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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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92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8
页码: 1823-1830
摘要: 本节内容主要是关于抚恤的事项包括:抚恤金发放、评残发证、多种照顾等情况。
关键词: 抚恤 宁波市 工作

内容

抚恤金发放
  范围 因公牺牲的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和部队在编职工),经批准为烈士者(包括参战民兵、民工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和为抢救人民生命或公共财产壮烈牺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人员),革命伤残人员和病故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等,均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规定进行一次性抚慰抚恤。
  标准 解放初,一次性抚慰抚恤标准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实施。1950年按新公布的《抚恤暂行条例》执行。1953年改粮食标准为人民币计算标准。1955年提高标准20%。三年自然灾害困难时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维持1955年的标准。1979年一次性抚恤标准调整较大,其特点是职务越低提高得越多。1985年又改为以牺牲时工资标准计发10~40个月工资。据统计,至2008年,全区一次性抚慰抚恤689人,发放抚恤金575.01万元。
  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再次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者,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者,增发35%;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增发30%;立一等功者,增发25%;立二等功者,增发15%;立三等功者,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家属及因公牺牲、病故家属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标准历经多次调整(见表)。至2008年,全区享受定期抚恤408人,其中烈士家属11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24人,全年发放抚恤金450万元。
  方式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一次性抚恤金均发给烈士或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人员、职工)直系亲属中的主要成员。1989年4月改由持证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将定期定量补助金,发给直系亲属中无劳动能力、无工资收入、无生活来源者。1985年始,享受定期抚恤的家属,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持有《定期抚恤金领取证》者。
  评残发证
  革命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评残工作,由伤残者所在部队师以上(含师级)单位与医疗单位评残小组,根据《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的评残条件,比照医疗终结残废程度评定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件。其他伤残人员,一般由地方民政部门与市级(含市级)以上医院评残小组审评,报省民政厅批准,发给伤残抚恤证。1962年、1972年、1982年、1990年、2004年相继换证。至2008年,全区有革命伤残人员194名。其中革命伤残军人186人、机关伤残人员5人、革命伤残警察3人。
  多种照顾
  1952—1953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疾病治疗,均列入公费医疗范围。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的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伙食费,以及往返路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报销或补助,在职的伤残军人医疗费与在职职工相同,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革命伤残军人需装配假肢、假眼、代步三轮车和其他辅助器具,均由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实报实销或补助。乘坐火车、轮船和长途公共汽车,减收票价50%,乘坐国内民航客机减收票价20%。1983年始,在乡特等和一等革命伤残军人按月发放护理费,帮助解决生活起居上的困难。护理费标准为普通机械工人月工资水平(1990年平均为727元/人·年)。1993年8月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改为按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国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30%的新标准。之后,又经多次调整。据统计,1984—2008年期间,区民政局共发放革命伤残军人多种照顾补助金505.03万元。
  民政部1989年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分为四等六级。2004年10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由重至轻定为一至十级。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规定,旧特等套改新一级,旧一等套改新三级,旧二等甲级套改新五级,旧二等乙级套改新六级,旧三等甲级套改新七级,旧三等乙级套改新八级。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下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志以2008年海曙区行政区划为记述范围,全志由概述、大事记、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和丛录九大类构成,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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