地。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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