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林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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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3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林政
分类号: F326.275.5
页数: 2
页码: 161-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鄞县林业权属从私人占有到集体所有,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管理体制经历了多次变革。
关键词: 龙观乡 林业 经营管理

内容

一、权属划定
  据民国《鄞县通志》载:1932年全县林地私人占有的为80%,团体占有的为20%;荒山私人占有的为25%,团体占有的为75%。土改时,政府没收地主私有山林,征收团体山林分给无山和少山农民所有,部分风景林、防护林、水源林归乡村所有。1955年后,山区、半山区组织农林业生产合作社,除社员宅前屋后的零星树木、经济林仍属个人所有外,其余山林树木均计股入合作社。至1957年,本乡完成山林入社。是年5月,县委规定凡归属未定而面积1000亩以上、林木分布集中或面积不到1000亩、林木积蓄量大、经济价值高的山林以及县境内的风景林、防风林、护堤林、护溪林、水源林、公路防护林、国防林均归国有;面积不足500亩的用材林、1000亩以下的幼林、500亩以下的特种经济林、机动荒山、薪炭林及规模不大的护村林、护堤林归合作社经营。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全社大部分山林归生产大队经营,部分归生产队经营。翌年,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除少量山林留作大队外,绝大部分山林划归生产队经营。
  二、经营管理
  建国前,林业生产由个人、宗族或社团分散经营。1956年,山林折价入社后,逐步推行林业包产、包工、包本制度。人民公社在山区建立林业专业队(场)、组织山林管理员专业从事管理。这种以大队、生产队为基本经营单位的体制一直延续至80年代初。1981年10月,根据国家《森林法》和《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县政府抽调县、区、社三级干部落实林业“三定”政策,推行山林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时,荒山、疏林山、幼林山和薪炭林承包到户或到专业队;毛竹、茶叶、桑树、果树等经济林多由专业队承包;用材林到户或联户承包,承包期限为15至20年。至1987年,全乡划定自留山、承包责任山、村统管山分别比例约为28%、45%、27%。1990年下半年,县成立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办公室,对林业生产责任制作全面检查,清理自留山,登记在自留山上寄养的集体林木,落实管护责任制,树木按每立方米60~150元,毛竹按每斤0.04~0.07元折价归社员所有,村统管山落实了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同时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档案。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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