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编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79
颗粒名称: 第九编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303-3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民政的情况。其中包括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婚丧改革等。
关键词: 镇海县 民政

内容

第一章 优抚 安置
  第一节 拥军
  1950年春节,县党政机关举行慰问烈军属联欢晚会,各乡镇组织拜年团向烈军工属拜年,挂光荣匾和光荣灯,贴春联,写慰问信。1951年2月全县开展“拥军优属月”活动,成立县拥军优属委员会,各区成立分会。当年参加拥军群众4万余人,拥军物资有畜禽90只,年糕1856公斤,黄酒150公斤,蛋、肉、鱼等副食品4191公斤,日用品361件;优属物资有大米14640公斤,鸡、肉、蛋、鱼等副食品946公斤,年糕432公斤,日用品79件,受慰问烈军属3338户、9227人。此后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均开展群众性拥军优属活动。驻军也展开爱民活动,支援地方兴修水利、夏种夏收、农机建设等。1957年驻军赠送抽水机2部、双轮双铧犁30架,支援劳力3万余工。1958年开始,县府组织各界人民春节慰问团,慰问驻军,赠送礼品;商业部门向烈军属、伤残军人优惠供应副食品;群众帮助烈军属搞清洁卫生。1971年安置随军家属工作20人。1978年后,拥军优属以小型活动为主,坚持勤俭务实,强调办实事,为驻军解决营房基地、子女入学、家属工作安排,帮助优抚对象解决房屋维修资金及物资和子女就业、疾病治疗等困难。1979年为军属平反冤假错案15起,协助部队平反冤假错案3起。1982年办理随军家属户粮迁移手续199人。1984年春节,县召开拥军慰问大会,并走访、慰问伤病员80人、烈军属2323户,赠送年画26000张,向二等以上伤残军人赠送补品。群众替缺少劳力烈军属挑水、砍柴、搞卫生,送慰问食品、副食品等2113公斤,现金1498元。1985年1月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联合向参加老山、者阴山作战69位镇籍指战员发信慰问,向家属赠送慰问品。
  1953年召开首次烈军属和优抚模范代表会议,评出白峰屺峙村、合岙乡虞炳章互助组以及21名个人为县优抚模范。1954年后又多次召开烈军属和荣誉复退转业军人代表会议,每次出席代表150~300人,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支前
  支援解放舟山战役 自1949年8月18日人民解放军发起大榭岛战役至1950年5月中旬舟山群岛解放,全县共动员支前民工49.7万工,征借粮食稻谷300万公斤、大米400万公斤、柴草350万公斤、筹集木头、门板等支前物资3.3万余件,毛竹、鹿柴、麻绳等4.7万余公斤,船只400余条;修复、养护璎(珞)穿(山)、大(碶)三(山)、镇(海)大(碶)三条长达35公里公路和20公里大道,保证军需物资运输,仅粮食即达1450万公斤、妇女制拥军鞋4457双。
  抗美援朝 1950年12月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全县提出捐献战斗机3架,其中工商界1架、农民2架,大炮1门;实际捐献人民币57.29亿元(旧币),高于购置飞机、大炮款数。1951年元旦,9万人参加抗美援朝游行,12万人在和平宣言上签名;三八妇女节有12万妇女参加反对美帝武装日本大游行;五一劳动节有14万群众参加示威游行,15万人为拥护“五大国”签订和平公约签名。1951年3月各界人民普遍订立爱国公约。全县8000余名青年报名参加人民志愿军,并在全县开展1000元(旧币)慰劳救济运动。至5月底,共捐献现金2.82亿元(旧币),实物折款225万元。
  支援国防建设 1951年5月动员民工累计1614人,支援舟山群岛国防建设两个月半,出工12万工,1166人立功受奖,占支前民工总数72.24%。其中10人立特等功,36人立一等功,127人立二等功,424人立三等功。是年11月,动员民工800人、石工50人,支援衢山修筑海防工事,为时4个月,共出10.2万工。1952年7月为修建庄桥机场,动迁庄市区梅堰乡二村群众移民;8月动员民工989人,支援机场修筑路基。1954年9月至1956年底,为铺设萧(山)穿(山)铁路宁穿段,成立慈穿线筑路指挥部镇海办事处,动员民工1600人,同时动员柴桥、大碶两区民船62艘,建立船运大队,共完成运输任务31280.7吨,运程184434公里,完成土方46.73万立方米,填土32.32万平方米,挖土27.4万立方米,远运土方116.63万立方米。1955年3月动员民工1700人,出工56100工,突击修建穿(山)白(峰)线国防公路。1956年抽调10万余工民力,完成山门、清水驻军基建工程和小港至大碶公路修建。
  第三节 烈士褒扬
  1927~1991年有镇海籍革命烈士177名,其中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2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4名,抗日战争时期30名,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50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91名;在镇海牺牲的外籍烈士197名。
  建墓树碑 1949年5月至1950年底,有174名解放军指战员为解放镇海和舟山群岛牺牲在县境内(不包括无名烈士),由政府和人民就地予以安葬;1952年7月将二十二军六十五师一九三团二营15位烈士迁葬于江南乡东庙山麓,为县内首建烈士墓群。1953年清明节前后,柴桥、大榭、新碶等乡镇修建烈士公墓,并树烈士墓碑303穴。1952年3月河头乡十字路村人民在狮子山西侧建造烈士公墓,安葬新中国建国前牺牲21名烈士,树立高7米纪念碑一方。1966年县人委重建十字路烈士墓,移址于大同公墓第一墓园前山坪,并修置骨灰盒壁窗。墓园占地60平方米,碑高12.6米。1978年春,再次易地河头勤山村黄狼山麓建烈士陵园,占地44.7亩,投资20万元。革命烈士纪念碑高12米,灰白色花岗石贴面,镶原国防部长张爱萍1988年题词“革命烈士永垂不朽”。1984年烈士陵园新建革命烈士纪念室7间、160平方米,安置48位烈士骨灰盒,陈列170余位镇海籍烈士和194位在镇牺牲外籍烈士英名录及部分烈士遗像、遗物和事迹。至1985年,全县共建烈士陵园(墓园)14处,建造纪念碑(塔)11处,安葬烈士255名,各地散葬烈士墓29穴。
  发证列录 1952年起发给烈士家属“光荣纪念证”,并补办追认烈士手续31名。1983年3月向72名烈士直系亲属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明书。1981年5月编写《革命烈士英名录》资料。1982年8月省民政厅编印《浙江省革命烈士英名录》,入录镇海籍烈士125名。1984年9月县党史办公室和民政局编印《镇海英烈》第一辑,刊载胡焦琴、陈寿昌等9名烈士英勇业绩。后续编第二辑,刊载康友铨、朱宝庭等8位烈士业绩。
  瞻悼祭扫 每年清明节祭扫烈士墓,敬献花圈;有些单位和学校的党员、团员、队员在烈士墓前宣誓,接受革命传统教育。1979年后,每年前往祭扫者数千人。革命烈士纪念室建成两年来,接待瞻仰参观群众5万余人次。
  第四节 抚恤 优待
  1937~1945年民国政府对抗日军人征属曾采取优待措施,1945~1946年共征收优待谷14.2万斤,优待征属87名。1948年县政府向各界募款2.6亿余元筹建忠烈祠,调查抗日忠烈17人,制就烈士牌位5方,于9月入祀。
  新中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全面开展拥军优属活动。1949年12月庄市、龙山、城关三区调查有烈军属224户。1979年4月普查,全县优抚对象4558户、28070人。至1985年底,优抚对象10676户、20975人,占全县总人口4.2%;其中烈属72户、11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户、3人,病故军人家属35户、69人,现役军人家属1798户、4900人,在乡复员军人1012人,在乡退伍军人8480人,在职复退军人5867人,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军队、地方离退休人员302人。1954~1985年共支出优抚事业费503.1万元,占全县民政事业费总数47.28%。
  国家抚恤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抚恤条例,规定抚恤主要对象为现役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列编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和批准为烈士者。抚恤分牺牲、病故两类,抚恤标准1979年2月前作三次调整。1952年前发抚恤粮,1953年后改发抚恤金。1980年6月又改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类,提高烈士抚恤金标准。1985年规定:1980年4月1日后牺牲的烈士,其一次抚恤金按烈士生前40个月工资计发;受军委、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者增发三分之一;二等功以上增发四分之一,抚恤采取一次性发给办法。1963~1985年全县革命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等牺牲、病故130人,共支出一次性抚恤金41177元。
  现役军人、部队职工、民兵、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干部等因战、因公致残,给予伤残抚恤。按伤残情况分四等六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实行终身抚恤,其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因战致残者略高于因公致残;对二等以上伤残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伤口复发时医疗、住院及伙食费经批准给予补助;行动困难者配置假肢、眼镜、手摇车等器械;对在乡一等伤残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者,月发护理费。此外,在分配工作、乘车坐船等方面给予优待照顾。至1985年,全县革命伤残人员228人,其中在乡47人,计一等2人,二等甲级14人、二等乙级38人,三等甲级75人、三等乙级99人,年支出抚恤金25734元。1963~1985年共抚恤伤残人员3706人次,支出伤残抚恤金19.45万元。
  定期定量补助 解放初,优抚对象为无劳力、无依无靠者,除群众性代耕互济外,政府还采取临时救急、定期补助等措施。1953年前共补助烈军属4071户次,计大米6.44万公斤;1954年起改为补助现金。1957年起对孤老烈属除社队给予优待劳动日外,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是年享受定补的6户。1962年扩大补助对象至退伍老红军、生活困难的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生产的复退军人以及无人供养的病故军人家属。定补标准农村一般每人月5~9元,城镇每人月8~13元。1963年享受定补45户,1964年52户,1974年166户。1978年以后提高补助标准,改变办法,放宽条件。1980年全县享受定补252人,年补2.89万元;1981年定补305人,年补3.19万元;1982年定补347人,年补3.87万元,月人均9.3元。
  1985年1月起将烈属定补改为定抚,再次确定抚恤标准。是年享受定恤家属71人,月人均27.28元。在乡复退军人继续享受定期定量补助114人,月人均16.07元。1962~1985年全县享受定补4332人次,支出金额40.41万元。
  群众优待 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对缺少劳力烈军属和革命伤残军人等采取代耕、优待工分、发给现金等各种方式优待。1985年除现役军人家属继续享受群众优待外,其他对象改享国家定期抚恤。
  1951年2月实行代耕优待,方式有固定代耕、包产制、帮工队、轮工4种。是年享受代耕2223户,代耕9272亩。1953年全面推行固定代耕制,使享受代耕烈军属户秋后产量不低于一般农民。1951~1955年全县累计享受代耕达7018户,代耕土地33557亩。
  农业合作化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农村无劳力或缺少劳力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复退军人,由生产大队优待一部分劳动工分,保证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社员实际水平。1956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烈军属514户,占总户数28.7%。1957年优待329户、1452人,优待劳动工分15844工,户均41.8工。1958年优待标准为相当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以后优待户数和工分额逐步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仅少数队仍予优待。1979年享受优待烈军属共计2060户,优待工分127494工、现金52929元,户均优待工分61.8工、现金25.69元。1980年农村义务兵家属户均优待49.8工,现金54.47元,相当于农村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四分之一左右。1981年9月县府决定提高优待标准为当地一个整劳力集体收入二分之一。1982年全县435个大队全部实行优待,幅度增加较大,户均为200.6工。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优待工分转为现金。1983年优待现金1485户、金额34.34万元,户均231元;优待工分70户,户均142工。当年冬季应征入伍战士262人,每人优待253元。1984年村优待改为乡(镇)统筹优待,边定兵边定优待,从对农业户单一优待改为普遍优待,实行“征、优、退”三位一体。是年享受优待1382户、现金34.61万元,户均250.4元。1985年起部分乡镇依据义务兵在部队服役表现,采取分等优待办法,凡立功、受嘉奖、超期服役均增加优待金额。是年享受优待1057户、金额30.63万元,户均289.8元。
  第五节 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10月至1957年,县内共接收复员军人2310名,安排工作500人,回农村生产1810人。回村后有410人担任农业社长、生产队长等职,其中24人当选为乡镇级领导。1958年尚接收72人,至此,志愿军复员工作基本结束。1958年起实行义务兵退役制度,做到“妥善安置,各得其所”。1985年改革农村安置办法,在征兵入伍同时即安置为乡镇企业正式职工。是年85名农村入伍义务兵批准参军时均发给招工通知书。至1985年,共接收义务兵退伍战士11824人,其中复工复职和安置大集体以上单位4656人,回农村安置7168人。1963~1985年,下拨木材689立方米和部分钢材、水泥、砖头等建材,帮助无房及严重缺房退伍军人建房。1978年后,对原国家供应户下粮而未落实农业劳动的社供户退伍军人,照顾安置大集体单位,至1985年共安排221人。
  伤病残军人安置 回乡带病、带伤退伍军人,解放初期由村给予经济互济互助和代耕土地,政府予以临时救济。后由社队照顾轻便农活。1955年在大碶清水乡试办畜牧果林生产高级社,安置6人,政府拨给山地、房屋及款项。1957年安排14名伤、病残复员军人从事农村商业工作。1969~1973年安排67人至大集体单位,42人安置在社办企业。1978~1985年县安置评有伤残等级退伍军人55名,乡镇照顾安置带病伤回乡退伍军人206名。
  复员干部安置1969~1976年共接收军队复员干部313人,其中安置城镇工作311人,回村参加农业2人。
  扶持复退军人勤劳致富 1980年后,对农村退伍军人安置从救济、补助转向扶持生产,给予物资、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走勤劳致富之路。至1984年4月,全县优抚对象勤劳致富183户,成为专业户、重点户192户。
  推荐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1982年以来,部队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1985年10月县成立军地两用人才介绍所。是年接收军地两用人才退伍军人140人,推荐录用43人。
  志愿兵安置 1984~1985年接收退役志愿兵42人,均安置全民企事业单位。
  离退休安置 1957年开始办理退休安置。至1978年,属民政部门管理退休人员345人,年支退休金17.73万元。此后,按国务院规定,退休人员归本系统管理。至1985年,民政部门尚管理退休人员302人,年支出退休费24.7万元,1963~1985年共支退休费324.55万元,占同期优抚事业费总数66.58%。1981年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1400平方米,安置26人,1983年安置9人,至1985年共接收安置三批44人,建、购住房2743.52平方米、附属用房.380平方米。1985年11月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备工作人员6名。
  移民安置 1952年后,因国防建设征用土地1437.3亩,涉及居民1405户。根据政策规定,办理群众住房、坟墓等迁移赔偿手续,至1954年共移民257户,一般就近插队安置。1951年10月,宁波市部分码头工人和人力车工人因失业、半失业而分迁镇海安置计440户、1760人,落实农业生产。分给每人土地一亩半左右,并帮助解决住房家具。
  支宁 1959年动员批准两批共765名城乡男女青年支援宁复回族自治区,多被安置银川市区和郊区各企事业单位。后多数陆续返回原地。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1934年遇特大旱灾,宁波旅沪同乡会筹拨赈米1830石,分赈97个乡镇,受赈灾民4957人;同时以9000石大米举办平粜。1940年大碶王贺乡平粜,受济1000余人;设施粥厂,受济700余人。1945年旱灾,省社会处拨赈款10万元,赈柴桥区8.5万元,长山区1.5万元;柴桥区各界举办每户一饭运动,募集稻谷3311.5斤、米3918斤、薯丝2701斤、钱款98550元救济灾民。
  1949~1985年遭受不同程度灾害有23年,倒塌毁损民房12000余间,死伤500余人,政府均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1949年7月强台风袭击,10月暴雨成涝,海水倒灌,又遭国民党飞机多次轰炸,毁屋伤人加上失业人口,受难人口近万。人民政府提出“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的救济”救灾方针,7月,组织群众2万余人,出工5万余工,修复海塘8711丈,完成土方10万立方米;10月,县成立支前善后生产救灾委员会,办理救灾工作,并由宁波旅沪同乡会组织家乡惨遭轰炸救济委员会向社会各界募捐。是年,共发放社会救济粮大米11.43万斤、现金1.74亿元(旧币,值购稻谷50万斤)、杂粮5.5万斤、衣服6286件,共救济20960户、83840人。1950年3月改设县生产救灾委员会,贯彻生产渡荒政策,开展互助互济、社会募捐,帮助解决种籽、肥料、工具等各种困难;宁波专署拨急赈大米5万斤。到10月止,共下拨救灾稻谷91918斤、现金达34636万元(旧币),宁波旅沪同乡会捐募3.3亿元(旧币),宁波旅港同乡会捐募2000万元(旧币);同时下拨秋贷粮万斤、棉籽种21万斤、稻种90953斤、饼肥124924斤、化肥197821斤,帮助解决7000余农户34000亩稻、棉种子和肥料困难。是年,政府用以工代赈方式拨大米80万斤,动员民工21000人兴修水利。1950年11月为赈济皖北灾民,成立县劝募寒衣分会,至年底募得寒衣6197套以及部分粮食等,折合人民币2.48亿元(旧币)。1952年共发放救济粮29.3万斤、人民币41761万元(旧币)。人民银行发放农贷723304万元(旧币);棉区贷肥37.7万斤,预购米52.8万斤。1956年8月1日和9月初两次强台风过境,暴雨成灾,全县受害严重,县成立生产救灾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全力支援灾区。省委、省人委、宁波专署组织慰问团至县慰问。至11月共发救济粮款21万元,以工代赈53万元,捐助衣服8220件,被子、鞋等2480件,自上海、杭州等地捐募衣服7000余件,受济6000多户,有3838户缺粮灾民受济口粮3个月,2231户缺房灾民受济修建住房3821间。县人民银行发放贷款18万元,并组织非灾区信用社资金11万元支援灾区,财税部门减免公粮207.9万斤。当地驻军抢险保塘,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并捐赠人民币共计5969元、大米900余斤和衣服等支援灾区。
  第二节 社会救济
  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以地方慈善团体为主,政府协助举办,有赈济、平粜、施医、施药、施粥、施衣、施棺、收埋等项目。
  1946年省善后救济分署进行冬令救济,下拨面粉1.7吨、食米3.4吨、豆粉30箱、新棉衣300件、棉衣300套、棉花225斤。在城区开设食厂施食,历时两月,受济贫民312人;发放赈款法币1100万元,救济300人。12月省分署又拨炼乳171箱25听,救济营养不良小学生。1948年提拨积谷500石,办理冬赈施米;又发动冬令拨赈万元募款运动,募得法币8111.1万元,制发棉背心1020件,每乡镇30件;提拨积谷600石,办理施米,在城区开设施粥厂,受赈贫民246人。
  解放后,政府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以及遭受意外事故困难户,及时给以社会救济或扶持。自解放至1985年,全县共支出各类救济费560.8万元,大米62.24万公斤,有28.45万户次、67.48万人次得到不同程度救济。对农村孤老残幼贫困户,采取春、夏荒急赈和发动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互济等办法解决。农业合作化后,采取集体供养辅以国家救济。1978年后,动员社会力量扶贫,帮助贫困户发展农副业生产,逐步达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分定期、临时两种,1963~1985年共发放农村社会救济费275.1万元,占社会救济费总数65%;其中困难户救济108721户次、266625人次,共170.49万元;“五保户”救济16756户次、21322人次,共34.36万元;其他扶贫、敬老院建院补助等70.24万元。合计农村受救济171442户次、371902人次。
  孤寡老人供养 1956年135个高级社对无依无靠、无劳力社员实行“五保”(保吃、穿、烧、教、养),年供400斤稻谷、80把稻草,无劳力者月给零用钱。1957年全面推行“五保”制度,保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1958年公社化时,开始出现集体供养形式。各公社办敬老院,是年入院老人173人。1963年“五保”对象1302户、1532人,占农业总户数2.1%、总人口0.55%,全年供给粮食54.68万斤、稻草45.50万斤、零用钱1.26万元、食油420斤,添置衣被85件,折合现金7.39万元,人均年供给48.23元。1980年全县享受“五保”904户、915人,人均99.38元,国家救济7000元。1982年农村全部实行“五保”,标准相当于当地一般社员实际生活水平,“五保户”945户、969人,集体供给12.07万元,年人均132.49元。1983年人均供给151.31元,户救济棉被1条,次年夏,户发蚊帐1顶。
  扶贫 1964年县拨救济贷款1.32万元,又转发省拨低息贷款5万元,贷放474户困难户,饲养猪、羊3000余头,大多当年获益。1979年12月在昆亭、江南两公社开展规划扶贫试点。1980年有21个公社、158个大队开展扶贫工作。1983年底开展扶贫乡镇28个,规划扶贫1328户,已脱贫404户。扶贫中安排社队企业工作224人,分工分业照顾240人,扶持发展家庭副业140户,县下拨扶贫款2.74万元,集体减免超支款3560.24元;减免学费344人,减免医药费3.13万元,帮助修建房屋94间。1985年全面开展扶优(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扶贫,至年底,累计扶优、扶贫2617户、8402人,已脱贫616户,成为专业户302户。
  精减退职人员救济 1963年7月,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直系亲属依靠的全民所有制退职职工,根据规定条件,按本人原工资30%给予救济,1964年12月起改为40%,医药费补助三分之二。1963~1985年享受定期救济精减职工128人、22788人次,临时救济4168人次,累计救济26956人次,救济金额47.56万元。
  在乡“三老”补助 1985年4月起,对革命老根据地在乡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以其对革命贡献和目前家庭情况酌情补助,分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每月每人10~20元;临时于年终一次性补助,金额50~100元。全县19个乡、镇有“三老”对象,符合享受补助151人,其中85人享受定期补助,年支出补助费1.67万元。
  城镇社会救济 救济对象为孤老、多子女、缺劳力困难户、主要劳动力患病户、城市精简回乡生活困难职工等。1963年底,城关、柴桥享受救济370人、1718人次,金额8705元。1979年城镇社会救济单独列项,救济面占社会困难户70~90%,至1985年城镇社会困难户累计达1876户、4397人,享受定期或临时补助累计16565人次、金额6.52万元。
  其他救济 1954年1月开始对城镇贫病居民办理冬令救济,以后逐步扩至全县贫苦农民。1955年救济212人次,支出救济费3888元。1955~1985年共救济4033人次,支出救济款33.8万元。60年代初期,曾改为救济实物及一部分票证。
  1953年下拨各区淡水渔民生活困难救济款4310元。1972~1985年对2名麻风病人治疗期间进行32次生活救济,救济金额5364元。1963~1985年发放冬令救济金25.3万元,制成衣、被等54556件,共计救济38927户次、43611人次。1980~1983年对社会上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人员,拨救济款5000元。
  第三章 社会福利事业
  民国初期社会慈善事业大都由热心公益绅商资助举办,设有育婴堂、养老院、孤儿院、施药所、代葬所等,堂院多借办于庙堂寺宇,少数自置房地产。1928年县设救济院后,育婴堂、残老院改为育幼、养老、代葬所,年经费开支约2.8万余元,多赖社会捐募解决。抗战时期大部分停办。1940年7月日军登陆镇海,大肆烧杀,唐爱陆、李善祥等在东冈碶一带设立难民救济所,又在茅洋山寺设难童教养所。抗战胜利后有所恢复,1948年县有公立救济院1处,下设安老、育幼、施医、施药等所,年施济2000余人次;私立救济机构13处,年施济2500余人次。1949年3月全县尚有救济院1处,育幼所3所,安老、育婴、习艺所各一,代葬所3处。
  1945年由旧东管、西管、前绪三乡旅沪绅商发起组织三乡公益堂,办事处设团桥,除施材、收暴尸、施医、施药外,还营建蓬莱公墓,修竣万弓塘,疏浚周林港大河,辟贵胜新闸,铺补道路,修复桥梁,测量县道。境内慈善组织,解放后均自行解体。
  第一节 民政福利生产
  1958年8月在城关镇创办生产自救性质的龙德袜厂,安排烈军属、复退军人26人;大碶镇、霞浦乡办盲人草绳厂,职工75人。1959年骆驼办胶木厂,清水浦、紫石等地办盲人工厂。1960年初,城关龙德袜厂并入镇办城关回纺厂。1962年8月邬隘、紫石盲人工厂和霞浦居民草制品厂建立,共有职工81名,其中盲人34名。1963年底,全县有复员军人生产自救小组和盲人工厂各1家,职工61人,其中“四残”(聋、盲、哑、四肢残缺)人员26名。1965年办塔峙盲人草包厂、霞浦公社盲人铁砂小组,共11人,不久停办。“文化大革命”期间,大多厂组停办。
  1972年3月生产自救性质的城关五星综合社转为综合厂,为民政系统首家大集体性质福利工厂,1975年7月转产橡胶产品,更名镇海橡胶制品厂。1973年9月高塘公社社办福利厂改镇海县电器胶木厂。1975年9月改名县汽车附件厂。1975年7月兴办大同公墓职工家属工厂。1981年4月新建大同模具塑料厂,1983年12月停办。1984年10月建立民政工业公司,加强对福利事业领导。至1985年,民政局所属全民和大集体福利厂3家,共有职工210名,其中“四残”人员68名。当年产值148.9万元,利润5.09万元。1984~1985年销售总额90.95万元,利润5.27万元。
  1984年12月峙头乡办起县内首家乡属福利工厂——峙头胶木塑料厂、职工22人,安置“四残”人员8名。1985年起先后兴办郭巨日用五金塑料厂、霞浦儿童用品厂、河头鸳鸯化妆品厂、邬隘软木垫片厂、梅山福利电器厂、骆驼水泥预制包装厂、大碶电器零件厂、长山电线厂、湾塘福利塑料厂、澥浦电机配件厂、庄市福利厂(后改庄市电控厂)和大榭华光灯泡厂,合原转产塔峙、柴桥福利厂。至1985年底兴办乡镇福利厂15家。县民政局补助资金4.85万元,借款1万元,贷款29.5万元,当年贴息2.16万元,1987年全部投产。共有职工692人,其中“四残”人员256名;有固定资产220.5万元,流动资金197万元;年产值693.88万元,利润62.65万元。
  第二节 福利院 敬老院
  1982年4月在三山龙潭岙建立镇海福利院,由原边防哨所营房改建。主要收容住城关、柴桥、大碶、骆驼四集镇乞丐、呆傻和轻度精神病患者,有管理人员4名。至1985年底累计收容36人,其中自费10人。
  1958年7月在镇南乡试办“五保幸福乐院”,后改敬老院,集中供养农村“五保”老人。至年底全县有敬老院6所,供养老人173名。60年代中期除城关外其余陆续停办。80年代初期,有条件乡镇又建立一批敬老院。至1988年8月,已建敬老院12所,总投资60.64万元,占地14691平方米,建房206间,有床位227张,入院老人175名,其中自费11人,有工作人员44人。敬老院内置有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等设备及蔬菜基地10.51亩。
  城关镇敬老院 1958年11月建于八里桥左侧,入院老人12人,自费寄养7人,月人均生活费8元。次年移至西河塘白家门头,1962年移至陈衙弄,入院16人。1979年民政局拨款3万元,翻建水泥结构两层楼房,1980年竣工,入院增至22人。港胞陈志耀捐赠彩电、洗衣机、缝纫机各1台。1987年9月夏金生福利院建成后,城关敬老院停办。
  骆驼镇敬老院 1984年12月建成于团桥村刘杜,投资6万元,建房20间,床位22张,入院17人。
  庄市镇敬老院 1984年4月改建于万加中学旧址,建房16间,床位27张。1986年入院25人。
  澥浦镇敬老院 1984年12月筹建,原称觉渡乡敬老院,1985年3月改现名。位澥浦镇方针村,总投资6万元,有房屋24间,床位15张,入院10人。
  會范镇敬老院 原称湾塘乡敬老院。1984年10月设于三合村原湾塘乡政府办公楼底层,投资5万元,实用12间,床位16张,入院10人。
  大模镇敬老院 在大硬镇前宋村,1983年8月改建。有木结构楼房及侧屋偏屋35间,床位40张,设活动、接待、会议室,入院24人。
  郭隘乡敬老院 1984年11月建于鄂隘乡莘丰村,投资5万元,占地面积2580平方米,建房31间,床位32张。1986年12月入院24人。
  柴桥庆恩安老院 1985年8月筹建于柴桥镇芦江北路30号,由港胞沈炳麟资助8万元,民政局拨2万元,镇自筹4万元,建两层楼房2幢19间,床位25张。1986年6月入院19人。
  紫石敬老院 1985年9月建于紫石乡高村王家山,建房24间,床位30张,总投资10万元。1987年2月入院20人。
  郭巨鎮敬老院 位郭巨北门外路亭村小涂奇,建房20间,床位30张。1985年9月入院14人。
  峙头乡敬老院 位峙头乡盛布村,有三层楼房1幢,改建14间,设床位30张。1985年1月入院8人。
  夏金生福利院 1986年开始筹建于城关镇西门新村,总投资46万元,其中港胞陈志耀捐资23万元,当地政府筹款23万元。1987年9月建成,占地4362平方米,建筑面积1438平方米,有主楼2幢,房间37间,床位48张,生活设施俱全,有康复室、活动室、保管室、会客室、办公室等。并以陈志耀岳父的名字作为院名。第一批入院26人。以“五保”老人为主,兼收社会自费寄养老人。以后人数续增,配工作护理人员11名。1988年评为省先进福利院。
  第四章 婚丧改革
  第一节 婚姻法实施
  1951年各乡村普遍学习宣传《婚姻法》。1953年3月成立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2327人,广泛开展宣传,受教育妇女60%。是年办理婚姻登记1792对,经调解离婚914对,童养媳回娘家134人,寡妇改嫁143人。自由恋爱、新式结婚形成风尚,出现新型和睦家庭和模范夫妻。
  195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公布《婚姻登记办法L1956年全县批准结婚登记1572对,复婚5对,准予离婚登记101对。
  70年代后期,结婚登记数逐年上升,1978年准予结婚登记4108对,1980年5154对。1981年元旦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鼓励晚婚晚育。1978~1985年准予结婚登记39286对,其中恢复结婚88对;准予离婚登记634对,调解不离763对,转法院处理290对。
  1977年开始办理外国侨民,华侨、港澳同胞与境内公民结婚登记手续。是年办理1对,以后每年有4~6对,1981年9对,绝大部分为港澳同胞。至1985年共办理涉外婚姻结婚登记42对、离婚登记1对。
  第二节 丧葬改革
  解放前习俗行土葬,重殓厚葬,充斥封建迷信,如做坟看“风水”,死后做道场,出殡披麻戴孝,殷富户石制坟圹,精雕墓碑等等。
  1935年(民国24年)董杏生等曾创建蓬莱公墓于庄市周林,占地30亩;1947年海角乡绅富创建万寿公墓于后施万寿巷,占地10余亩。现均废。
  解放后宣传改变旧殡葬习俗,50年代中期开始提倡火化,改革土葬。1953年起,部分乡村利用荒山瘠地建集体公墓,改变随意乱葬,占用耕地陋俗。60年代中期,干部病故后始行火葬,提倡简朴办丧事,以开追悼会代替发丧送葬,送献花圈代替焚香摆供,佩戴黑纱代替披麻戴孝。
  1978年贯彻中央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积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旧丧葬习俗,节约办丧事。1983年中共镇海县委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要求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带头实行火葬,简办丧事。1987年5月按分步实施殡葬改革要求,提出目前实行火化对象为国家机关、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及城关地区学校教师、医务工作者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厂长;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率先倡导。
  1951年由河头乡十字路村将240亩机动山辟建为大同公墓。1952年10月辟第二、第三墓园,1954年11月划属镇海县管理,改为地方国营。1956年辟第四、第五墓园。1957年接管庄市蓬莱公墓。1958年接管小港王家溪口公墓。10月神钟山公墓从余姚县划属镇海,在河头设立大同公墓总管理处。1985年底总管理处下设神钟山、第二、第四、第五等4个墓园,有建墓山地1784亩,职工63人,已建墓穴77454座,其中骨灰墓9865穴。
  60年代以来,沿山各地大队筹办一批集体公墓,有澥浦息云山、河头回峰岭、小港红联竺山头、陈山、长山桥、邬隘灵峰山和霞浦杨木等处公墓。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镇海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