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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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练市镇志上》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041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地方税
分类号: F810.7
页数: 4
页码: 403-406
摘要: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练市镇 财政税务

内容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管理机构 据《湖州市财政税务志》记载,“民国33年(1944年)1月,吴兴县税捐征收处成立(属地方税机构),下设湖州城区、妙西、菱湖、双林、南浔、织里6个稽征处”。税捐征收处对外征收房警捐、屠宰税、屠宰检验费、筵席如乐税、营业牌照税;还有省府核准的丝蚕、竹木。捐率从价征收1.5%。
  “民国35年(1946年)7月1日,吴兴县税捐征收处改为吴兴县税捐稽征处,辖南浔、双林、马琏、织里、妙西、和昂、乌练、和孚8个分处和千金、乌镇、埭溪、南臬桥、东迁、轧村、练市7个据点”。吴兴县税捐稽征处练市据点设在东大街贝文嘉住宅内(练市农机厂东邻)。据点由处直接派员,专职征收。稽征业务有营业税、屠宰税、契税、地价税。
  1949年,全国解放后,国税和地方税仍是两个征收系统。1950年4月实行国、地二税合并,地点搬至练市镇西大街营房阁。1960年改为“吴兴县财税局练市财税所”,职员增加到5名。管辖练市、洪塘、荃仁、水口乡和练市镇。1963年,练市、善琏两所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管辖范围扩大为7乡1镇(增加含山、善琏、石淙3个乡)。同年财政、税务分家,分别建立练市财政所、练市税务所,二所合署办公。1964年又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1983年9月,各乡镇建立财政领导小组,由财税专管员等组成,并设会计、出纳,乡镇长兼任组长。1984年,在西大街原财税所房屋的基础上拆掉旧房,建造4间3层新办公大楼。1986年1月1日,善琏再次分立财政税务所,练市财税所管辖范围又缩小到4个乡1个镇。1988年工作人员22名。1993年,在万兴路新征土地1亩左右,建造5楼5底2200平方米的练市财税所办公大楼,1994年搬入新址办公。是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练市财政税务所升格为练市财政国税地税分局,闻煜强出任分局局长。1997年3月善琏财税所并入练市,全所干部41名。同年国税、地税分开,建立练市国税分局,练市财政地税分局,财政地税分局局长由闻煜强担任。两个单位仍然在一处办公。
  1998年练市财政地税分局从原办公楼搬出,向工商银行位于湖盐公路北侧租用房屋,搬入新址办公。2000年,行政区划调整,练市财政地税分局并入南浔财政地税分局,撤销练市财政地税分局。
  练市设立南浔财政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2003年4月南浔区政府建立,南浔财政地税分局设立管理三科,负责练市、善琏地区的地税管理和征收工作,继续保留办税服务厅。2005年7月租用中心路22号办公,截至2010年,共有工作人员10名。
   二税种 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其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税率分为3%、5%及5%~20%。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其纳税人为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其据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
  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居民、非居民的个人所得以及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所得项目。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应税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城建税基本法规是国务院198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1%、5%和7%三档比例税率。
  房产税是企业房屋和出租房屋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基本法规是国务院1986年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包括:①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②从租计征,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税率为12%。
  印花税是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其中对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实行从量计征,对其他凭证实行从价计征。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行分等级幅度定额税率计征。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实行30%~60%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纳税人在建项目取得的收入按1%的税率预征税款,项目竣工后进行税款清算。
  车船使用税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①载客汽车、摩托车按“辆”;②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吨位;③船舶按净吨位。实行分类定额税率征收。
  资源税是对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纳税人包括开采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计量单位确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自2006年5月1日起,对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基金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为加快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筹集资金、加快水利建设。计费依据和费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劳动者晚年生活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主要用于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工伤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供养亲属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分别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本人工资的1%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主要用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的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生育保险基金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中断工作时给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时、产前产后的一段时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等待遇。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生育人数、应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练市财税所(分局、科)长名录 表8-1

知识出处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以辨证唯物主义为准则,实事求是记述练市镇的历史和现状,旨在弘扬古镇的传统文化、先人业绩和现代成就,记录资料,为后人续志提供依据。载录时限,上溯事物之发端,下限至2010年12月。图片资料延伸至2012年6月。载录地域为今练市镇范围,兼及原属乌镇区、练市区和大公社所辖区域中之今练市镇区域。与市、县、区有关联的事也作简述。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丛录和后记组成,专志分24卷。辅以图、表、照片。文体采用记叙式,一般不作评述。本着“略古详今”的原则,重点记述近代、现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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