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网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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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3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电网供电
分类号: TM727
页数: 3
页码: 445—446
摘要: 解放初,双林电厂供电频率为50赫,电压为220伏。由于机组容量小,调控设备和能力低。电压相当不稳定,电灯时明时暗,用户开着电灯又点蜡烛现象相当普遍。
关键词: 工业 电力 电网供电

内容

解放初,双林电厂供电频率为50赫,电压为220伏。由于机组容量小,调控设备和能力低。电压相当不稳定,电灯时明时暗,用户开着电灯又点蜡烛现象相当普遍。
  20世纪50年代,双林低压电压为380伏、220伏,比较单一,调控力较差。进入
  60年代初期,35千伏双林变电所建成投运,主变压器容量1800伏·安,供电质量改观。1963年,吴兴电力公司成立,双林线双林支线投运,全线长2.5千米,为中国比较早的一条110千伏横担线路。35千伏双林变电所升压为110千伏临时变电所。1971年停役后,恢复35千伏变电所。至1985年8月,湖州电力局网电管理所划出其下属变电运行工区与湖州电力局郊区供电所合并,成立湖州供电所,其中下属双林工区。
  1990年6月,双林供电工区被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1994年,称双林供电所。是年7月,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电力考察团一行7人到湖州考察期间参观考察双林供电所、重兆乡双树港村配电房及农户。1998年,湖州220千伏莫蓉花城变电所投运,主变压器容量为15万千伏·安共两台。1999年1月,被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确认为全省首座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基建移交生产达标变电所。2000年,省变电运行工区莫蓉集控站投运,实行无人值班变电所。2010年,双林区境内还有多座各等级输变电所。
   双林镇变电所情况表表5-16续表5-16二供电民国11年(1922),双林电气厂开始供电。由于发电量少,不稳定,供电范围仅限于供应商店及镇上大户人家、少量路灯,时间从黄昏18—19时至深夜23时。日本侵略军入侵双林时,电气厂被破坏。用于输电的电杆,解放前是圆木杆漆以白底黑字,方木杆漆以白底红字,并将配电间配阿拉伯数字,使外界易于辨识,后此举沿袭。
   工业用电起步比较迟慢,20世纪50年代初,只有少数手工业作坊和米业加工、油料加工等行业用电。50年代后期,“大办钢铁”及加工业兴起,三相电动机普及应用,用电量出现飞跃。“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用电低潮。进入70年代末和改革开放后,农、工、商各业发展加快,各工业兴起,特别是有色金属加工业、纺织业、缫丝业、玻璃加工业、机械制造业、酿酒业等行业发展,双林镇用电量进入一个历史高峰阶段,各工业单位纷纷上马自发电设备,从而促使双林变电站多次改造和升级,为原吴兴县和双林地区工农业供电起到很大作用。
   居民用电民国11年(1922)双林电气厂投运时,当年居民用电灯户仅50户左右,电量计费采用包灯制(16瓦)和电能表计量两种。至抗日战争爆发后,双林电气厂曾一度停业。至1949年双林解放后,由于用电需求迫切,曾筹办竞明电气厂(最终未投运),以应需求。进入20世纪70年代,双林镇市政建设、商业、文化、公共事业发展迅猛,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普及家用电器,用电量以每年20%左右增长。
   至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占总用电量11%左右。
  1994年11月,双林居民用电逐步实行“一户一表”制,2005年后实行“峰谷表”用电计费制度。
   农村用电双林镇区范围最初农业用电开始于1956年,进入20世纪50年代末,苕南岂山圩机埠建立,农用水泵、农用碾米开始使用。从1961年6月吴兴县设立湖州电厂农电排灌办公室后至1963年,共建有电力排灌机埠10多座,至1965年各乡村(大队)基本上都已建立排灌机埠,解决农田灌溉问题,同时电气化育蚕、脱粒、粮食加工等相继发展。1975年,双林各乡村全部通电。苕南、塘南、重兆、镇西、莫蓉部分大队开始使用电耕犁。1980年后,农村用潜水泵、增氧泵数量直线上升,农村社办工业大力发展。1977—1984年,农业用电每年递增15%左右,而其中排灌用电占农业网
  12.5%左右,农副产品加工占23%左右,乡办工业占48%左右。1986年后,由于农业用电统计口径变化,1990年农副业用电占总数的41.5%左右,而排灌用电量占22%左右。农村生活用电(主要是家电大量进入农户),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5%左右。
   电价1922年双林电气厂发电后,采用包灯制和表灯制。包灯即每月每盏1银圆(25瓦以下)。表灯制则按用户限定电表底度,如用电不满底度,则按底度计费。当时双林一般电灯为16瓦。每月1.2元/千瓦·时。从双林电气厂发电并开始供电后至抗战时停办,其间所收定电费计价波动较大。解放后,浙江省建设厅核定电价计费。1956年后,双林电厂灯电电价为吴兴县最低(0.02元/千瓦·时)。1961年,双林变电站建成后开始执行“新安江、杭州地区统一电价”政策:耗电大企业为工业优待价,为0.03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予优待;农业电价按普通工业电价折计0.042元/千瓦·时。
  1966年5月,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电压不满1千伏为0.06元/千瓦·时,电压1—
  10千伏为0.058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电压为0.055元/千瓦·时。1967年,凡宣传毛泽东思想用电(包括电影、放映队、剧院、宣传演出等用电)一律改为普通工业电价,并对蚕室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执行。1980年,停止扩大工业1优待电价,并对用电单位进行考核电量电价计费。1983年,中央空调用电列为照明用电。20世纪90年代,电价日趋复杂,有附加电费,加价电费、三电电费、补偿电费、超电量的加工电费(包括计划内、外两种),煤炭运输加价费(除居民用电外),统一实行0.0066元/千瓦·时,后又加增到0.0475元和0.0872元/千瓦·时。2000年后,实行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并取消所有加价电费。2005—2010年,执行居民用电计费分为“峰谷”和非“峰谷”,其他仍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等几大类,进行分别计费。
   计划用电主要采取“峰谷”避让等措施,成立“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指导用电,推行“定电力、电量,用电单耗、用电时间”管理办法。
  从1998年开始,这些计划用电措施停止,除设备和线路检修外,均实行连续供电。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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