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劳动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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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7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劳动保险
分类号: F842.61
页数: 1
页码: 1885
摘要: 本节记述了海曙区解放前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缺乏保障,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保障,建立职工福利制度,《劳动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
关键词: 海曙区 社会保障 劳动保险

内容

解放前,境内企业职工几无劳动保险,仅有个别外商企业、官办企业和民族资本企业职工享有微薄保险待遇,民间故有“做工做到老,不及路边一根草”之说。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用“劳动保险”词语。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范围、项目、标准、资金筹集、管理机构等,初步确立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疗养、困难补助等职工劳动福利保险制度,要求百人以上企业实施。3月,劳动部发布《关于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决定》,省劳动局会同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6年,国务院决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1959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下达《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新建企业实行省新建企业劳保待遇。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劳动保险事业处于停滞不前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加强劳动保险工作领导,经过3年努力,1979年始,市城镇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85年10月起,国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由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等事宜一直由企业自行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无统计资料记载。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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