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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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42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家族
分类号: C913.11
页数: 7
页码: 354-360
摘要: 本文介绍龙观地区的宗族和家庭情况。宗族方面,氏族多在宋后由外地迁入,子孙繁衍后聚族而居,形成村落。宗祠是宗族的重要场所,祭祀祖先是宗族的重要活动。宗族内分为各房,各房负责经营房产(田产)、组织敬神(神权系统)和祭祖(宗族系统),并较值族产和祭族祖。
关键词: 龙观乡 民情 家族

内容

第一节 宗族
  本地氏族多在宋后由外地迁入,子孙繁衍后聚族而居,遂成村落。龙观村落必有一姓或数姓大家族,建宗祠(家庙)以祭祖,修宗谱以清血缘脉派,订家规族约以制家风,故一宗祠立一家族立,一家族立则必有制度秩序立。巨家细族均此成规。
  宗祠供始祖灵牌,其后族内凡男性成员亡故必送灵牌入祠,女性则随配偶附祀。久之,则成一族的列祖列宗。家祠前殿多有戏楼,中厅可议事,后堂祭祖;也有中、后厅堂合一。平常开旁门,由族内值年负责常供。正月初一开门祭祖,凡伤风不正、违犯家规者被禁止参加祭祖,视为族内奇耻。本族男性成员可于祭毕领取吉饼,人手一双,有功名或年事已高者加倍。祭祖实为每年一届的族藉认定,平日凡大事需全族议决,则开正门集家人公议,由族长主持,所议多为纠纷,处分荡妇。旧时妇女生死掌于家族,视为不贞、不节,可课以体罚污辱,乃至死地。故称家族非常事件为“开祠堂门”。族内处决调停一切事务,均不受官法约束。然本地民性温敦,罕闻有处死等严酷处罚。宗祠又兼族内公共娱乐场所,凡祭祀或庆丰收,常约戏班在戏楼演剧,其时族内人等均搬座观看,并向邻村旁族开放。
  宗族下分各房。本地农村建筑格局与各房祭祀相统一,多采用“前厅后堂、四明二廊”式。两边廊屋住人,厅堂称“堂前”,供本房始祖,故又称祖堂。大房则另立祖堂如家庙。巨房分立支祠。房的结构见下节《家庭》。房为宗族的基本经济兼祭祀单位,负责经营房产(田产)、组织敬神(神权系统)和祭祖(宗族系统),并较值族产和祭族祖。
  各宗族均有不等量的土地、山林和共房产称族产。其中地产在本地又称“公堂地”。以其年租充公共费用,除祭祀又常兴办族塾供子弟就学,或义塾供全社会教学。也有办义庄以恤孤贫,办义冢以收野尸孤骨。
  家族内各辈均有排行以序尊卑。排行一般为一首四言、五言或七言诗,各辈依次用其一字取名或字,历数十代用完后重定新排行以续。迁居分族后重订排行,迁居不分族则沿用。族内现存者选最高辈份中年长者为族长,称“太公”,各房以房内最高辈份中年长者为房长。族内以辈论身份,不为经济或社会地位左右。
  族内数年进谱一次。事先告诉各地同族将新生或已故者生卒八字查明,记入宗谱。宗谱为家族源流、卜居移迁、家族排行、家规族训以及各房各辈名册和传承关系,因用红线表明血缘传承。故又称谱为“吊红线”。入谱者具有族籍,受家族保护和制约。养子、赘婿非经家族议允不得入谱,从军或三教九流及优伶娼妓不得入谱,细则均有族规写明。各家族家训约大同小异,基本内容为敬祖宗、序尊卑、睦族邻、严闺阃、恤孤贫、勤耕织之类,然约束的程度与细节及处罚规矩各不相同,处罚轻则晋香酒以谢族人,重则削籍鸣官以平民愤。
  封建宗法制度至土改后随经济基础瓦解而分崩,宗祠多作学校、仓库等公用,宗族意识逐渐淡化,然不尽泯灭。
  第二节 家庭
  本地家族以灵活的家庭组织办法而充满活力。旧时虽以累世同堂为倡导,然子嗣一旦婚配,均分家立室,自谋经济。故本地多大族小家。分家有两种,父母年富的,子嗣随成婚而一一分出。此种分家立户除户主指定部分财产外,不再等分其他家产,称“包袱出门”,如父辈有债务,尚兼部分债务归还义务。父母年衰,长子当立,成婚后继承户主养弟妹成人后平分家产。分家后父母起居一般随幼子。父母亡故而兄弟成立,分家时长子不能代父,多由舅舅作公裁决,称“压大石头”。
  一旦分家,即自立房名,兄弟房名常以成语词联义,如春夏秋冬、梅兰竹菊、鹏程万里等房。各房经济自立,并对家族负有一定经济义务,视收入或摊派或自愿向宗族捐助房田产或现钱。捐赠被视作光祖耀宗。家庭平均人口在3~5人之间。明天顺六年(1462),全县户均人数3人;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户均人数4.8人;民国期间户均人数4人。建国初至六十年代,因人民生活条件改善和医疗事业发展,出生率提高,在60年代出现生育高峰,户均人数3.84人;70年代始实行计划生育,生活逐渐富裕,子女结婚后多与父母分居,大多数家庭仅生一个孩子,形成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现象,户均人数逐年减少,1985年降至2.98人。1990年7月1日第四次人口普查中,户均人数为3.08人。
  旧时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作为维持家庭关系的准则,家庭以男系为中心,妇女不能参与社会活动和家族事务,处于附属地位。家长对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生活享有支配权力,家庭继承以子为嗣,女儿无继承权,无子者以兄弟之子为嗣,称“过房子”,抱养他姓之子的为“螟蛉子”;寡妇招夫进门的或入赘女家的称“进舍”,受到家族歧视。媳妇在家族的地位最低,童养媳的苦痛尤深,故有“吃馊气冷饭、背杀头罪名”之谚。
  解放后,人民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对家庭经济和财产有同等的处置权;子女与父母之间有抚助赡养的义务;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子女都有继承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多数妇女参加工作和各种社会活动,并承担主要家务劳动,许多妇女在家庭中成为实际当家人。
  8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成为家庭中的主要服务和保护对象,家庭开支和家庭生活常以其喜乐为据,其派生而来的不良倾向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家庭及社会问题。
  第三节 婚姻
  一、旧式婚姻制度
  旧时男婚女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形同买卖。男可纳妾、续弦,女需守节,再醮被视为下贱;入赘则受人耻笑。并流行养童媳、冥婚以至典妻、借胎的陋习。五四运动后,虽有知识青年倡行自由恋爱、婚姻,但社会影响不大。建国后,摒除封建婚姻制度,然其影响未全消除,间或有沉渣翻起,效颦旧俗。以下记载习俗均系旧时所存。
  童养媳、等郎媳 男家收养女孩或女弃婴为媳。女孩小于男称“童养媳”,大于男称“等郎媳”。俗并称“养生媳妇”。童养媳和等郎媳在婆家多备受虐待,其夫多属有先天疾患或家境赤贫。解放后被人民政府禁绝。
  典妻、租妻 典妻、租妻双方有媒证、订契约,明载典租期、典租价,常1~2年为租,3~5年为典。典租价以期限长短而定,女方必须具有生育能力。出典方总因贫病难持,受典方多为妻妾不育或无力完婚。典妻进门仅以薄酒谢媒,不行仪式,所育之子归典方,其继承权须获宗族承认。典期满回原夫家。也有因夫死亡而生活窘迫自典者。建国后此俗禁绝。
  纳妾 纳妾者多以妻不育或无子女为借口,实喜新厌旧。妾,俗称“小老婆”,多为奴婢娼妓,亦有贫家姑娘。前者虽明媒聘娶,但只准坐小轿进门、受正妻管束;后者则常另居别室,婚礼如仪举行。
  冥婚 冥婚或因是定亲后,双双暴卒,双方父母商定后由童男童女各捧其木主牌拜堂。婚礼后举行丧礼,移棺合葬一穴;或双主生前无约,死后由父母央媒说合,择吉日迁棺合葬;或定亲后男方病死,新娘与亡夫木主拜堂,并与木主共寝,守贞终生。
  寡妇守节与再嫁 旧时妇女丧夫后,受族规约束不许再嫁,称“守节”。订婚后男方身亡,妇方仍需按原定婚期同“亡夫”木主完婚,并终身在夫家守节。寡妇和再嫁,前夫家属可向续夫索“身价钱”,否则寡妇上轿登船,称“踏船头”,并向天抛鞋,以免占去前夫家的“风水”。再嫁妇贬称为“二婚头”,随嫁的前夫子女,常需向续夫写明文书,一律称“有病子女”,今后生死不关续夫。故俗称“拖有病”,或谐音贬称为“拖油瓶”。
  冲喜亲 定亲后男方或男方父母病重,提前择日迎娶以“喜气”冲“邪气”。婚礼照常仪进行。如新郎卧床不起,可由其妹代替拜堂。常有新娘在冲喜之日成寡妇的。
  孝新妇 定亲后,遇男方父母亡,暂不发丧而先行婚礼,称“闷丧”。行婚礼后,新娘换丧服,称“孝新妇”,又称“霍新妇”、“哄新妇”。然后发丧。
  上门守节 定婚后,男方猝死而女方因传统观念不愿再嫁,上男方处求婚明志,称“上门守节”。
  迎椟 定婚后女方死,男方用彩轿迎娶亡妻木主,行庙见礼题木主后,送木主上祠堂,肥亡妻像挂在洞房,新郎与之同卧同起,三日后辍其礼,称“迎椟”。
  卖婚 丈夫因家贫或还赌债,或嫌其妻不育而卖妻,称卖婚。此买卖关系秘密成交,买方以暴力劫取,强迫成婚。
  二、婚姻制度改革
  “五四”运动后,知识界逐渐倡导婚姻自主,出外求学青年多由自由恋爱而结合者。1936年县政府制订《集团结婚规则》,受到知识界欢迎。此后城区渐开风气,集镇偶有尝试改革,而农村基本从俗如旧。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废除当事人权利的封建婚姻,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1952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婚姻法报告团和婚姻法庭下乡宣传处理婚姻纠纷。此后,婚姻自主观念逐渐深入民众,男女青年择偶条件也随社会生活变迁而变化,尤以女青年的择偶条件的主动性变化明显。70年代前,重政治身份和阶级成份,以党员、干部或军人为上。“文革”中后期以工人、军人和城镇户口为上。80年代初重有学历、才干和技术的青年,或在待遇较好的单位工作的职工。80年代中期多愿找有海外关系或经济收入多的职工。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提倡晚婚晚育,保护公民婚姻的权利,婚姻自主的观念为社会普遍接受。妇女再嫁和入赘男子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婚姻登记,起源于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迅即开办婚姻登记工作”的命令,规定结婚、离婚、复婚均须办理登记手续。符合结婚条件者,男女双方提出申请,经审核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70年代起提倡晚婚,未到晚婚年龄的暂缓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复婚登记则在结婚登记申请表注明“恢复结婚”,并收回注销原发离婚证件。本地公民与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申请结婚的,依《婚姻法》规定,由县以上民政、公安部门直接办理登记手续。
  离婚,旧式婚姻制度歧视妇女,男子有“出妻”自由,女子无离婚权利。“五四”运动后,离婚渐多,初多由男子提出。30年代始,女子不再以离婚为耻,且离婚多由女性提出。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离婚率急剧上升。其后婚姻状况基本稳定,离婚率降低。80年代后期离婚数再次上升,尤其是农村妇女要求离婚的呈上升之势。进入新世纪后,离婚率再次上升。
  三、称谓
  本地家族称谓有称呼与指谓之分。称呼用于对被称谓者直接呼叫;指谓用于介绍被称谓者与称谓者关系时的叫法。本地民间长期聚族而居,族室中强调尊卑有序,村落人口公布稠密,近地联姻使人际关系日趋复杂,指谓也日赴完备,七代九系均能公辩。本地称呼均近化为直系血亲相呼,如堂、表、族、妻兄、姐夫称呼一般依直系呼作“阿哥”,而指谓则分清堂、表、族、姻。对于下辈和年龄小于本人的同辈均直呼其名。这种近化血缘感的称呼原则,在旅居外地的同乡之间尤有亲近感。
  本地的亲属称谓有明显的吴方言特点,其常用前缀“阿”或用迭音如公公、婆婆、舅舅、嬷嬷、囡囡等等表示昵称。旧时由于封建礼教影响,妇女常降一辈用儿辈称谓。这种称谓法在偏远山区老年人中至今还偶有使用。
  本地称谓词的构成,其中心成份和限制意义均较明确,唯妻称谓常夹有儿辈称法,如妻兄(弟)叫“阿舅”,妻姐叫“姨嬷”,但音调上有细微差异。
  附:社会称谓
  清以前已无从稽考。清末与民国时期称文人、医生和士绅为“先生”,称门第弟子为“大阿哥”、“大姐”、“大小姐”;称匠人为“司务”(师傅),商人为“老板”(老板娘);行政官员称职务如“局长”、“处长”,或尊称“局座”、“处座”;农民互称时用“老阿哥”、“小阿弟”;称和尚为“师父”;帐房为“师爷”等。解放初,称行政公务人员为“同志”,至50年代中期同志成为全社会泛称,此外用所属组织指代个人的,如称士兵为“解放军”,儿童为“少先队”、“红领巾”。“文革”期间同志称呼消失,工宣队兴起后,“师傅”便由对匠人专称变为社会泛称。官员均以职务称,如“书记”、“局长”等,副职以正职称呼。文化、卫生、医学界的尊称为“老师”,80年代中期,个体工商业者被称呼为“老板(娘)”,年轻女招待也陆续被称“小姐”,称海外入境者为“先生”、“女士”。进入新世纪后,“小姐”被贬称“三陪女”的代用词,女招待改称“服务员”或“翠花”代用词。但农村中“老阿哥”之类称谓仍为老派农民采用。
  绰号是农村中常见的称呼,虽俏皮但粗俗,如以性格脾气分,称“牛皋”、“百骗”、“小神仙”、“烫煞”、“死藤”、“大糊”(精神病);以形象分,称“长脚”、“矮子”、“黑炭”、“瘪嘴”等。更以残疾为绰号,一种侮辱人格的不文明称呼,正在日趋减少。龙观人绰号与人名连用,均为人名在前,绰号在后。唯夫妻间称谓除以“喂”、“嗳”语气之外,农村中妇女称丈夫常用谑称,如叫呆陀、浮死、猢孙头、棺材、死尸、老头、寿头、种生(畜生)等不吉利词,实为原始爱称词。
  此外,合称和泛称在口语中也较常用。主要合称有:爹娘、老人、父子、母子、婆媳、翁婿、叔侄、兄弟、姊妹、妯娌、连襟、两姨丈、两老头、夫妻、公婆、叔嫂、妹夫郎舅、姑嫂、儿囡等。主要泛称有:家眷、家小、家口、家族、老小、军属、烈属、娘家、夫家、婆家、人客等。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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