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社会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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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101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社会习俗
分类号: K89
页数: 4
页码: 1943-1946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境内的社会习俗和家族亲族。其中,民间组织方面,介绍了拜十姐妹、天灯会、同善会、敦安公所、救火联合会、四月半会和九月半会等;家族亲族方面,介绍了分家等。这篇文章对境内的社会习俗和家族亲族进行了详细介绍。
关键词: 海曙区 习俗 风俗习惯

内容

境内的社会习俗较多地体现了城市的特点,特别是各民间组织,都是城市催生的。家族亲族的民俗事象,与浙东其他各地大致相同。至于堕民,则是少数地区才有的,海曙就是其中之一。
  第一节 民间组织
  拜十姐妹 旧时乡下女子为谋生进城找工作,在私人工厂等单位做苦力,常常受人欺凌,被人盯梢、“吃豆腐”。受欺者无奈,私下相约要好姐妹,寻一就近寺庙“拜十姐妹”或“七姐妹”(男子称“十兄弟”、“七兄弟”)。烧香点烛,向菩萨起誓: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签字画押,永结同心,乞求相助。
  天灯会 天灯会,旧时民间一种慈善组织,多为年长妇女自愿筹资的慈善活动。在固定日期集体诵经念佛,在住地三岔路口立柱挂灯,供夜间行人照明,在凉亭或路边大树旁挂草鞋,供行人取用。“天灯会”妇女初一、十五都烧香吃素。
  同善会 旧时设在三江口旁,备有救生船,以拯救落水者。遇有溺死而无力棺殓者,舍以一具薄皮棺材,数件衣服,若遇无主尸体亦然。
  敦安公所 旧时境内天宁寺旁设有慈善组织“敦安公所”,收葬民间暴露尸骨,修缮四乡废冢,为贫穷新产妇施舍襁褓、糖、面。置田百亩、市屋十余间,以佃租充费,不足则随时募捐。
  救火联合会会 所原在境内火神庙,后迁至鼓楼,设有“瞭望台”、“警钟台”,高层为“钟座”。救火会置有紫微街屋四间,三法卿店面一间,开明街住房一座,每年以租金充费,不足则由下属救火会分担。如药行街“临安会”、后市“同安会”、新街“普安会”、海神庙“来安会”、南门大庙“长安会”、渡母桥“清安会”、城西万安桥“丽(万)安会”等。
  四月半会 四月半会即都神会。原“都城殿”位于海曙大沙泥街东岳宫旁边,始建清初,光绪年间重修。有殿堂两进,主祀“五都元帅”木雕神像。旧时,城乡庙多、神多、祭祀多、庙会多。有四月半会、九月半会、十月朝会(城隍会)。尤以四月半“都神会”于境内闹市举行,街坊、行业、达官豪绅参会,衙门府县设案献爵,规模大,影响广,人气鼎沸,生意兴隆。
  都神会有严格的组织,相习由东岳宫道士主持,上设总柱,下设分会(社),有湖西老文华社、南路协兴社、西路风云社、江厦文英社、三星社、彤云社以及翰香社、得胜社等,各以区域同行而定。
  都神会会期三天,逢年四月十一日开始,十三日迎“五都神”出殿,按惯例先迎神像至营教场,八路会社汇合聚会。行会开始队伍在前,神舆在后,头牌开路,火铳隆隆,民乐伴奏、抬阁、鼓亭、鼓船、珠龙、金猊、玉象、彩马、十番曲、九莲灯、打秋千、踏高跷,尤以糖行街彤云社表演最能吸引观众,鼓亭彩阁,花头更多,鼓亭女太保花容艳丽,沙船俏女淡妆若仙,彩阁女童美貌绝艳,一路行人争相观赏。清同治八年(1869)四月十三日,行会队伍将过江桥时,观众争看,拥至江桥,浮桥堵塞,桥断人翻,造成400余人罹难,故有“好看彤云社,翻落江桥下”之说。
  九月半会 九月半会,境内各坊庙社举办迎神行会,迎菩萨出殿,抬神舆游行街市,导以兵仗彩亭、金鼓杂剧,亦有扮囚犯挂“肉身灯”者,各相竞赛,城池人山人海,观者塞路,谓之“社火”。九月半会规模最大最吸引人的要数“大庙”菩萨出殿。大庙,即境内镇明路仓桥头“灵应庙”,庙祀晋鲍盖。相传此神能起死回生,每逢神舆出殿或行会途中,观者蜂拥而上,有的抓轿杠,抢抬轿,有的抢轿顶,说若能头顶轿顶游行,日后肩不痛、腰不酸、头不昏、脚骨健。你抢我夺,常常碰得头破血流。大庙菩萨鲍盖,相传为晋时押运粮食的小官,那年甬地逢灾,鲍盖押运粮船经过,他见当地百姓以树皮果腹,遂将官粮赈济于民,自己则投江自尽。甬上百姓立庙奉祀。说他是押运粮食官员,人们有争拔大庙菩萨雕像胡须的怪俗,说拔去藏在米缸里,胡须会孵出米来。
  十月朝会 旧时也叫城隍会。城隍会一年三次,三月清明、七月中元、十月朝会。十月朝会又叫“十月醮”,十月十五为下元,水官菩萨解厄,市民有做十月半羹饭习俗。十月初一,府城隍庙(郡庙)昼夜设醮诵经,迎城隍神出殿巡游,都要由大梁街县城隍庙城隍神陪同前往北郭庙。县城隍神像于前,府城隍神像于后,同去同回。仪仗前导,头牌开路。每有人自荷桎梏,身缚粗绳,扮作囚犯。着红衣者谓红犯”,穿青衣者谓“青犯”。还有赤裸上身,铁钩扎臂,悬挂香炉,俗称点“肉身灯”,多为先前曾犯下罪孽,就以苦肉媚神,乞求赦罪邀福。相习神至北门外“北郭庙",以榜告示:无祀鬼神,以恤醮孤魂。祭毕即回殿。
  第二节 家族亲族
  分家 旧时兄弟众多的家庭,通常等幼弟成家后分家,但也有因家庭不和,兄弟未成年时分家的。分的财产包括住房、店面、工场、田地、船只、商品货物、钱庄存款等生产与生活资料。
  分家先议定赡养父母财产、债务等项,在娘舅主持下,写“分书”或“分簿”,择吉日举办“分家酒”,举行祭祖仪式。父亲在“分书”上画押,兄弟分别画押确认,娘舅和族长画押作证。然后,各人从老灶膛引火去点燃自己新砌的灶坑。分家日,父母有为子孙送去油瓶、炊具等习俗。父母死亡后,分家时留给父母“公堂产”相习多作为“众家田”,由兄弟轮值,收益归轮值者所有。抽出部分收益作为清明祭祖费用。现时子女结婚成家后,一般都自立门户,自然分家。父母遗产根据遗嘱或法律继承。
  过继 过继,甬人也叫“过房”,旧时族里一户为一房,各立房名,倘本户承继他户,叫“过房”。过房,多为久婚不育,或子孙罹难,年老无后,思择继子,经双方确定,再选吉日邀集宗亲议立某房某某第几子某某为某房继子。经祭祖仪式,继父在继书上签押,然后生父见继亲,代字人分别在继书上签押,一式两纸,各执存照。
  改嫁 封建社会崇尚从一而终,丈夫死后改嫁,往往为人不齿,称“二婚头”。但有的妇女或因生活所迫,或遭族人排挤,或争婚姻自立。丈夫死后,女子拖着前夫子女改嫁,必须在婚书上写明拖带去的孩子身体是有病的,没有病也要写上有病,并以画押为凭。以后万一孩子夭亡,证明继父没有责任虐待致死。故称“拖有病”,俗称“拖油瓶”。
  第三节 民间借贷
  庄息市民向钱业主借钱,其利息均以日计,每千元日取息一角至五角,随时变化,俗称“庄息”。
  通借利息 民间通借利息,以年计,称一分利,每元每岁取利一角,最低取八九厘,高者至二分。
  当息 当业质物利息,均以月计,称两分利,即每元每月取利两分。利率每月为二分的,俗称“当息”。
  印子钱贫民小贩急需用钱时往往借“印子钱”,此种放债营业大抵由地痞恶棍为之,息以月计,每元每月息金至两三角,甚至四五角,均须先付息金,即在借本中扣除,所以叫“印子钱”。
  月月红旧时境内贫民、妇女亦有做月会者,按月付款(多一二金),谓“月月红”。所得总款每月轮流为一人所得。
  放船头旧时渔民出海,因修船、补网急需用钱,向渔行要求贷款,渔行投放此款,民间叫“放船头”,亦叫“放行头”。但规定捕得鱼货必须卖给该渔行,渔行以行票支付货款,俗称“咸单”,票面印有“祈发”两字,“祈”字写成“飞”字状,故又称“鸟头票”,一段时期可在甬城市场上与钞票等同使用。
  第四节 堕民
  早时堕民地位低下,遭人歧视,其子弟虽有才智也不得上进。但一些场合也少他们不得,其艰苦劳作的精神在当时亦受人称道。清末绅士卢洪昶倡导为堕民脱籍,在境内办起育德农工子弟学校,招收脱籍子弟。辛亥革命时,农工子弟学校学生曾为宁波光复出过大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堕民已经完全融入普通民众。
  禁令 旧时境内尚有堕民。堕民自宋、明形成,历来受人歧视,低人一等。禁其不得与平民通婚,只许自相婚配,不得应科,不许捐官任职,不许直呼别人名字,不许与平民为伍等,祖祖辈辈低着头做人。
  居住 堕民不能与平民为伍,只好聚族而居。散落在海曙的堕民都聚居在西门盘髻坊。烂泥瓦片打墙,草荐铅皮盖顶,故有“宁波三件宝,咸齑菜堕贫嫂,瓦爿打墙永不倒”之说。
  服饰堕民服饰与平民相异,男子穿青衣,不许穿长衫,女子着青衣,系蓝裙。出门束腰带,拎包裹,有雨无雨都持伞。
  称谓称堕民为“堕贫”,称女子叫“送嫂”、“送娘”、“送娘子”、“送娘婢”等。堕民称自己服侍主人,年长之主人称老爷,小者称少爷、相公、公子。称女长者叫太太,小者叫奶奶。堕民服侍家庭称“脚埭”。脚埭可作产业传给自己子孙,或因故也可转让给他人,互相买卖,其价要视脚埭贫富而定。
  职业 男子捕蛙、剃头、抬轿、打铁、值堂、吹行、脚板、唱戏(昆曲)、卖麦芽糖、做竹灯架。立春送春牛图,立冬扮钟馗沿门打鬼“跳灶王”。女子为妇人绞面、梳头,替出嫁新娘换妆、扶出轿、挽拜堂、入洞房,易袋。到光绪中叶,堕民妇女也可袭男子旧业。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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