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编 公安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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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镇海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13420020230000152
颗粒名称: 第八编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631;D926.1
页数: 12
页码: 293-304
摘要: 本编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司法和人民公安、检察、法院以及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涉及了机构、主要活动、打击反革命和刑事犯罪、治安管理、户口管理、看守劳改、消防、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审判制度、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申诉复查、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和民事调解等方面。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镇海县

内容

第一章 民国司法
  第一节 机构
  警察局 公安局 宣统元年(1909)八月始设县警察所,置巡官1员,巡长4名,巡士40名。1912~1913年(民国元年至2年)先后设澥浦、庄市、大碶、柴桥4警察分所。有县及分所所长5名、巡长12名、巡士132名。1929年改称县公安局,各乡警察分所改称公安分局,设局长1名、分局长4名、巡长14名、警察157名,有枪械92支。1935年改为县府第三科,1937年复改县警察局。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县警察局下设侦缉队、督察处、司法行政科、总务及庄市、龙山、大碶、柴桥4个警察所,每所置所长、巡官各1名。1947年又设璎珞、新碶、白沙、团桥、澥浦5个分驻所,各置巡官1名。全县有警察143名。县局设有刑警队、督察处、司法行政科、总务科。解放前夕撤销各分所,警士集中县城;县城解放时,全部官警撤逃梅山,旋逃舟山。
  法院 民国伊始,设初级审判厅。1913年改审判厅为审检所,次年撤销。1936年设县司法处,1941年镇海沦陷后解体。1945年10月复建县司法处。1947年11月改建镇海地方法院,隶属省高等法院鄞县分院。县地方法院由法院、检察处两部组成,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任公诉检察。
  武装警察队 1946年11月由警察队、自卫队改组为保警中队,设3个分队。次年有警员120人,其中警长12名、警士108名,配机枪9挺、步枪57支,1948年并入县自卫中队。
  监狱 1917年在县署西侧改建监狱1座。1947年4月在原校士馆旧址新建监狱1座,有监房17间。
  律师事务所 1930~1949年,先后有刘邠、丁继仑、赵连法、刘凤联、邬履祥等设个人律师事务所。
  附:汪伪县警察局、公安局 1941年4月后,汪伪县自治会下设公安科,是年11月升警察局,次年改称公安局,驻胡亨房。下设特务科、侦缉总队、水警队、武装警察队等,纠集警特武装220余名。1944年伪县政府又设政治保密局,专事特务活动。1945年9月日本投降时县警察局尚有巡警19人、警士109人。
  第二节 主要活动
  禁赌 民国政府规定禁止赌博。县内警察常以捉赌为名,行敲诈勒索之业,且不敢碰及权门与官宦,因此禁而不止。
  禁毒 1912(民国元年)2月浙江军政府都督公布鸦片禁令。是年全县铲除烟苗100亩。1928年8月设县戒烟院所,由公善、同泽、回春3医院代办。半年内施戒男33人、女4人,全年戒除152人(男146人)。1929年全县吸毒72人,售卖毒品2人。1931年又铲除北乡烟苗100余亩。1946年10~12月进行烟民登记、烟毒检查。1947年4月县成立禁烟协会,登记、查获烟民35人,后判刑10人,其中1名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豪门官府吸毒者依然禁而不绝。
  缉盗 地方警察所偶尔参与报警缉盗任务,如1929年3月11日4名武装匪盗抢劫大碶恒祥当铺,经警察围捕,击毙3名,缉获1名。1947年4月13日凌晨,3名土匪在下邵江桥头丁家劫持回乡扫墓的上海信大祥绸布庄业主丁大富至灵峰山关押,致函勒索20万美元赎款。15日凌晨,璎珞警察分署所巡官率警察5名上山营救。枪战后俘获土匪2名,缴获短枪2支,丁大富被救脱险;而该所巡官却因“擅自行动”于同年6月被撤职。
  户籍管理 按照南京国民政府关于户口调查的通令,1928年6~8月进行人口调查。1935年后,户口调查内容为是否蓄辫、种痘、思想倾向、有无异动、生计状态、素行善恶、家族感情、交际之人、人们舆论等10项。1947年召开县户政会议2次,举办户政讲习会,集训乡镇公所户籍干事,建立户口登记簿,进行户口总校正。1948年制发国民身份证,至年底,全县共发174548张。
  “清乡、剿共” 1945年后,县警察局下设刑警队和侦缉队,并将原警察队和自卫队组建为保警中队,专司境内“清乡、剿共”事宜。1946年后,户籍管理主要为“抽丁”和“防共”服务,并多次突击检查户口。1947年11月县警察局制订旅店管理规则,除禁止奸宿、聚赌、吸毒外,特别强调发现可疑人员(指中共人员)必须立即报告。刑警队、侦缉队等四出收集中共地方组织和武装人员活动情报,进行搜捕迫害。
  第二章 人民公安
  县公安局成立于1949年6月底,下设侦察组、审讯股。次年4月改设侦察股、治安股、审讯股、看守所。7月设秘书室和柴桥、澥浦、郭巨派出所。1953年4月成立城关派出所,6月建水上派出所。1958年末县市合并期并入宁波市公安局,郭巨、澥浦派出所撤销。1963年重建县公安局。1965年6月建大碶、骆驼派出所。1967年9月公、检、法实行军管。1968年4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镇海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组成立,同时县革委会建立人民保卫组。1973年5月恢复县公安局。1976年9月设郭巨边防派出所,1977年7月建城北派出所。1978年9月和12月分别成立城南、城西派出所和交通民警中队。1980年2月建立北仑港派出所。1981年1月建立三山边防派出所。1983年3月改1524工地派出所为郭巨派出所,8月重建澥浦派出所。1985年时县公安局下设政保、治安、预审、秘书、消防、政工等5科和刑侦队、交警队、看守所及城关、城西、城南、城北、骆驼、澥浦、大碶、北仑港、柴桥、郭巨派出所与郭巨、三山边防派出所。
  1950年5月成立公安队,有人员18名。1951年底增至68名,分2个排5个班。1955年7月改为县武装警察中队,1966年11月改为县中队,归县人武部领导。1975年12月起复为县武警中队。
  第一节 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
  反动党团登记 1950年12月11~20日,对反动党团和军、政、宪、特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共登记529人。同时缴获一批武装匪特名单及委派令326张、手枪1支、手榴弹2枚。
  镇压反革命 解放初,县内匪患严重,对抗人民政府,杀害解放军、基层干部及群众,抢劫财物,敲诈勒索,强征粮食。1950年七八月间,海匪潘礼部在峙头洋抢劫支前粮船,杀害郭巨8村、11村干部,威胁吊打群众,控制沿海部分村庄。一些反动会道门头子、恶霸造谣惑众,有的匪特还打入基层政权破坏捣乱。按照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于1950年11月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杀、判一批罪大恶极而又抗拒交代的反革命分子。运动至1953年9月结束。
  例:邱友三,诸暨县人,40年代前期曾先后任国民党县政府长山、庄市区区长兼区自卫中队队长,顽固反共。1945年9月杀害庄市区抗日江防队队长中共党员赵玉卿等2人,并剁耳砍头示众;将一情报员严刑拷打后装入麻袋,沉于海底。枪杀三五支队干部及民兵、群众8名,纵火焚毁曾驻三五支队的万嘉乡后方塘东民房60余间,抓捕胁迫庄市区抗日民兵及军属400余人写坦白书,罚令在烈日下跑步。1949年解放后潜逃上海。1952年9月逮捕,12月依法处决。
  例:桂小毛,万嘉乡人,曾参加汪伪军,被国民党政府判处无期徒刑。宁波解放前夕被释放,即投靠国防部青年救国团闽浙沿海义勇总队第一支队为匪。1949年7月纠合4名匪徒枪杀路过人民解放军指导员1名,并将同行1名战士及2名家属押至姚墅岙日新庵枪杀;后又杀害群众4名,敲诈勒索,无所不为。1950年被依法处决。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初,境内一贯道、同善社、无为道和中教道义会等反动会道门头子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破坏社会治安。1952年9月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县政府发布取缔通告,采用罪证展览、巡回演出、道徒现身说法等形式,揭露反动会道门罪恶,以管训、逮捕、登记、查封、退道等措施加以摧毁。至1953年8月,全县大小坛堂全部封闭,道徒基本退道,对2名罪大恶极的道首判以极刑,同时缴获黄金556两、银子632两、银洋、银角13887枚,手枪、刀矛16件。县内主要反动会道门情况:
  一贯道 县内主要有明礼坛、宁波明光坛直属、宁波集贤坛等3个系统。1942年明礼坛在县城设立佛堂,1945年改称“忠恕慈济会”,以施医、施药、开办小学等名义公开活动,扩建组织,道徒分布全县。1943年宁波明光坛直属在后施设立荣光分坛,1944年在贵驷、团桥共建分坛18个;另一支在柴桥、郭巨设立15个分坛。1944年宁波集贤坛分别开办庄市集贤坛、江南慈慧坛,后有分坛25个;1947年在邬隘、柴桥开办仁善坛、基德坛等,共有分坛24个。一贯道在县内有大小坛堂485处,有点传师169人,家坛主、三才等一般道首1217人,道徒15964人。
  同善社 1918年在镇海设立分社,各乡设事务所。1924~1926年最盛。1927年被当局通令取缔。1947年后在庄市、大碶、柴桥、霞浦、昆亭、郭巨设7个分社,有大小坛堂73处,首事及五层以上道首36人,一般道首184人,道徒3595人。
  无为道 起源于明正德年间,立“三皈五戒”,总领导称“相公”,下称“总敕”、“当头”、“堂生”等,供奉“天地君亲师”牌位。约在清嘉庆道光年间传入柴桥岭下一带。民国时,柴桥总敕李国在掌管坛堂30余处,分布县内及鄞县、宁海、上海等地。至解放前全县有无为道坛堂31处,大小道首325人,道徒1208人。
  大佛教 始于宣统二年(1910),在郭巨东门外朱家设立坛堂,供奉无极圣母牌位,亦称圣母教,民国后期已传入柴桥、大碶等地。因对教徒传经,男女夜宿同盖一条大被,亦称“大被教”。
  中教道义会 1929年初创,1936年在上海开设佛堂,办中教道义会。抗日战争期间传入宁波,设立分会。镇海成立支会,有坛堂1处,当家以上道首2人,一般道首4人,道徒160人。
  第二节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解放初期,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剿匪肃特、镇压反革命活动结合进行,并采取专业侦破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断提高干警业务素质,逐步加强技术装备。1954年发案58起,破38起,破案率65%。1961年发案36起,破25起,破案率70%。1963年发案99起,破73起,破案率73%。
  1973年以来,多次开展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年9月27日晚,全县开展治安大检查,查获各种违法犯罪人员30名。1975年发案146起,破108起,破案率74%。1977年2~12月,又开展4次治安大清查。1981年12月开展集中打击流窜犯活动,共设巡逻组54个,设卡224处,查旅社54家,抓获流窜犯9名。1983年8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至次年7月15日全县开展3次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摧毁一些犯罪团伙,使犯罪分子受到震慑,刑事案件发案数显著下降。1983年发案264起,破194起,破案率73%,损失财物折款10.25万元,缴获财物计款5.65万元。1984年发案122起,破64起,破案率53%。
  第三节 治安管理
  治保组织 1951年始建,至1954年全县有治保组织90个、治保人员725名。1955年结合整社发展治保组织,全县建治保委员会19个、治保小组110个、治保人员1714名,其中115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均设有治保人员,是年评出治安模范18人。1964年训练治保主任530名、治保委员634名,整顿治保组织115个,清退不合格治保人员199名。1972年全县有治保组织647个,其中生产大队447个,街道6个,企、事业单位194个,共有治保人员2389名。1979年治保委员会533个、治保人员2584名;1984年有治保组织789个、治保人员2732名。1985年有90%以上村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
  1974年始建联防组织,主要集镇由各企事业单位轮流派人值班、巡逻。1980年后建治安联防队。1984年各乡镇共有治安联防队31个、队员211名。
  禁毒 解放初,全县有贩毒者53人、吸毒者185人。1952年7月调查,尚有贩毒者43人、吸毒者47人。同月成立禁毒委员会,严禁吸毒、贩毒。8月逮捕2人,管训12人,缴获鸦片9.6两、白粉0.7两、烟枪6支、烟灯6盏。此后境内吸毒杜绝。
  禁赌 解放后的20余年间赌博基本禁绝。1974年后复行兴起。1981年逮捕赌头、赌棍5名。1982年1月开展禁赌工作,举办法制学习班50期,开群众大会24场,逮捕3名,治安拘留22名,缴获赌具128副。1983年全县张贴禁赌布告,举办禁赌学习班82期。1985年间赌博活动仍有发生。
  内保工作 为确保重点工程建设安全,1980年列入内保单位112个,有职工23012人。1981年有56个单位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是年内保系统共发案62起,破41起,破案率66%。1985年镇海发电厂、石化三公司、浙建二公司等大企业均建派出所。解放后,县公安机关还较好地完成莅镇视察观光的中央首长和港澳知名人士保卫工作。
  帮教工作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对社会治安采取综合治理方法,加强对青少年法纪、道德教育。特别对违法青年帮教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因人施教,综合治理。1983年全县共建立帮教小组454个。1985年建520个,参加帮教人员966人,在穿山村进行违法青少年帮教工作试点。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10月城关镇有特种行业80家,其中旅店2家、照相店3家、印刷店1家、戏院2家、说书16家、旧货摊28个、饭摊9个。规定旅店建立旅客登记手续,刻印公章须出具县以上机关证明书,说书须经县文化馆批准。1953年起,将无线电业、旅栈业、印铸刻制业、旧货业、公共娱乐场列为特种行业管理。1963年、1979年对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严格各项制度。1984年底共有特种行业369家。1985年10月在城关镇再次开展以旅社为重点的特种行业整顿,建立旅社治安通讯联络网。是年新批旅社20家、刻字社1个。
  爆炸物品管理 1972年县内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89个,年消耗炸药76吨。1980年县公安局发“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对爆炸物品储存、使用、销售作具体规定。1984年全县有采石场115个,炮工173名,年消耗炸药315吨、雷管52.3万发、导火线25700米。是年9月,全面整顿、验收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取缔不合格石场9个,停业整顿3个,收缴一批散失在社会上的炸药雷管;对准许作业的石场、炮工换发新证。1985年使用爆炸物品单位51个,从业人员1325名,收缴炸药192公斤,停业整顿4个不合格单位,治安拘留1人。是年未发生重大爆炸事件。
  交通管理 1978年12月建立县交通民警中队,设交警10名,对城关镇交通进行治理,规定机动车行驶路线,在主要道口设交通标志,严禁自行车带人,严格执行交通规章,协助交通监理部门调处重大车祸事故。1966年之前的自行车牌照,由县税务部门管理,1967年后移交公安机关。1975年全县有自行车33156辆,1980年61885辆,1984年增至176324辆。1985年新发自行车牌照23249份。
  第四节 户口管理
  解放后开始办理户籍登记,1950年完成城关镇户口调查。1954年5月县公安局制订《城关镇户口管理办法》,对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迁移的户口申报作出规定。1956年核对全县户口,建立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四项变动制度。1964年训练户口管理员32人,各公社、大队设兼职管理员499人,配合完成全县人口普查。1981年5月由公安、粮食、商业、计划生育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柴桥镇户口逐户调查。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县建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公社、镇设人口普查办公室。
  第五节 看守 劳改
  解放后,原监狱改为看守所。1954年开始制订监规,建立教育、劳动、卫生等制度。1964年在原地新建看守所1座,有监房17间。1976年造预审室5间。1978年设放风场地8间,扩监房8间。1985年后开展文明监所活动。
  1951年7月在俞范建劳改队,围棉地507亩,办牧场1所。1956年棉地扩至1098亩,1957年3月撤销。
  第六节 消防
  组织与设备 宁波开埠后,各乡镇相继创办水龙局(又称水龙会或救火会)。咸丰年间,团桥建立久安会南局,范市建立通安水龙局,方家河头建立镇安水龙局等。清末,全县已建水龙局57个。城区有南安局、上甲咸安局、中甲静安局、下甲永安局、安康局、西安局和西郊局7个。东管乡有清水浦永安局、徐家堰市咸安局、老周平安局、叶家叶氏水龙局、万嘉桥万安会等5个。西管乡有团桥久安会南局、久安会北局、压赛堰慎安局、周家垫永安局、贵驷桥保安局、潜安会、庄市至安会、镇安会等8个。前绪乡有牌门头同安局、十七房灵安局、澥浦镇永安局等3个。崇邱乡有港口太平会、小港卫梓局等2个。灵岩乡有大碶头永安局、扎马永安局等2个。海晏乡有柴桥咸安会、集义会、普安会和里隘同安会等4个。余在东绪、西绪乡(今属慈溪县)。1925年前,先后又建城区消防局、畈地塘裕德局、梅堰致安会、庄市西祠会、大碶天一局、杨家桥万安局、贺家普安局、横河保安局、天一局、林头方水龙局、高塘常安局、霞浦水龙公所等13个。至1934年,全县建有水龙局89个,有消防队员共4331人,机器水龙3台,人力水龙111台。
  解放后,农村消防组织由村、社(后为大队、村)管理,城镇由居委会负责。至1965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66个,分布于城关、骆驼、清湖、团桥、澥浦、觉渡、河头、田顾、长石桥、汶溪、庄市、汉塘、贵驷、沙河、大市堰、湾塘、渡驾桥、小港、衙前、下邵、枫林、大碶、邬隘、石湫、高塘、柴桥、霞浦、三山、昆亭、郭巨、上阳等地,共有消防队员1460人。其中城关镇1950年有西街、南街、久丰纱厂3个义务消防队,机龙4台;1965年增至7队,有消防员130名,配“解放”牌水灌车1辆,其他机龙8台,人力龙1台。1974年1月成立县消防中队,招新兵20名。1982年柴桥镇设消防分队。1985年县消防中队人员扩至43名,配“解放”牌水灌车3辆,“北京”小干粉车2辆,“武汉”吉普消防车1辆,各类机泵5台。1985年全县义务消防队共有消防三轮卡车5辆,机龙66台,尚有34个企业单位各配专职消防员1名。
  防火 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方针,经常开展防火宣传,进行防火检查,改善消防设备,落实防火措施。1982年6月起确定县石油公司、县煤气公司贮气库、镇海棉纺织厂、江北油厂、江南油脂化工厂等19个单位为消防重点单位。城关镇及邬隘、新碶等地曾实行冬夜敲更,提醒人们防火。
  附:重大火例
  1958年12月20日晚11时15分,镇海回纺厂起火,火势猛烈。11时45分,主厂房5间2弄楼房塌顶。翌日1时扑灭。烧死工人4人,托儿所幼儿9人;烧毁棉花1万余斤,棉纱1千余斤,纺车10台。
  1965年7月1日凌晨3时,城关镇八里桥3号起火。3时40分,22间房屋塌顶,至4时30分扑灭。烧死6人,受灾15户,损失财物2万余元。
  1972年7月17日晚11时45分,临江公社向阳大队俞家大屋起火,至翌日2时扑灭。受灾19户,烧死3人,伤1人。损失财物折款5万余元。
  1982年1月16日凌晨1时40分,城关镇东长营弄5号起火,至3时43分扑灭。烧死2人,伤1人;烧毁房屋558平方米。
  第三章 人民检察
  1951年10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1954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68年4月实行军管。县革委会成立后,设人民保卫组,替代公检法行使职能。1978年10月重建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组、经济法纪组和办公室。1982年分设刑事检察一组、刑事检察二组、经济检察组、法纪检察组和办公室,同年底,改组为科。1984年增设监所检察科。
  1980年1月成立检察委员会,由正、副检察长及主要科室负责人5人组成。
  第一节 刑事检察
  1954年前,检察署配合公安、法院开展肃特和镇反斗争,参与审核案件,起诉重大案犯。1955年受理公安机关审理批捕反革命分子138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出庭主持公诉工作,并补办报捕人犯手续133件。1978年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查决定批捕、起诉案件。根据中央提出的整顿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要求,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方针,重点打击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1979~1985年共批捕1469人,审查起诉1533人。
  第二节 经济检察
  50年代初期,“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已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此后,经济案件作自侦案件办理,重点侦查和检察贪污案件,同时办理偷、漏、抗缴国家税收和其他经济案件。1982年设立经济检察科,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当年受理经济案件25起、39人,立案21起、35人,经侦查决定逮捕1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万元。1983~1985年受理经济案件36起、4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2万元。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3~1954年在各区、乡和城关镇发展检察通讯员20名,协助宣传政策、法令,反映、检举各种违法犯罪行为,1958年撤销。
  1955年3月对清水乡作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乡镇干部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并将案例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全县。1982年全面受理刑讯逼供、诬告陷害、非法拘禁、徇私舞弊等案件,全年立案2起。1984年受理大集体以上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案件18起。1978~1985年共受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54起,其中立案侦查6件,起诉3件。
  第四节 监所检察1954年11月对县看守所、劳改队进行检查,发现有逮捕、押释手续不严,错押、错捕、刑讯逼供及刑满不按时释放等问题,通过行使检察权,予以纠正。
  1957年检查看守所4次、劳改队2次。1983~1985年的几次“严打”中,对在押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31次,促使罪犯交代、检举或提供案件线索。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53年开始受理公民来信来访登记和转办工作。1964年建立较完整的信访制度。至1966年8月,共受理来信来访595件次。1978年建立健全接待、登记、转办、复函等制度。1982年又建立每月3天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检察机关与群众联系。1978~1985年共受理公民来信来访1588件次,其中自办650件次,占40.9%。
  第四章 人民法院
  1950年10月建立县人民法庭。11月成立龙山、庄市、大碶、柴桥、郭巨5个分庭,“镇反”结束后撤销。1951年建县人民法院。1953年设庄市、柴桥法庭,1954年改称第一、第二巡回法院,1955年后撤销,建立骆驼桥、柴桥人民法庭。1956年春,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57年撤销骆驼桥法庭。1958年10月县、市合并后设立镇海人民法庭和柴桥人民法庭。1963年1月复建县人民法院,撤销镇海法庭。1965年又建骆驼桥、大碶人民法庭。1967年9月法院实行军管;1968年9月审判职能由军管组及人民保卫组取代。1973年2月建县人民法院,同时恢复刑事、民事审判庭及柴桥、骆驼桥、大碶人民法庭。1979~1982年先后建城关、北仑、城西、郭巨4个人民法庭;1983年底建经济审判庭;1985年11月建执行庭。
  1950年10月建立审判委员会,由正、副审判长及审判员共9人组成,以商议重大案件的量刑和审理。1958年后撤销,1980年复建。
  第一节 审判制度
  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贯彻执行全国首届司法会议关于公开审判、陪审、上诉、复核、调解和巡回审判等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953年结合全县普选,在庄市、城关两区选出第一审人民陪审员13名。至1980年,全县6区有人民陪审员103名。1978年后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法律化、制度化轨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陪审会议制度,辩护、回避制度,上诉复核制度和调解制度。
  第二节 刑事审判
  解放初期,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依法惩办一批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和违抗土地改革及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罪犯,以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顺利进行。1980年1月国家《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及实施,法院办案有法可依。1983年后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一批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犯罪分子。1951~1985年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6442件,其中审结5804件,占90.1%。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1~1958年,审结一审案件342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3800件的90%,其中离婚案件1915件,占56%。1963年1月至1965年,审结一审民事案件782件,占受理案件的86%,其中离婚案件占54%。1973年法院恢复后,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方针,至1981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500件,占受理案件1875件的80%,其中离婚案件570件,占38%。离婚案件中判决185件,占12%;调解977件,占65%;撤诉50件,占3%;终止186件,占12%;移送100件,占7%。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1985年民事调解结案率84.3%,撤诉、移送等处理为7.2%,判决仅占8.5%。
  1953年设人民接待室,至1985年共接待群众来访8323人次,处理人民来信6937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3年11月至1985年,审理经济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等纠纷案97件,结案79件,移送、撤诉等16件,判决2件,诉讼标的总金额120.30万元。
  经济案件审理以查清事实、分清事非、判明责任为基础,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涉及易损、易坏、易变质的争议标的物案件,优先审理。1985年经济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按照《经济合同法》,结合有关法规、条例,依法理案,或提供社会经济信息,协助被告摆脱困境;同时揭露并制止某些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全年发现诈骗案件3起,移送检察机关审理。
  第五节 申诉复查
  本着有错必纠原则,1956~1957年通过受理申诉,复查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145件,纠正、平反其中140件冤假错案。
  “文化大革命”期间,出现以言治罪、以思想治罪、定罪无事实、罪与非罪无界限等不正常状况,1966~1976年共判处反革命案件及普通刑事案件624件,被告人682名。1979年1月至1980年12月,成立复查小组,对判为反革命案犯的158件、178人,复查改判148件,其中宣告无罪116件、125人,减刑32件,对484件、511人的普通刑事案件,复查后维持原判447件、472人;改判37件、39人;其中宣告无罪17人,减轻刑罚22人。对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174名当事人,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司法行政
  解放后,司法行政工作由人民法院兼管。1981年2月开始建县司法局,并在各乡镇陆续配设司法助理员。
  第一节 法制宣传
  1981年以来,法制宣传从抓“禁赌”开始,编印《铁的事实、血的教训》教育资料,广泛宣传赌博为犯罪渊源及其对家庭的危害。继而对《宪法修改草案》和《刑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国家基本法律,通过报告会对干部和群众进行教育。
  1983年配合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于3月22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4~5月又在骆驼、澥浦、贵驷、大碶、柴桥、郭巨、梅山等地进行法制宣传,并现场接待来访255人次,解答咨询251件,受教育群众6万余人次。1984年1月开展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中心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会同县妇联培训宣传骨干计5758人,召开各种会议103次,直接受教育人数18万人次,占应受教育人数92%。1985年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经济合同法》,受教育65万人次。
  1985年5月建立县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设立普法办公室,执行县委制订的《关于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教育的规划和1985年实施方案》,在全县进一步实施普法教育。
  第二节 律师 公证
  1957年检察院公诉案件、法院审判案件曾实行律师辩护制度,1958年停止。1982年4月成立县法律顾问处,下半年起,接受刑事辩护代理。1985年3月更名为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1名,律师工作者3名,特邀律师1名,开展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及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书等项业务。至1985年,参与刑事辩护130件、民事诉讼代理58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46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6万元,接待、解答法律咨询859人次,代书270件。同时在柴桥、汶溪、河头、塔峙等乡镇建立法律服务所。1984~1985年梅山树脂化工厂、镇海发电厂等5家企业单位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81年3月建立县公证处,7月开始办理公证业务。首先办理涉外公证,文书发往法、美、英、日、西德、挪威、新加坡、比利时、加拿大、瑞士、瑞典、马来西亚、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国内公证有收养、继承、遗嘱、工程承包、经济合同、购销、转让、招标、买卖等项。至1985年办结各类公证1389件,其中涉外公证354件,国内公民权利义务方面公证155件,经济合同公证880件,接待来信来访957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解放后各乡镇相继组建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1951年县人民法院召开全县第一次调解工作会议。1953年民主建政后,居民委员会及各乡镇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981年2月人民调解工作归司法局管理。8月,霞浦公社作为浙江省调解先进集体代表,出席全国第一次人民解调工作会议。当时全县有调解组织581个,调解人员1934人,全年调处纠纷7694件。1982年4月召开全县人民调解战线先进集体、个人表彰大会,55个先进集体、66位先进个人出席会议。至年底全县有调解组织751个,调解人员2202人,全年调解各类纠纷9794件。1983年有调解组织746个,调解人员2196人,调解纠纷10073件。1984年整顿调解组织,并培训调解人员1344人,当年共有调解组织670个,调解人员1721人,调解各类纠纷7335件,帮教青年1137人,其中进步的724人。1985年柴桥、河头、贵驷、汶溪、骆驼等乡镇成立有3~5人组成的司法办公室,整顿、调整乡村调解组642个,对基层调解组织实行岗位责任评分考核制和调解承包制,实施人员、报酬、业务、制度四落实。至撤县前,全县调解各类纠纷5284件。
  第九编 民政

知识出处

镇海县志

《镇海县志》

出版者: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上海分社

本文记述了镇海县的建置、自然环境、港口、人口、姓氏、县政机构、党派群团、军事、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侨事、农业、渔业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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