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税务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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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54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税务 财政
分类号: F812.42;F812.755
页数: 11
页码: 247-257
摘要: 文字主要介绍了鄞县的税务和财政情况。其中介绍了不同历史时期税务机构的设置和演变,以及不同税种的征收和管理情况。财政发展历程。在1986年之前,该乡没有独立的财政,经费都由上级拨款。1986年,该乡建立了财政所,开始接管上级财政拨款和乡自有资金,并建立了账目和制度。
关键词: 龙观乡 税务 财政

内容

第一章 税务
  第一节 税政
  一、机构
  本地向为府(州、道、路)县同治,军政兼管的地区,故历代税务稽征机构繁多,除大宗田赋包括唐以后的夏、秋两税及清初后的地丁银为县署稽征外,又有专门税征收机构。如唐宋设税衙税场收取米酒(醋)税,其时酒务又制酒榷卖并组织民间酤卖推销以增税收。沿袭元、明、清三朝。而税务机构自唐至宋300多年间一直在小溪桥(鄞江)设立。民国时期新制初建,管理机构不尽统一。因小溪商埠工商兴隆,故省财税常插此地设机构,直接征收。仅田赋一项沿承清朝而由县政府直接征集。税务机构流变以税源旺竭为依据,更可考地方产品结构及地域分布中经济重心的流变。下列民国时期主要税务机构,以观体制。
  田赋机构 民国初,县署财政科征田赋,兼办契税。1929年6月立财政局,设田赋征收处,1945年3月,田赋归县税处兼办。1946年成立田赋粮食管理处。
  货物税机构 1913年,成立浙江省第4区烟酒事务分局,同年开办印花税,委托海关、邮局、银行发售印花税票。1914年后,建立宁波洋广货捐局、鄞奉茧捐局等厘捐机构,并建立鄞县统捐局征收货捐和茶捐。1931年成立鄞奉印花税局,1934年9月印花税委托邮局代征。1940年县战时烟酒消费特捐征收处成立。1943年4月直货两税机构合并,县设税务征收局。1945年6月直货两税局划分,成立货物税局。1948年8月直货两税局改为浙江区国税局鄞县稽征局,直至解放。
  营业税机构 1931年成立浙江省第5区营业税征收总局。1928年设立鄞县箔类特税局,1933年改为浙江省箔类营业税宁波区分局,1942年营业税机构撤销,业务移交直接税务局。1946年营业税移交县税捐稽征处接管。
  地方捐税机构 税源归地方财政收入。清末民初,大都一税种相应列一机构,故机构杂乱。1942年1月成立鄞县县税征收处,1946年改为鄞县税捐稽征处,征收契税及各项县税,直至解放。
  1949年5月县城宁波解放后,建立宁波市军管会财政部鄞县国税局。1950年4月设鄞县税务局,并建立樟水等5个区税务所。1952年鄞江所建立,樟水撤所设组。1963年恢复樟水所。1965年12月樟水所并入鄞江所。1970年12月,财税局与人民银行合并,设樟水等7个所。80年代初起乡设税务员,1985年8月设乌头门税务检查站。之后,国税、地税分设,本乡分设征管点。
  二、管理
  民国税收管理多头,各派政治力量交错割据,常税出多门,立目随意。虽有税制,但在执行中走宗衍变,故不作详记。
  建国后税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0年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全国性的税收条例、法令,均由政务院制定实施;地方性税收立法,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中央备案,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收入归中央财政部调度。1958年6月起,允许省制定税收办法,开征地区性税收,划归地方收入的印花、利息所得、屠宰、牲畜交易、文化娱乐、车船使用牌照等7种税收,管理权限由省掌握;商品流通、货物、营业、所得4种税收,允许省在中央规定范围内实行减税、免税和加税。1960年6月,省规定凡新建企业初期生产或企业试制新产品因纳税而亏损的,县有权决定减免。1965年3月,省规定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确无力缴清和无法追缴拖欠税款的,县财税局有500元以下的欠款减免审批权。1973年3月起,县可核定纳税单位适用的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及对滞纳、偷漏税的处理;新办的校办、收入少的有证个体手工业户、小商贩,以及屠宰、皮棉加工、冷冻、咸肉、咸水产品加工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县有减、免税审批权。1977年11月起,县有权审批除生产烟、酒、棉纱外的新办社队企业减征或免征工商、所得税1~2年;并对未经批准或者违法从事工、商、运输、建筑等营业单位可征“临时经营”工商税。1981年后,除烟、酒、糖、棉纱、手表和焚化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县有权审批新办社队、街道、校办企业的一年内的工商税减免。1984年8月起,县级有权审批乡镇企业在五成幅度内减征所得税;新办冷库、仓库、食品、饲料和节能工业,可给予免征所得税2~3年,从事农产品粗加工的乡镇企业可减征所得税;乡镇企业因技术改造、设备贷款,可税前还贷60%。1985年继续扩大县权限,对城镇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从事饮食服务、经营蔬菜、煤饼的,县有权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2006年1月1日起,经全国人大批准,废除《农业税征收条例》,长达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从此成为历史。
  第二节 税种
  一、田赋与农业税
  鄞县田赋有资料可稽的,起自南宋夏、秋两税,夏征布匹丝织品,秋征大米;元代夏税改为银两,秋税银米兼之,以粮为主,银以抵粮;明代夏税征麦秋征米,无米、麦可以钱钞代;清初摊丁入亩,将人丁税纳入田赋并征地丁银,至清末又征南米,为军饷。民国初,改南米称抵补金。1932年田赋改制,改地丁为上期田赋;抵补金为下期田赋,并以银元计征,正税银两折银元1.8元;米石折银元3.3元,各种附加按比例折算计征。1941年县城沦陷后改征实物,每石稻谷折币30元,1942年至1943年折70元,1944年为450元,1945年抗战胜利全国免税一年。1946年田赋实行征实、征借、公粮等3种;征赋土地分田、地、山、荡四类,每亩征收上等田0.8元,中等田0.6元,下等田和宅地0.4元,农地0.3元,林山0.1元,柴山0.05元,荡0.2元。1947年修整科则,甲等田0.84元、乙等0.7元、丙等0.56元、丁等0.42元、戊等0.28元、宅地0.42元、农地0.28元、山0.05元、荡0.18元。
  解放后田赋改农业税,1949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1949年征收农业税暂行办法》,每户按占有土地数分16节,又按土地肥瘠分甲乙丙丁4等,制订每亩税额。1950年9月据政务院《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采取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制。税率为3~42%,分40级,以土地常年应产量为标准计算;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15%。农业税以征收实物为主,1952年土地改革后,根据政务院条例精神,鄞县实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制,分税率为24级,实行“种多少田地,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后,改全额累进税制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产量评定计税产量,按率计算征收。此后,税制无重大变化。1983年起,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2006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免除全国农业税征收,这项沿袭了2600多年的税制从此成为历史。
  本县农业税统一以稻谷结算,由粮食部门在现粮收购时按“先征后购”原则代征。缺粮山区征收代金。农林特产农业税如茶叶、木材、毛竹等,建国初期,用评产并户计算,后改按实际收入定率计征,1953年后逐步形成随售随征。1988年加征西瓜、柑桔类等5个新品目。1989年新增桃、梨、杨梅、葡萄、贝母、芦笋等品目。
  地方附加随同农业税征收。1950年为正税的15%,1951年起为20%,1955年为5%,1956年为12%,1961年为10%,1964年起为15%。
  1955年前,农业税代金以国营贸易公司收购的中等稻谷价格为准。1956年后,以当地粮食收购部门的标准牌价核定代金价格。每百斤早稻谷代金:1956年为7.10元,1957年起缺粮队为7.8元,余粮队为9.25元,1979年起,余粮队及原纳现粮需改交代金者,每百斤为11.7元,缺粮队为9.25元。1984年3月起不分地区和作物每百斤11.7元。1985年产粮区每百斤为15.5元,代金地区仍为11.7元;1987年产粮区每百斤17元,代金地区仍为15.5元。1988年9月30日前缴纳的,早稻谷每百斤按17元计算,9月30日后交纳的,按晚稻谷每百斤20.55元计算,缺粮代金地区不再照顾。1989年早稻计算价格调整为22.2元,晚稻调整为26.6元。
  从1980年起,为简化征收业务手续,由“实物征收、实物结算”改为“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粮食部门收购时按质论价,在应付价款中扣除农业税。1985年起改征粮为主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
  依法开垦的荒地,在1978年前,免征农业税1至3年,从1979年起改为5年。1985年前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经济林木免税3~7年。同时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给灾区减税或免税。有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山区及革命烈士家属、在乡革命残废军人和缺乏劳动力或其他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给予适当减税或免税。本乡90年代后期几乎取消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此项税款全部由乡村两级负担。
  附:抗日根据地田赋
  1941年后,中共抗日武装进入浙东,为保障党、政、军机关及部队供给,开展征粮收税。1943年8月,三北游击司令部颁布《抗卫军粮、抗卫经费并征暂行征收条例》,鄞奉县办首次征粮,每亩水田征谷13市斤,甲等地6.5斤,乙等地5斤,山田8斤;自耕农自行负担;租田由业主、佃户平均负担;甲等地业主负担2市斤、佃户4.5斤,乙等地业主负担1.5斤、佃户负担3.5斤。1944年浙东敌后临时行政委员会颁布《公粮田赋合并征收办法》。按照土地性质分四种征收,甲等田每亩征谷27斤;乙等田17斤;甲等地每亩征谷13斤;乙等地7斤。田赋全由业主负担;公粮凡自耕农独自负担,租田由业主与佃户各半负担;租地甲等地由业主负担3.5斤,佃户负担7.5斤,乙等地由佃户负担。参加新四军及其他抗日正规军队和抗日机关的连级、区级人员,每出征1人,免征其家属公粮3~5亩;鳏寡孤独及贫苦人民,则酌情减免。
  二、契税
  契税系典卖田房税。清宣统三年(1911),卖契税率为9%,典契为6%。称“卖九典六”。1914年颁布的契税条例,税率沿用清代,收契纸费每张0.5元,本地则为“卖四典二”。1933年,绝卖契征6%,活典契为3%,赠与契为6%,继承分析契为3%。是年11月,根据浙江省《永佃契税暂行章程》,凡耕地、畜牧地有永佃性质(俗称小业田)订立契约者,均须完纳契税,本地开征永佃契税每亩银元5角,由永佃人交纳。1943年提高契税税率,卖契为15%,典契为10%,分割契为6%,占有契为15%。1946年,改卖契、赠与、占有契均为6%,典契为4%,交换契、分割契为2%。
  契税向属中央税收,按税额加征25%的附税为县地方收入,1927年契税划为省级地方收入,抗战时夏为国税,1946年7月,划归县收入,但附税仍为省收入。
  解放初,契税沿用旧法征收,1950年4月后统一按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至今,卖契税按卖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征收6%。
  三、工商税
  民国时期的工商税,主要为货物税、营业税和直接税。直接税又包括所得税、利得税、遗产税、印花税。下列各税作并列记述。
  货物税 1915年设烟酒公卖制,本地公卖率为15%;1923年开征卷烟特税,1926年试办卷烟统税。1928年开办麦粉统税,1933年财政部公布统税条例及稽征章程,又开办棉纱、火柴、水泥统税,时称5项统税。后扩大到洋酒、啤酒、火酒、薰烟叶、汽水、糖类、茶叶、竹木、毛皮、纸箔等,1945年先后停止。1947年7月修正国产烟酒类条例后,酒类以100%征税。1948年修订货物税税目及税率,卷烟税率为120%、糖类25%、皮统15%、饮料品30%等。
  营业税 1931年公布《营业税法》,分营业收入额、营业资本额、营业纯收入额3种,按不同税率征收。1942年废除省税制度,营业税列为国家税收,征收业务由省直接税局办理。1946年6月,营业税划归地方收入,由县税捐稽征处接办。
  所得税 根据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开征公务员薪给报酬所得税及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1938年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1940年开征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1943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新税法,同年2月公布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1946年根据新《所得税法》全面征收所得税。1947年,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和制造业,利润超过资本60%者,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以超额累进制加征特种过份利得税。最低10%,最高60%,共分13级。1948年改订起征额和税率,营利事业每半年所得额满金圆券15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11级,最低5%,最高30%。薪给报酬所得税,属业务或技术报酬的,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满金圆券480元者,税率3%,属定额薪给的,起征额为每月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超额累进制,分四类,最低为1%,最高为4%;财产租赁所得税,起征额为每年所得额金圆券80元者,税率为4%;一时所得税起征额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者,税率10%,行商一时所得税以其每次售货收入除减90%的成本开支后余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上、下两半年度征收,按上年应纳税额6倍估计缴纳。
  印花税 清宣统元年(1909)施行,但贴花者甚少。1912年修订印花税法后,委托海关、邮政局、中国银行、电政局及商会等发行。1934年改托邮政局代售。1943年公布印花税法,税率提高1至25倍不等,1948年最后修订“印花税法”,分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以及其他共5类36目。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本地开征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等。1953年1月,国家试行商品流通税。本地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务院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简化税种,改革征税办法,高速部分产品税率,划出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成立一个独立的税种,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至此,本地实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1973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试行工商税。至此,本地集体企业仅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屠宰税只对个人征收。1979年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工商税制相应改革。1984年10月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扩大税目,调整税率,改进生疏办法。对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的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其应纳的增值税除少数规模较大的企业采用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外,均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办法,征收率暂定为5%。从1988年度起,对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采用定期定率征收;对具备条件的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采用定率征收,年终以“销售实耗法”进行结算。1984年10月起,分工商税为产品说、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税目不断扩大,至1988年10月,从原14个税目增加到30个税目,税级从4个增加到12个,产品税税目减少,从270个税目减少至16个税目,税级从27个减少至18个,营业税11个税目、4个税级未变。
  四、其他税种
  烧油特别税 国务院规定从1982年7月1日起,对燃烧用的原油、重油开征烧油特别税。
  建筑税 于1983年10月开征。1987年6月征收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差别税率,国家计划内项目税率为10%,计划外的为20%,未列入的为30%。
  奖金税 国务院于1984年6月、1985年8~9月相继发布奖金税暂行条例,最低税率为30%,最高为300%,1987年起降低税率,最低为20%,最高为200%。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起开征。依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20%,最高为60%。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起开征。凡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用地每亩征收建制镇5000元,其余乡镇为4000元。90年代后逐步提高征收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度起开征。以纳税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在市区的为7%、建制镇为5%、不在市区和镇的为1%,村办企业和个体户为1%。
  粮食附加税 1987年12月起向乡村工业、建筑、交通运输、个体经营者以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开征,按6%税率征收。
  教育费附加 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日执行。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征收对象,并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1%征收。1989年4月1日起征税率调整为2%。
  第二章 财政
  本地80年代中期前无财政,经费出入全由上级下拨。1986年乡建立财政所,招聘财政总会计,开始接管上级财政拨款和乡自有资金,并建帐建制。县对乡实行“确定基数,超收分成,一年一定”办法,产品、增值、营业3种税以1985年收入为基数,超收则乡财政可分成7%;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以1984年和1985年两年实绩平均递增10%为基数,超收分成30%;城建税分成80%,农业税及其附加返回还5%;零星税收分成50%。1987年改为上年包干基数30%,加上1986年实绩70%为总包干基数,超收分成三税为5%,固定收入为30%,城建税为72%,农业税附加为4%;零星税收按上年实绩除去60%进入基数后部分的20%分成。1989年,为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制度,乡镇总额收入基数内分成0.5%,超基数收入分成17%。城市维护建设税分成72%。农业税及其附加4%返回乡。90年代后税收包干基数、分成稍有变动。并对财政性收费、企业上交管理费、各种提存和手续费、各种集资和预算外收入性质的代管资金、自收自支单位的各种专用基金和其他杂项收入,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管理纳入正常轨道。至今,全乡财政总收入达1.29亿元,与财政所建立时相比,20年间增长幅度翻了约100倍。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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