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地籍地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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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龙观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2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籍地政
分类号: F293.2
页数: 4
页码: 049-0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龙观乡土地制度历经封建土地制、农民土地制和土地集体制三种制度,其中在民国以前为封建土地制,之后为农民土地制和土地集体制。在土地集体制下,取消地租,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承包户所有。国家建设征地需支付补偿金,个人建房使用土地需支付造地费。
关键词: 龙观乡 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

内容

据史料记载,本乡因所有制之别历经三种制度。民国以前因依附人身剥削关系,均属封建土地制;土地改革后至农业合作化前的过渡阶段,虽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在“耕者有其地”的前提下,劳动者在生产协作中地位平等;农业合作社成立后,实行土地国有、集体经营,又成一种制度。
  一、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制。宋朝后,本地土地有官田、民田之分。官田中又有供官俸的职田、供驻军饷粮的军田、有学校的学田、宗教团体的寺田等。民田中又分庙祀田、宗族祭祀田等公堂田和私人田。境内旱地、山林所有制也均与水田同。田、地、山林除自耕农所有外,大多靠出租或雇工经营,谋取租利。
  明代官田有所扩大,由于山地未大规模开发,故少量山地为官方所有。至明中叶山地得以开发,自此民山多于官山。
  清代官田除保留军田外,其余均散于民间。民田(地、山)除地主、富农、自耕农私人所有外,在清初起形成宗法性的公有田(地、山)如祠堂田、庙祀田、会田、寺观田和事业性的人有田(地、山)如义庄田、学田、公益田、企业田等俗称公堂田。凡此人有田地多委聘管理人员代为经租,便逐渐使所有权(俗称田底)和经营权(俗称田面)分离。而于乾隆代前形成永佃制(双田制,俗称大小制);同时出现“统包零租”而牟利的大佃农,成为土地经营中的中间商。此种土地制度延至民国日臻成熟完备。
  田租。本地田租主要有定租、钱租和分租三种。实行永佃制的土地,佃农则分别向大业缴田底租、向小业缴田面租,大业租一般由小业代收。小业的经营权(田面)买卖必须随带原小业。佃农仅与小业发生直接租赁关系。
  定租。由佃户每年向业主缴纳定量的租额。永佃制的土地,租额分大业小业之别,大业每亩租额为稻谷200斤,小业租额视田之肥瘠由双方议定,一般每亩最多为120斤,普通为60斤,最低为20~30斤。本地无大业、小业之分。
  钱租。俗称便田,租价为大业兼小业之田,上等稻田每亩租价约银元7~8元,次之5元,再次之2~3元。杂粮地每亩5~6元。桑园、菜园及其它熟地每亩2~3元。
  分租。此办法多用于稻区,且多为荒歉之年临时酌用。纳租每年六七月间与八九月间两次。早租数40%、晚租数60%,称“早四晚六”。租额与前两种大致相同。
  1934年起,实行“二五”减租,大业每亩从200斤减到150斤,小业则依此比例折减租。
  解放初,县政府推行减租减息政策,各乡由农民与地主双方代表举行议租会议,大业租金一般在“二五”减租的基础上再打折扣,小业超过75斤的减至75斤,75斤以下的,照原租额按灾情再打折扣。
  农民土地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颁布《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县、乡据此成立了土地改革指挥部。8月,县在姜山镇试点,10月全县各乡分批开展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没收、征收地主、富农多余的土地、耕牛、农具和房屋等,分配给无地无产和少地少产的农民和一部分贫苦的手工业工人。但保留了部分公共耕地,主要用于复转军人及回乡人员安置。土改后,本乡农村各阶层占有耕地的比例是:雇贫农占36.2%,中农占29.6%,大佃农、富农占9.58%,地主占2.57%。工商业家占0.1%。
  土地改革后,政府允许一部分缺乏耕种劳动力的农民出租土地。同时,政府引导农民在生产中开展互助合作,组织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向贫困农民发放农业贷款,扶持其发展生产,故本乡仅有少量土地买卖。缺乏劳动力的农户出租土地的地租一般为收获物的15%左右,入初级社的耕地,由社统一经营,并以20%左右的收获量作为地租在分红时列入分配比例。
  土地集体制。1954年取消土地分红、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本乡始有土地集体所有制。经过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的全面推行,大部分初级农业社转为高级社,耕地也转为集体所有。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给社员少量自留地使用,所有权仍属集体,1981年起分给社员部分自留山。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属集体,经营权归承包户。
  土地集体所有后,取消地租。国家建设征地付给一定的补金。区乡集体企事业单位征地,1980年前多数无偿使用,1981年至1985年一般每亩耕地付给2000~3000元的补偿或安置一名农业劳动力在征用单位工作。1986年后,征用费逐渐提高,至今每亩土地征用费在30000以上。
  个人建房使用土地,1985年前不收补偿费,1986年起每人每0.1亩耕地收取400~600元,1988年起为600元至1200元,现在更高。
  1982年起县向征用耕地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收取造地费每亩2000元(1987年减至1000元),1986年起向乡镇企事业用地单位和个人建房收取造地费每亩1000元。1987年减至500元。收取的造地费,除25%上缴省、地外,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1987年4月起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用地每亩纳税5000元,乡村单位用地纳税4000元,个人建房减半执行。至今税收有所提高。
  二、行政管理
  旧时官署征敛田赋而兼及地政,故向有鱼鳞图册作为土地档案以供征集。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知县江秉谦编定田票,每号开载耕地四至,与鱼鳞黄册相符,并填业主姓名,加印立薄,确认为永业。1932年7月县成立土地委员会办理土地登记,1934年县建立土地清丈处,办理地籍登记、簿册编造、土地复丈、收受证件、审核户粮、征收费用和发证。1936年改清丈处为地政处,预征土地测绘费以期进一步丈绘,后因抗战和解放战争影响,机构组织和丈量测绘工作时续时断。
  1949年6月,鄞县人民政府成立后,凡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纠纷调解和垦殖等由民政部门主管。县政府抽调干部组成临时工作机构,进行农田建设、土地资源和土壤普查。1958年县成立土地丈量委员会,对全县耕地实行丈量,废除原习惯亩的计算数据和名称。1959年进行土壤普查。1969年至1970年建设用地由县革委会综合办公室和内务办公室办理。1971年改由农林局管理。70年代中后期,县成立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负责制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领导全县农田基本建设。1982年成立县农业区划办公室,组织农业、林业、水利、水产、农机、气象、水文等部门对全县农业资源进行调查、评价和区划。1983年农业局设土地管理股,各乡镇设土地管理员,协助管理本乡镇地政地籍工作。1986年3月起,个人建房使用耕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非耕地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各乡镇设专职土地管理员。之后随着土地管理范围的扩大,土地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正常化、科学化管理,本乡建立了土地管理所,负责全乡的土地使用、建造、申批呈报等工作。进入新世纪后,县按照区域地理位置成立了土地管理中心所,本乡土管所随之撤消,纳入鄞江土地管理所管理。乡镇政府审批非耕地的权限也随之上交为县土地管理部门。

知识出处

龙观乡志

《龙观乡志》

出版者:当代中国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宁波市鄞州区龙观乡政区沿革、自然环境、土地人口、政党政务团体、种植业、林业特产、农电农机水利、畜牧业、工贸、税务财政、交通城乡建设、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邮电、宗教崇拜、民情方言谚谣故事和人物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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