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土地补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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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练市镇志上》 图书
唯一号: 11332002023000040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土地补偿
分类号: F293.22
页数: 1
页码: 396
摘要: 土地补偿是指由用地单位支付的,因占用土地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指因国家占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关键词: 练市镇 土地管理

内容

土地补偿是指由用地单位支付的,因占用土地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土地管理费的总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指因国家占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1985年以前,土地都以租用为主,补偿很低,每亩土地每年只补偿300元左右。1986年正式办理征用手续时,每亩只补偿4680元。1987~1993年,办理划拨土地手续,镇上每亩补贴10500元,乡里补贴6000元~8000元。1994~1999年,调整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练市镇分段划级。一级土地每亩补偿14000元,二级土地补偿13000元,三级土地补偿12000元。乡每亩补偿6000元~8000元。
  2003年,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调整被征地农民经济补偿标准(湖政发〔2003〕13号)规定:水田、早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建设用地,每亩土地的补偿标准提高到40000元(其中土地补偿每亩14400元,其他青苗补偿,水利设施,地上附着物补偿等5800元,其余征地补偿费20000元)。另外安置补助19800元(强制用于安置)。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各项费用应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许移作他用。
  1988年开始,练市镇周围生产队土地的征用越来越多,有些生产队人均拥有的土地越来越少,随土地安置农民工进企业的矛盾又较多。为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和后顾之忧,经群众要求和镇政府研究,作为乡规民约,对因征用土地而使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生产队,每人安排建造商业用房10平方米~13平方米(每人1米店面房)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农户自已建造。
  2003年,湖州市人民政府发文(湖政发〔2003〕12号文件规定,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征用土地的生产队,经上级土管部门批准,18岁周以上的农民,一次性人均缴纳23000元生活保障费,60周岁以后,民政部门每人每月发放220元养老金。18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13000元补助金。2003年(1992~2002年)以前被征用土地的生产队,可以参加生活补助,参加生活补助的制度按被征用土地的不同时间确定不同的缴费标准:60周岁以上个人缴费3000元/人。19921999年之间征地的生产队,个人缴费5000元/人,1999年5月18日~2002年12月之间征地的生产队,个人缴费8000元,到年满60周岁时,每人每月可领取150元的生活补助金。练市镇到2010年止,共参加生活保障的1162人,参加补助制度的2933人。

知识出处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上》

练市镇志以辨证唯物主义为准则,实事求是记述练市镇的历史和现状,旨在弘扬古镇的传统文化、先人业绩和现代成就,记录资料,为后人续志提供依据。载录时限,上溯事物之发端,下限至2010年12月。图片资料延伸至2012年6月。载录地域为今练市镇范围,兼及原属乌镇区、练市区和大公社所辖区域中之今练市镇区域。与市、县、区有关联的事也作简述。全志由概述、大事记、专志、丛录和后记组成,专志分24卷。辅以图、表、照片。文体采用记叙式,一般不作评述。本着“略古详今”的原则,重点记述近代、现代,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发生的巨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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