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籍与土地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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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46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籍与土地管理机构
分类号: F301.2
页数: 3
页码: 840-842
摘要: 清以前注重地籍。在农村田亩丈量登记到户,籍以征收田赋。 民国时,吴兴县政府有清丈处,双林有发证组。地方保甲长负责监督丈量、转移等具体事项,县掌管核准发证,按乡、圩、号、业主姓名、所属保、土地亩·分和四至等项目登记并经呈报县行政院核发土地管业执照,政府按照征收田粮税赋。
关键词: 双林镇 土地管理机构

内容

清以前注重地籍。在农村田亩丈量登记到户,籍以征收田赋。
  民国时,吴兴县政府有清丈处,双林有发证组。地方保甲长负责监督丈量、转移等具体事项,县掌管核准发证,按乡、圩、号、业主姓名、所属保、土地亩·分和四至等项目登记并经呈报县行政院核发土地管业执照,政府按照征收田粮税赋。
  1949年解放后,农村仍按民国土地管业执照面积征粮。
  1950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进行清丈、划界、定桩、登记,此工作由当时新成立的双林区委及土地清丈工作组进行。土地改革后颁发新土地证,编制土地清册。此后多年,除公共建筑属地外,土地仍属私有化(除祠堂、庙宇等)。国家建设用地由民政部门管理审批。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土地从合作化过渡到全民集体、公有制制度。财粮部门建立农业税台账,城乡开始进行房地产登记。土地属性为国有,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流转。
  1982年,开展土地详查,历时近20年,查清土地权属界限及各类属性土地面积。
  吴兴县设土地管理处。
  1989年后,开始全面进行农村和城镇土地申报、地籍属性、土地登记,从此进入土地变更流转登记,常态管理。达到“权属合理、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进行分级归户(全镇为四级)。
  1991年,开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至2010年12月,双林共颁发城镇土地证18193本,农村土地证25040本。
  双林镇在规划区地形多次修测后,2010年已完成数字化测图,实行数字化管理,从而提高地籍登记发证量和发证速度。土地管理机构及相关政策和基本用地情况
  1984年开始,乡镇配备土地专管员。1994年后,建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范围:土地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范围,土地出让地价,土地出让工作程序,地价组成、收取及出让金的分配管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1996年10月,双林镇(苕南已并入)、莫蓉乡、镇西乡建立土地管理所,主要职责:贯彻土地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建档、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变更登记,本地区土地规划、农田保护、住宅用地报批、征地、复垦规划、费用收缴管理、土地纠纷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其性质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并实行聘用(任)制,一般为三年,可续聘。
  1996年双林一镇二乡土地管理所人员编制
  2010年,原双林土地管理所改为国土资源中心所,管理双林区境内所有土地资源。
  双林土管所所长名录
  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包括双林镇),必须符合乡(镇)规划,不得未批先用、批少多用,严禁抛荒。用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其地价按净出让金3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规划控制区外为2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金一律免收5年。凡在0.5亩以下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用地,同时又属于村民使用本村土地,可办理有期限使用土地手续,最高年限为15年,到期后归还集体所有,如在国道和省道边建制镇规划区内,净出让金12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养殖业需要临时用地可参照临时用地方式政策处理。由乡镇政府审批立项申请用地,上报市土管局批准。土地出让金除25%作为农发资金上缴市财政,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管理费(其中2%留乡镇)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乡镇建设。
  2001—2010年双林农村土地基本情况表 表12-27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
  2003—2010年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表12-28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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