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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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菱湖镇志 上》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063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7
页码: 1010-1026
摘要: 夏代始实施税赋制度,历经变革,延续4000余年。明代,菱湖随湖州合府及苏州、嘉兴、常州三府,实行重赋。同时,菱湖历来是湖州府蚕丝产量最多的镇区,因而蚕丝捐税也最重。
关键词: 地方税务 地方税收

内容

夏代始实施税赋制度,历经变革,延续4000余年。明代,菱湖随湖州合府及苏州、嘉兴、常州三府,实行重赋。同时,菱湖历来是湖州府蚕丝产量最多的镇区,因而蚕丝捐税也最重。如清俞樾云:“湖故水乡菱湖一镇,菱芡之饶,蟹稻之利,甲於湖郡,而尤以蚕桑为大宗。国家岁入厘税无虑千百万,度支经费咸取给焉,而大半出於丝捐。丝捐以湖郡为最,湖郡又以菱湖为最,然则菱湖所系岂不重欤。”(《菱湖镇志·俞樾序》)菱湖实在是历朝历代的重税区。始于清光绪九年(1883)的茧捐,鲜茧每百斤收捐4元;干茧每百斤收捐12元,内计正捐9.40元、沪捐2元、塘工捐0.60元;又双宫簿皮每百斤收捐2.40元。民国元年(1912),改办统捐,按厘金正附捐额减半订定捐率,干茧每百斤捐银5元,茧衣茧壳每百斤捐银2.88元,另外对运沪干茧,由浙江省征收代沪捐每百斤1元。
  各丝厂的自缫之茧不征沪捐。民国3年(1914)3月,捐率调整为:干茧每百斤正捐银10元,出运者收沪捐1元;鲜茧每百斤捐银3.66元,鲜茧每3斤折干茧1斤计算。卖户不经行户茧商私自贷运的,查后照交捐额外,5倍处罚。民国5年(1916),茧捐减为每百斤干茧捐银9元,沪捐1元;鲜茧每百斤捐银3元。民国
  17年(1928)3月,撤销茧捐局设置,划归统捐局征收,捐率依旧。当年菱湖的茧捐征收数44934元,约占湖州(吴兴县)的三分之一;运丝捐12000元;用丝捐
  4667元。此外绸绉捐花清末属特别捐,民国归入统捐,捐率按斤或按疋按扳计捐,捐率自0.18元至3.75元不等。民国17年(1928),菱湖统捐局绸绉捐征收数14994元,占吴兴县28.68%;各项正杂捐税菱湖布业认捐160200元,而吴兴布业认捐仅为1008元。可见菱湖茧捐、绸绉捐之苛重。此外,民国27年(1938),菱湖征收事务所向米行业征收每担1角,菱角不论斤两,凡装满一船收税3元,其他照收烟酒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
   解放后,彻底废除民国时期一切地方性赋税及苛捐杂税。实行新税制,并经过多次改制,至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制(工商税制)。2005年,全镇实缴各项税金总额11775万元。
   清朝赋税简图 民国时期租税简图 历年征收工商税中演变 一、工商税收 春秋时期至周代,始有“关市之征(税)其税目有”:次布总布(类似货物税)、廛市(类似房产税)、屠宰所纳(类似屠宰税)。春秋时实行盐、铁税;汉代增酒税(每酿收益的十分之七为官收入)、缗钱税(商贾作坊买卖所得之额征税,类似所得税)。隋唐时税制不变,然地方杂税增多:借商(向京师富商借钱,实为摊派绅富捐),质钱(派捐,率为四分之一),关商贾钱(货物过卡课征的征捐),竹木茶漆(厘金性质,税率十税其一),间架除陌(按房屋间架大小征房产税,买卖成交课所得税),率贷(对富户财产十收其二)。五代及宋,对行商运销货物课以过税,每千钱课税二十;对坐商销售货物课以往税,每千钱课税三十。并对酒、茶实行苛捐:箕渡(行人过桥费),礼钱(新任商官向百姓摊派),板张钱(军队向地方摊派),香钱(公卖舶来化妆品和水产物税),经总制钱(正税附加),月椿钱(正税附加),市例钱(正税附加)。明初,废元杂税,统一税政,设茶课、渔课、酒课、商课、矿税、市肆门摊税等。清代统一地方财政,设契税(典卖田房契税和灶户契税),当税(按当产是额征收),牙税(按牙纪行等级定额征收。清同治三年(1864),凡商人开设牙行,均须领贴。季节性经营领季贴。部贴10年一换,季贴一月一换。光绪年间,领年贴一份,需缴银50两,次年换贴。视行店大小,缴纳厘税8-10两银。),牛税(按交易额征收百分之三),杂商税(包括杂税、落地商税、碓税,因地制宜开征),坑炉铁税(对沙坑、炼铁炉、铁产品销售征税),季钞款(对承领特产执照的牙人征收),绸绢(按庄按年认捐),牙贴捐(领取官厅登记许可缴纳的费),质当牙捐(与牙贴相同),酒捐(按缸定额征收),膏捐(分店膏、灯膏,按两计捐)。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归安户除北丝捐外,加派南丝捐,菱湖乡里纷扰,后将南北丝二项官办,官解滚入条边征收。
   菱湖历来为重税区域,明清时乡贤多力争减赋。据清道光十五年(1835)沈云飞《菱湖表征录》记载:“赋税莫重于吾湖,屡经吾镇诸先辈居官时裁减,明蒋宫保瑶立疏,节省白粮浮费;孙副使铨值时,方加税,与任守剀切言之,得寝其事;王副使继祀官工部时,力裁无名之税;本朝吴少司马应棻官兵部时,奏蠲程安德
  三邑浮粮八万有奇;张副使廷霖按宋代旧额,以准乡额多寡悬殊,详叙请诸大吏入告,得减十分之一。前人之德,惠及民不小焉。”“明蒋宫保瑶疏免本乡上贡鳊鱼解户。”“菱镇孙封公焞时在京都,作书止令云:功令昭然,最严科派诸目。差徭绝不累民。”在孙焞奏准下,南北丝捐遂滚入条边官解。
   民国时期承袭清代旧制,实施主要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印花税、遗产税、地方税捐等。地方税捐浙江省有房捐、店屋捐、住屋捐、筵席捐、茶馆捐、彩结捐、菜馆捐、旅馆捐、妓女捐、游艺捐、经忏捐、车船使用牌照税、杂项车捐、广告捐(普通广告、特别广告)、牛肉捐、猪肉捐、羊肉捐、卫生捐、电灯附捐。还有盐课(盐税)、契税、房地产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
   解放后,彻底废除民国时期一切地方性赋税及苛捐杂税。1950年4月,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开征14种税,菱湖随吴兴县征收8种: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953年1月,调整税制,开征10种: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1958年,合并税种,原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起简化税制,城市房地产税、车辆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税目由108个减为
  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为16个),取消中间产品征税,原则上按企业销售收入课征。菱湖随吴兴县开征的主要税种经简化税制后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
  1983年5月起实行利改税,征收税种47种,菱湖随湖州市开征21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对三资企业征收)、国企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印花税、国企奖金税、国企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建筑税、盐税,以及1987年按工商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教育经费。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制,即工商税制,停征18种税类,继续征收18种税类(见附表)。
   附:截至1995年止湖州市征收税种情况 (一)货物税 镇域征收属货物税性质税始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为筹军饷于常税外对茶、糖加征20%附加。光绪二十一年(1895)对烟、酒加征40%附加,光绪二十
  五年(1899)加征一倍,光绪二十七年(1901)在原两次加征成数外再加征30%同年,为筹集赔款,对茶、糖再加征20%。民国初年征收税捐属于货物税性质,后课征范围逐渐扩大,至民国17年(1928),形成包括烟酒税、统税、矿产税3类货物税,其中酒类为主要税源。
   解放初,沿袭民国旧制。1950年,按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征收税目有烟、纤维、饮食品、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10大类51个项目1136个细目,从价计征,税率从3%至120%不等。后经两次调整,征收范围缩小。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
   (二)工商业税 营业税民国20年(1931),按国民政府《营业税法》,将原有牙贴捐税、当贴捐税、钱业捐、屠宰税、箔类特捐及其他与营业税相似捐税,改征营业税,税目有典当营业税、牙行营业税、普通营业税、营业牌照税、特种营业税。同年6月开征。解放初,保留营业税为独立税种。1950年,统一税制,将营业税作为税目并入工商业税。
   摊贩营业税原按资本额每季定额征收,税额14级;最低按资本20元每季征0.5元,最高按资本额180~200元每季征12元。1951年9月,改按营业额计征,税率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在2%~3%。1953年,简化征收办法,摊贩应纳营业税与所得税合并,以带征方式按月交税。1958年,摊贩组织成立合作小组或合作商店,应纳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临时商业税通称行商税。1951年起,以营业额满15元者为起征点,税率按货品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粮食、棉花、药材、山货4%,其余6%。1952年3月,原4%的税率调整为6%、原6%的税率调整为8%。1958年5月起,起征点调整为10%,税率均为10%。同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9月,恢复营业税,行商税作为一个税目。
   (三)增值税
  1983年试行,以企业制造产品新实现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开始为机器、农机具、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5种产品工业环节工商税改征增值税。1984年全面开征,采取定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方式,税目12个,1988年扩展到31个,成为流转税体系一个重要税种。1994年1月,经修订的所得税实施新规定,同时取消产品税。
   (四)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民国25年(1936)7月开征,主要有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折所得税3种;民国27年(1938)、民国32年(1943)增加战时过分利所得税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6年(1947),改战时过分利所得税为特种过分利所得税。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所得税为工商业税中一个税目。征税对象为集体手工业、运输业、合作商店、供销合作社等,后扩大到乡镇企业(社队企业)。1956年,改所得税为工商所得税;1958年,改为独立税种;
  1958~1982年的供销合作社改征所得税为上缴利润。1985年,一律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93年12月,工商企业每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征所得税额,税率为33%。收入总额指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起,全国征收国企所得税,税率分比例与超额累进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固定比例税率55%;小型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两种,小型企业及饮食服务业、营业性宾馆、招待所均按新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前,私营(个体)工商业户交纳工商业所得税;1986年1月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单独税种,实行十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加成征收,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
  一级税率为60%。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起,征收。纳税对象为工资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税率采用比例和超额累进两种。工资收入实行5%~45%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行5%~
  35%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他的得适用20%比例税率。1993年10月,修正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对起征点进行了部分调整,起征点为每月800元。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升至1600元。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6年,起征收。企业当年所增发工资总额超过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部分(未实行的交纳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资调节税。
   奖金税1985年,开征国企奖金税;1986年,开征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奖金税,企事业单位使用奖励基金和其他资金所发放各种奖金、实物奖励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所发放各种形式工资、补贴、酬金等,按规定交纳奖金税。
   (五)其他工商税收 商品流通税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原货物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棉纱经销税、棉花交易税合并,在商品生产、流通中实行一次课征、行销全国除另有规定外,不再交纳其他各税,亦不得征收附加。1958年9月,税制改革,商品流通税停征。
   印花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海关为防止不法进出口商税单上作弊作假,在英国印制100万枚面值3分的“红印花”;光绪三十三年(1907),制定印花税则,因遭反对等原因,印花税未能实施。民国37年(1948),修正印花税法,有商事凭证、产权凭证、许可凭证、其他等五类、36目,分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12月,推行印花税票(同年2月设计发行的“旗球图”印花税票)。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票也停止发行。1988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
   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以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货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单位与个人为征收对象,实行生产和零售两个环节各征一道税,工农业产品最高税率为69%,最低1.5%;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业务分3%、5%、7%三个税级。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工商统一税仅适用于涉外征税。
   工商税1973年,将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其中工商统一税适用涉外征税,后三种仅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税目从110个减为44个,税率种类从141个减为82个,1984年停征。
   产品税1984年,从工商税中分出,以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设24类270目,其中应税工业品260目,应税农、林、牧、水产品
  10目,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0月全面开征,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带征,税率为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地区1%。
   建筑税新税种,对用预算外资金、各种地方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活动课征。
   车船使用税民国初期对使用公共道路、河流之车船、肩舆、驮兽课征税捐。民国34年(1945),按《使用牌照税法》统一税率。
   解放后继续,称车船使用牌照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1979年停征。1986年下半年恢复,改名车船使用税。
   屠宰税春秋时期就已有“关市之征”,中有屠宰所纳。在清末正式列入开始课征。民国4年(1915),按政府简章规定,屠宰猪、牛、羊课征捐税,每头猪银币3角、羊2角、牛1元。次年删除牛税,猪、羊各加1角。民国17年(1928),投标招商承办。民国20年(1931),按《营业税法》改称屠宰营业税。民国36年(1947),改为从价征收,税率10%。
   解放初沿用旧制。1953年修订,屠商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并入屠宰税交纳,按当地实际售价课征,鲜肉税率13%,农民出售按10%计征。1957年1月,调整税率一律为牌价8%。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对象限集体伙食单位和个人。1983年,改按头定额征税,每头猪3元、牛4元、绵羊0.5元、山羊0.3元。1994年后,税额增加,牛每头14元、猪每头10元、羊每只2元。2006年
  2月17日起,取消屠宰税,国务院废止了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屠宰税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税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民国时期称房捐。1950年,房产税与地产税合称房地产税,1951年改称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则按季征收,营业用屋税率12‰,住家用屋8‰;地产税半年一课征,税率15‰,不累进,另征正税13%地方附加。1973年,并入工商税,此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
  1986年,全面开征房产税,按房产价值计征,年税率1.2‰;依房租收入计征,税率12‰。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始征。采用定额税率和有幅度差别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按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与建制镇及工矿区0.2~4元征收。
   特别消费税1988年,彩电、小轿车等商品倒买倒卖现象严重,所以在1989年2月开征。一年后停征。
   牲畜交易税清代,凡买卖牲畜者征收其价3%捐税。1950年,列为交易税中一个税目,1953年,改为独立税种,规定对牛、马、驴、骡、骆驼5种牲畜征税。
  1960年停征,1983年恢复。
   盐税春秋时齐国开始征盐铁税。清以前,课税以年销盐额数征收。课税派于秋粮内征收,名水乡银,另有滴珠银,雍正六年(1728)后,归安县额征水乡银2.08两,滴珠银0.022两。清代额征税银61两,水乡银0.61两。民国初,盐税充作善后大借款的担保。
   新中国成立后,“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每担盐税为大米100斤,折合入民币征收。1950年6月1日,食盐税、海盐税额减半征收。1973年,盐税虽并入工商税,仍按盐税征收制度执行。1984年10月,盐税从工商税中分离,且有独立法规,在销售或进口盐时按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税款。并对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的工业、农牧渔业用盐改作食盐销售和使用时按规定补缴盐税。
   二、农业税收 (一)田赋 解放前,农业税收称田赋。始于夏朝,历经变迁,唐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税,宋袭唐制,夏税征绸、绢、绵,秋税征米。元代沿用,夏税征丝、绵,秋粮征米。明初仍实施夏税、秋粮、丁役,完备田赋册簿管理制度,定天下官、民田亩赋标准为五升三合和三升三合。但朱元璋责湖州等府(苏湖嘉常)为张士诚顽固守土,故于平定后籍诸富民之田为官田,以租作赋,亩征粮增至七、
  八斗至一石以上(洪武七年减半,以八斗为限)。同时严惩富户,同遭以“广赀”逮捕没收家产的7户中,有菱湖人士林村金钿和前邱村冯璋,还有琏市沈明、南浔沈富(即沈秀,又名沈万三)等。从此,“湖郡赋税苛重,倍于他处”,而菱湖更“倍于湖郡”。田赋夏秋两季征收特重,为四府之一。并在漕南赋法(漕粮粮与南米赋制)湖郡又最重,占全国十分之一,史有“湖州赋重甲天下”之说。明中叶后实施“一条鞭法”,湖州府为试点地区。虽经多次折减,嘉靖后反而加重。每米1石加截银3钱9厘。徭役又折成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并在正税外加征漕项、截银,每亩田征0.049两;丝、绵、绢、纱、麦、马草项及京库折米等均改征银两,达每亩征银0.03~0.13两,米0.0133~0.1790石不等。
   清承明制,田赋有地丁和漕南两种,另有附加税漕项、截银;地丁、漕项、截银征白银,漕南征米。清初实行摊丁入亩法,丁银为地十丁二,从此,只地丁、漕南两宗税赋。乾隆年间田赋每亩平均税银0.15两、米0.18石。同治年间,“田每亩征地漕截折银,一钱四分五厘零,漕白南粮米一斗七升三合零;地每亩征地漕截折银四分九厘零,漕白南粮米一升七合零;荡每亩征地漕截折银一分八厘零,漕白南粮米六合零。赋之多寡,其相去悬殊如此。”(清同治姚彦渠《菱湖志》卷
  一·户赋门)清末,地丁银加征二成。属于田赋性质的租税,增加正课;地丁、南米、漕粮、租课和附加、漕检、漕项、漕截等,漕项之下又有10种不同费用。
  湖州清代征收的租税简图 民国初,地丁、漕漕南均改征银元。地丁正税银每两折银元1.5元,附征省粮捐0.3元,带征县税特捐0.695元。漕南改称抵补金,每石折银元3.5元,其中带征县税特捐0.5元。后漕南折算标准几经变动,民国五年(1916)最高,达4.5元,民国10年起逐渐递减,民国1520年(1926~1931)稳定在3.8元,其中带征县特捐仍为0.5元。民国21年(1932),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赋额不变,并确定银元为计征单位。正税银每两折银元1.8元,米每石折3.
  3元。吴兴县田赋附加6种。每亩征收银元田1.1268元、地0.2843元、山0.0679元、荡0.1084元。因原漕南负担基础高,所以吴兴县的税赋仍高于其他县。
   民国30年(1941),田赋收归中央,将上、下期和许多附征、带征合并为正税银元额,一次征收,不再分期,并改征实物,称为“征实”。征实物品为稻谷,1银元折征稻谷2市斗。菱湖附税依吴兴县,有11种,名目有县税特捐、教育附捐、治虫附捐、保安户捐、社训户捐、教育亩捐、学谷捐、救济附捐、义教户捐、抗卫经费、征收公费等。附税高于正税,占正税147%。次年,除田赋征实行,尚征公粮和借粮,称“三征”,仍按银元正税额计征,每元折征粮3市斗、公粮1市斗,此后每元增加借粮1.5市斗。民国34年(1945)抗战胜利,当年田赋豁免。次年,正税银元额对折征收,每元折征粮3市斗、公粮0.9市斗、借粮1市斗。民国37年(1948),每元赋额带征:乡镇自治经费一斗六升;乡镇教育经费一斗六升,绥靖经费六升,直至解放前夕。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田赋,改征农业税,称公粮。1949年,按稻田(地、山、荡折成田亩)土质优劣、产量多寡划片分等计征,以户为纳税单位;1950年,实行全额累进税制,税率分40级,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2%;年人均稻谷收入75公斤以下者免征农业税;75公斤以上者最低3%、最高42%;年人均收入100公斤以上者,经省批准税率可提高到80%。1952年,调整税率,缩小为24个税级,年人均收入稻谷75公斤以下者仍可免征,75公斤以上者税率从7%到30%。1955年起,对缺粮户(主要是经济作物区、山区、渔区等)征收代金。1957年,全面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公粮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队)集体交纳。菱湖农业税率17.
  5%;常年产量评定后五年不变,菱湖定为每亩220公斤。
  1958年,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自然条件、耕作水平、正常年景产量等,核定计税定量和平均税率,镇域依吴兴县为17.5%。1959年后,多次调整农业税负担,1961年正税税率为8.9%,比上年下降2.6%;地方附加税率从占正税的12%下降到占正税的10%。1982年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公粮由原来以生产队为计征单位变为以户为计征单位。1984年,农业税改征收现粮为“征收实物,货币结算”,次年一律改为征收代金;1986年起,恢复征收现粮。1988年,农业税正税税率调整为10.7%,当年农业税占农业收获量的3.29%,为历代最低。1992年1月1日起,农业税征收(结算)价格统一按调整后的粮食定购价格执行,即早稻征收价格每50公斤为24.60元,晚稻征收价格每50公斤为31.80元。10月底前,按早稻定购价格计征,11月1日起则按晚稻定购价格征收。
  2000年,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5年试点取消农业税;2006年1月1日,国务院全面废止农业税,标志农民缴纳“皇粮国税”2600年历史的终结。
   农林特产税对竹、木、茶叶、内荡鱼等农林特产品,1951年前后采用定产计征办法征收农业税。1950年6月,丝商收购土丝在20两以上至50两以下者,必须由区乡政府出具证明书,证明确系自缫出产者,可免扣临时商业税。在
  50两以上者,一律征收临时商业税。1955年,改征农林特产税,单独定率,随售随征,税率为竹木10%、茶叶7%、药材13%~15%,淡水水产品参照海洋海业
  5%。1961年,调整为竹木8%、工材10%~13%、木本油料7%、茶叶、渔业税率不变。1990年,税率木本油料1%、木类2%、竹3%、茶叶8%、花卉8%、淡水鱼
  5%、珍珠10%、对虾4%、珠蚌每亩征300~500元、西瓜每亩征15~20元。
  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契税南朝·宋(420~479年)时称估税,规定买卖田地、房屋应课税,历代援例征收。清末买契按买价征9%,典契按典价征6%。民国时期继续征收。民国23年(1934),按省颁《征收永佃契捐暂行章程》征收,耕作地、畜牧地订立有永佃性质契约者,每亩缴契税0.5银元。民国32年(1943),税目6种,税率为买契、赠与契、占有契15%,交换契、分割契6%,典契10%。解放后,1951年开征契税。买契为买价6%、典契为典价3%、赠与契为现价6%、交换契为超过部分价值6%。课征对象包括土地产权转移。农业合作化后,土地为集体所有,取消买卖行为。契税权限于房屋产权转移。
   耕地占用税1987年4月起全面开征,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
  一次性征收。每亩税额分二、三、四3个档次,市区为二类地区,镇域为0.5万元。20世纪90年代随着工业园区的建立,招商引资的扩大,镇域每亩税额逐渐增加到1~2万元、4~6万元不等。

知识出处

菱湖镇志 上

《菱湖镇志 上》

出版者:昆仑出版社

《菱湖镇志上》借鉴了前志菁华,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广征博采,用新的观点、新的方法、新的资料,全面、系统、详实地记载了菱湖上起远古、下迄当今的历史和现状,补史之缺、正史之误、详史之略、续史之无,堪称最完整、最系统的社情民风大全,实为了解菱湖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方百科全书、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书。“治天下者以史为鉴,治郡国者以志为鉴。”《菱湖镇志》为领导机关和部门进行有关决策提供了详尽的镇情,作为科学的依据和借鉴;也为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提供了极好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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