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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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308
颗粒名称: 第九章 电力
分类号: F407.2
页数: 5
页码: 444—448
摘要: 民国11年(1922),由汪、郑、李、袁等四家投资创办,厂址位于双林镇塘北,化成桥与万魁桥之间。资金4万银圆,租用汪氏米行旧屋土地,并作为入股,重新建造厂房,成立商办双林电气厂。报国民政府交通部、实业部备案并核发营业执照,于民国13年(1924)发电营业。民国16年(1927),转至由无锡人徐坤山一人独资。民国18年(1929),因兵灾执照遗失,重新在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注册,核发民字41号执照。
关键词: 双林镇 工业 电力

内容

民国11年(1922),由汪、郑、李、袁等四家投资创办,厂址位于双林镇塘北,化成桥与万魁桥之间。资金4万银圆,租用汪氏米行旧屋土地,并作为入股,重新建造厂房,成立商办双林电气厂。报国民政府交通部、实业部备案并核发营业执照,于民国13年(1924)发电营业。民国16年(1927),转至由无锡人徐坤山一人独资。民国18年(1929),因兵灾执照遗失,重新在国民政府建设委员会注册,核发民字41号执照。
   电气厂成立时,其发电设备仅有一台英国卧式单缸煤气机,功率为50马力;上海产华生牌直流220伏单相发电机一台,容量仅为36千瓦。每日傍晚至深夜12时发电,供电范围为双林镇商市、住宅照明。至民国22年(1933),有用户320户。民国24年(1935),全年发电量为40330千瓦时。民国26年(1937)11月,双林电气厂遭日军炮弹炸毁,从而被迫停电。后来又遭日寇洗劫7次,至抗日战争结束一直未能恢复发电。民国36年(1947)秋,双林电气厂重新投资新购1台20千瓦直流发电机,准备重新发电,但原厂房被浙江省内河水上警察局吴兴县分局游巡队占用,屡经交涉,才在第二年归还。
  1949年4月,双林电气厂被解放双林镇的先遣人员秘密接收,并恢复发电营业,改名双林电厂。发电机是直流单相20千瓦,动力机是原有的50马力煤气机,实际效力仅50%。
  1953年1月1日,双林电厂由吴兴县人民政府接收,所有固定财产为4.71万元,隶属于嘉兴专署工业局,为地方国营企业。1955年,双林电厂更换1台32千瓦交流发电机,开始交流电供电,原动力机不变,并改为燃烧砻糠,这年供应的砻糠发电消耗率是4.72千克/千瓦·时。从1956年开始供应工业动力用电,至1959年湖州电厂架设
  13.2千伏线路向双林镇供电,双林电厂在1960年停止发电。
   后砻糠动力机转给双林米厂使用,至“文化大革命”前才停止使用,该机于双林粮油厂转制后被视为废钢铁出售。
  1948年,双林在解放前夕由地方各界筹建另一家发电厂“竞明电气厂”。装机容量仅为6千瓦,动力机是柴油机,直流200伏,最后尚未建成发电,于1949年关闭,设备转入某碾米厂。
   第二节自办发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区境内用电负荷急剧上升,产生缺电状况有增无减。拉闸限电频繁,严重影响到生产、生活各方面。1977年8月成立“计划用电办公室”,设在双林电力工段内,并同时成立“线管会”。1978年年初,成立“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后来把“三电”中群众办电改称“安全用电”。此后“三电”办公室作为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计划用电工作机构。在1979年至1982年期间,相继推出“避峰让电,拉闸限电”行政措施,同时推出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即“四定”(电力、电量、用电单耗、用电时间)计划用电管理办法。进入1982年,实行不同类型用户确定不同用电时间,对非用电时间内用电者给予经济罚款。1984年,实行统配电量,计划用电工作的经济手段趋于严格。鉴于这些情况,各企业、部分公用单位、商店等纷纷自办发电设备,自发自用。至1994年,双林各大企业纷纷购买高峰用电、长期用电权、三期集资办电通伸股债券等形式集资办电。以保持生产、生活正常进行。
  1986年后,各社办、乡办企业开始置办自发电设备。比较大型设备为100千瓦以上,一般为50—70千瓦,小型在50千瓦以下,为动力式柴油机。而部分商店用电只是为照明,所以其功率较小,一般在3千瓦以下,动力以单缸汽油机为主。用电时与外界电网切断后,自发自用。
   双林丝得莉集团发展鼎盛时,其用电量出现严重不足,电网又经常拉电等情况,
  1994年筹建丝得莉热电有限公司,并于1995年投产发电。原则是自发自用,多余上网。
  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经过多年运营,取得良好效果。2010年,有2台QF1.5—4杭州产发电机,2台C1.5—24/5杭州汽轮机产汽轮机,2台20吨/时上海四方锅炉厂锅炉,达到装机容量为3300万千瓦时发电量,以10千伏电压送入配套输变电系统。厂内现有职工61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12人,是双林唯一家热电厂。
   乡办企业自备发电设备逐渐增多,给电网安全带来威胁。湖州电力局颁发《关于用户不并网自发电备用电源管理办法》,规定用户自发电设备安装竣工后,须经电力部门检查验收合格,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电部门发给自备发电证,方可运营。同时,对用户自备发电审批许可手续安全管理及供电部门对用户的管理职责和奖罚做出明确规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电力供需矛盾渐趋平缓,自发电相应减少,至2000年年底,自备发电在双林镇及苕南、镇西、莫蓉少数单位已使用运营。
   第三节电网供电一电网解放初,双林电厂供电频率为50赫,电压为220伏。由于机组容量小,调控设备和能力低。电压相当不稳定,电灯时明时暗,用户开着电灯又点蜡烛现象相当普遍。
  20世纪50年代,双林低压电压为380伏、220伏,比较单一,调控力较差。进入
  60年代初期,35千伏双林变电所建成投运,主变压器容量1800伏·安,供电质量改观。1963年,吴兴电力公司成立,双林线双林支线投运,全线长2.5千米,为中国比较早的一条110千伏横担线路。35千伏双林变电所升压为110千伏临时变电所。1971年停役后,恢复35千伏变电所。至1985年8月,湖州电力局网电管理所划出其下属变电运行工区与湖州电力局郊区供电所合并,成立湖州供电所,其中下属双林工区。
  1990年6月,双林供电工区被浙江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1994年,称双林供电所。是年7月,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电力考察团一行7人到湖州考察期间参观考察双林供电所、重兆乡双树港村配电房及农户。1998年,湖州220千伏莫蓉花城变电所投运,主变压器容量为15万千伏·安共两台。1999年1月,被浙江省电力工业局确认为全省首座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基建移交生产达标变电所。2000年,省变电运行工区莫蓉集控站投运,实行无人值班变电所。2010年,双林区境内还有多座各等级输变电所。
   双林镇变电所情况表表5-16续表5-16二供电民国11年(1922),双林电气厂开始供电。由于发电量少,不稳定,供电范围仅限于供应商店及镇上大户人家、少量路灯,时间从黄昏18—19时至深夜23时。日本侵略军入侵双林时,电气厂被破坏。用于输电的电杆,解放前是圆木杆漆以白底黑字,方木杆漆以白底红字,并将配电间配阿拉伯数字,使外界易于辨识,后此举沿袭。
   工业用电起步比较迟慢,20世纪50年代初,只有少数手工业作坊和米业加工、油料加工等行业用电。50年代后期,“大办钢铁”及加工业兴起,三相电动机普及应用,用电量出现飞跃。“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用电低潮。进入70年代末和改革开放后,农、工、商各业发展加快,各工业兴起,特别是有色金属加工业、纺织业、缫丝业、玻璃加工业、机械制造业、酿酒业等行业发展,双林镇用电量进入一个历史高峰阶段,各工业单位纷纷上马自发电设备,从而促使双林变电站多次改造和升级,为原吴兴县和双林地区工农业供电起到很大作用。
   居民用电民国11年(1922)双林电气厂投运时,当年居民用电灯户仅50户左右,电量计费采用包灯制(16瓦)和电能表计量两种。至抗日战争爆发后,双林电气厂曾一度停业。至1949年双林解放后,由于用电需求迫切,曾筹办竞明电气厂(最终未投运),以应需求。进入20世纪70年代,双林镇市政建设、商业、文化、公共事业发展迅猛,居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普及家用电器,用电量以每年20%左右增长。
   至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占总用电量11%左右。
  1994年11月,双林居民用电逐步实行“一户一表”制,2005年后实行“峰谷表”用电计费制度。
   农村用电双林镇区范围最初农业用电开始于1956年,进入20世纪50年代末,苕南岂山圩机埠建立,农用水泵、农用碾米开始使用。从1961年6月吴兴县设立湖州电厂农电排灌办公室后至1963年,共建有电力排灌机埠10多座,至1965年各乡村(大队)基本上都已建立排灌机埠,解决农田灌溉问题,同时电气化育蚕、脱粒、粮食加工等相继发展。1975年,双林各乡村全部通电。苕南、塘南、重兆、镇西、莫蓉部分大队开始使用电耕犁。1980年后,农村用潜水泵、增氧泵数量直线上升,农村社办工业大力发展。1977—1984年,农业用电每年递增15%左右,而其中排灌用电占农业网
  12.5%左右,农副产品加工占23%左右,乡办工业占48%左右。1986年后,由于农业用电统计口径变化,1990年农副业用电占总数的41.5%左右,而排灌用电量占22%左右。农村生活用电(主要是家电大量进入农户),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5%左右。
   电价1922年双林电气厂发电后,采用包灯制和表灯制。包灯即每月每盏1银圆(25瓦以下)。表灯制则按用户限定电表底度,如用电不满底度,则按底度计费。当时双林一般电灯为16瓦。每月1.2元/千瓦·时。从双林电气厂发电并开始供电后至抗战时停办,其间所收定电费计价波动较大。解放后,浙江省建设厅核定电价计费。1956年后,双林电厂灯电电价为吴兴县最低(0.02元/千瓦·时)。1961年,双林变电站建成后开始执行“新安江、杭州地区统一电价”政策:耗电大企业为工业优待价,为0.03元/千瓦·时,基本电价不予优待;农业电价按普通工业电价折计0.042元/千瓦·时。
  1966年5月,扩大农业优待电价范围:电压不满1千伏为0.06元/千瓦·时,电压1—
  10千伏为0.058元/千瓦·时,35千伏以上电压为0.055元/千瓦·时。1967年,凡宣传毛泽东思想用电(包括电影、放映队、剧院、宣传演出等用电)一律改为普通工业电价,并对蚕室用电按非工业电价执行。1980年,停止扩大工业1优待电价,并对用电单位进行考核电量电价计费。1983年,中央空调用电列为照明用电。20世纪90年代,电价日趋复杂,有附加电费,加价电费、三电电费、补偿电费、超电量的加工电费(包括计划内、外两种),煤炭运输加价费(除居民用电外),统一实行0.0066元/千瓦·时,后又加增到0.0475元和0.0872元/千瓦·时。2000年后,实行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并取消所有加价电费。2005—2010年,执行居民用电计费分为“峰谷”和非“峰谷”,其他仍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等几大类,进行分别计费。
   计划用电主要采取“峰谷”避让等措施,成立“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群众办电)办公室指导用电,推行“定电力、电量,用电单耗、用电时间”管理办法。
  从1998年开始,这些计划用电措施停止,除设备和线路检修外,均实行连续供电。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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