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分配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分配安置
分类号: F241.4
页数: 2
页码: 1868-1869
摘要: 本节记述了解放前,宁波的劳动者就业由企业与求职者自行选择。解放后,政府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失业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政府采取了再就业工程等政策举措解决再就业问题。
关键词: 海曙区 劳动就业 分配安置

内容

解放前,境内劳动者谋业求职,多由企业(工厂)业主与求职者自行选择商洽,双方达成口头或文字契约即定。或托亲友推介,再经双方协商决定去留,一旦解雇失业,政府很少过问。据资料统计,宁波解放时,全市失业或半失业职工占职工总数的1/3。解放后,区政府于1952年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遵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和劳动部门制定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采取政府介绍就业、自行就业、生产自救、还乡生产和转业训练以及以工代赈等措施,帮助和安置有就业条件的失业职工、新生城镇就业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失业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者就业实行统包统配,形成以长期工、正式工的固定工为主体,辅以少量临时工的格局,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可由组织批准调动,但一般不能辞退,且有大量临时工批转正式工。集体所有制单位也基本仿照这种“包下来”的用工制。20世纪90年代,企业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日益突出。1997年成立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调拨再就业工程专项经费100万元,下达《海曙区再就业工程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发放月工资达到本地最低工资125%以上的,发给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服务性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性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失业职工、被征地人员,根据失业人员困难情况,发给不同金额补贴。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可申请由政府担保和贴息小额贷款。50周岁男性和40周岁女性及其以上年龄的就业困难人员,待业期间,给予再就业援助补贴。同时鼓励失业人员创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政策举措,动员和协调全区各方面力量解决再就业问题。至2008年,全区下岗失业者24.01万人,安置再就业者15.37万人。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宁波市
相关地名
海曙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