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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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6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优抚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3
页码: 261-263
摘要: 本文介绍龙观乡民政优抚安置工作的情况,其中包括拥军优属、抚恤补助、复退军人安置。
关键词: 龙观乡 优抚安置 民政工作

内容

一、拥军优属
  支前 1945年8月,本乡为配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在鄞江桥、奉化江口和宁波西郊战斗,组织200余名民兵参加抬伤员、运物资,支援前线作战。1949年5月为迎接解放大军南下,中共鄞慈县支前办事处在鄞江桥等地设分处,本乡民众积极出资出物出人力协助解放军筹集和运送给养。同年,县委制订《完成支前任务的动员提纲》,号召干部群众支援解放定海战役,本乡于1949年至1951年在极端困难条件下,出动民工(民兵)400余人次组成担架队、运输队参加定海战役。定海解放后,又动员民工百余人次参加修机场、桥梁、公路、工事等,1952年积极参加捐献飞机、大炮活动。
  优属 建国后,本乡根据县人民政府制订的“困难多,多优待;困难少,少优待;不困难,不优待”原则,积极开展给予困难的优待对象以不同水平的实物和经济优待。1950年3月响应县政府号召向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开展“一碗米”运动。1951年土地改革后,按《浙江省革命烈士家属代耕试行办法(草案)》,对烈军属实行土地代耕优待。凡17岁至55岁的男劳力,均负担代耕义务。本乡各村(社、组)均建立了代耕队,为军烈属进行代耕。1952年取消临时派工,推行“固定代耕制度”,按全乡平均劳力价值收取代耕费,交代耕户专人代耕,或实行包耕包产,代耕田产量不足时由代耕户补足、超产部分与烈军属平分。
  1953年2月,县委《关于签订抗美援朝、拥军优属三边合同通知》,要求参军战士保证积极主动,服从命令;代耕组保证代耕及时,丰收增产;军属鼓励亲人安心前方,勇敢杀敌。并积极参加生产。互助合作,尽心抚育子女,争取一门光荣。1955年后,烈军属等相继入高级社,遂于1957年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人民公社化以后,村食堂实行“基本菜制度”,年老无依的烈属和失踪、病故军人家属优待饭、菜票。1962年大食堂停办后仍恢复优待劳动日办法,优待粮食和现金。此制度“文革”中继续实行。
  1981年后,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通优待”,优待标准为4~6级劳动力年收入(正劳力为10级)。1984年对农村义务兵实行“征优结合,乡镇统筹”。1986年推行“定兵、定优、定安置”全程优待安置办法,以5~7级劳动力标准优待。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按本人基本工资照发;待业青年入伍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优待。1987年建立了优待与战士在部队立功家属受奖励相结合的制度。
  二、抚恤补助
  革命者遗属 1951年,根据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暂行条例》和《革命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县人民政府给予分别授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革命工作人员病故证明书》,并按证发给抚恤粮。1953年改发抚恤金,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给。1961年起,凡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独烈属另给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月2至10元不等。1981年后,革命烈士抚恤金额高于因公牺牲抚恤,因公牺牲抚恤高于病故抚恤,并根据不同职务或级别,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85年起改为定期抚恤。1990年居住在农村的每月每人45元。至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抚恤也在不断提高。
  革命伤残人员 1951年,特、一、二等级伤残者享受终身抚恤;三等级伤残人员在职的实行定额抚恤,在乡的给予一次性抚恤。伤残抚恤标准按“在乡高于在职,因战高于因公”发放。1965年起,在乡的伤残人员给予长期伤残补贴。分配工作或治伤和乘车船均给予照顾。1979年11月起,给予革命伤残人员副食品补贴,其中特、一等月补5元,二、三等月补2至3元。90年代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标准也逐年提高。
  复退军人 建国初,对生活困难的复退转业军人,除村队给予优待外,国家亦发给临时性补助费。1963年起,国家给予年老体弱的回乡复员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以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复退军人除享受国家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外,本乡也给临时性生活补助,并优先安排其子女到乡镇企业工作。有的则享受农民养老金或安排进敬老院。
  老同志照顾 本乡在战争年代作过贡献,建国后仍在务农的老同志的人数为全县之最。党和政府给予政治和经济上的优待和照顾。曾因“文革”期间被打倒的老同志,于1978年下半年恢复名誉,是年起,县民政局每年拨款补助老同志生活,实行革命老根据地贫病医疗费减免,并安排老同志的子女参加工作。1986年起,老同志中的共产党员由县委组织部直接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其他同志由民政局定期定量发放,生活基本能得到保障。
  三、复退军人安置
  本乡建国以来至今约有1000余人退伍军人。50年代至70年代,由于本乡工业基础薄弱,复退军人大都在农村参加劳动,仅少数被安排在城镇工作。农村的互助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化中,复退军人分土地、住房、农具、交纳入社股金和评定劳动底分等方面均得到优待。80年代中期起,回乡退伍军人大多安置在乡镇企业。且从资金、物资、技术上扶持退伍军人集体或个人办厂,开店、跑运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把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农村安置工作的重点。1989年起,推行农村义务兵养老金保险办法,凡在部队服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向保险公司上交优待款450至500元的,30年以后每月可向保险公司领取养老金102至200元。1996年后,义务兵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接管,缴费与领取都有一定比例的提高。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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