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旧俗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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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56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旧俗陋习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3
页码: 1161-1163
摘要: 本文介绍双林镇旧俗陋习,主要有:缠足、童养媳、包办婚姻、买婢、 纳妾、溺婴、弃婴、卖淫、 吸毒等。
关键词: 旧俗陋习 双林镇

内容

缠足
  清末民初,域内镇乡女孩四、五岁就要缠足,俗称裹脚,使脚掌骨受压成畸形,脚背突起,脚趾成笋尖形,站立不稳,行动不便,造成妇女终生遭受身心痛苦。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有地方成立“不缠足会”;至20世纪初,缠足的陋习才渐绝。
  童养媳
  又称“待年媳”“养媳妇”,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现象。童养媳年龄都很小,即使到一定年龄,也待在婆家,要等候幼小丈夫成年后再完婚。
  童养媳习俗一直流行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颁布实行后才被禁止。
  包办婚姻
  旧时婚嫁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经纳彩,问明,纳吉,请期,亲迎六礼后成为夫妻。其实这一切婚嫁礼仪都是父母、媒人包办,无需男女双方亲自过问。有些甚至于行婚礼前从未谋面。有些虽男女双方见面相亲,但其余事理全由父母、媒人包办。有句俗话说这种婚礼:“头一夜陌陌生生,第二夜脚来撑撑。” 包办婚姻随着人们思想观念改变,自由恋爱盛行而结束。
  买婢
  婢女,俗称丫环,讨丫头,旧社会里被迫供有钱人使用的女孩子。婢女盛行于封建社会帝皇官宦人家。最初来源奴隶,战争中的俘虏,男为奴,女为婢;亦有由周边国将婢女作为贡献品进贡给另一国;人口贩卖是最普遍、最常见的婢女来源。买婢者多为士大夫阶层。奴婢制度还规定,一般婢女是不允许结婚。据明万历《仙居县志》载,该县“士民之家,私蓄民婢,垂白无夫……夺人父母之愿,锢人男女之欲”。
  婢女属贱民之列,地位低下,受虐待,被侮辱。无人身、自由保障。明末清初各地奴婢因不满奴婢制度而发起“奴变”,有识之士对奴婢制度的揭露使其逐渐削弱,至康熙及雍正年间,奴婢不公正对待得到改善,被免为奴隶的人开始起姓及自立户籍。到民国以后,奴婢制度被废除,奴婢的人身完全得到解放。
   纳妾
  俗称讨小老婆。妾又称“侧室”“小妻”“姨太太”“如夫人”等,由某种类似婚姻契约而形成,为正妻之外有类似婚姻关系的女性。娶妾仍立婚契,即验始契,俱名为婚(唐津《户婚律问答》)。但妾的身份远低于正妻,“妾事夫人,如事舅姑”(《百虎通·礼内则》),在家庭中视为家长共同生活的家属。中国历代法律均在名义上规定一夫一妻制,有妻更娶妻为法律所禁止,有妻再娶妾则为礼、法所不禁。
  在明代法律上还明文规定,凡男子年满40而无后嗣者,得纳妾。这是因为中国有所谓古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娶上几个小老婆,是为祖宗延续香火。这也给中国男子纳妾找到一个很好注脚,使纳妾变成一种堂而皇之行为。
  民国时期(1930年)《民法亲属编》虽禁止重婚,但其司法院1931年第647号文件解释却声称“娶妾并非婚姻,自无所谓重婚”,致使纳妾现象在当时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取缔纳妾制度,并对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纳妾者,依重婚罪处理。但对该法律颁布之前所纳之妾,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者,如双方不愿意解除这种关系,则予维持,法律承认妻、妾均为夫的配偶关系。本镇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也有富户妻妾共室现象存在,其关系一直维持终身。如木匠埭街区金某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就有妻妾共室。解放后至2010年一直维持。
  溺婴、弃婴
  解放前,境内溺婴、弃婴常有发生。溺婴者乡村居多,弃婴者镇上为多,被溺、弃者大都为女婴。此事多见贫困之家,见女婴出生,既要平日多一口食,抚养长大后又无劳力,谈婚论嫁时,又要备置嫁妆,故视为累赘。村人无知,将女婴或溺于马桶,或溺于浴盆,或溺于河中,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镇上弃婴者稍有良知,特制一荷包袋,内放用红纸写明婴儿出生年月日及生辰,藏在婴儿胸前,身边放上一些衣帽、鞋子等物,或弃之路旁,或弃之公厕,或弃之富裕人家门前。拾婴者如自己没有后嗣,抱回家后认作子女抚养;亦有人抱婴儿至官府,送入镇上“留婴堂”抚养。外乡人亦有将婴儿抱至镇上遗弃。 解放后,国家颁布保护妇女儿童一系列法律法规,溺婴被视为违法论处,遂即灭绝,弃婴亦趋减少。20世纪60年代后,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乡镇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宣传和实行有效节育措施,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改变,生男生女一个样思想蔚然成风,故绝少见有弃婴,偶尔有之,仍是超计划生育或为私生子。领养者需申请并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领养,或将弃婴送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安置。
  卖淫
  旧时,不少贫家女子被拐卖,沦为娼妓。特别是民国11年(1922)前后,公开卖淫,毒害社会风气。本镇无妓院,但有土娼,在自己家里作为卖淫活动场所。
  据《双星》第四期(民国11年7月1日出版)《土娼应当取缔吗?》中有载:“据详细调查,方知全镇确有二百户土娼,操秘密卖淫生涯。”《双星》第八期(民国12年9月
  20日出版)《两个害人的公司》中写道,七公司和三公司“其经营事业,皆为烟、赌、淫三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政府对原有妓女进行收容、改造,使其从新参加工作自食其力或嫁人,对卖淫业主情节严重的绳之以法,卖淫业绝迹。
  20世纪80年代后,变相卖淫现象重又出现,公安执法部门进行多次“扫黄打非”运动,社会风气有所好转。
   吸毒
  鸦片进入本镇为光绪十年。镇人沉溺于此者不少。本镇贩卖鸦片商店就有五爿,新市场东口与塘桥弄相接处的郑记,外庙兜港东陈家烟场,陆府前的陈记,光郎弄内的陈记,章家弄中段的俞记。 吸鸦片能成瘾,毒瘾发作时,接连打哈欠、流眼泪鼻涕,甚至全身抽搐、颤抖。吸鸦片者面黄肌瘦(俗称“鸦片鬼”“乌烟鬼”);吸鸦片致使人坠落,负债累累,甚至倾家荡产,严重地摧残人的身心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严禁贩卖吸食鸦片及各类毒品。
   改革开放后,鸦片类毒品种类多,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又在双林出现。国家严禁吸毒。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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