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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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洞桥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12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农业体制
分类号: F327.55
页数: 5
页码: 62-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在封建社会时期,地主或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彻底废除。为了改变不合理的土地制度,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土地改革,使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
关键词: 洞桥镇 农业经济 农业体制

内容

封建土地所有制
  新中国成立前,农村大部分土地归少数地主所有,贫农、中农占有土地极少,本地无田或少田农户只能向地主租田耕种。租田形式有活租、定租、钱租和物租之分,活租即年核定田租比率,按比例缴租;定租则核定租额不变,不论年景好坏和收获多少,租额必须缴足,当粮价低贱时则要以货币缴租,以物抵租等。每年秋熟时节,地主即派账房先生下乡催收田租。灾年,作物歉收,佃户无法缴租,佃农屡以抗租罪被抓捕(即吃租米官司)。
  土地改革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1年1月,洞桥开始土地改革。土改工作队进驻洞桥村,由龙观乡吴武康任总队长,开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改革运动,主要任务是斗地主、分土地和农具,分房屋和家具,选出村农会主任、村长、妇女主任、民兵连长等村领导班子,划定家庭成分,等级分地主、富农、大佃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雇农、雇工、游民等。是年初夏,土改结束。
  农业合作社
  互助组 土改结束后,贫苦农民分得土地和房屋,形成单门独户单干户,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但单干户力量薄弱,生产效益较差,当时有形象的比喻词:单干好比独木桥,走一步来摇一摇。1952年,党和政府号召农民走互助合作化道路,洞桥农民积极响应,组织起解决某些农户劳动力和技术困难的变工队,洞桥村由翁行华任队长,并逐步形成互助组。根据《洞桥村村史》记载:翁行华组织村第一个互助组,共8户人家。是年,互助组取得粮食丰收,亩产651斤,而全村均产每亩仅612斤。同年翁行华出席县“劳模”会。
  低级社 1953年,洞桥、宁锋农民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据《洞桥村村史》记录:翁行华互助组在自愿情况下,自发组织合作社。当年夏秋干旱68天,全村亩产578斤,合作社亩产有648斤,合作社被评为县级集体劳动模范。当年冬天,翁行华自发式合作社被上级批准为正式低级社(低级社是每户入社土地,秋收时按土质好坏每亩土地可分红稻谷40—50斤,高级社是取消土地分红的),入社有20户。1954年,王安定与王国万的互助组入户数增加到10—12户,每亩产量比全村高96斤,被评为县级集体先进等荣誉。此年,鄞西连作晚稻在翁行华低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然后全面推广。1955年,翁行华低级社扩大到63户,称为“洞桥一社”;王安定互助组转为低级社,称为“洞桥二社”;王国万互助组转为低级社,称为“洞桥三社”。后出现退社现象,二社退出3户,三社退出4户,王国万退社后由朱锡祚任社长。只一社未退,且年景较好,丰产丰收,均产比全村高129.2斤,被评为县级集体二等模范。
  高级社 1956年,洞桥乡、宁锋乡开展大规模的农业高级合作化运动。洞桥村的吴家庄、拦浦堰和前王畈(均为该村的原自然村),将土改时分给农民的所有土地全部入社,三个低级社、一个互助组和所有个体户(包括地主、富农等)都加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个高级社相当于一个行政村)。洞桥村为一个高级社,下分七个生产队。将各低级社和互助组个体户的一切生产资料、耕牛农具都折价入社。是年,中央颁发《农业纲要四十条》。洞桥村高级社是鄞江区的基点社,全区各乡常到此学习。
  洞桥、宁锋的农业合作化总体情况,参看《部分行政村生产关系变革表》。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党中央提出“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号召“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全县以区为单位成立人民公社(亦称大公社),鄞江区成立鄞钢(鄞江)人民公社,下辖清源、鄞江、梅园、洞桥、百梁、宁锋、仲夏和蜃蛟等11乡。每乡以军事化编制,乡为营级编制,生产上称管理区或称大队,各村的高级社改称连队,下属的生产队称为排。受浮夸风和命令风及自然灾害等影响,粮食连年减产,洞桥村1959年粮食亩产691斤,1960年亩产534斤,1961年亩产仅有500斤。1962年,中央颁发“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纠错补缺,大公社划分小公社,以原来一个管理区(分)为一个公社,耕作连改名为大队,生产排改为生产队。提出“队为基础,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核算”方针;提出生产自救,公社允许社员垦荒种粮争取每人百斤粮,把水田总面积的7%左右作为自留田,作粮食补充。引进抗倒伏的高产良种矮脚南特号,洞桥村从1961年的亩产500斤,到1963年亩产提高到658斤,1964年提高到782斤,1965年提高到854斤(提前两年超过农业纲要四十条的指标),1966年亩产1005斤。“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红卫兵造反夺权,由生产领导班子组织安排生产。1968年9月,公社革委会成立,生产大队领导班子领导成员由革委会批准。20世纪70年代初,公社增设贫下中农管理协会(简称“贫协”),有公社贫协和大队贫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9月,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各生产队的水田面积,按照各户的口粮和劳动力级别分田。生产队的仓库、晒场、耕牛和农具折价,按地亩多少分配到户,价值多找少补,互相平衡。各生产队因土地、劳动力不同,分田略有多少。1984年,洞桥村按每户劳动力(参加乡、村企业务工劳动力,按每10级分3级的田),每级分田4分左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在完成国家粮食征、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可自主种植其他作物。也可经商、办企业、打工。当时承包期3年,后延长至15年。2000年,县政府颁发《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限30年。同时,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稳定种粮大户,巩固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按照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洞桥实际,制定农业补助政策,其中重点支持扶植种粮大户。2008年政策规定:承包种植20亩以上大小麦,均产超出150千克,每亩补贴40元;承包耕田20亩以上,且粮食复种面积20亩以上种粮大户,每亩补贴20元;对种粮大户购置水稻插秧机,在区补基础上镇再补10%。2010年、2011年政策规定:10万元资金补助粮食高产示范方;1万元资金奖励前三名高产竞赛农户,若获市、省第一名的分别再奖5000元、1万元;10万元镇农发基金重点补贴500亩以上种粮大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置农业机械。2006年,最大种粮户200亩至500亩,2011年、2012年最大种粮户1000亩以上。

知识出处

洞桥镇志

《洞桥镇志》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书从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商贸经济、财政金融、镇村建设、交通邮电等多个方面反映洞桥镇的历史和现状,记述时限,上限尽可能追溯事、物之发端,下限原则上到2012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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