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管理(国土资源中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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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46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土地管理(国土资源中心)
分类号: F301.2
页数: 6
页码: 840-845
摘要: 民国时,吴兴县政府有清丈处,双林有发证组。地方保甲长负责监督丈量、转移等具体事项,县掌管核准发证,按乡、圩、号、业主姓名、所属保、土地亩·分和四至等项目登记并经呈报县行政院核发土地管业执照,政府按照征收田粮税赋。
关键词: 双林镇 土地管理

内容

第一节地籍与土地管理机构
  清以前注重地籍。在农村田亩丈量登记到户,籍以征收田赋。
  民国时,吴兴县政府有清丈处,双林有发证组。地方保甲长负责监督丈量、转移等具体事项,县掌管核准发证,按乡、圩、号、业主姓名、所属保、土地亩·分和四至等项目登记并经呈报县行政院核发土地管业执照,政府按照征收田粮税赋。
  1949年解放后,农村仍按民国土地管业执照面积征粮。
  1950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进行清丈、划界、定桩、登记,此工作由当时新成立的双林区委及土地清丈工作组进行。土地改革后颁发新土地证,编制土地清册。此后多年,除公共建筑属地外,土地仍属私有化(除祠堂、庙宇等)。国家建设用地由民政部门管理审批。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土地从合作化过渡到全民集体、公有制制度。财粮部门建立农业税台账,城乡开始进行房地产登记。土地属性为国有,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流转。
  1982年,开展土地详查,历时近20年,查清土地权属界限及各类属性土地面积。
  吴兴县设土地管理处。
  1989年后,开始全面进行农村和城镇土地申报、地籍属性、土地登记,从此进入土地变更流转登记,常态管理。达到“权属合理、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进行分级归户(全镇为四级)。
  1991年,开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至2010年12月,双林共颁发城镇土地证18193本,农村土地证25040本。
  双林镇在规划区地形多次修测后,2010年已完成数字化测图,实行数字化管理,从而提高地籍登记发证量和发证速度。土地管理机构及相关政策和基本用地情况
  1984年开始,乡镇配备土地专管员。1994年后,建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范围:土地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范围,土地出让地价,土地出让工作程序,地价组成、收取及出让金的分配管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1996年10月,双林镇(苕南已并入)、莫蓉乡、镇西乡建立土地管理所,主要职责:贯彻土地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建档、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变更登记,本地区土地规划、农田保护、住宅用地报批、征地、复垦规划、费用收缴管理、土地纠纷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其性质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并实行聘用(任)制,一般为三年,可续聘。
  1996年双林一镇二乡土地管理所人员编制
  2010年,原双林土地管理所改为国土资源中心所,管理双林区境内所有土地资源。
  双林土管所所长名录
  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包括双林镇),必须符合乡(镇)规划,不得未批先用、批少多用,严禁抛荒。用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其地价按净出让金3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规划控制区外为2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金一律免收5年。凡在0.5亩以下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用地,同时又属于村民使用本村土地,可办理有期限使用土地手续,最高年限为15年,到期后归还集体所有,如在国道和省道边建制镇规划区内,净出让金12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养殖业需要临时用地可参照临时用地方式政策处理。由乡镇政府审批立项申请用地,上报市土管局批准。土地出让金除25%作为农发资金上缴市财政,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管理费(其中2%留乡镇)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乡镇建设。
  2001—2010年双林农村土地基本情况表 表12-27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
  2003—2010年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表12-28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第二节土地使用
  一私人建房用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地建住宅。
  居民原有私房旧屋、危房需新建、拆建,或因国家建设及灾害需要拆建重建,批准后按原有占地面积可建造。
  农村村民按有关规定可使用农村土地。按一户一宅,依法报批,坚持公开,符合规划。按大、中、小户执行用地面积。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不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小户(3人以下)不超过75平方米和80平方米。
  二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前,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双林区境内湖盐公路建设时使用土地属这种情况。
  1992年后,土地使用开始有偿出让与无偿划拨相结合。
  1994年,形成土地价格。对土地进行测定,确定级别和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工业、交通等用地价格体系进行有偿使用。
  2005年,出台《湖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可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中心镇规划内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储备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形式出让。
  三地价和交易年限
  1992年4月,市政府发文公布地价。建立以基准和宗地地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开发费用。使用期为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若干规定 双林镇级别基准地价
  表12-30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2010年后地价变动按政策而变动
  四用地补偿(双林区境)
  按2005年1月1日更新标准,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实行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21200元/亩。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偿费1484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偿费10800元/亩。
  规划区外土地征用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耕地与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12000元/亩。林地补偿2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偿费840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1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亩,安置补偿费6000元/亩。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补偿应对渔民安置,补偿费为35000元/人。
  对被征土地(指划归区外)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也有相应不同标准进行补偿,按实计算。
  乡镇(街道)、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1.5%计算。
  2010年后,用地补偿标准按政策更新。
  五土地监察及违法查处
  1989年始,设土地监察员及工作人员。双林镇开始为1人,后增加至3人,苕南乡、镇西乡、莫蓉乡分别为1人。
  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双林镇花城村村委会将集体37.3亩土地划分为10宗,非法转让,建造厂房及毛纺门市部,收取67.4万元,其中8.2万元由村委会使用,以农发基金名义收入。10宗均破土动工,其中8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查处,没收村委会非法所得,并处20%罚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同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25元/平方米。
  2009年,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展开土地“卫片”(卫星遥感摄片)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双林区境内拆除违章违法用地39亩,复垦面积24.8亩,全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
  3000亩,累计达1.8万亩。
  2010年,又新增土地流转2500亩,流转率37.3%,并开展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说明:1亩=667平方米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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