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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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4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姻
分类号: C913.13
页数: 4
页码: 357-360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国旧时和现代的婚姻制度及称谓。旧时婚姻制度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存在童养媳、典妻、冥婚等陋习。现代婚姻制度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由政府组织婚姻登记和宣传处理婚姻纠纷。称谓方面,旧时存在纳妾、小老婆等不平等称谓,而现代则逐渐淘汰这些称谓,代之以更加平等和尊重的称呼。
关键词: 龙观乡 家族 婚姻

内容

一、旧式婚姻制度
  旧时男婚女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形同买卖。男可纳妾、续弦,女需守节,再醮被视为下贱;入赘则受人耻笑。并流行养童媳、冥婚以至典妻、借胎的陋习。五四运动后,虽有知识青年倡行自由恋爱、婚姻,但社会影响不大。建国后,摒除封建婚姻制度,然其影响未全消除,间或有沉渣翻起,效颦旧俗。以下记载习俗均系旧时所存。
  童养媳、等郎媳 男家收养女孩或女弃婴为媳。女孩小于男称“童养媳”,大于男称“等郎媳”。俗并称“养生媳妇”。童养媳和等郎媳在婆家多备受虐待,其夫多属有先天疾患或家境赤贫。解放后被人民政府禁绝。
  典妻、租妻 典妻、租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明载典租期、典租价,常1~2年为租,3~5年为典。典租价以期限长短而定,女方必须具有生育能力。出典方总因贫病难持,受典方多为妻妾不育或无力完婚。典妻进门仅以薄酒谢媒,不行仪式,所育之子归典方,其继承权须获宗族承认。典期满回原夫家。也有因夫死亡而生活窘迫自典者。建国后此俗禁绝。
  纳妾 纳妾者多以妻不育或无子女为借口,实喜新厌旧。妾,俗称“小老婆”,多为奴婢娼妓,亦有贫家姑娘。前者虽明媒聘娶,但只准坐小轿进门、受正妻管束;后者则常另居别室,婚礼如仪举行。
  冥婚 冥婚或因是定亲后,双双暴卒,双方父母商定后由童男童女各捧其木主牌拜堂。婚礼后举行丧礼,移棺合葬一穴;或双主生前无约,死后由父母央媒说合,择吉日迁棺合葬;或定亲后男方病死,新娘与亡夫木主拜堂,并与木主共寝,守贞终生。
  寡妇守节与再嫁 旧时妇女丧夫后,受族规约束不许再嫁,称“守节”。订婚后男方身亡,妇方仍需按原定婚期同“亡夫”木主完婚,并终身在夫家守节。寡妇和再嫁,前夫家属可向续夫索“身价钱”,否则寡妇上轿登船,称“踏船头”,并向天抛鞋,以免占去前夫家的“风水”。再嫁妇贬称为“二婚头”,随嫁的前夫子女,常需向续夫写明文书,一律称“有病子女”,今后生死不关续夫。故俗称“拖有病”,或谐音贬称为“拖油瓶”。
  冲喜亲 定亲后男方或男方父母病重,提前择日迎娶以“喜气”冲“邪气”。婚礼照常仪进行。如新郎卧床不起,可由其妹代替拜堂。常有新娘在冲喜之日成寡妇的。
  孝新妇 定亲后,遇男方父母亡,暂不发丧而先行婚礼,称“闷丧”。行婚礼后,新娘换丧服,称“孝新妇”,又称“霍新妇”、“哄新妇”。然后发丧。
  上门守节 定婚后,男方猝死而女方因传统观念不愿再嫁,上男方处求婚明志,称“上门守节”。
  迎椟 定婚后女方死,男方用彩轿迎娶亡妻木主,行庙见礼题木主后,送木主上祠堂,肥亡妻像挂在洞房,新郎与之同卧同起,三日后辍其礼,称“迎椟”。
  卖婚 丈夫因家贫或还赌债,或嫌其妻不育而卖妻,称卖婚。此买卖关系秘密成交,买方以暴力劫取,强迫成婚。
  二、婚姻制度改革
  “五四”运动后,知识界逐渐倡导婚姻自主,出外求学青年多由自由恋爱而结合者。1936年县政府制订《集团结婚规则》,受到知识界欢迎。此后城区渐开风气,集镇偶有尝试改革,而农村基本从俗如旧。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当事人权利的封建婚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952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婚姻法报告团和婚姻法庭下乡宣传处理婚姻纠纷。此后,婚姻自主观念逐渐深入民众,男女青年择偶条件也随社会生活变迁而变化,尤以女青年的择偶条件的主动性变化明显。70年代前,重政治身份和阶级成份,以党员、干部或军人为上。“文革”中后期以工人、军人和城镇户口为上。80年代初重有学历、才干和技术的青年,或在待遇较好的单位工作的职工。80年代中期多愿找有海外关系或经济收入多的职工。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保护公民婚姻的权利,婚姻自主的观念为社会普遍接受。妇女再嫁和入赘男子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起源于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迅即开办婚姻登记工作”的命令,规定结婚、离婚、复婚均须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结婚条件者,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70年代起提倡晚婚,未到晚婚年龄的暂缓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复婚登记则在结婚登记申请表注明“恢复结婚”,并收回注销原发离婚证件。本地公民与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的,依《婚姻法》规定,由县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离婚,旧式婚姻制度歧视妇女,男子有“出妻”自由,女子无离婚权利。“五四”运动后,离婚渐多,初多由男子提出。30年代始,女子不再以离婚为耻,且离婚多由女性提出。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离婚率急剧上升。其后婚姻状况基本稳定,离婚率降低。80年代后期离婚数再次上升,尤其是农村妇女要求离婚的呈上升之势。进入新世纪后,离婚率再次上升。
  三、称谓
  本地家族称谓有称呼与指谓之分。称呼用于对被称谓者直接呼叫;指谓用于介绍被称谓者与称谓者关系时的叫法。本地民间长期聚族而居,族室中强调尊卑有序,村落人口公布稠密,近地联姻使人际关系日趋复杂,指谓也日赴完备,七代九系均能公辩。本地称呼均近化为直系血亲相呼,如堂、表、族、妻兄、姐夫称呼一般依直系呼作“阿哥”,而指谓则分清堂、表、族、姻。对于下辈和年龄小于本人的同辈均直呼其名。这种近化血缘感的称呼原则,在旅居外地的同乡之间尤有亲近感。
  本地的亲属称谓有明显的吴方言特点,其常用前缀“阿”或用迭音如公公、婆婆、舅舅、嬷嬷、囡囡等等表示昵称。旧时由于封建礼教影响,妇女常降一辈用儿辈称谓。这种称谓法在偏远山区老年人中至今还偶有使用。
  本地称谓词的构成,其中心成份和限制意义均较明确,唯妻称谓常夹有儿辈称法,如妻兄(弟)叫“阿舅”,妻姐叫“姨嬷”,但音调上有细微差异。
  附:社会称谓
  清以前已无从稽考。清末与民国时期称文人、医生和士绅为“先生”,称门第弟子为“大阿哥”、“大姐”、“大小姐”;称匠人为“司务”(师傅),商人为“老板”(老板娘);行政官员称职务如“局长”、“处长”,或尊称“局座”、“处座”;农民互称时用“老阿哥”、“小阿弟”;称和尚为“师父”;帐房为“师爷”等。解放初,称行政公务人员为“同志”,至50年代中期同志成为全社会泛称,此外用所属组织指代个人的,如称士兵为“解放军”,儿童为“少先队”、“红领巾”。“文革”期间同志称呼消失,工宣队兴起后,“师傅”便由对匠人专称变为社会泛称。官员均以职务称,如“书记”、“局长”等,副职以正职称呼。文化、卫生、医学界的尊称为“老师”,80年代中期,个体工商业者被称呼为“老板(娘)”,年轻女招待也陆续被称“小姐”,称海外入境者为“先生”、“女士”。进入新世纪后,“小姐”被贬称“三陪女”的代用词,女招待改称“服务员”或“翠花”代用词。但农村中“老阿哥”之类称谓仍为老派农民采用。
  绰号是农村中常见的称呼,虽俏皮但粗俗,如以性格脾气分,称“牛皋”、“百骗”、“小神仙”、“烫煞”、“死藤”、“大糊”(精神病);以形象分,称“长脚”、“矮子”、“黑炭”、“瘪嘴”等。更以残疾为绰号,一种侮辱人格的不文明称呼,正在日趋减少。龙观人绰号与人名连用,均为人名在前,绰号在后。唯夫妻间称谓除以“喂”、“嗳”语气之外,农村中妇女称丈夫常用谑称,如叫呆陀、浮死、猢孙头、棺材、死尸、老头、寿头、种生(畜生)等不吉利词,实为原始爱称词。
  此外,合称和泛称在口语中也较常用。主要合称有:爹娘、老人、父子、母子、婆媳、翁婿、叔侄、兄弟、姊妹、妯娌、连襟、两姨丈、两老头、夫妻、公婆、叔嫂、妹夫郎舅、姑嫂、儿囡等。主要泛称有:家眷、家小、家口、家族、老小、军属、烈属、娘家、夫家、婆家、人客等。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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