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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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7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医疗保险
分类号: F842.613
页数: 2
页码: 1887-188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海曙区解放前城镇企业职工无医疗保障,解放后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减缴医保费并提高待遇。
关键词: 海曙区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内容

解放前,境内城镇企业职工历来无医疗保障制度。解放后,国营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患病求医,一直采用本人垫付,病愈持医院票据,按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比例企业间不一,或全额,或半额,或百分之多少。政府劳动部门无要求上报备案,故无数据记载。2000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下达《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各县、市建立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分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遵此,区劳动局于6月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医疗保险工作。2001年实施市政府第81号令《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住院医疗率先纳入社会统筹管理,重点解决职工大病住院医疗问题。2002年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区参保单位1749家,参保人员24759人,净增5921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00%。2003年,根据市政府新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一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全区2.5万名职工分3批纳入门诊医保统筹。2004年结合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等辅助性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医保覆盖面扩大,全区参保单位增至5004家。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区5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相继完成体检。2006年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扩大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从原来的失业职工一类扩大到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四类。调整医保待遇政策,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不受单位中断缴费影响,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权益。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后续保者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2007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家庭)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25008人。2008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为企业减缴每人每月5元医疗保险费。提高3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即35周岁以下的由3%调至3.2%,退休至70周岁的由4.2%调至4.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4.8%调至5%。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取消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自付段减少100元),提高5个百分点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增加血友病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等。医疗改革的深化和各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全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单位已从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人员从单位职工扩大到城镇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人数从2001年的18833人扩大到2008年的121073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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