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公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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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3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公社
分类号: F325
页数: 2
页码: 533—534
摘要: 1958年10月,由苕南、莫蓉、镇西、重兆、塘南5个乡和双林镇组成双林人民公社。“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镇人民委员会均撤销,组成“五位一体”社会结构基层单位(工农商学兵)。具有“一大二公”特点,公社共有22500多户,始设13个大队(包括原双林镇)。将原高级社财务收归公社所有,社员饲养猪羊等家庭副业归集体所有;组织上实行“军事化”,劳动力依照军队编制,由公社统一指挥调配,以“大兵团作战”方式进行生产劳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按月发放工资”“吃饭不要钱”;生活上实行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放开肚皮吃饭”,普遍创办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这种“一平二调”“共产风”严重破坏生产力,是导致三年困难时期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双林镇 农业 人民公社

内容

1958年10月,由苕南、莫蓉、镇西、重兆、塘南5个乡和双林镇组成双林人民公社。“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乡镇人民委员会均撤销,组成“五位一体”社会结构基层单位(工农商学兵)。具有“一大二公”特点,公社共有22500多户,始设13个大队(包括原双林镇)。将原高级社财务收归公社所有,社员饲养猪羊等家庭副业归集体所有;组织上实行“军事化”,劳动力依照军队编制,由公社统一指挥调配,以“大兵团作战”方式进行生产劳动;分配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按月发放工资”“吃饭不要钱”;生活上实行集体化,大办公共食堂,“放开肚皮吃饭”,普遍创办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这种“一平二调”“共产风”严重破坏生产力,是导致三年困难时期的主要原因。
   人民公社实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1959年3月,双林公社所属
  13个大队除双林镇大队外,改造为苕南、苕北、新兴、罗汉、松亭、重兆、土山、蓉生、莫蓉、和公、儒林等11个管理区(1960年4月,又新增新建管理区)。下设生产大队,其规模相当于原来高级社。而后开始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将原无偿上调财务退由原单位。生产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建立“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和“奖赔”(超产奖励,减产赔罚)生产责任制。
  公社则保留社办企业,向生产大队提取积累。公社一级经济约占三级经济14%,大队约占80%,生产队占6%。
  1961年年初,中共中央公布《农村人民公社条例》(即“六十条”)。时年5月,人民公社规模作调整。双林人民公社重新划为苕南、莫蓉、镇西、重兆、塘南5个公社(双林镇已在1959年下半年恢复直属镇建制),同时对生产队规模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公社相当于乡,生产队相当于初级社。
  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指示》。明确指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范围内土地归生产队所有,30年不变。粮食征购任务从原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包干结算单位,生产队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多余粮食由生产队自主分配。分配方法:除照顾困难户、“五保户”外,社员分配按口粮和劳动工分(猪羊自己折合工分)对半分或全部按工分分配。从而解决“一平
  二调”和社员之间平均主义。当时,双林地区粮食增产10%以上,后逐年增产,使社员过上温饱生活。
  80年代初是人民公社制度逐步向乡、行政村过渡时期。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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