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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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练市镇志上》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04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0.7
页数: 6
页码: 409-414
摘要: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起着启动、导向、控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临着各种严峻的考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农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 练市镇 财政税务

内容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起着启动、导向、控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临着各种严峻的考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农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腐败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一直是无法彻底根治的痼疾,旧社会有句顺口溜:“保长吃鱼吃肉,乡长打船造屋”,“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以及有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部门中滋长着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现象。
  这不仅给经济建设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地从政治上和思想上腐蚀了少数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统称为“三反”、“五反”运动。
  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清账目、清仓库、清工分、清财物(简称“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历时四年,“四不清”干部纷纷检讨,“洗手洗澡”。“文化大革命”十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策,主要的基本核算单位在生产队,公社、大队所有的经济都很贫乏。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逐步发展,公社、大队的经济往来开始增加。
  1978年公社农经办设专职财务辅导员,对村级财务进行辅导和监督。
  1984年乡镇设立财政总会计,1986年正式建立乡镇财政。
  2001年9月同时设立练市镇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和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代理单位记账。各单位的账户进中心统一管理,只设置报账员,报账员负责各单位财务资料的收集、传递和报销。会计集中核算制作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强化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效果,遏制腐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镇财政管理
  1985年以前,乡镇经费实行报账制,不设财务账目。当时只有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财务由乡镇文书兼任,每月开支向湖州市财税二分局报账。财税所设一名业务主办,负责对乡镇财务辅导和农业税征收。财税所不定期进行活动交流,乡镇之间实行账目互审,年终报表先报财税所汇总以后,再报市财税二分局。政策由上面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要剔除退回。1984年,乡镇设财政总会计,开始两年还是实行报账制,1986年1月正式建立乡镇财政,由乡镇长任财政小组组长。经济来源有两大块:一是预算内财政拨款,其中包括干部工资、专项资金、税收超收分成等。二是预算外资金,其中包括贴农金(按企业职工数收)、土地使用费(按企业征用土地面积收)、上缴款(按企业税后利润收)、统筹费(村级公路款、农村教育附加)等。
  预算外收入都按上级文件规定收缴,每年收缴的数量有所不同,收缴的项目也不同。随着企业改制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以上项目都已经停止收取。2009年开始,土地返还款纳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资金来源也不断收窄。经济支付由镇长一支笔签字才能报销。建立乡镇财政后,实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制度,每年的预决算方案报镇人代会批准方可实施。上级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比较严格,市(区)财政局实行财务审计、稽查,市(区)审计局不定期审计,镇长离任审记等。(附财政收支情况表)
  2002年以前,乡镇建立财政小组,财政小组组长,由历届政府镇长兼任。1999年4月改称财政工作站,站长由财政总会计俞富荣担任,2007年改称财政服务中心,主任继续由俞富荣担任至2009年2月止,2009年3月~2010年,由新的财政总会计俞新琴接任。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练市镇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2家,中小学校、幻儿院13所,原来都是各自建账,各有银行账户,各有会计、出纳,收支状况各不相同,财务管理也参差不齐。1997年开始,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在银行开设统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9月,为了进一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坚持按财务制度办事,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合理、规范、节约、有效使用各项资金,保护国家、集体资金和财产安全,成立南浔区练市镇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镇财政办派员组成,内设主任、会计、出纳和工作人员5人。其中总出纳一名,2名人员专管13所学校账目,2名人员分管12家行政事业单位账目。
  镇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建立后,纳入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向管理中心报账制。由管理中心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各单位所有资金往来都通过管理中心账户,各单位银行账户全部取消,并不再建账,中心给各单位2000元备用金,所有收支向中心报账。
  经费支出审核首先由单位负责,并确定专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审批程序执行。2000元以下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员签字后中心出纳予于报销,2000元以上的费用报财务管理工作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销。个人工资按照政策,编制发放表,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单位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拨款,预算外资金的筹措靠单位自己努力。如单位可以收费项目、开发新项目,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等。
  财务核算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年初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对报销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开支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移用,开支标准有否提高,有否铺张浪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以后,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付,财务核算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办理,严禁“白条”入账。这样有力地加强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练市镇财务核算管理中心主任:2001年~2009年2月由财政工作站站长俞富荣兼任(2007年改称财务服务中心),2009年3月~2010年由俞新琴兼任。办公室主任:2001年9月~2004年10月由梅建荣任主任,2004年11月~2010年底由陆亚明任主任。三村级财务管理 村(大队)级财务管理,原来设有会计和出纳,1978年,公社设财务辅导员以后,对村(大队)级财务进行辅导和监督。2001年9月设立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对村级财务与资金进行管理,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报账员),其资金由财务指导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每月一次)、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村出纳(报账员)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报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向银行支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村级资金来源有两块,一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工资,每年由镇上考核后,分三等下拨(一等35000元,二等31350元,三等29850元),专项资金由上级有关部门下拨;二是其余资金都由村自主筹措。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归村里所有,必须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村级财务发生往来所取得的支出凭证,报账以前必须经审批人(村主任或书记)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下由审批人审批,需签上“同意支付”字样。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上至
  30000元以下书记、村主任联签。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由村二委会全体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正规的合法凭证,杜绝“白条”入账。2009年1月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练市镇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练市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财务发票管理、村级财务结报、村级财务库存现金管理、村级财务审批、村级财务工程结算、村级招待费管理、村级财务百分考核、村级民主理财、村级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收支两条线、村级财务其他问题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中心根据这些规定具体操作。
  练市镇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有5人组成,主任由镇财政办派员担任,其余工作人员外聘,外聘人员的报酬向村里收取服务费,2010年每村收取500元,每个村民2元每年收取费用有所不同),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助。
  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2001年9月~2004年10月由劳三妹担任;2004年11月~2006年3月,由梅建荣担任;2006年4月~2010年底由凌建彪担任。
  练市镇国税、地税历年征收税额一览表 表8-2单位:万元续表8-2 注:1993~1996年期间国税地税合并在一起。
  练市镇财政收支情况表 表8-3单位:万元
  附件:90年代前税种
  农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2年,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1958年改为“比例税制、依率计征”,一般按常年产量14.68%的税率计征。1984年开始税率改为10.5%。2004年1月起停征农业税,2006年1月1日全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
  农林特产税1954年起开征。税种和税目随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更,经历6次调整。1989年5月,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从原来的13个税目增至24个,并提高税率。2003年停征农林特产税。产品税1984年10月开征,税目分:工业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988~1989年,先后将工业品部分的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渐缩小,至1990年底,只有86个税目。不同税率计有22个,最高的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的为农药、煤、化肥等(3%),酒类税率为5%~35%。
   增值税1983年1月,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征收税目计12类,有6个不同税率,最高16%,最低6%。1987年起,征收税目增加到31个,有12个不同税率,最高45%,最低8%。
  营业税1984年10月人民政府开征营业税,征收税目计有14项: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典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税率分四档:3%、5%、10%、15%。
  工商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所得税并入工商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5%~30%。1958年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出。1985年起,工商所得税分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分为两步,即从税利并存到以税代利。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依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所得额征收,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相同,即8级超额累进税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对其经营所得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税率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加征超过部分所得税10%~40%。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7月开征,征收对象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城乡私营企业。税率为经营所得额的35%。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开征,凡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而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当年增长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依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三级为30%(速算扣除率2.1%),100%(速算扣除率10.5%),300%(速算扣除率50.5%)。
  奖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国家修订征收办法,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开征奖金税。对应征单位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免税金额后,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由企业缴纳,此后起征点和税率几经调整。1990年的税率是:奖金总额超过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无标准工资的按每月90元算)4个半月至5个半月的,税率为20%;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的,税率为50%;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的,税率为100%;超过7个半月以上的,税率为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在银行独立开户的各种事业单位征收。税率分4级:20%、50%、100%和200%。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其他税收 ①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1987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凡国营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部队、机关团体、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者征收。税率分为10%、20%、30%三档。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按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以其所在地区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市区(7%)、县城和建制镇(5%)、乡村(1%)三级。
  房产税1950年1月,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8月改称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全面停征。1986年10月起,仅对建制镇街道店房征收房产税。农村房产不征,非营业用房不征。税率:房产1.2%,房租金2%。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原城市房地产税规定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由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有下列收入的为征收对象:(1)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收入;(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等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这些综合收入全月金额在42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分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税率20%,最高一级税率60%。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仅对商事、产权、人事、许可证四类凭证计33目征收印花税。
  1950年,只对商事、产权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10月又恢复印花税,征收税目分13类,包括各种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其中使用比例税率的有合同、账簿等12个税目,分1%、0.5%、0.3%、0.05‰、0.03%五档,使用定额税率的只有权利许可证照和资金帐以外的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筵席税成为特税消费行为税的税目之一。1953年改为营业税。
  1982年又开征筵席税,1984年7月1日停征。1988年11月起恢复,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起征点为500元,达到起征点按全额征收。1994年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地方财政。
  屠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1954年,对农民“三自”猪每头留肉15市斤免税。1959年6月全部取消免税照顾规定。1965年10月,对农民宰杀猪羊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5元,羊每头0.5元。1984年,全部改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4元,羊每头5角,菜牛废牛每头6元。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国家于自2006年2月17日宣布废止。

知识出处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以辨证唯物主义为准则,实事求是记述练市镇的历史和现状,旨在弘扬古镇的传统文化、先人业绩和现代成就,记录资料,为后人续志提供依据。载录时限,上溯事物之发端,下限至2010年12月。图片资料延伸至2012年6月。载录地域为今练市镇范围,兼及原属乌镇区、练市区和大公社所辖区域中之今练市镇区域。与市、县、区有关联的事也作简述。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丛录和后记组成,专志分24卷。辅以图、表、照片。文体采用记叙式,一般不作评述。本着“略古详今”的原则,重点记述近代、现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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