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编 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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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461
颗粒名称: 第十二编 行政管理
分类号: D035.5
页数: 46
页码: 827-872
摘要: 1950年12月,昊兴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成立双林市场管理分会(简称市管会)。地点设在轮船码头东侧。由曹阿三、汪志荣负责。1951年6月,成立双林镇摊贩管理委员会(简称摊贩会)。由主任高小毛等13人组成。地点设在新街,后迁新市场。其时主要是筹备双林第一届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取缔金银自由买卖,打击囤积居奇,清理摊贩,筹建市场,开展工商企业,摊贩登记等工作。
关键词: 地方政府 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章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机构
  一市场管理委员会
  1950年12月,吴兴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成立双林市场管理分会(简称市管会)。地点设在轮船码头东侧。由曹阿三、汪志荣负责。1951年6月,成立双林镇摊贩管理委员会(简称摊贩会)。由主任高小毛等13人组成。地点设在新街,后迁新市场。其时主要是筹备双林第一届城乡物资交流大会,取缔金银自由买卖,打击囤积居奇,清理摊贩,筹建市场,开展工商企业,摊贩登记等工作。
  1951年9月间,在原市管会基础上成立工商联合会(其功能相当于工商管理),由上级指派诸指润为公方代表,金某某兼负责人,私方代表有蔡谦益、汪希慕、费为三等人。
  1956年,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由施育文负责。
  1958年,工商联合会搬迁至费为三房内办公。
  1959年,改称双林市场管理小组,地点在陆府前。
  1961年,改设双林镇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同期,苕南、镇西、莫蓉、重兆、塘南公社设立市管小组,隶属吴兴县商业局领导。
  1963年9月,改由吴兴县工商局领导。是年,建立双林镇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与双林市管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联合办公(同时建立所属公社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在此前兼管善琏、练市等地。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冲击”,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
  1969年9月,吴兴县革命委员会双林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建立。
  1971年年底,双林市场管理委员会恢复,与双林镇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联合办公,所属公社改设市场管理小组。
  1973年4月,双林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并入双林市场管理委员会,其工作人员大多向有关单位借调。二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所
  1978年11月,撤销双林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吴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始设派出机构,成立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所,所址在陆府前,管理一镇五公社(双林镇、苕南、镇西、莫蓉、塘南、重兆),编制5人,李和尚、傅培勇、沈秀珍、吴汉章、陈潮海。工作范围是市场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商标管理、打击投机倒把。
  1983年8月,湖州撤地建市,实行市领导县机制,并随即建立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双林、南浔等6个工商所。
  1987年9月,双林工商所设立仲裁庭,首席仲裁员潘根轩。仲裁庭设在和睦路工商所二楼。是年12月,根据市区机构改革,撤销郊区工商局,确定双林工商所由市工商局直属,改名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所。设立办公室、市场、企业登记、个体私营经济、经济监督检查、商标广告、经济合同等各科室。办公地点于1992年5月搬迁至和睦路90号。
  1989年,双林消费者协会成立,设在双林工商所内。
  1994年6月,根据湖州市地级行政区划调整,双林工商所改名为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区分局双林工商所,隶属南浔分局管理。
  1996年,消费投诉电话“96315”开通。
  2007年8月18日,双林工商所从和睦路90号搬迁至阳光大道北路东侧。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南浔分局双林所历年来机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
  吴兴县工商局双林工商所 表12-1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林工商所 表12-2湖州市郊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林工商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双林工商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双林工商所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双林工商所
  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历年党支部情况表
  第二节双林个体及消费者社团组织
  湖州市南浔区消费者协会双林分会
  第一届市消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90.12)
  第二届市消协双林分会(1991.5)
  第三届市消协双林分会(1994.9)
  第四届市消协双林分会(1997.3)
  第五届南浔区消协双林分会(2000.2)
  第六届南浔区消协双林分会(2003.3)
  第七届南浔区消协双林分会(2006.3)
  湖州市南浔区私营企业协会双林分会
  第一届市私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93.12)
  第二届南浔区私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97.10)
  第三届南浔区私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2001.12)
  湖州市南浔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双林分会
  第一届市个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85.6)
  第二届市个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89.6)
  第三届市个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93.7)
  第四届南浔区个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1997.6)
  第五届南浔区个协双林分会组成人员(2001.6)第三节商标与商标管理
  一商标(商号)
  清嘉道年间,双林镇有8家丝行直接与上海洋行通商出口蚕丝,分别是:蔡兴源、凌成记、陈义昌、姚天顺、俞源元、施福隆、丁震源、陈三益。联合统一成5个蚕丝牌号:震源、文鹿、三益、成记、雪梅。
  咸丰后变为裕成、振裕、同丰祥、祥泰生4个牌号。
  光绪年间,双林产肥丝有7个牌号,分别是诚昌裕、广隆、广源、隆昌、德同和、鲍诚昌、顺和。
  宣统年间有“阜丰”牌蚕丝。这些名牌蚕丝被上海、无锡、常州、苏州、南浔、震泽等地中间丝商大量收购后,以充另外商牌进行出口(如辑里),获取暴利。
  历史上除蚕丝外,还有食品类“沈德大”姑嫂饼、“金胜叙”板羊肉、计(氏)肚、陈(氏)蹄等及有名的“三白”酒,其中“沈德大”姑嫂饼在1929年第一届西湖博览会上获得糕饼类的铜奖。生活用品有“振茂”牌肥皂和“大生”“警钟”牌火柴。
  民国时,双林缫丝厂多家,生产厂丝牌号有天宝、双麟、双舞女、蜂雀、绿兵、海城等。
  进入抗日战争期间,双林产品商标已很少,一直至解放前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双林地方工业主要以地方手工业为主,20世纪50年代并不注重商标应用,1958年大办工业期间,各类工厂纷纷建立,但由于规模小、产品不成熟,无地方新商标出现。
  1964年,浙江省出台《商标管理具体办法》三十条。进入70年代,传统手工业开始向现代工业发展,继而出现传统绫绢生产中“双凤”和“云鹤”两只商标,并成功注册。双林制锁二厂生产各类锁具进入市场竞争,注册“申士”和“金翔”两只,成为远近闻名的商标。双林塑料厂生产耐酸钙塑料泵,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以“神龙”商标著称于市场。双林各丝厂生产优质白厂丝出口,以“红梅”牌商标著称。
  改革开放后,乡村工业和地方工业蓬勃发展,市场需要商标来显示商品各方面特色。从1985年1月起双林泰福居食品厂申请“双林”文字商标至今,在双林工商所管辖范围内申请注册商标(文字和图标)共计425只。其中,持有全国和省著名商标5只,湖州市著名商标12只,包含工业、农业等方面。
  全国和浙江省著名商标
  湖州市著名商标二商标管理 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据上级相关指导意见,长期来对辖区内各企业以培育和保护企业商标品牌实施品牌战略重要举措。实施“五个推行”:一是商标注册告知;二是争创著名商标建议;三是商标规范使用提示;四商标违规使用;五商标维权保护。在推行五方面中,采取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协商、斡旋、调解、鼓励、政策指导等多样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适时进行。其载体包括口头、书面告示、座谈、约谈、培训等,并确定专人负责指导,重点跟踪服务,建立“一户一档”动态管理档案,优先予以推荐认定著名商标。并对已取得著名商标出口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强化跟踪服务,推动企业创建强势商标品牌。在实际推行中,特别注重学习商标法,以及法律法规、著名商标申报、商标国际注册规程等,从而了解商标知识信息。同时,争取双林镇政府、相关地方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协调,开展商标品牌培育和保护。
  对于商标认定和保护,双林工商所对辖区内各需要企业,根据国家商标法政策,具体制定切合双林区域内实际情况的办法。如:明确著名商标是指湖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住所地在本市自然人所拥有,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依照商标法认定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双林工商所只负责辖区内著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工作;其评审工作也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湖州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遵照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基础上维护商标信誉和创立著名商标。在申请认定湖州市著名商标时须符合六个条件,再由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对照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后方可认定。在认定过程中,申请人尚需提交十项相关资料。如果符合申请评审,还需进行社会公示,然后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予以认定。认定后,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可延续,需申请批准,方可使用“湖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可依法转让,但需要重新认定。已经被认定为中国或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视为湖州市著名商标。上述规定外,还有相关违反商标法所处罚规定7条。对于利用假商标来进行牟利,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如
  1999年9月13日晚,南浔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群众举报,即传唤制假犯罪嫌疑人钱某(双林西高桥人)到案。经审,钱交代自1998年年底以来,用从路桥摩配市场购得摩托车配件在家中组装成整车后,冒用南方125、玉河125商标销售,从中非法牟利。钱某以每辆4000—6000元不等价格共销售摩托车26辆,总价值12.5万元。钱某被刑拘。第二章土地管理(国土资源中心)
  第一节地籍与土地管理机构
  清以前注重地籍。在农村田亩丈量登记到户,籍以征收田赋。
  民国时,吴兴县政府有清丈处,双林有发证组。地方保甲长负责监督丈量、转移等具体事项,县掌管核准发证,按乡、圩、号、业主姓名、所属保、土地亩·分和四至等项目登记并经呈报县行政院核发土地管业执照,政府按照征收田粮税赋。
  1949年解放后,农村仍按民国土地管业执照面积征粮。
  1950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进行清丈、划界、定桩、登记,此工作由当时新成立的双林区委及土地清丈工作组进行。土地改革后颁发新土地证,编制土地清册。此后多年,除公共建筑属地外,土地仍属私有化(除祠堂、庙宇等)。国家建设用地由民政部门管理审批。
  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土地从合作化过渡到全民集体、公有制制度。财粮部门建立农业税台账,城乡开始进行房地产登记。土地属性为国有,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流转。
  1982年,开展土地详查,历时近20年,查清土地权属界限及各类属性土地面积。
  吴兴县设土地管理处。
  1989年后,开始全面进行农村和城镇土地申报、地籍属性、土地登记,从此进入土地变更流转登记,常态管理。达到“权属合理、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依法进行登记发证,进行分级归户(全镇为四级)。
  1991年,开始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至2010年12月,双林共颁发城镇土地证18193本,农村土地证25040本。
  双林镇在规划区地形多次修测后,2010年已完成数字化测图,实行数字化管理,从而提高地籍登记发证量和发证速度。土地管理机构及相关政策和基本用地情况
  1984年开始,乡镇配备土地专管员。1994年后,建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范围:土地出让统一管理,土地出让范围,土地出让地价,土地出让工作程序,地价组成、收取及出让金的分配管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的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1996年10月,双林镇(苕南已并入)、莫蓉乡、镇西乡建立土地管理所,主要职责:贯彻土地管理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土地的调查、统计、建档、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变更登记,本地区土地规划、农田保护、住宅用地报批、征地、复垦规划、费用收缴管理、土地纠纷及违法案件查处等。其性质为财务独立核算的基层事业单位,并实行聘用(任)制,一般为三年,可续聘。
  1996年双林一镇二乡土地管理所人员编制
  2010年,原双林土地管理所改为国土资源中心所,管理双林区境内所有土地资源。
  双林土管所所长名录
  乡镇工业小区用地(包括双林镇),必须符合乡(镇)规划,不得未批先用、批少多用,严禁抛荒。用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其地价按净出让金3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规划控制区外为2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土地使用金一律免收5年。凡在0.5亩以下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用地,同时又属于村民使用本村土地,可办理有期限使用土地手续,最高年限为15年,到期后归还集体所有,如在国道和省道边建制镇规划区内,净出让金12元/平方米—24元/平方米。养殖业需要临时用地可参照临时用地方式政策处理。由乡镇政府审批立项申请用地,上报市土管局批准。土地出让金除25%作为农发资金上缴市财政,5%作为土地出让业务管理费(其中2%留乡镇)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乡镇建设。
  2001—2010年双林农村土地基本情况表 表12-27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
  2003—2010年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表12-28单位:亩 说明:1亩=667平方米第二节土地使用
  一私人建房用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地建住宅。
  居民原有私房旧屋、危房需新建、拆建,或因国家建设及灾害需要拆建重建,批准后按原有占地面积可建造。
  农村村民按有关规定可使用农村土地。按一户一宅,依法报批,坚持公开,符合规划。按大、中、小户执行用地面积。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不超过125平方米,非耕地不超过140平方米;中户(4—5人)不超过11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小户(3人以下)不超过75平方米和80平方米。
  二国有土地使用
  1992年前,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双林区境内湖盐公路建设时使用土地属这种情况。
  1992年后,土地使用开始有偿出让与无偿划拨相结合。
  1994年,形成土地价格。对土地进行测定,确定级别和基准地价。按商业、住宅、工业、交通等用地价格体系进行有偿使用。
  2005年,出台《湖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可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中心镇规划内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储备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形式出让。
  三地价和交易年限
  1992年4月,市政府发文公布地价。建立以基准和宗地地价为基础的地价体系。
  基准地价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包含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取得费用、开发费用。使用期为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若干规定
  双林镇级别基准地价
  表12-30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2010年后地价变动按政策而变动
  四用地补偿(双林区境)
  按2005年1月1日更新标准,在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征用实行区片综合地价。
  耕地(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21200元/亩。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偿费1484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偿费10800元/亩。
  规划区外土地征用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耕地与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偿费12000元/亩。林地补偿21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偿费8400元/亩。未利用地补偿1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000元/亩,安置补偿费6000元/亩。收回国有渔业水域捕捞权补偿应对渔民安置,补偿费为35000元/人。
  对被征土地(指划归区外)青苗及地面附着物也有相应不同标准进行补偿,按实计算。
  乡镇(街道)、村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费1.5%计算。
  2010年后,用地补偿标准按政策更新。
  五土地监察及违法查处
  1989年始,设土地监察员及工作人员。双林镇开始为1人,后增加至3人,苕南乡、镇西乡、莫蓉乡分别为1人。
  2005年1月至2006年3月,双林镇花城村村委会将集体37.3亩土地划分为10宗,非法转让,建造厂房及毛纺门市部,收取67.4万元,其中8.2万元由村委会使用,以农发基金名义收入。10宗均破土动工,其中8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湖州市国土资源局予以查处,没收村委会非法所得,并处20%罚款,共计人民币9.87万元,同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25元/平方米。
  2009年,为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展开土地“卫片”(卫星遥感摄片)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双林区境内拆除违章违法用地39亩,复垦面积24.8亩,全年新增土地流转面积
  3000亩,累计达1.8万亩。
  2010年,又新增土地流转2500亩,流转率37.3%,并开展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工作。
  说明:1亩=667平方米第三章房屋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
  解放前,没有房屋专职管理机构,相关业务由当时镇公所兼管。
  解放后,一些到外地的房主留在本地的房屋以及祠堂、庙宇、会馆和无主房产等由人民政府接管,其中代管户78户,182处,计1128间,建筑面积约31000平方米。
  1952年,吴兴县人民政府财粮科派员直接管理和清理、登记上述房屋,并进行出租收费,全镇月租金为1036.86元。
  1958年,县市合并,镇房地产由双林税务所管理。
  1961年,吴兴县财政局设房管股,改由双林财政所管理,其业务受吴兴县财政局房管股管辖。
  1972年2月,房产管理业务工作从原镇财政所划出,单独成立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机构。配备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及从建筑工程队调来的28名工人作为公房维修人员。
  因当时双林镇市政管理无专门机构,经镇“革委会”决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兼管小巷、道路维修,经费由镇划拨,成立双林镇房地产市政建设管理所。
  1980年,镇房地产管理归湖州市(县级)城建局领导(市政管理划出)称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干部4名和职工28名。至1996年,干部职工60名,管理全镇直管公房总面积近1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12万多平方米,固定资产净值252,5万元。1993年,自筹资金新建房管大楼,计1502.71平方米,1994年9月竣工。今设立10个部门,其中本科3人,大专18人,有高级经济师1人、工程师4人、会计师1人等技术人员对双林镇房地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档案资料全面实行微机管理。负责管理全镇13万平方米直管公房、维修、房地产开发及4个住宅小区物业。双林房地产管理机构领导负责人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及产权登记发证 民国时,吴兴县公署负责对房地产管理:一是登记造册,二是办理房地产过户,换发新户折。1929年县设陈报处,1932年县设清丈处,1936年易名地整处,1946年改设地政科。同时,设立土地登记处,1948年4月县地政科与土地登记处合并,建立吴兴县地籍整理处,上述机构均对城镇、乡土地房屋进行测量,登记造册。
  1952年,吴兴县政府财粮科派员来双林管理,清理登记,收租和维修房屋。
  1958年,因房地产由双林税务所管理,9—11月对双林全镇私有出租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年有私房主846户。总建筑面积约为14万平方米,其中470户主房屋被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建筑面积10.98万平方米。
  1964年,对当时双林区所属苕南、镇西、莫蓉、塘南、重兆公社所有国家公房进行普查,丈量绘图入册。
  1968年6月,对私房改造的470户中未留房(接管查抄)的181户和不应改造的280户以及处理不妥的9户重新落实政策处理。
  1972年,从原财政所划出,单独成立双林镇房地产管理所,开始承担全面管理工作。
  1985年,按上级部门要求,对全镇所有产别房屋进行普查,对所有国家经租房进行清产估价,摸清家庭。
  1986年,根据湖州市政府部署,协助双林人民政府组建双林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私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至今,已落实“私房”遗留问题262户,落实建筑面积21167.51平方米,占应落实面积86.57%。
  1985年双林镇房屋用途情况表
  1985年双林镇房屋使用情况表
  1972—1988年,对企事业单位除直管公房外,按“三不变协议”产权划定,双林镇19个企事业单位“三不变协议”产权面积6926.24平方米,实际划定7028平方米。1989—1991年,对全镇直管公房进行重新绘图,编制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分管图册、租金计算册,同时对全镇2000多户租户重新更换新公寓使用证,并对租户定期进行公房使用证换证工作,确保无差错。1990—1995年,全镇发证量近60万平方米,其中直管公房13.57万平方米,自管公房30.14万平方米,私有房16,08万平方米。
  第三节直管公房经营与维修
  1994年前,直管公房租金未作任何调整。1994年起,开始对原福利租金按上级文件精神共进行三次调整:1994年8月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1.17倍;1995年8月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0.7倍;1996年8月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0.2倍。在这几次调价过程中对离退休人员不进行增租,对特困人员按政策减租30%,除“三不变”房产外,对新起租营业房进行市场化运作,从2007年起对部分改建后新起租的纯住户进行议价租金改革。
  2010年年底湖州中心城区和双林镇房屋租金表 直管公房维修工作除日常所需住户申请维修外,近年重点做好住房解危工作,以保证租户居住安全,适当改善住户居住条件,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租金收缴率。从1972年成立至2010年,双林房管所修建队原有泥木工28名,已新老更替进入年老体弱状态,当今维修养护工作基本为外包,尚未退休维修人员进入维护管理工作。
  双林直管公房经营情况表(1990-2010年)第四节住房制度改革
  1993年7月,双林镇成立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房改办公室,具体实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政策制定双林镇公有住房面积和租金计算;
  二、对全镇职工、居民住房及家属情况登记造册;
  三、实施统一发放住房补贴标准和减免补助政策;
  四、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
  五、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六、建立并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七、稳步推进住房公积金购贷款制度;
  八、做好住房基金筹集管理和房改财务工作。
  房改售房工作全面开展后,1993—1995年度共有45个单位、1067名干部和职工购买住房,计建筑面积67480平方米,金额1454万元。
  自1994年8月起,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镇70多个单位、5100多名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
  第五节商品房开发交易
  1990年,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商品房应归房管所统一开发经营,双林房管所成立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部,挂靠湖州房管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原由双林建筑工程公司和市建设银行合资开发公司即日停止营业。
  1991年2月,成立“双林房地产交易站”。
  1995年,双林镇政府与湖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作(各投入200万元)成立双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吴强民。双林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收益主要用于镇区基础建设和改造,如东横街、爱国北路路面改造新建虹凤路等。1999年4月,双林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部更名为双林房地产开发物业经营公司,同年11月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并入。2010年年底,有工作人员6名,正副经理各1名,工作人员4名,开发决策是旧镇区改造与新区开发并行。先后对新街、建德路、东横街原大众饭店、镇中心原中心糕团店进行彻底改造,总面积7727.65平方米。其中:新街商住楼531.4平方米,建德路商住楼1826.5平方米,东横街商住楼1133平方米,中心商住楼4236.24平方米。从2002年起,房改工作统一由市房改办管理,双林镇房改办公室停止工作。
  房地产经营单位一览表
  1991年2月,成立“双林房地产交易站”,其主要有以下工作:
  一、宣传房地产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受理镇区范围内各房产交易业务,包括租赁、转让、抵押和流通中各种经营活动;
  三、交易中登记、鉴证和权属过户手续;
  四、对交易价值进行审定;
  五、对交易提供咨询和价格行情,市场信息服务;
  六、为税务部门代收税费;
  七、委托代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八、办理金融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至2010年年底,共办理各类房产交易3048起,成交面积107.6万平方米。
  双林镇房产交易情况表2010年10月,双林各类房产登记划归南浔区建设局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双林分站办理。地点在和睦东路与三新公路交叉口。第四章物价管理
  第一节双林物价管理所
  1990年,前物价管理工作主要由当地政府各主管部门和工商机构共同负责。1991年4月12日,双林物价管理所挂牌,是湖州市编委批准并下文设立的基层物价管理机构,有编制2名,赵新荣先后任副所长、所长。机构性质为湖州市物价局派出机构,行政上受所在地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上直接对市物价局负责。主要工作是承担辖区内双林镇、苕南乡、莫蓉乡、旧馆乡、镇西乡、重兆乡的物资物价和国家调控物价管理工作。1993年下半年起,管辖双林镇、苕南乡、莫蓉乡、镇西乡、练市镇、洪塘乡、花林乡、善琏镇、含山乡。1998年后,负责双林镇、练市镇、善琏镇的价格管理、价格年检验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信息、价格评估等方面工作。物价所先后在双林供销社四楼、荣福宾馆北楼、双林镇政府北楼设置办公室。随着南浔区政府成立和机构调整,2004年2月,湖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决定,撤“小所建大所”,双林物价管理所人财物并入南浔物价管理所。
  主要对辖区内商品住房、商住楼价格进行审核,会同消费者协会对双林地区各服务类行业实行明码标价,价目表上墙(如美容美发、零售商业、饮食行业、文化娱乐行业等)。并对不按规定行为查处罚款,使得双林镇明码标价覆盖率达90%以上,所属乡达60%以上。
  监督检查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逐项落实到单位。全面清查越权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偿服务项目,对100多个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
  在双林镇域建立多个监测点:和睦路农贸市场、超市及粮油供应点。检测主要商品近30种,每年采价不少于50次,向上级提供各类负担、收费情况报告,如农民负担、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情况,农村中小学收费情况等。第二节物价变化和即时采价
  民国早期,经济繁荣,物价平稳。
  日寇入侵时,物价指数暴涨万倍,受上海黄金市场价格暴涨影响,市场物价直线上升,总指数增加6万多倍。大米等民生主要商品,曾实行限价,但无法控制,1942年双林出现抢米风潮。
  抗战胜利后至解放前夕,双林镇域居民生活消费指数增加20多倍。
  1949年下半年至1950年年底,双林市场物价仍处于波动中。1951年,价格不正常波动局面得到控制。当时,由工商联兼管双林区境各乡集市。
  1952年年底,扩大19种商品批零差率。对饮食、服务行业按毛利30%以下制定商品零售价,手工业品毛利20%以下制定商品零售价。
  1953年,粮油棉一类农产品实行统购价,调整部分工业品价格,允许66类商品城乡城区差价,如生活用品中热水瓶、毛巾、肥皂等。巩固和稳定粮油供应价格,保障人民生活。
  1954年,扩大批零差率城乡差价,采取批发价不变,零售价提高办法,实行棉布凭票供应。
  1955年3月1日起,实行新人民币计价,同年1月出现抢购风。2月,物价冻结,5月解冻。
  1956年,除集市贸易外,大部分商品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国家牌价为商品零售价格基本形式。同年,为避免工资改革引起物价波动,第二次冻结市场物价。
  1957年,因提高主要物资收购价,产生供求关系紧张。
  1958年,市场开始自发引发物价上涨。
  1959年,物资开始短缺,集市物价猛涨,对18类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实行严格管理,如粮、油、肉、鱼、蛋、盐、食糖等。扩大凭票供应范围。糖果、糕点、名酒、钟表、自行车等9种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高约1—3倍)。监管机构改称双林市场管理小组和市场管理委员会。
  1963—1964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稳定,工业品和生产资料价格有所下降。粮食统购与统销价格基本持平。
  1965年,退出高价供应政策,实行平价供应。1968—1971年,全国第三次冻结市场物价,实行统一管理,商品零售价基本不动。
  1971年下半年,物价逐渐解冻。
  1978年,物价由双林工商行政管理所监管。
  1979年开始,形成国家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者并存局面。
  1983年始放开1079种小商品价格后,市场价格以市场放开为主。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取消粮油统购和生猪派购制度,并改为合同订购和指导性议购议销,双林物价一度大幅度上升,达15%左右。
  1986—1987年,调整部分商品物价,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双林市场物价曾一度下降。
  1988年,调价频繁,物价上升过猛,出现抢购风。
  1989年,对50多种副食品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监控(简称“八四二”工程),物价得以控制,并开始回落。
  1990—1992年,物价继续回落。
  1991年,双林物价管理所挂牌。监管双林区境内物价。
  1993年,随粮、油、蚕茧减产,物价上升。双林零售物价指数比上年上升18.6%。
  1994年,又比上年上升26.7%。是年,国家采取平仰市场物价措施。对肉、禽、蛋、豆制品和部分粮食品种实行最高限价和同行议价政策。
  1995—1997年,物价指数开始逐年下降。
  1998年5月1日,国家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
  1999年,双林地区遭受水灾,对粮食等重要居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临时限价。保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稳定在99左右。商品零售价指数为98.3。
  2000—2010年,生产总量大幅提升,经济总量也大幅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提高。
  居民消费价格也随经济增长而逐年上升,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时升时降,国家随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居民消费保持一定水平。
  1991—2005年双林区境白粳米销售均价 表12-38单位:元/市斤民国初至抗战开始(1917—1937年)市场米均价
  抗日战争期间至解放前夕(1938—1948年)市场米均价
  1949—2010年双林晚粳谷收购价1964年双林产部分平价糕点价格表
  1965年前后粮食统销价1963年前后双林区域部分小农具价格第三节部分年份商品价格情况和价格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6年期间,双林区域物价控制和管理是由镇工商联、镇摊贩会会同政府和商业系统单位共同进行。
  1958年“大跃进”,至20世纪60年代困难时期,由于价格管理权限一度层层下放,原有价格管理制度有些停止执行,某些工业和手工业品出厂价、短途运输价、修理加工服务费等出现一定程度混乱。特别是国家三年困难时期,许多产品(商品)供不应求,更加重这一混乱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全镇范围内曾全面展开审查工作,从审查情况来看,问题不少,各行业、各企业在价格上错乱现象相当普遍,如双林个别手工业单位利润率超过20%,运输企业巧立名目,多算里程,乱开发票,不按规定收费。
  审价范围:以生产资料价格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零售价、修理费、加工费、医疗收费、农产品收购价等为中心,并对这些价格有直接影响的批发价、供应价、短途运输价、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等,审价内容:现行价格执行情况,对上级规定调价是否执行,有无迟调、漏调和擅自调价情况,在价格制定中有无违规现象,非主管企业商品价与当地主管企业同类商品价是否一致,有无一货多价清况。
  这种严格物价管理方式方法一直延至20世纪80年代末,双林物价所成立为止。
  始而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专门物价工作机构。
  1965年,双林煤球供应价从每吨8.40元调整到8.60元。浙江省产绒衣裤、棉毛衫裤、汗衫背心等三类内衣和床单销售价在低于沪产价格3%范围内定价。毛巾零售价保持不变。本县针棉织品,撤销城乡差价,按湖州同城价执行。
  1972年,工业品价格制定和调整贯彻“薄利”物价政策,农业生产资料产品原则上按统一定价执行。一般生产资料产品价格制定可参照统一定价制定临时价格,其幅度在20%以内,生活用品在10%以内,手工业原则上按国家统一定价执行。新产品制定出厂价,原则上不超过1年。农副产品收购价制定和调整按“以粮为纲”原则进行。
  1977年,全面开展物价检查整顿,贯彻落实“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计划第一,价格第二”原则,切实纠正自由生产、自由交换、自由定价、自由销售情况。严格执行价格分级管理权限。
  1991年,双林物价所成立。1993年,对双林歌舞厅门票价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并征收特种消费附加。其收入专项交财政,标准为每人次门票5元以上(含5元)按15%征收;5元以下按10%征收;2元以下免征,并把门票收入情况向物价所报送,以便计征附加费。
  1996年,双林物价所发出关于《双林镇建筑材料装卸价格暂行规定》,共13条,并列出装卸费率表。
  双林镇建筑材料装卸费率表(1996年8月14日起执行)
  从1961年双林地区开始用上新安江水电,到三峡水电和核电联网后,农村工业和地方工业大力发展,农村电气化普及用电大幅增加,同时居民用电量也直线上升。双林区域内电价多次变动和提价,促使用电更加合理。物价所和电力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电价规定,合理确定双林地区电价,基本上与国家电网和物价部门规定电价趋于一致。新(安江)、杭(州)电网电价表(1963年8月6日)
  2005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6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8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9年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对于居民日常消费必需品,粮、油、肉、鱼、鸡、鸭及各类蔬菜等,双林物价所会同市场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定期和不定期采价后向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报,以调节市场物价和研究市场动态,为制定相关应对政策作依据。
  双林镇民生商品价格市场采录监测表居民食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
  居民食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调查表物价所还与政府协同,与相关主管单位联合,对各项行政收费、交通收费、市场收费、教育收费、卫生收费等进行监督。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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