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35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分类号: F321.41
页数: 2
页码: 535—536
摘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时采用“死分死记”到“死分活记”,这种方法看似比较合理,但始终缺少量化标准,时间一长容易引起社员之间矛盾。1961年后,逐步推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方法。在保证农活质量前提下,以面积计算出工分定额,社员完成得多就多记工分,这种方法也确能调动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但是,1967年上级要把农业学大寨和“文化大革命”结合起来,普遍推行大寨式“政治评分”,从而造成不管劳动质量和数量,只要出工就记工分,形成“出工像背纤,收工像射箭”“出工不出力的大呼隆”生产方式。
关键词: 双林镇 农业 承包责任制

内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时采用“死分死记”到“死分活记”,这种方法看似比较合理,但始终缺少量化标准,时间
  一长容易引起社员之间矛盾。1961年后,逐步推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方法。在保证农活质量前提下,以面积计算出工分定额,社员完成得多就多记工分,这种方法也确能调动社员参加集体生产的积极性。但是,1967年上级要把农业学大寨和“文化大革命”结合起来,普遍推行大寨式“政治评分”,从而造成不管劳动质量和数量,只要出工就记工分,形成“出工像背纤,收工像射箭”“出工不出力的大呼隆”生产方式。
  莫蓉新农、苕南三田漾均为农业学大寨榜样。1975年,莫蓉新农桥大队召开万人大会,主题为农业学大寨。
   苕南公社新华大队(三田漾)在农业生产方面出现3个“宝”,养蚕能手沈金宝、种粮能手沈五宝、养猪能手徐阿宝,分别为双林地区农业生产起到极大促进作用。
  1978年,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双林地区苕南、莫蓉、镇西、重兆、塘南5个公社796个生产队80%以上恢复“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为主生产责任制。但这种方法没有和生产成果联系一起,而制定农活定额和质量太复杂,往往办不好而又回到“大呼隆”生产,这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广大社员的呼声。
   中共中央1982年2号文件规定:“非三靠”(生产靠货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返销)地区不搞包产到户。而当时杭嘉湖地区不属“三靠”,暂不搞包产到户。苕南三田漾大队是嘉兴地区先进单位,又是湖州市委基点。时任苕南公社党委书记沈阿鼎,倾听社员呼声,大胆探索,顶住压力,冲破框框,在三田漾率先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制,产生极大影响,周边5个公社712个生产队先后对大田实行包产到户。时年。实行包产到户苕南、塘南、轧村3个公社增产224.06万公斤,占全市增产数的44.6%,比全市平均高出14.9%;蚕桑生产增长45%,比全市平均高出33%。1982年年底,省委召开工作会议,明确经济发达地区同样适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会后,时任浙江省委书记铁瑛专程到苕南三田漾大队,对原先批评表示歉意,肯定三田漾大队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改革中起带头作用。
   苕南三田漾大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具体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一是采用“双田制”,按劳力承包国家粮食任务责任田。二是按人口承包不负担国家粮食任务口粮田,规定15年不变。三是对集体大型农具和房屋等固定财产作价卖给社员,拖拉机、机埠等农业机械设施仍归集体所有,统一使用、管理,为农户提供服务则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在这些基础上又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由村做到五个统一,即计划统一、布局统一、排灌统一、机耕统一、饲养原种统一,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阅读

相关地名

双林镇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