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生育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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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8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生育保险
分类号: F842.617
页数: 2
页码: 1891-18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包括全民和集体企业,以支定收,社会和企业合理负担原则,参加生育保险者需累计满6个月。
关键词: 海曙区 社会保障 生育保险

内容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1989年境内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施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和“社会、企业合理负担”原则,提取每人每年20元生养基金,以每人9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养基金补偿。2003年遵循《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境内生育保险由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基金(职工本人不需缴纳)。2006年3月,贯彻市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超过部分不再支付。2007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至0.7%。1989年实施生育保险以来,至2008年,全区参加生育保险企业5180家,参保者77351人,收缴女职工生育基金779.11万元,拨付生育保险待遇金968.54万元。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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