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庙祀崇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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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41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庙祀崇拜
分类号: B933
页数: 4
页码: 340-34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龙观乡旧时庙祀众多,对乡民的精神生活和社区决策有重要影响,由各氏族共奉神祗并建立祀庙,庙产购置田地山林以供日常费用。
关键词: 龙观乡 庙祀崇拜 重要影响

内容

本地旧时祀庙众多,庙祀在乡民的精神生活和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磋商中占有特殊地位。记录这种已经衰微的民俗现象,有助于对本地民间心态及其文化背景的考察。
  庙祀最早的形成状况已无从稽考,从调查到的晚清庙祀建立的过程可推想其滥觞。本地在逐渐开拓中不断形成新的居民聚落,聚落中一般均有一个或数个氏族,氏族之间或一族中的各大宗房之间商议后共奉一神祗作为保护神,建立祀庙,费用由各族按人口或经济状况公摊,聚落中的居民便成为庙籍人口,俗称“庙下”或“庙脚”。庙脚人口多少不等,本地有记录的祀庙有灵显庙、遗德庙、灵威庙、童君庙为大,均有1000多户,小的仅数十户或几户、十几户。庙脚有供奉香火的义务。一旦履行义务,即被认为已受到神祗的庇护。庙籍人口故世时由该祀庙发放关牒,作为通向天国的通行证,贫困的氏族大多没有祀庙,因而社会地位低微,堕民没有庙籍。在农村不入庙籍的流民,被称为外乡人,倍遭歧视。祀庙的另一作用是协调庙下各氏族的关系,相当于乡社组织,“凡期会要,约必于社”(民国《鄞县通志》)。故有乡谚“动六堡讲过”,意为开庙门评理。民俗约定,凡要动众共同承担重大责任的,必召集附近十八个庙社联合决议。
  庙社下设堡、柱和各种会。堡以族为单位,大族大堡、小族小堡。柱为族(祠堂)下属的数个“房”联合组成。各种会为庙会具体活动单位,各堡、柱根据需要与可能自行设立。每庙设正副总干首;柱设柱首或干首,受庙社总干首的领导,负责贯彻决议事项。柱首由联合组成的房内辈份最大者充任,干首由庙脚下、堡下、柱内选举有德有能有声望者担任。庙事待决,由总干首决定日期,叫庙祝(又称庙堂人)通知各柱首、干首来庙堂议事,一成决议,必须贯彻。凡在神前确定的与氏族共同利益有关的重大事宜,必须共同遵守。氏族建造的祀庙虽允许其他聚落居民供奉,实际上除娱神演戏外,居民不去他族祀庙祈拜,故大多祀庙实为聚落的私庙和公共娱乐场所。祀庙建立后,都规定娱神的报赛,只在居民迁散或资金缺乏时才停止祀神。
  祀庙建成后,庙脚的氏族还需捐助钱财购置庙产,本乡的庙产大多购置田地、山林,以田租收入作为日常供奉、修葺和庙会娱神等费用。庙产由各氏族按期轮流经营,每年收入向祀庙交纳规定的数额后,其余部分归经营者所有。聚落越悠久兴旺,其祀庙庙产也越多,祀庙也越兴旺。
  本地另有一种公庙,称土谷祠,又称里社坛。“坊、隅、乡,都随地建设,皆如里之数”(《鄞县通志》),供农户自行祈求。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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