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婚姻和收养登记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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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婚姻和收养登记
分类号: D632.9
页数: 2
页码: 1836-18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宁波市海曙区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婚姻 收养登记 宁波市

内容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解放前,男婚女嫁一直沿袭“媒妁言,父母命”的议婚,“下聘金,换庚帖”订婚,“陪奁丰,宾客众”的结婚等封建“六礼”程序。男可一夫多妻,女须从一而终。收童养媳、重婚、纳妾等陋俗屡见不鲜。解放后,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凡欲结婚者,均需向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1956年2月撤区建街道办事处后,由街道办事处办理。1970年复置区级机构,区民政科(局)一直掌管结婚登记、离婚调解、婚姻建档等婚姻登记工作。1995—2008年(1995年以前,因资料散失,无法统计)期间.全区共办理结婚登记38824对、离婚登记8723对、复婚400对,整理婚姻登记档案1693卷。
  收养登记
  解放前,收养关系的成立,同族者,主要以宗法制度的封建立嗣形式确认。异族者,多以民间流行的文字(或口头)契约认定。解放后,废除旧的收养关系。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对收养关系作出实质条件规定,即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以及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经审认后方可登记,收养关系成立。该工作一直由市民政局掌管。1999年8月,区民政局始办境内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先后于1999年办理20件,2000年44件,2001年18件,2002年16件,2003年20件,2004年21件,2005年7件,2006年15件,2007年11件,2008年20件。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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