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74
颗粒名称: 第七章 社会保障
分类号: D632.1
页数: 8
页码: 1885-189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海曙城区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为管辖范围内的人们提供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社会福利。养老保险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为人们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关键词: 海曙区 社会保障 社会福利

内容

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的体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区政府公共积累也逐渐丰厚,可以为管辖范围内的人们提供社会保障。境内的社会保障先是从企业职工开始,后发展到所有居民。在诸多保险项目中,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最为主要。保险缴费额度也逐年提升,社会保障体现了经济发展惠及民生。
  第一节 劳动保险
  解放前,境内企业职工几无劳动保险,仅有个别外商企业、官办企业和民族资本企业职工享有微薄保险待遇,民间故有“做工做到老,不及路边一根草”之说。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首用“劳动保险”词语。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统一规范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范围、项目、标准、资金筹集、管理机构等,初步确立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疗养、困难补助等职工劳动福利保险制度,要求百人以上企业实施。3月,劳动部发布《关于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的决定》,省劳动局会同省总工会筹备委员会下达《关于做好实施劳动保险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若干修正的决定》,公布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6年,国务院决定《劳动保险条例》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农牧场、造林等13个产业和部门。1959年5月,中共浙江省委下达《关于县以上新建厂矿企业劳保福利待遇试行办法》,新建企业实行省新建企业劳保待遇。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劳动保险事业处于停滞不前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国家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部门加强劳动保险工作领导,经过3年努力,1979年始,市城镇街道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待遇。1985年10月起,国营及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由于劳动保险基金收支等事宜一直由企业自行负责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无统计资料记载。
  第二节 养老保险
  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于1987年成立,负责管理职工养老基金社会统筹、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职工工伤基金社会统筹以及区属企业和“小集体”(即小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按举办的主体,可分为街道办集体企业和乡镇办企业。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工资福利由企业负担,自负盈亏)编制的退休(养)职工养老保险等工作。1994年7月,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宁波市城镇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宁波市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由国家或企业统包的职工养老保险支出,改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覆盖全区城镇各类不同性质企业和劳动者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1995年实施企业人员养老金待遇,人均提高49.6元。1996年调整职工个人养老金缴费比例,从原来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上调至4%。调整个人账户结构比例,从原来个人缴纳3%,单位缴费5%,社会平均工资统筹8%,分别调整为4%、5%、7%。1998年,区原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个人账户统一为11%。全面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企业应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差额缴纳改为全额缴纳。1999年实施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给予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受惠者489人。2001年实施城镇非农户籍大龄人员允许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可补缴8年养老保险费,延长时间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的“前补后延”的阶段性优惠政策,受惠者1641人。2006年调整个人账户为8%,实行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简称五大保险)政策统一和基金统筹。根据甬政发〔2006〕66号《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区制定《关于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037名老年居民参保。2008年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月养老金提高到1300元左右。帮助企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根据省、市政府要求,于年底临时减征企业五大社保费,其中养老保险金比例从20%下调至12%,其余四大保险金全部免缴,全区共减免企业职工五大社保金4806.94万元。全区参加养老保险10.54万人,收缴基金39673.82万元;发放养老金人数9304人,发放养老金14489.53万元。
  第三节 医疗保险
  解放前,境内城镇企业职工历来无医疗保障制度。解放后,国营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患病求医,一直采用本人垫付,病愈持医院票据,按所在企业有关规定报销。报销比例企业间不一,或全额,或半额,或百分之多少。政府劳动部门无要求上报备案,故无数据记载。2000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下达《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各县、市建立覆盖各类单位全体人员,医疗费用由单位、个人、国家合理分担,医疗保险基金在地区范围统筹使用,医疗保险待遇由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的医疗保险制度。遵此,区劳动局于6月成立区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具体负责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医疗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医疗保险工作。2001年实施市政府第81号令《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级统筹范围内城镇职工住院医疗率先纳入社会统筹管理,重点解决职工大病住院医疗问题。2002年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扩面工作取得新成效,全区参保单位1749家,参保人员24759人,净增5921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00%。2003年,根据市政府新定《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一并纳入社会统筹范围,全区2.5万名职工分3批纳入门诊医保统筹。2004年结合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等辅助性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医保覆盖面扩大,全区参保单位增至5004家。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区5万余名企业退休人员相继完成体检。2006年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宁波市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扩大住院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从原来的失业职工一类扩大到用人单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四类。调整医保待遇政策,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不受单位中断缴费影响,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权益。个体工商户、失业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后续保者设立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自行车、电瓶车等非机动车伤害医疗费,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2007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采取个人(家庭)缴纳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医疗保险费,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25008人。2008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5月1日起,为企业减缴每人每月5元医疗保险费。提高35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即35周岁以下的由3%调至3.2%,退休至70周岁的由4.2%调至4.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由4.8%调至5%。提高5个百分点的大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取消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额,降低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自付段减少100元),提高5个百分点的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段支付比例,增加血友病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等。医疗改革的深化和各项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全区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参保单位已从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保人员从单位职工扩大到城镇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人数从2001年的18833人扩大到2008年的121073人。
  第四节 最低生活保障
  境内鼓楼街道率先在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996年8月8日,该街道办事处(简称街道)举行由省民政厅副厅长李锦善、宁波市副市长刘福垣、海曙区区长张金康和其他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低保救助金首发式,以月人均150元的救助标准,为鼓楼街道20户首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居民发放救助金。1997年4月始,以月人均140元的救助标准,实施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之后,区政府先后出台《宁波市海曙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宁波市海曙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全区开展保障最低生活各项救助工作。同时根据各级党委、政府政策,结合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救助标准,城市居民从1996年的月人均150元,提高到2008年的月人均350元,农村村民从1997年的月人均140元提高到2005年的月人均200元(2006年始海曙区无农村)。至2008年,全区城市居民低保户1647户,计3029人,发放救助金83.758万元。
  第五节 失业保险
  遵循国务院、省政府、市劳动局1986年先后下达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境内国营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实施失业保险。1992年省政府下达《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的通知》、《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失业保险金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纳入全市失业保险金社会统筹,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救济金。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不低于相同缴纳时间的城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40%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救济金。区本级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50%的生活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救济金。失业期间,未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按本人每月领取失业救济金5%享受医疗补助费。至2008年,全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82950人,年净增30000人,征缴失业保险基金3737万元,救济78810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5243万元。
  第六节 工伤保险
  市政府于1998年6月下达《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境内国有企业率先实施职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工伤保险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各行业伤亡事故风险及职工危害程度,分别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0.4%、0.6%、0.8%、1%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每隔5年调整一次。当年288家单位9905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收缴工伤保险基金16.21万元,受理工伤事故1件。2003年,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规定工作期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等均认同事故伤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未在规定时限提出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GB/T4754—2002),按其所属行业类别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工伤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4%。工伤风险中等的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8%。工伤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保险缴费基数的1.6%。其中一类行业费率不实行浮动,二、三类行业费率每年浮动一次。之后,工伤保险由国有企业扩大至各类企业和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率大幅度提高。至2008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5512家,参保者85418人,收缴工伤基金514.43万元,受理工伤事故502件。
  第七节 生育保险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宁波市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1989年境内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实施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和“社会、企业合理负担”原则,提取每人每年20元生养基金,以每人9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养基金补偿。2003年遵循《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境内生育保险由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生育基金(职工本人不需缴纳)。2006年3月,贯彻市政府《关于修改〈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者,须“参加生育保险并累计满6个月”,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补偿,超过部分不再支付。2007年5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上调至0.7%。1989年实施生育保险以来,至2008年,全区参加生育保险企业5180家,参保者77351人,收缴女职工生育基金779.11万元,拨付生育保险待遇金968.54万元。
  第八节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起于2007年,实施于2008年。2007年10月,市劳动局下达《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翌年1月,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外来务工人员,统一实施工伤、大病医疗、养老、失业和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其所属行业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5%,另以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救助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850元,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比例为0.7%。至2008年,全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约2.31万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
相关地名
海曙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