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户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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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双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12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C921
页数: 4
页码: 73-76
摘要: 历代户籍登记管理作为抽丁、纳税、派役等依据。秦商鞅变法、行什伍制。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凡同伍同什之人,相收司连坐。这是什伍制之目的,专为连保,为开后来保甲制度之先河。
关键词: 城市人口 户籍管理

内容

历代户籍登记管理作为抽丁、纳税、派役等依据。
  秦商鞅变法、行什伍制。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凡同伍同什之人,相收司连坐。这是什伍制之目的,专为连保,为开后来保甲制度之先河。
  汉行里亭乡制。以百家为里,十里为亭,十亭为乡。传关羽曾封汉寿亭侯,故此制曾通行于三国。原吴兴县有松亭乡,双林属之,德清县有余不亭乡等。
  晋行每五百户以上皆置乡,三千户以上置二乡,五千户以上置三乡,万户以上置四乡。
  隋行五户为保,五保为闾,四闾为族(四闾为党)。
  唐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三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农村者为村。
  宋太平兴国,乌程辖乡十三,乡之下辖里六十有七;归安辖乡祗十,乡之下辖里七十有八(双林归安属下)。
  宋王安石行保甲法,以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保为都保。
  元乡里仍按旧制,惟城廂分设铺、界;乌程境为八界十九铺,归安境为九界十七铺。明洪武十四年(1381)颁黄册于郡城,令民众以实人口自报、登记领帖为户称户帖。双林区境陆氏、吴氏为最早领帖家族。至清末其后裔尚保存其最早户帖凭证。户帖汇成册则称烟户册,明崇祯时,双林有烟户三千多户。
  明时曾行区都里制。乌程有二十三区、八界、五十三都,二百八十三里。归安有二十一区、九界、四十四都,三百零九里。界与都同级,在城为界、在乡为都。又另行百十户为里,十户为甲,里辖十甲。
  自明以来,户帖和烟户都是在严格保甲制度中的一种称呼。一镇烟户始称为三十堡,一堡立一正长、一副长。凡统十甲,甲各十户。后又举总理一人,管理一镇之事,双林分东西南北中五栅,设正长五人,每正长统长十二人,每二长共一堡。后又推千总二人,分东南、西北二堡,各统长副十人,督居民。因时局动乱,继又分五堡,每堡立二长,每长各统五百余家,复为三十堡,其长每年更替。(至今还有丁堡之称)清初,曾行都图制。即以界都以下之里改称图。
  清康熙十二年(1673)里人倪中行、郑敬山等人呈文田抚院,颁示勒石禹王庙,永禁保正、副角色。用甲长代之,挨甲更替一月,每年换一次。
  清康熙十七年(1678),确定行保甲法。凡十家为牌,牌有牌头。十牌为甲,甲有甲长。十甲为保,保有保正。与区庄并行。
  清雍正:浙江巡抚李卫,行顺庄法。即将原图拆散甲分,并查照烟户地址,编为区庄。乌程有二十三区、二百二十四庄。归安二十区、二百十七庄。又有粮户住外者编为寄庄。
  清末双林又设地保四人,仅供县差领响,随册图催粮而已。双林四乡则每一村庄设一地保,称保长。逐年分甲,称甲长,其职责:除拘人纳钱粮外,遇有公务及口舌不平,事大则告官,小则申诉给保长(俗称申头)调处。
  清咸丰三年(1853),郡城设团防局,普查双林,实得有户五千有余。
  清末民国初到抗日战争前,户政工作纳入警察系统和团防、镇公所内专人负责。
  主任、干事、助理、事务员各级相应。
  民国17年(1928)后,建立单行区制和街村制。后又改为村闾邻制。在市集繁盛地方,以里编制。堡以三百户至五百户划为数里,而村落小或户口稀少者,需联合邻近村落组编一村。规定村里以下为闾邻,十户为邻,五邻为闾。双林属第六区,共四里四十四村。
  民国24年(1935)开始,扩并乡镇,编组保甲。采取十户为甲,十甲为保,十保为乡或镇。除有特别原因外,不得少于六多于十五,即以保甲代替原乡镇以下之闾邻制。全县共一百零九乡镇,一千六百九十五保,一万七千一百十四甲。为便于督导起见,共分五个督导区。双林属第二督导区,分一镇十一乡,双林镇分十保。乡镇以相同制度行之。户政管理工作纳入保甲制度,每保由副保长(或称保队副)兼任户籍员。
  抗日战争期间,双林被日寇占领,属敌占区,各势力盘踞双林镇和四乡,比较复杂。日寇实行“良民证”和“通行证”制度。抗战结束,“良民证”制度取消。保甲和“通行证”制度并行。民国35年(1946)1月,新户籍法颁布实施。要点有五项:“户”与“籍”划分、确立户政关系、查记法令归并、申请设籍自由、办理登记手续简化等。
  并调各县办理户政人员赴省城受训。随即办理初次户籍登记、统计、设籍、除籍、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认领、收养、迁出、迁入、变更、更正、撤销等事项。务使甲无漏户,户无漏口,并为1947年依法普发国民身份证作准备。
  保甲制度为镇、保和乡、保两级管理,延续到双林解放。1949年年底,中共吴兴县委宣布“取消保甲制度,将原保长管理户口职责由政府接管,并开展户口调查”。双林所属乡村由乡公所户籍干事管理户籍,镇上由人民政府文书管理户籍。
  1950年5月,新成立不久的双林派出所承担户口管理和外出通行证登记、发放工作。同年6月,建立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分居、失踪、收养、移居等情况的户籍管理制度。
  1951年8月,由派出所户籍警会同居民会治保人员逐户上门核对老在册户口人数、年龄、性别、称呼等内容,填发解放后新居民户口簿,同时建立蓝底白字木质门牌。
  1952年2月,取消外出普通使用的“通行证”制度。
  1953年年底,以居民会为单位建立户口册,实行派出所与居民会两级管理,每年年底核对一次。农村结合第一次基层普选,进行人口调查,登记成册,成为农村户口登记簿。
  1955年10月始,对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业等公共(集体)户口登记工作,并制定单位领导为户主,由单位保卫科负责管理,并协同派出所共同管理集体户。
  1956年,在完成对户口复查基础上换发新户口簿。
  1958年,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规定,完成农村户口簿建档发放工作。
  1960年5月始,实现在单位工作人员户粮关系挂钩,并迁为集体户口。
  1964年,建立公社、大队两级管理户口漕册,公社文书和大队会计为兼职“户口管理员”。
  1970年6月,开展一次“户口清查”工作。1976年,统一凭粮食、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
  1980年7月起,凭“准迁证”办理迁出、迁入落户手续。
  1981年,第二次换发新户口簿。
  1982年7月,开展第三次人口普查。
  1985年年初至1986年年底双林镇成立“农转非”领导小组,开始办理“自理口粮”农村户口工作,须经本人申请,口粮田转包合同,户口地证明,报经镇长批准,可在镇上落户。
  1986年11月,第三次城乡户口整顿,并开始为发放身份证作准备;1988年年底,将应发身份证发放到居民手里。
  1990年7月,开展第四次人口普查和户口清理整顿。
  1992年8月,湖州市区试行蓝印户口管理办法,双林有157人申请办理。
  1993年5月,双林镇建立二级暂住人口管理网络,配备专管民警,确定2名暂住人口专职协管员,严格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制度,并发放“暂住证”。
  1996年下半年,开展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推行人口信息化管理。
  1997年6月20日省公安厅以浙公治〔1997〕第94号批复:原则同意双林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望认真组织实施。同年,双林镇实行“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外来农户在镇区内同时具有25平方米固定住所,已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在规划区内以土地置换形式可申请办理非农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和年老父母可以随迁投靠)。
  1998年年初,建立“证照办理中心”。
  2000年11月,开展第五次人口普查,对全双林区境内分58个普查小区进行户口清理整顿。分清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外出和人户分离人员、少数民族、职等情况。
  2004年至2005年年底,共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7301张。
  2010年11月,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对所属5个社区、33个行政村,进行户口整顿工作,区分常住人口、男、女、文化程度、各年龄段、民族、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外出人口、职业、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人户分离等各种情况,进行详细摸底登记。

知识出处

双林镇志

《双林镇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发行中心

编史修志,是文明的特质、是社会的责任。它挖掘、整理、保护着人类世代相传的、最宝贵的公共遗产,意义十分重大。是让双林的历史产生新的活力,文脉得以传承,对双林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双林,旧名东林村、东商林、曾名桑林,明永乐三年(1405)改名双林镇。境内花城遗址出土新石器晚期至商周时代的黑衣陶豆把、壶、匜、罐、觚、玉环等,可见双林的历史至少可追溯到4000年前。从那时起双林的祖先就在这片土地上生息繁衍,进行着艰苦卓绝的伟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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