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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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图书
唯一号: 11292002023000070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师待遇
分类号: G451.2
页数: 4
页码: 1410-141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古代宁波教师地位较高,清时期享有一定地位,民国时期待遇较低。解放后,教师地位提高,经济待遇逐渐改善。
关键词: 教育 海曙地区 教师待遇

内容

社会地位
  古代宁波府学、县学的教授、教谕、训导都是学官。清时县学教谕为正八品,训导从八品。书院的主持人一般为地方有名望的学者。塾师社会地位悬殊较大,有社会地位低下的“穷秀才”,也有贡生、地方官宦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清末,学部规定,地方官应待中小学堂教员以士绅之礼。
  民国时期,教师实行聘用制,待遇菲薄,职业无保障,经常受失业和解雇威胁,社会地位低下,特别是小学教师备受轻视。社会上流传着“七教书、八讨饭”,“家有三斗粮,不当孩子王”的民谣。民国21年(1932),政府规定6月6日为教师节,28年(1939)改每年8月27日(孔子诞辰)为教师节。但地方政府缺乏相应措施,教师节形同虚设。
  解放后,市政府将中小学公立教师纳入干部编制,并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社会上称教师为“人民教师”、“人类灵魂工程师”。1949年9月,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有17名教师代表参加。1950年7月,市教育工作者工会筹委会成立,教师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1954年7月,永丰路小学毛履安老师出席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之后,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都有教师代表参加,有的被推选为各级委员和常委会委员。各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1957年反右运动,区内多名教师被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初,部分教师下放农村及梅山盐场劳动。1960年,中小学非共产党员校长被免去职务。1962年2月,政府为在运动中受伤害的教师、干部平反,为免去职务的部分学校领导恢复职务。“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污蔑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部分教师特别是学校领导干部遭批斗迫害。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市教育局落实党的知识分子和干部政策,为“文化大革命”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及受迫害教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补发工资和物质损失。从1978年起,教育系统恢复奖励优秀教师的制度。198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9月10日为教师节。是年,区委、区政府在宁波剧院隆重举行了第一个教师节庆祝大会。会上,向满30年教龄的186名中小学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表彰了12名“优秀园丁”。此后每年教师节,区内举行庆祝大会和表彰活动,为教师办实事、做好事,逐步形成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待遇、权益和社会地位得到法律的保障。区内优秀教师被选拔到各级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外系统优秀人才和非师范类大学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应聘担任中小学教师。1995年10月1日起,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的教师,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晋升一档工资。
  经济待遇
  工资 古代府学、县学的教授、教谕、训导等教官,都按阶品领取俸禄。书院的山长采取供膳兼发月费。馆塾教席报酬不一,差距较大。塾师生活待遇较低。
  民国时期,采取薪俸制。中小学教员一般按月计薪。据民国18年(1929)鄞县统计资料记载:当时661名小学教员的月工资在5~15元的有72人,占10.9%;16~25元的410人,占62%;26~30元的137人,占20.7%;30元以上的42人,占6.4%。工资虽有聘约规定,但教师常不能按月领到。“暑期在即,而市政府对各校五、六、七月份教育经费还未发放,各校教员须行返里,资斧告绝,种种苦况不一而足。”(载1930年7月1日《时事公报》)当时,中小学教员借宁波商校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市政府“克日发放教薪,全体到会人员前往请愿,倘不得要领即组织索薪团,按时推派代表……坐讨,誓必达到发薪目的。”20—24年(1931—1935)5年间,小学教员工资待遇呈下降趋势。20年(1931),全县月工资30元以上的253人,占总数的19.5%;到24年(1935)只178人,下降到10.8%;20年(1931),工资15元以下的150人,占11.6%,到24年(1935),工资15元以下的增加到310人,低工资比例上升到18.7%。
  抗战时期,物价飞涨,中小学教员生活困苦。29年(1940),宁波中学全体教员多次写信给省教育厅,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开学以来,百物步步加昂,尤为出人意表,甚至初中教师每小时薪给只能购火柴一盒(火柴价每盒一元五角),……无不亏负累累,债台高筑。”当时,教师队伍极不稳定。同年,教育部先后颁发教员待遇问题的各种规定,如教师地位保障、最低限度薪水、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优良小学教员奖励办法等,然“各种法规虽经订定公布,但尚是纸上条文,不能成为事实”,“各地方依然各行其是,并没有发生影响”(1941年7月《浙江教育》)。
  解放后,区内公私立中小学教师大多数维持原薪给标准。1949年下半年起,公办学校教师采取“折实单位”(即以大米1市升、细布1市尺、菜油1市两、盐1市斤、松柴3市斤的市价构成1个货币单位)给薪方法保障教师生活待遇。区内公立中学教师、校长每月工资在82~128个“折实单位”之间,公办小学教师、校长每月工资在38~64个“折实单位”之间。对民办、私立小学,采取民办公助政策。1952年,中小学教师全面评级调资。工资标准由“折实单位”改为“工资分”(即以粮食0.8市斤、细布0.2市尺、植物油0.5市斤、盐0.02市斤、煤2市斤的价格构成1个工资分)计算。区内中学教师、校长每月180~375个“工资分”。小学教师、校长每月135~245个“工资分”不等。调资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有较大幅度增长。公立小学校长平均增长30.4%,教师增长35.1%,幼儿园教养员增长14.3%。私立小学的教师和校长分别增长4.3%和7.5%。1956年取消“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4月,按国务院颁发的工资改革决定:“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按劳取酬的原则。”中小学教师分为行政级和教师级,根据学历、工龄、职务和工作质量评级,同时,增加物价津贴。工资调整后,中学教师月平均工资上升到60.81元,增长了17.4%。小学教职工月平均工资达44.85元,增长了24.2%。幼儿园教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升到40.52元,增长了18.82%。聋哑学校教师加发15%的特殊津贴。1960年,国家给部分教职工调整工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升级面达20%以上。1963年国家遭受三年暂时困难,但经济稍有好转,就为教职工调整工资,幼儿园、小学教职工的升级面达52.1%。1972—1979年,连续四次为教职工增加工资。1979年11月给中小学和幼儿园班主任发津贴。1979年给教师发一次性年终奖。1980年起教师享受年终增收节支奖和每月副食品补贴。1981年,国务院作出“首先在中小学教师中调整工资”的决定,区内公办中小学教师普遍提高一级工资,贡献较大、教龄较长、工资偏低的教师提高两级工资,中小学特级教师每月分别给予30元和20元的津贴。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并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教龄津贴。1985—1990年,前后10次为部分教职工调整工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调资次数最多的时期。1986年起,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加职评并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其原工资未达到本职称最低等级的,从受聘之日起给其增加工资。1987年10月,国务院还决定,将当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的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在现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级工资。1994年全面改革现行结构工资制度,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中小学专任教师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确定,行政人员按行政职务确定。此后,每隔一年增加职务工资档次。1999年7月1日起,普遍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固定的基础工资调整后,工资构成中的岗位津贴、生活津贴部分也相应提高。2003年,国务院颁布《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有1234名教职员工按规定提高了工资标准。2004年又为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提高了津贴标准。2004年7月起,区政府给区属事业单位实行地区工作岗位津贴。
  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职工在提高工资待遇的同时,福利待遇也逐步改善。
  自1952年12月起,教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9月,国家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难产、双胞胎各加14天,人工流产(怀孕不满7个月)假期30天。规定婚丧假各3天,以后又增加晚婚假12天。1956年,中小学教师享受退职、退休和病假待遇。1982年起,晚婚晚育人员产假增加15天,1985年以后增至3个月。1962年,教职工开始享受探亲假。1964年3月,教工子女享受统筹医疗。1980年开始,教师的独生子女每年发50元生活保障费,报销孩子入托入园保育费。教师还享受社会劳动保险、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男教师年龄满60周岁、女教师年龄满55周岁,办理离休或退休手续,按规定发给离退休费。1978年以后,教职工还享受书报费、卫生费、冷饮费、物价补贴和岗位津贴、午餐、房贴、教育事业发展奖、年终一次性奖、特殊津贴、通信补贴等福利待遇。1989年起,规定为满30年教龄的中小学退休教师增发生活补贴,即享受全额工资。1989—1998年,区文教局先后投入专项经费491万元解决教师的住房问题,用于建造新住宅、购买解困房,调剂旧住房,基本解决了无房户、困难户和5年以上教龄教师的住房问题,解除了教师后顾之忧。市、区教育部门和总工会在每年暑假期间组织部分教师参观旅游和疗养。2004年,海曙区政府给区内各级各类劳动模范每月发放荣誉津贴。2007年6月,海曙区政府规定对骨干教师给予奖励。省特级教师每年奖3万元、市名教师每年奖2万元、区名教师每年奖1.2万元、市学科骨干教师每年奖0.8万元、区学科骨干教师每年奖0.6万元。同时具备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级别奖励。获市、区名校长荣誉称号的参照执行。获得奖励的教师须在教育工作第一线。

知识出处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宁波市海曙区志(中册)》

出版者:浙江人民出版社

本册内容涵盖海曙区财政税务、经济管理、口岸管理、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中华民国地方政权及其党团组织、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军事、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记述海曙区境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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