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济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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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3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济困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1839-1840
摘要: 本节内容主要是关于宁波市海曙区济困的事项包括:贫病医疔救济、精减退取职工救济、麻风病人救济、“三老”人员补助等。
关键词: 救济 宁波市 工作

内容

贫病医疔救济
  2003年开始,根据《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规定,3人或3人以上组成的月人均收入260—300元的居户,2人组成的月人均收入280—320元的居户,月收入300〜340元的独人居户,经区民政局审核批准,列入帮困扶助居户,发给《社会扶助证》,实施贫病医疗救济,发放甲类医疗救助卡。持证居户成员患病,凭卡就医可享受有关规定的医疗优惠。而患有精神病、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和器官(组织)移植四大疾病之一的成员,另行核发乙类医疗救助卡。至2008年,全区持有《社会扶助证》的321户居户中,发放乙类医疗救助卡35张,其中医治精神病的15张、医治恶性肿瘤的19张、医治重症尿毒症的1张。实施医疗救济1989人次,发放医疗救济金226.59万元。
  精减退取职工救济
  1962年起,凡不发退职补助费而生活又无依靠的老弱退职职工,按其原标准工资的30%逐月发给,生活仍有困难的另发家属生活困难救济金。1965年,根据国家规定,对1957年底之前参加工作,而于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每月发给本人原工资的40%定期定量救济,家属有困难者亦发救济金。不符合上述条件而生活确有困难的退职老职工,也按月救济。1981年起,按省、市人民政府规定,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发放定期补助费。至2008年,属民政部门救济精减职工16人,其中享受一般救济的12人,享受40%救济的4人。
  麻风病人救济
  解放前,境内麻风病人不为官府所重视,尤其于贫困患者,更是放任自流。解放后,人民政府多方面关心麻风病人,创建麻风病防治站(区级无防治站)专门防治麻风病。生活无依靠的麻风病人,一直由区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发放生活救济款,救济款额标准几经调整,已从1984年的每月20元/人,提高到2003年的每月245元/人。至2008年,全区仅有1名患者,入住慈溪市皮肤病防治站,区民政局按月发给其生活救济款295元。
  “三老”人员补助
  1993年始,居住农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三老”人员补助标准历经调整。2003年抗战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补助,由100元提至200元;抗战期间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由80元提至1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由60元提至150元;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由40元提至130元。其医疗经费按年人均3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特殊困难者,则参照重点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全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2005年补助标准再次提高,分别为260元、240元、220元,医疗补助不变,并规定“三老”人员今后生活补助标准按宁波市自然增调机制调整。至2008年,全区有3位“三老”人员享受补助待遇。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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