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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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练市镇志上》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041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税务
分类号: F810.7
页数: 12
页码: 403-414
摘要: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目前,中国每年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练市镇 财政税务

内容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承担着组织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分配、促进经济增长的职能。目前,中国每年财政收入90%以上来自税收,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第一节地方税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是依据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及收入支配权进行的分类。地方税即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国明确划归地方管理和支配的地方税份额比较小,而且税源分散,收入零星,但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解决地方特殊问题有一定意义。对促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管理机构 据《湖州市财政税务志》记载,“民国33年(1944年)1月,吴兴县税捐征收处成立(属地方税机构),下设湖州城区、妙西、菱湖、双林、南浔、织里6个稽征处”。税捐征收处对外征收房警捐、屠宰税、屠宰检验费、筵席如乐税、营业牌照税;还有省府核准的丝蚕、竹木。捐率从价征收1.5%。
  “民国35年(1946年)7月1日,吴兴县税捐征收处改为吴兴县税捐稽征处,辖南浔、双林、马琏、织里、妙西、和昂、乌练、和孚8个分处和千金、乌镇、埭溪、南臬桥、东迁、轧村、练市7个据点”。吴兴县税捐稽征处练市据点设在东大街贝文嘉住宅内(练市农机厂东邻)。据点由处直接派员,专职征收。稽征业务有营业税、屠宰税、契税、地价税。
  1949年,全国解放后,国税和地方税仍是两个征收系统。1950年4月实行国、地二税合并,地点搬至练市镇西大街营房阁。1960年改为“吴兴县财税局练市财税所”,职员增加到5名。管辖练市、洪塘、荃仁、水口乡和练市镇。1963年,练市、善琏两所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管辖范围扩大为7乡1镇(增加含山、善琏、石淙3个乡)。同年财政、税务分家,分别建立练市财政所、练市税务所,二所合署办公。1964年又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1983年9月,各乡镇建立财政领导小组,由财税专管员等组成,并设会计、出纳,乡镇长兼任组长。1984年,在西大街原财税所房屋的基础上拆掉旧房,建造4间3层新办公大楼。1986年1月1日,善琏再次分立财政税务所,练市财税所管辖范围又缩小到4个乡1个镇。1988年工作人员22名。1993年,在万兴路新征土地1亩左右,建造5楼5底2200平方米的练市财税所办公大楼,1994年搬入新址办公。是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练市财政税务所升格为练市财政国税地税分局,闻煜强出任分局局长。1997年3月善琏财税所并入练市,全所干部41名。同年国税、地税分开,建立练市国税分局,练市财政地税分局,财政地税分局局长由闻煜强担任。两个单位仍然在一处办公。
  1998年练市财政地税分局从原办公楼搬出,向工商银行位于湖盐公路北侧租用房屋,搬入新址办公。2000年,行政区划调整,练市财政地税分局并入南浔财政地税分局,撤销练市财政地税分局。
  练市设立南浔财政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2003年4月南浔区政府建立,南浔财政地税分局设立管理三科,负责练市、善琏地区的地税管理和征收工作,继续保留办税服务厅。2005年7月租用中心路22号办公,截至2010年,共有工作人员10名。
   二税种 营业税对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其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计税依据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税率分为3%、
  5%及5%~20%。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其纳税人为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只征个人所得税)。其据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个人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外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
  一种税。其纳税人包括居民、非居民的个人所得以及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所得项目。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应税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城建税基本法规是国务院198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1%、5%和7%三档比例税率。
  房产税是企业房屋和出租房屋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基本法规是国务院1986年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其计税依据包括:①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②从租计征,房屋出租的,以房屋租金收入征税,税率为12%。
  印花税是对中国境内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其征税范围,包括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采用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方法,其中对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实行从量计征,对其他凭证实行从价计征。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行分等级幅度定额税率计征。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实行30%~60%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纳税人在建项目取得的收入按1%的税率预征税款,项目竣工后进行税款清算。
  车船使用税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计税依据为,①载客汽车、摩托车按“辆”;②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吨位;③船舶按净吨位。实行分类定额税率征收。
  资源税是对中国境内开采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其纳税人包括开采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体户。资源税按吨、立方米等计量单位确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
  教育费附加自2006年5月1日起,对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水利基金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销售、经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主要为加快浙江省水利基础设施发展筹集资金、加快水利建设。计费依据和费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劳动者晚年生活的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主要用于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工伤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比例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主要用于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供养亲属的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
   失业保险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分别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和职工本人工资的1%征收的一种社会统筹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主要用于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业,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的期间内的基本生活保障。
  生育保险基金是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中断工作时给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生育时、产前产后的一段时间,对她们提供医疗服务、产假工资和生育补助等待遇。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生育人数、应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练市财税所(分局、科)长名录 表8-1 第二节国税 国税又称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是中央政府收入的固定来源,归中央所有。但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主要征收的是中央税和共享税,就是中央税这一块,地方也有一定的分成。共享税这一块,地方的分成更多。国税征收的税收,通过直接入地方库和财政转移支付返还,有60%构成地方可用财力。也就是说,财政总收入有一半是国税征收,国税征收的税收有60%构成地方财政收入。一管理机构 据《归安县志》所载,南宋庆元年间(1195~1200)练市设酒坊以课税,是归安县七处酒坊之一。
  练市镇经明代兴盛以后,清代衰落,到解放前,国税系统在练市镇不设税务机构。工商税收由国民政府吴兴县直接税局委托练市镇商会代征。县直接税局经常派人到练市了解征税情况。
  1948年10月1日起,国民政府将直接税局、货物税局、税捐稽征处合并为吴兴县国税局,下设南浔、菱湖、双林、乌镇4个分驻所,练市属乌镇分驻所管辖。每当税收人员来练市时,练市镇商会组织商业界代表前往码头迎接,摆酒接待,送上礼品,对税额进行讨价还价,然后陪送到码头,礼仪有加。
  1949年5月练市解放,双林设立税务所,派人到练市征收税款。同年12月,练市镇正式设立“吴兴县税务局双林税务所练市稽征组”,职员3名,地点设在练市镇西大街营房阁。
  1950年4月国税和地方税两个系统合并。
  1960年改为“吴兴县财税局练市财税所”,职员增加到5名。管辖练市、洪塘、荃仁、水口乡和练市镇。
  1963年,练市、善琏两所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管辖范围扩大为7个乡1个镇(增加含山、善琏、石淙淙3个乡)。同年财政、税务分家,分别建立练市财政所、练市税务所,两所合署办公。
  1964年又合并为练市财政税务所。
  1986年1月1日,善琏再次分立财政税务所,练市财税所管辖范围又缩小到4乡1镇。
  1988年工作人员22名。
  1984年,在西大街原财税所房屋的基础上拆掉旧房,建造4间3层新办公大楼。
  1993年,在万兴路新征土地1亩左右,建造5楼5底2200平方米的练市财税所办公大楼。
  1994年搬入新址办公。是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练市练市财政税务所升格为财政国税地税分局。
  1994年国家实行税制改革。
  1997年3月善琏财税所并入练市,全所干部41名。同年国税、地税分开,建立练市国税分局,练市财政地税分局,两个单位位仍然在一处办公,华祥奎出任练市国税分局局长(1998年地税搬出另找新址办公)。
  1999年6月调整行政区划,实行机构改革,撤消练市国税分局,并入南浔国税分局,练市仅设个体管理科的一个征收点,配备3名干部,负责练市片的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练市片企业的税收,由分局各科室直接统一征管。同年南浔区国税分局把练市办公楼卖给烟草公司,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科练市征收点搬到农业银行(在湖盐公路南侧)办公,朝北开门。
  2003年11月又在再兴路115号向私人租房,并搬入新址办公。
  2007年4月,南浔区国税分局在练市设税源管理二科,周建云出任科长。练市税源管理二科负责管理练市镇、善琏、含山的征管工作。
  2008年5月又在东兴北路92号~94号租用120平方米,搬入新址办公至今。
   截至2010年,南浔区国税分局练市税源管理二科共有干部10人、驾驶员1名。
   二税种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一般纳税人:17%、13%;小规模纳税人:
  3%;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增值税已经成为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
  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消费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于2001年
  1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
  10%(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半征收5%,2010年提高到7.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出口产品退税是指国家按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的退还,优惠退税是税收支出的一种形式,即国家为鼓励纳税人从事或扩大某种经济活动而给予的税款退还。通常包括出口退税、再投资退税、复出口退税、溢征退税等多种形式。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器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第三节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单位的经营服务活动起着启动、导向、控制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面临着各种严峻的考验。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农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腐败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一直是无法彻底根治的痼疾,旧社会有句顺口溜:“保长吃鱼吃肉,乡长打船造屋”,“三年清知县,十万雪花银”。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以及有关制度的不完善,在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济部门中滋长着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现象。
  这不仅给经济建设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地从政治上和思想上腐蚀了少数干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1951年底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在私营工商业者中开展的“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统称为“三反”、“五反”运动。
  1963年2月,中共中央召开工作会议决定在农村开展以清账目、清仓库、清工分、清财物(简称“四清”)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历时四年,“四不清”干部纷纷检讨,“洗手洗澡”。“文化大革命”十年,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政策,主要的基本核算单位在生产队,公社、大队所有的经济都很贫乏。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逐步发展,公社、大队的经济往来开始增加。
  1978年公社农经办设专职财务辅导员,对村级财务进行辅导和监督。
  1984年乡镇设立财政总会计,1986年正式建立乡镇财政。
  2001年9月同时设立练市镇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和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
  会计集中核算管理,代理单位记账。各单位的账户进中心统一管理,只设置报账员,报账员负责各单位财务资料的收集、传递和报销。会计集中核算制作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强化会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行政单位资金使用效果,遏制腐败等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镇财政管理
  1985年以前,乡镇经费实行报账制,不设财务账目。当时只有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财务由乡镇文书兼任,每月开支向湖州市财税二分局报账。财税所设一名业务主办,负责对乡镇财务辅导和农业税征收。财税所不定期进行活动交流,乡镇之间实行账目互审,年终报表先报财税所汇总以后,再报市财税二分局。政策由上面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要剔除退回。1984年,乡镇设财政总会计,开始两年还是实行报账制,1986年1月正式建立乡镇财政,由乡镇长任财政小组组长。经济来源有两大块:一是预算内财政拨款,其中包括干部工资、专项资金、税收超收分成等。二是预算外资金,其中包括贴农金(按企业职工数收)、土地使用费(按企业征用土地面积收)、上缴款(按企业税后利润收)、统筹费(村级公路款、农村教育附加)等。
  预算外收入都按上级文件规定收缴,每年收缴的数量有所不同,收缴的项目也不同。随着企业改制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以上项目都已经停止收取。2009年开始,土地返还款纳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资金来源也不断收窄。经济支付由镇长一支笔签字才能报销。建立乡镇财政后,实行年度财政预决算制度,每年的预决算方案报镇人代会批准方可实施。上级对乡镇财政的监督比较严格,市(区)财政局实行财务审计、稽查,市(区)审计局不定期审计,镇长离任审记等。(附财政收支情况表)
  2002年以前,乡镇建立财政小组,财政小组组长,由历届政府镇长兼任。1999年4月改称财政工作站,站长由财政总会计俞富荣担任,2007年改称财政服务中心,主任继续由俞富荣担任至2009年2月止,2009年3月~2010年,由新的财政总会计俞新琴接任。
   二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练市镇行政事业单位共有12家,中小学校、幻儿院13所,原来都是各自建账,各有银行账户,各有会计、出纳,收支状况各不相同,财务管理也参差不齐。1997年开始,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在银行开设统一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1年9月,为了进一步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坚持按财务制度办事,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合理、规范、节约、有效使用各项资金,保护国家、集体资金和财产安全,成立南浔区练市镇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由镇财政办派员组成,内设主任、会计、出纳和工作人员5人。其中总出纳一名,2名人员专管13所学校账目,2名人员分管12家行政事业单位账目。
  镇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管理中心建立后,纳入行政事业财务核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向管理中心报账制。由管理中心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各单位所有资金往来都通过管理中心账户,各单位银行账户全部取消,并不再建账,中心给各单位2000元备用金,所有收支向中心报账。
  经费支出审核首先由单位负责,并确定专人(财务负责人)审核票据,按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审批程序执行。2000元以下费用由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员签字后中心出纳予于报销,2000元以上的费用报财务管理工作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销。个人工资按照政策,编制发放表,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
   单位预算内资金由政府拨款,预算外资金的筹措靠单位自己努力。如单位可以收费项目、开发新项目,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等。
  财务核算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年初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核。对报销的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开支是否合理,专项资金是否移用,开支标准有否提高,有否铺张浪费等情况进行审核以后,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付,财务核算管理中心有权拒绝办理,严禁“白条”入账。这样有力地加强了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练市镇财务核算管理中心主任:2001年~2009年2月由财政工作站站长俞富荣兼任(2007年改称财务服务中心),2009年3月~2010年由俞新琴兼任。办公室主任:2001年9月~2004年10月由梅建荣任主任,2004年11月~2010年底由陆亚明任主任。三村级财务管理 村(大队)级财务管理,原来设有会计和出纳,1978年,公社设财务辅导员以后,对村(大队)级财务进行辅导和监督。2001年9月设立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服务工作,对村级财务与资金进行管理,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报账员),其资金由财务指导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每月一次)、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村出纳(报账员)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报指导服务中心批准,向银行支取)、保管和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村级资金来源有两块,一是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工资,每年由镇上考核后,分三等下拨(一等35000元,二等31350元,三等29850元),专项资金由上级有关部门下拨;二是其余资金都由村自主筹措。资金的所有权、支配权都归村里所有,必须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使用。村级财务发生往来所取得的支出凭证,报账以前必须经审批人(村主任或书记)审批。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下由审批人审批,需签上“同意支付”字样。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上至
  30000元以下书记、村主任联签。一次性开支在30000元以上,由村二委会全体班子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正规的合法凭证,杜绝“白条”入账。2009年1月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联合下发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练市镇政府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练市镇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对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财务发票管理、村级财务结报、村级财务库存现金管理、村级财务审批、村级财务工程结算、村级招待费管理、村级财务百分考核、村级民主理财、村级财务公开、村级财务收支两条线、村级财务其他问题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中心根据这些规定具体操作。
  练市镇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服务中心有5人组成,主任由镇财政办派员担任,其余工作人员外聘,外聘人员的报酬向村里收取服务费,2010年每村收取500元,每个村民2元每年收取费用有所不同),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助。
   练市镇村级财务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2001年9月~2004年10月由劳三妹担任;2004年
  11月~2006年3月,由梅建荣担任;2006年4月~2010年底由凌建彪担任。
   练市镇国税、地税历年征收税额一览表 表8-2单位:万元续表8-2 注:1993~1996年期间国税地税合并在一起。
   练市镇财政收支情况表 表8-3单位:万元 附件:90年代前税种 农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
  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2年,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1958年改为“比例税制、依率计征”,一般按常年产量14.68%的税率计征。1984年开始税率改为10.5%。2004年1月起停征农业税,2006年1月1日全人大常委会废止农业税。
  农林特产税1954年起开征。税种和税目随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更,经历6次调整。1989年5月,执行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规定,从原来的13个税目增至24个,并提高税率。2003年停征农林特产税。产品税1984年10月开征,税目分:工业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988~1989年,先后将工业品部分的174个税目改征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渐缩小,至1990年底,只有86个税目。不同税率计有22个,最高的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的为农药、煤、化肥等(3%),酒类税率为5%~
  35%。
   增值税1983年1月,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
  1984年10月起,征收税目计12类,有6个不同税率,最高16%,最低6%。1987年起,征收税目增加到31个,有12个不同税率,最高45%,最低8%。
  营业税1984年10月人民政府开征营业税,征收税目计有14项:商业零售、商业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典当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经济权益转让。税率分四档:3%、5%、10%、15%。
   工商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所得税并入工商业税。实行全额累进制,税率
  5%~30%。1958年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出。1985年起,工商所得税分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分为两步,即从税利并存到以税代利。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依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1985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独立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其经营所得额征收,税率与国营小型企业相同,即8级超额累进税率。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6年开征,对象是: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对其经营所得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的,税率7%;最高—级全年所得额超过3万元以上的,税率60%;对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企业,加征超过部分所得税10%~40%。
  私营企业所得税1988年7月开征,征收对象资产属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等城乡私营企业。税率为经营所得额的35%。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1985年开征,凡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而浮动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当年增长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的部分,依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三级为30%(速算扣除率2.1%),100%(速算扣除率10.5%),300%(速算扣除率50.5%)。
  奖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1985年国家修订征收办法,对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开征奖金税。对应征单位全年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总额,扣除规定的免税限额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免税金额后,按3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由企业缴纳,此后起征点和税率几经调整。1990年的税率是:奖金总额超过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无标准工资的按每月90元算)4个半月至5个半月的,税率为20%;超过5个半月至6个半月的,税率为50%;超过6个半月至7个半月的,税率为100%;超过
  7个半月以上的,税率为2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是对在银行独立开户的各种事业单位征收。税率分4级:20%、50%、100%和200%。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除了买卖、赠送、交换外,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还有很多种。其中,有两种常见的房屋权属转移,按规定要缴纳契税:因特殊贡献获奖,奖品为土地或房屋权属;或预购期房、预付款项集资建房,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就等同于房屋买卖。
  其他税收①建筑税。1983年10月开征。1987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凡国营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部队、机关团体、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者征收。税率分为10%、20%、30%三档。
  城市维护建设税1985年1月开征,按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以其所在地区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市区(7%)、县城和建制镇(5%)、乡村(1%)三级。
  房产税1950年1月,分别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8月改称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企业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1978年全面停征。1986年10月起,仅对建制镇街道店房征收房产税。农村房产不征,非营业用房不征。税率:房产1.2%,房租金2%。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原城市房地产税规定征收。
  个人收入调节税1987年1月开征,由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有下列收入的为征收对象:(1)工资、薪金、承包、转包、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等收入;(2)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提供、转让取得等收入;(3)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这些综合收入全月金额在42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部分分5级超倍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税率20%,最高一级税率60%。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仅对商事、产权、人事、许可证四类凭证计33目征收印花税。
  1950年,只对商事、产权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征收印花税。1958年9月,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1988年10月又恢复印花税,征收税目分13类,包括各种合同、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其中使用比例税率的有合同、账簿等12个税目,分1%、0.5%、0.3%、0.05‰、0.03%五档,使用定额税率的只有权利许可证照和资金帐以外的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筵席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筵席税成为特税消费行为税的税目之一。1953年改为营业税。
  1982年又开征筵席税,1984年7月1日停征。1988年11月起恢复,采取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起征点为500元,达到起征点按全额征收。1994年筵席税下放,由各地自行确定收税与否,税款上地方财政。
  屠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免征屠宰税。1954年,对农民“三自”猪每头留肉15市斤免税。1959年6月全部取消免税照顾规定。1965年10月,对农民宰杀猪羊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2.5元,羊每头0.5元。1984年,全部改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4元,羊每头5角,菜牛废牛每头6元。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将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管理,征收与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国家于自2006年2月17日宣布废止。

知识出处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以辨证唯物主义为准则,实事求是记述练市镇的历史和现状,旨在弘扬古镇的传统文化、先人业绩和现代成就,记录资料,为后人续志提供依据。载录时限,上溯事物之发端,下限至2010年12月。图片资料延伸至2012年6月。载录地域为今练市镇范围,兼及原属乌镇区、练市区和大公社所辖区域中之今练市镇区域。与市、县、区有关联的事也作简述。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丛录和后记组成,专志分24卷。辅以图、表、照片。文体采用记叙式,一般不作评述。本着“略古详今”的原则,重点记述近代、现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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